蚊子咬急掛號 醫開止痛藥過量竟害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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蚊子咬急掛號 醫開止痛藥過量竟害命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 ... 950/蚊子咬急掛號 醫開止痛藥過量竟害命
2007年間一名81歲林老先生被蚊子叮咬,搔癢破皮而紅腫感染,他到台北市台安醫院看診,劉姓醫師診斷林老先生罹患蜂窩性組織炎,情況危急,隨即開立抗生素、強效止痛藥治療,但林男服用5天後消化道出血,下肢腫痛,拖了2年後腎衰竭病逝。
林的女兒認為醫師用藥過當,導致副作用害命,向台安醫院與劉姓醫師連帶求償300多萬元。高等法院今判台安醫院與醫師須連帶賠償林女13萬餘元,全案定讞。
法院審理時,劉姓醫師辯稱林男並無消化道疼痛、出血等病史,因此使用抗生素、止痛藥,另加胃藥讓他服用,並無不妥。法院審理認為,林男就醫時高齡81歲,又有十二指腸潰瘍病史,醫生開立止痛藥應審慎注意劑量,雖醫師用藥過重主因林男當時病況危急,但認定醫師與台安醫院有醫療疏失,應連帶賠償林男的女兒13萬餘元。(丁牧群/台北報導)
2007年間一名81歲林老先生被蚊子叮咬,搔癢破皮而紅腫感染,他到台北市台安醫院看診,劉姓醫師診斷林老先生罹患蜂窩性組織炎,情況危急,隨即開立抗生素、強效止痛藥治療,但林男服用5天後消化道出血,下肢腫痛,拖了2年後腎衰竭病逝。
林的女兒認為醫師用藥過當,導致副作用害命,向台安醫院與劉姓醫師連帶求償300多萬元。高等法院今判台安醫院與醫師須連帶賠償林女13萬餘元,全案定讞。
法院審理時,劉姓醫師辯稱林男並無消化道疼痛、出血等病史,因此使用抗生素、止痛藥,另加胃藥讓他服用,並無不妥。法院審理認為,林男就醫時高齡81歲,又有十二指腸潰瘍病史,醫生開立止痛藥應審慎注意劑量,雖醫師用藥過重主因林男當時病況危急,但認定醫師與台安醫院有醫療疏失,應連帶賠償林男的女兒13萬餘元。(丁牧群/台北報導)
傳說中的杜老爺是也 ! http://mypaper.pchome.com.tw/bear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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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蚊子咬急掛號 醫開止痛藥過量竟害命
又來了 藥師毫無責任?熊哥 寫: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 ... 950/蚊子咬急掛號 醫開止痛藥過量竟害命
2007年間一名81歲林老先生被蚊子叮咬,搔癢破皮而紅腫感染,他到台北市台安醫院看診,劉姓醫師診斷林老先生罹患蜂窩性組織炎,情況危急,隨即開立抗生素、強效止痛藥治療,但林男服用5天後消化道出血,下肢腫痛,拖了2年後腎衰竭病逝。
林的女兒認為醫師用藥過當,導致副作用害命,向台安醫院與劉姓醫師連帶求償300多萬元。高等法院今判台安醫院與醫師須連帶賠償林女13萬餘元,全案定讞。
法院審理時,劉姓醫師辯稱林男並無消化道疼痛、出血等病史,因此使用抗生素、止痛藥,另加胃藥讓他服用,並無不妥。法院審理認為,林男就醫時高齡81歲,又有十二指腸潰瘍病史,醫生開立止痛藥應審慎注意劑量,雖醫師用藥過重主因林男當時病況危急,但認定醫師與台安醫院有醫療疏失,應連帶賠償林男的女兒13萬餘元。(丁牧群/台北報導)
Re: 蚊子咬急掛號 醫開止痛藥過量竟害命
任何藥物副作用一出現,醫師都得賠嗎?
醫師公會沒出聲嗎?
醫師公會沒出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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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蚊子咬急掛號 醫開止痛藥過量竟害命
Voltaren-SR 100mg BID ...
老年人這樣有點多.
判決書 :
老年人這樣有點多.
