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人員於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以執業登錄處所之藥局、醫院、或診所名義延伸,參與改善方案執行藥品調劑,並無違反藥師法第11條規定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品藥物管理署)函復「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醫療調劑藥品疑義,表示前揭方案施行區域係為西醫基層醫療不足地區,倘藥事人員(藥師及藥劑生)以執業登錄處所之藥局、醫院、或診所名義延伸,參與方案執行藥品調劑,尚無違反藥師法第11條規定。
有關「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醫療調劑藥品疑義,業經本會蘇理事長清泉立法院國會辦公室103年5月15日泉研(0三)字第103051506號函與食品藥物管理署暨中央健康保險署協調在案,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前開疑義函復略以:(一)巡迴醫療之目的係為使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民眾獲得適當性醫療服務,又為增進當地民眾醫藥可近性及便利性,巡迴醫療地點是否得由醫師進行調劑,仍係依據前行政院衛生署91年8月30日公告訂定「實施醫藥分業地區之條件指標與實施方式」,以周圍1.8公里路程內有無健保特約藥局認定之。(二)另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1年3月15日FDA藥字第1010007181號函釋,旨揭方案施行區域係為西醫基層醫療不足地區,倘藥事人員(藥師及藥劑生)以執業登錄處所之藥局、醫院、或診所名義延伸,參與旨揭方案執行藥品調劑,尚無違反藥師法第11條規定。
20140627 藥事人員於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以執業登錄處所之藥局、醫院、或診所名義延伸,參與改善方案執行藥品調劑,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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