判決書 :
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 100,醫上易,5
【裁判日期】 1030610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醫上易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附帶被上訴人 林露薇(林文之承受訴訟人)
訴 訟 代 理 人 李依蓉律師
複 代 理 人 莊馨旻律師
被 上 訴 人
即 附帶上訴 人 劉展棠
訴 訟 代 理 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被 上 訴 人
即 附帶上訴 人 財團法人基督復臨安息日會臺安醫院
法 定 代 理 人 黃暉庭
共 同
訴 訟 代 理 人 鍾開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
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醫字第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被上訴人為附帶上訴,本院於103年5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附帶上訴部分,
由被上訴人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甲○○(林文之承受訴訟人,下稱上
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亡父林文(民國99年11月19日死亡
)因右臉頰遭蚊子叮咬搔癢破皮,產生紅腫,於96年3月5日
上午9 時前往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財團法人基督復臨安息
日會臺安醫院(下稱臺安醫院)就診,皮膚科醫師建議改掛
急診,急診室呂關福醫師目視林文患部狀況,即告知林文係
感染蜂窩性組織炎,病況危險須立即住院,林文乃辦理住院
手續,並由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丙○○(下稱丙○○,以
下與臺安醫院合稱被上訴人)擔任主治醫師。丙○○無視林
文於入院時即告知臺安醫院醫護人員,其患有十二指腸潰瘍
近病史,胃腸科醫師曾嚴囑不可服用止痛藥,及林文並未主
訴疼痛,而林文入院時臺安醫院出入院護理摘要之疼痛評估
項目勾選為「0」,疼痛位置項目打「X」,96年3月6日至9
日丙○○之醫師記錄亦記載:「NO FEEL1NG PAINFUL」或「
NO PAIN」之情況下,竟未進一步檢查傷口組織採樣培養,
更於血液培養細菌尚未有檢驗報告前,即率爾認定林文係患
蜂窩組織炎,開立對十二指腸潰瘍禁忌、超量之非類固醇止
痛藥Diclofenac SR(下稱達洛汎)持續性膜衣錠100公絲,
每日200公絲給予林文服用,連續5日終造成林文胃出血之傷
害結果,復因失血過多,臥床過久致下肢血流不暢而腫痛。
其後臺安醫院96年3月5 日血液細菌培養5天結果,證實林文
並未受細菌感染。另96年3月5日當日林文之腎臟功能仍正常
,因丙○○醫師上開疏未注意林文年事已高,給予不必要之
大量抗生素注射,包括Gentamicin、Lisacef、Claforan、
Amikin及Prostaphlin等,造成林文腎臟受損,後經診斷為
慢性腎病變,並時常跌倒,最後死於慢性腎病變。丙○○顯
有醫療疏失,林文因此受有: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7,81
7元、看護費用3萬8,000元、精神慰撫金300 萬元,共計304
萬5,817 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僱用人責任及債務不履
行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30
4萬5,81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上訴人則以:依臺安醫院內外科出入院護理摘要,林文入
院時係以「推床」方式入院,病史部分則記載為「DU2 年Hx
」即「2 年前有十二指腸潰瘍病史」。另依護理評估表所載
,急診室醫師於急診時已調取林文舊有病歷資料,依該病歷
資料顯示,林文固有十二指腸病史,惟其於92年3月、7月及
9月間前後施作3次胃鏡檢查,92年9 月21日之胃鏡報告謂「
十二指腸球部、胃小彎側顯示復原期,大彎側已痊癒結疤」
,林文於93年、94年均未曾再因十二指腸潰瘍就診,故臺安
醫院內外科出入院護理摘要於病史記載後加註「+no Rx」(
即不用治療),可見林文之十二指腸潰瘍為2 年前之病史,
非如上訴人所主張之「近」病史。又林文係因蜂窩性組織炎
及發燒入院治療,而醫師為正確用藥,並符合醫療及健保局
安全用藥之常規,通常入院後醫院會先進行各項檢測,依林
文住院當日之檢查報告顯示其白血球5100/cumm,血小板186
,000,均在正常範圍,肝、腎功能正常,再者,蜂窩性組織
炎之症狀,一般有全身不適、寒顫、發燒、噁心、患部紅、
腫、熱、痛的炎症,林文於急診時右臉、鼻子及右額已紅腫
觸痛,體溫37.9度已發燒,加上患部係人體之危險三角區(
即鼻、額、臉),故使用抗生素、消炎、消腫及止痛退燒藥
予其服用,並無遲延醫療情事,上訴人主張丙○○醫師讓林
文等待9小時未予處理,與事實不符。參以林文於93年8、9
月間曾因頭部受傷就診之舊病歷記載,醫師於9 月27日門診
用藥時即曾單一使用非類固醇止痛藥,無合併使用胃藥,服
藥後,後續看診病歷並無林文有不適或消化道疼痛或出血之
記載,故使用抗生素、點滴注射、venalot(消腫藥 )、達
洛汎(止痛退燒抗發炎藥,且為緩慢釋放劑型),另加胃藥
(AMZ )及飯後服用之方式加以治療,並無何用藥不當。依
臺安醫院病歷顯示,林文於96年3月6日至3月8日間,體溫及
患部紅腫發炎狀況雖已控制,但尚未恢復正常穩定,故仍有
持續使用藥物治療之必要,且被上訴人為控制林文發炎狀況
,更於3月6日曾會診感染科,會診記錄上記載,林文主訴忍
受著右側臉部腫、痛已3 天等文字,益證林文有持續使用抗
生素、消炎、止痛藥之必要,何況達洛汎為一良好之止痛、
退燒及抗發炎藥物,眾多醫師處方時都選擇使用,反應良好
。雖仿單建議每日100 mg較為保守,惟林文當初之病情嚴重
,僅用藥數日,非長期處方,且係按其安全量使用,同時所
用達洛汎為藥效緩慢釋放劑型,被上訴人之用藥並無任何錯
誤。林文當時病情嚴重,精神狀況不佳,其身體已處於緊張
狀態,當人在緊張狀態下,體內緊張荷爾蒙亦會產生變化,
容易發生「緊張性消化道潰瘍」及出血等併發症。另林文於
93年間即有右膝關節及左腳跟疼痛病史,於住院期間林文又
主訴左踝疼痛,經會診骨科,X光檢查顯示林文有腰椎退化
關節炎疑併腰部脊髓管狹窄或踝肌腱炎,故上訴人所述之「
衍生下肢腫痛無法行走」實為林文舊疾及老化所致,與伊醫
療用藥無關。又林文僅服用達洛汎5 日不足以導致慢性腎臟
病。且老化為造成慢性腎臟病之主因之一,林文於95年6月8
日於臺安醫院進行老人健康檢查時,肌酸酐(Creatinine)
指數為1.4,96年7月30日在財團法人中心診所醫院進行老人
健康檢查時,肌酸酐(Creatinine)指數為1.6,縱於98 年
間經醫師診斷為慢性腎臟病第3期,亦難認該病症與96年3月
間丙○○醫師之醫療行為有關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判命被上訴人應
連帶給付上訴人13萬2,160 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並駁回上
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之一部不服,提起上訴
,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上訴人上訴聲明求
為:(一)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二項聲明部分廢棄。(二)被上訴人
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120萬元,及自98年3月31日(即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見調解卷第32、33頁)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被上訴人答辯聲明求為駁回上訴。
另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聲明則求為:(一)原判決不利於被
上訴人之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之訴及其假執
行之聲請均駁回。上訴人則答辯聲明求為駁回被上訴人之附
帶上訴。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林文於96年3月5日上午至臺安醫院急診室(以推床方式入院
),護理評估表中生命徵象記載:「耳溫為37.9度、血壓為
132/74mmhg、脈搏70次/分、呼吸18次/分」,主訴記載:「
3/2 發現鼻子有傷口,之後發現鼻子及右臉頰紅腫,早上發
現右眼腫」,過去病史記載:「DU,心血管疾病」,過敏藥
物記載:「Diphenidol S.C.25mg 」。急診室呂關福醫師告
知林文臉部之情形為感染蜂窩性組織炎,須住院治療,並調
取林文前留存於臺安醫院之病歷資料,包括記載林文2 年前
有十二指腸潰瘍病史,於92年3月、7月、9月曾前後3次胃鏡
檢查,於92年9月21 日之檢查報告記載:「十二指腸球部、
胃小彎側顯示復原期,而大彎側已痊癒結疤」。
(二)林文急診後於96年3月5日至3月24 日在臺安醫院住院治療,
丙○○為林文之主治醫師,於96年3月5日19時許開始為林文
診察,給予抗生素、點滴注射、vanalot (消腫藥)、達洛
汎、胃藥(AMZ)及醫囑飯後服用。劉展堂於96年3月24日開
立之診斷證明書病名記載為: 右臉部廣範蜂窩組織炎。
上消化道出血。 左下肢疼痛。
(三)林文於96年3月9日發現排黑便,於96年3月9日及3月10 日檢
驗結果報告單上血紅素值分別為10.3及10,經診斷為上消化
道出血,惟不需輸血。
上開各情,有臺安醫院護理評估表、診斷證明書、健保出院病
歷摘要、醫師記錄等影本可稽〔見原法院98年度北調字第161
號卷(下稱調解卷)第9頁、第20頁、第24至26頁、原審卷第4
9至51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原法院98年度審醫字第23
號卷(下稱審醫字卷)第173至175頁〕,應堪信為真實。
五、上訴人主張:林文於入院時即告知其患有十二指腸潰瘍不可
服用止痛藥且未主訴疼痛,詎丙○○未進一步檢查,更於血
液培養細菌未有檢驗報告前,率爾認定林文係患蜂窩組織炎
,而開立達洛汎持續性膜衣錠100公絲,每日200公絲給予林
文服用,連續5 日造成林文胃出血,並因失血過多臥床致下
肢腫痛等傷害,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本院
審酌分述如下:
(一)關於林文上消化道出血部分:
1.上訴人主張:林文於連續5 日服用丙○○醫師所開立之達
洛汎持續性膜衣錠100公絲,每日200公絲後,於96年3月9
日發現排黑便,經診斷為上消化道出血症狀,業據上訴人
提出臺安醫院醫師記錄、診斷證明書等影本為證(見調解
卷第14頁、第20頁),並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見審醫字
卷第173、174頁),應堪採信。
2.關於林文於96年3月5日入住臺安醫院時之症狀及其上消化
道出血病症,與其服用達洛汎有無因果關係,經原審委託
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下稱醫審會)鑑定意見認
:「(一)從病歷紀錄及病人照片,可以診斷為右臉部蜂窩性
組織炎。(二)從病歷看不出來病人曾向醫療人員表示臉部並
無痛感,但臉部紅腫必然有不適感,從急診病歷病人主訴
中即可得知,雖然不一定以疼痛描述。另外,從相關病歷
看不出來胃腸科醫師曾告知其勿服用止痛藥,但病人曾表
示有十二指腸潰瘍病史。(三)上消化道出血與服用Diclofen
ac SR (達洛汎)可能有因果關係,但因未做胃內視鏡檢
查故無法證實。…(四)Diclofenac SR (達洛汎)為臨床上
常用之非類固醇抗發炎藥物,除具有止痛療效外,另具有
抗發炎作用,用於治療蜂窩性組織炎時並非必需之藥物,
但其抗發炎之作用可緩解病人不適之症狀。Diclofenac S
R(達洛汎)之成人建議口服劑量為每日75-150毫克(mg
)分次給,最高每日劑量不超過200毫克(mg )〔網路版
臨床用藥指南micromedex2.O 〕。因此其劑量應無過量,
惟一旦有上消化道出血疑慮等合併症時,應立即停用。(五)
丙○○醫師於開立Diclofenac SR (達洛汎)前,應留意
病人前於台安醫院之相關就診病史,Diclofenac SR (達
洛汎)對於這樣之病人雖非絕對禁忌,但應謹慎使用,尤
其是一旦有上消化道出血疑慮等合併症時,應立即停用。
劉醫師發現病人有上消化道出血時,立即停止使用,尚難
認為有疏失或不符醫療常規之情形。」等語,有該會99年
10月27日衛署醫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檢送之編號第0990
113號鑑定書(下稱系爭鑑定書)可稽(見原審卷第94至9
6頁),自堪認林文於96年3月5 日入住臺安醫院時,丙○
○醫師診斷其為右臉部蜂窩性組織炎並無何誤診,而蜂窩
性組織炎之細菌感染未必均深入血液,有時僅在皮膚表層
,上訴人徒以臺安醫院96年3月5日血液細菌培養5 天結果
,證實林文未受細菌感染,即謂丙○○醫師診斷林文為右
臉部蜂窩性組織炎係誤診云云,自無可採。雖系爭鑑定書
意見謂難認丙○○醫師有疏失或不符醫療常規之情形。惟
系爭鑑定書亦認為:達洛汎除具有止痛療效外,另具有抗
發炎作用,但用於治療蜂窩性組織炎時並非必需之藥物。
成人建議口服劑量最高每日不超過200 毫克,於開立達洛
汎前,應留意病人前於臺安醫院之相關就診病史,雖非絕
對禁忌,但應謹慎使用,尤其是一旦有上消化道出血疑慮
等合併症時,應立即停用。本院審酌達洛汎藥品仿單注意
事項中記載有此藥用於消化道潰瘍病史、老人時須注意服
用,另參考秀傳醫療體系網站關於「老人、幼兒用藥劑量
如何換算」一文中,認80歲以上可用成年人用藥量的1/2
(見本院卷二第49、50頁),本件病患林文為15年1月4日
出生(見調解卷第20頁),於96年3月5日在臺安醫院住院
治療時,年齡已高達81歲,而被上訴人亦自承依林文舊有
病歷資料顯示,其於92年3月、7月及9月間前後施作3次胃
鏡檢查,92年9月21 日林文之胃鏡報告有「十二指腸球部
、胃小彎側顯示復原期,大彎側已痊癒結疤」之記錄(見
本院卷一第49、113 頁),可知林文前有十二指腸病史,
縱然林文於93年、94年未曾再因十二指腸潰瘍就診,其仍
屬於有消化道潰瘍病史且年齡高達81歲之老人,丙○○醫
師於開立達洛汎藥物時,自應較一般成年人謹慎。觀諸病
人治療記錄(見調解卷第19頁),丙○○醫師開立予林文
服用之達洛汎劑量為早、晚各服用100毫克之劑量1錠,已
達成人每日最高劑量即200毫克,此已高於一般80 歲以上
老人用藥量之2 倍,更遑論林文為有消化道潰瘍病史之人
,而系爭鑑定書亦認:林文上消化道出血與服用達洛汎可
能有因果關係(見原審卷第96頁),是本院認林文92年間
曾因十二指腸潰瘍就醫,其後93年、94年間未曾再因十二
指腸潰瘍就診,直至96年3月5日連續5 日服用丙○○醫師
所開立之達洛汎持續性膜衣錠100公絲,每日200 公絲後,
於96年3月9 日發現排黑便,經診斷為上消化道出血症狀,
依上開判斷,林文上消化道出血應與其服用上開達洛汎有
相當因果關係。雖被上訴人辯稱:林文當時病情嚴重,身
體已處緊張狀態,當人在緊張狀態下,體內緊張荷爾蒙亦
會產生變化,容易發生「緊張性消化道潰瘍」及出血等併
發症云云,然並未舉何證據以證其說,另觀諸臺安醫院護
理評估表(見調解字卷第9 頁),林文之情緒狀況係勾選
「穩定」,並無「緊張」、「焦慮」、「不安」、「激動
」等情形,被上訴人此部分所辯,尚屬無據,為不足採。
綜此,本院認丙○○醫師開立達洛汎持續性膜衣錠100 公
絲,每日200公絲,連續5日,致林文受有上消化道出血之
傷害,有用藥不當之疏失。
(二)關於林文左下肢腫痛病症部分:
依原審委託醫審會鑑定意見認:林文左下肢疼痛從骨科會
診回覆單及當時電腦斷層檢查報告推斷,可能與第4第5腰
椎退化並壓到左側神經根有關,有系爭鑑定書可稽(見原
審卷第96頁),而林文雖於96年3月9日發現排黑便,於96
年3月9日及3月10日檢驗結果報告單上血紅素值分別為10.
3及10 ,經診斷為上消化道出血,惟不需輸血,也未接受
胃鏡檢查,有臺安醫院醫師記錄可稽(見原審卷第49至51
頁),自難認林文有何因上消化道出血過多,臥床過久致
下肢血流不暢而腫痛之情形,是林文左下肢疼痛症狀與服
用達洛汎間或丙○○醫師之醫療行為難認有何因果關係。
六、上訴人又主張:丙○○醫師疏未注意林文年事已高,給予不
必要之大量抗生素注射,造成林文腎臟受損,後經診斷為慢
性腎病變。丙○○顯有醫療疏失,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本
院審酌如下:
上訴人主張:林文於93、94、95年在臺安醫院作老人健檢,
腎功能檢查均在正常數值範圍,卻於98年出現中期腎衰竭症
狀,應係因丙○○醫師疏未注意林文年事已高,給予不必要
之大量抗生素注射,造成林文腎臟受損云云,經查:依上訴
人提出之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診斷證明書(見原審卷
第189頁),林文係於98年10月間經診斷為慢性腎臟病第3期
,惟經長期服用止痛藥,始有可能造成腎功能衰退而導致慢
性腎臟病,林文僅於96年3月5日至96年3月9日,5 日服用達
洛汎,該期間不足以導致慢性腎臟病。況且,老化為造成慢
性腎臟病之主因之一,林文於95年6月8日於臺安醫院進行老
人健康檢查時,肌酸酐(Creatinine)指數為1.4,96年7月
30日在財團法人中心診所醫院進行老人健康檢查時,肌酸酐
(Creatinine)指數為1.6 ,有各該醫院健康檢查報告可參
(見原審卷第188、191頁),可見96年7月間與95年6月間之
肌酸酐(Creatinine)指數僅有些微變化,於98年間縱經醫
師診斷為慢性腎臟病第3期,亦難認該病症與96年3月間丙○
○醫師之醫療行為有何因果關係,上訴人此部分之主張,殊
無可採。
七、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
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
,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
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
、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
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
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193
條第1項、第19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承上所述,本件丙
○○醫師既有上開用藥不當之疏失,已如前述,自應負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丙○○醫師係受僱於臺安醫院,且其
過失侵害林文權利與執行職務有關,是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
連帶賠償其損害,核屬有據。至於賠償之金額,茲就上訴人
之請求,審酌分述如下:
(一)醫療費用部分:
上訴人主張林文受有醫療費用損害1,435元(原判決判准160
元,上訴人上訴主張應再給付1,275元,見本院卷一第45 頁
反面),固提出臺安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為證(見調解卷第27
、28頁),惟依臺安醫院99年5月13日(99)醫發字第333號
函所附林文醫療費用明細表(見原審卷第87、88頁),其中
與治療林文上消化道出血且屬自付金額及部分負擔額者共計
160元(計算式:126+20.78+2.4+4.71+2+2+2≒160,
元以下4捨5入),是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之醫療費用
為160元。
(二)看護費用部分:
又按親屬間之看護,縱因出於親情而未支付該費用,然其所
付出之勞力,顯非不能以金錢為評價,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
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而應比照一般看護情形,認被
害人受有相當看護費之損害,命加害人賠償,始符民法第19
3條第1項所定「增加生活上需要」之意旨(最高法院89年台
上字第1749號判決意旨參照)。上訴人主張林文於96年3月5
日至96年3 月24日出院期間,全賴上訴人即林文之女兒全天
候看護照料,請求被上訴人賠償1日以2,000元計算之看護費
用3萬8,000元。經查:病人因上消化道出血及左下肢疼痛,
於住院期間屬於臥床狀態,需有請看護之必要,有系爭鑑定
書可佐(見原審卷第96頁),然被上訴人須連帶負賠償責任
者,應僅限於96年3月9日林文上消化道出血後至96年3月24
日出院間共計16日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而上訴人主張看護
費用1日以2,000元計算,尚屬合理,是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
人賠償之看護費用為3萬2,000元(2,000×16=32,000)。
雖被上訴人辯稱:林文雖於3月9日發現排黑便,疑似上消化
道出血,惟依其血紅素標準,不需輸血,也未接受胃鏡檢查
,之後於住院期間未再有明顯出血現象。若以單純上開病情
,並無住院及特別看護照顧之必要云云,然查:林文為81歲
高齡之老人,原有左下肢疼痛症狀再加上上消化道出血,其
身體狀況必然更加孱弱,自有增加住院天數及特別看護照顧
之必要,被上訴人所辯,尚無可採。
(三)精神慰撫金部分:
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
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則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
,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
223 號判例參照)。本件林文因丙○○醫師之用藥不當,致
受有上消化道出血之傷害,精神上必感到相當之痛苦,其請
求非財產上之損害,洵屬有據。本院審酌林文大學肄業,名
下無不動產,98年收入為中低收入老人津貼7萬2,000元(見
原審卷第111頁);丙○○擔任醫師,99年收入約336萬元(
見原審卷220 頁),其用藥雖有過重,但純係因林文病狀危
急,為免林文生命產生危險所為處置,另臺安醫院則為頗具
規模之區域醫院等一切情狀,認林文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
10萬元為適當。
(四)從而,上訴人依侵權行為及僱用人責任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上訴人連帶給付上訴人13萬2,160元(計算式:160+32,000
+100,000=132,160),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8年
3月31日(見調解卷第32、33 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院既已認定被
上訴人應依侵權行為及僱用人責任之法律關係,連帶負損害
賠償責任,則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縱使成立,與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賠償金額亦為相同,是就債務不履行損害
賠償責任部分,本院已無審酌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綜上所述,上訴人依侵權行為及僱用人責任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上訴人13萬2,160元,及自98年3月3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從而,原審
就上開應准許部分,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就上開不應准
許部分,所為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均無違誤。上訴人
上訴意旨就原判決所為其敗訴部分之120 萬元範圍、被上訴
人附帶上訴意旨就原判決所為其敗訴部分,各指摘原判決該
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均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九、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或進行調查之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予以調
查或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指明。
十、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附帶上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陳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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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蚊子咬急掛號 醫開止痛藥過量竟害命
已定讞就閑聊一下..
diclofenac max dose 150mg/day
common regimen:
150mg qd
100mg qd
75mg bid
50mg tid
25mg tid or qid
diclofenac max dose 150mg/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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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院長級
- 文章: 12435
- 註冊時間: 週六 7月 08, 2006 9:2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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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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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蚊子咬急掛號 醫開止痛藥過量竟害命
本院審酌達洛汎藥品仿單注意
事項中記載有此藥用於消化道潰瘍病史、老人時須注意服
用,另參考秀傳醫療體系網站關於「老人、幼兒用藥劑量
如何換算」一文中,認80歲以上可用成年人用藥量的1/2....
===
可見
法官會參考文獻作判斷
事項中記載有此藥用於消化道潰瘍病史、老人時須注意服
用,另參考秀傳醫療體系網站關於「老人、幼兒用藥劑量
如何換算」一文中,認80歲以上可用成年人用藥量的1/2....
===
可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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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i7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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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蚊子咬急掛號 醫開止痛藥過量竟害命
不開,沒有這個藥!TC 寫:敝診所大多開 25mg TID, 偶有別的醫師開 SR 100mg 病人又來看我時說吃了受不了胃不舒服. 所以我從來不開此藥...
(爽)
Re: 蚊子咬急掛號 醫開止痛藥過量竟害命
開普拿疼加CEPHAZOLIN就好是我的感想熊哥 寫:
林的女兒認為醫師用藥過當,導致副作用害命,向台安醫院與劉姓醫師連帶求償300多萬元。高等法院今判台安醫院與醫師須連帶賠償林女13萬餘元,全案定讞。
其實老人家我都比ACADEMIC的葯還少量
台灣最大黨
反對共產黨
反對共產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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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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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蚊子咬急掛號 醫開止痛藥過量竟害命
TC 寫:敝診所大多開 25mg TID, 偶有別的醫師開 SR 100mg 病人又來看我時說吃了受不了胃不舒服. 所以我從來不開此藥...
我都開 p.r.n, 沒有不舒服就不吃了!醫院藥袋會寫明必要時再服用!
- jesuischinoise
- 主任秘書
- 文章: 10599
- 註冊時間: 週三 8月 20, 2008 11:01 am
Re: 蚊子咬急掛號 醫開止痛藥過量竟害命
公開版面 (偽可愛)
常常喜樂 不住禱告 凡事謝恩
用認養取代買賣,可愛狗貓待認養(品種狗貓也有):
全國動物收容系統
http://www.meetpets.org.tw/pets/dog
http://www.meetpets.org.tw/pets/cat
敬畏耶和華心存謙卑,就得富有,尊榮,生命為賞賜
用認養取代買賣,可愛狗貓待認養(品種狗貓也有):
全國動物收容系統
http://www.meetpets.org.tw/pets/dog
http://www.meetpets.org.tw/pets/cat
敬畏耶和華心存謙卑,就得富有,尊榮,生命為賞賜
Re: 蚊子咬急掛號 醫開止痛藥過量竟害命
若劑量沒過量怎麼會是醫師的錯!若劑量過量那藥師的功能?? 還是千錯萬錯只有醫師的錯, 藥師無敵 (我不依) (我不依) (我不依)Diclofenac SR (達洛汎)為臨床上Diclofenac SR(達洛汎)之成人建議口服劑量為每日75-150毫克(mg)分次給,最高每日劑量不超過200毫克(mg )〔網路版臨床用藥指南micromedex2.O 〕。因此其劑量應無過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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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時間: 週三 3月 12, 2008 10:22 pm
Re: 蚊子咬急掛號 醫開止痛藥過量竟害命
蚊子咬急掛號 藥師未把關 止痛藥過量竟害命
2019-01-04 回應《告台灣同胞書》蔡英文:不接受九二共識、一國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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