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公會的司馬昭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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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公會的司馬昭之心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 ... B%E5%BF%83
2014年06月24日15:38
作者:陳進男(藥師)
6/23日醫師公會在各大報買下半版廣告主張『藥師法違憲,藥師得支援』,大法官釋字第711號是說『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未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重點是主張藥師法要訂定『合理的例外規定』,行政院的版本依大法官的解釋已提案作合理的修正,反而立法委員蘇清泉所提版本,卻將釋憲擴大解讀為藥師可支援其他藥局、醫療機構的工作,如今醫師公會又大買廣告企圖混淆視聽,真可謂司馬昭之心。
我國憲法第86條將專門職業人員與公務員同列,執業資格須經考選銓定,顯示專門職業人員各有其特殊性。再者,依大法官第682號解釋,專門職業有五項特性:技術性、公益性、理想性、不可替代性、高度自律性。其中的不可替代性就是必須親力為之,執業須在地化而不可多設處所,方便民眾可以找到執業本人。
因此,藥師可說是人民健康權的制度性保障,藥師是必須親力而為的工作要求,可說已足以支持執業限於一處的規定,如此規定個人覺得很難構成對藥師工作權的侵害。一旦解除此項規定,恐反損及人民健康權。
解釋理由書也談到了藥師一處執業幾點理由:第一,推行藥師專任的政策,第二,防止租借牌照營業的不法情事,第三,在實施醫藥分業制度後,藥師的功能除了核對處方、調配藥劑外,還要提供正確藥物資訊、諮詢等服務;此時為確保醫藥管理制度的完善並妥善運用分配整體醫療人力資源,也有必要限制藥師專任一處。因此政府立法應該要以保障國民健康權為修法方向,若修法方向會造成租借牌照的泛濫,無法使藥師親力親為及使藥師資源合理分配,反而會對國民健康造成更大的損害。
醫師公會的主張就是不肯聘請合理數量的藥師為病患提供服務,反而企圖修法開放藥師可以報備支援以減少開業醫師老闆的人事成本,更有甚者,醫師公會以重視藥師工作權及民眾的用藥權益做為號召,則是相當的諷刺,如果醫師公會真的如此重視藥師工作權及民眾的用藥權益,首先則應要求診所醫師多聘藥師,以免診所藥師無法生病休假,並非倒果為因不肯多聘藥師而要求不同醫療院所藥師互相支援,如此只會讓藥師更疲於奔命而提高出錯率,如此則更加損害民眾用藥權益。其次,則可要求健保局比照美國、日本降低藥師調劑處方量(日本上限為40張、美國30張),使藥師能夠更確實地為民眾用藥作把關。
如果醫師公會真的這麼重視藥師工作權及民眾的用藥權益,請醫師公會主動要求政府比照美、歐、日、韓等醫藥先進國家國落實醫藥分業,台灣目前實施雙軌制醫藥分業,讓「藥師的老闆是醫師」,這在先進國家根本是不被允許。即使在美國這樣確實落實醫藥分業的國家,美國藥事法雖未規定執業藥師以一處為限,但仍規定每所藥局必須要有一位負責藥師(Pharmacist-in-Charge),同一位藥師不能同時擔任兩所藥局的負責藥師,必須對所負責的藥局負起所有督導責任。
台灣目前許多醫藥問題根本不在藥師一處執業規定,而是目前台灣無法落實醫藥分業所導致,在美國、歐洲、日本等先進國家,根本沒有所謂的診所藥局或門前藥局,就是徹底的醫藥分業,韓國醫藥分業自2000年實施,韓國醫師集體上街抗議,政府對醫藥分業仍堅持到底,其處方箋至今已百分之百釋出,如果台灣也是徹底醫藥分業,根本不會發生藥師無法請假的情況,立委不肯修法徹底落實醫藥分業,產生種種弊端,卻來變更枝微末節的法規配合,無益是本末倒置。
台灣的醫療環境已經面臨崩潰的程度,如果今天的醫療制度製造出一堆血汗護士及血汗醫師還不夠,立法院還修法配合資方利益要製造更多血汗藥師,只是在更加速讓台灣醫療環境崩潰而已。
2014年06月24日15:38
作者:陳進男(藥師)
6/23日醫師公會在各大報買下半版廣告主張『藥師法違憲,藥師得支援』,大法官釋字第711號是說『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未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重點是主張藥師法要訂定『合理的例外規定』,行政院的版本依大法官的解釋已提案作合理的修正,反而立法委員蘇清泉所提版本,卻將釋憲擴大解讀為藥師可支援其他藥局、醫療機構的工作,如今醫師公會又大買廣告企圖混淆視聽,真可謂司馬昭之心。
我國憲法第86條將專門職業人員與公務員同列,執業資格須經考選銓定,顯示專門職業人員各有其特殊性。再者,依大法官第682號解釋,專門職業有五項特性:技術性、公益性、理想性、不可替代性、高度自律性。其中的不可替代性就是必須親力為之,執業須在地化而不可多設處所,方便民眾可以找到執業本人。
因此,藥師可說是人民健康權的制度性保障,藥師是必須親力而為的工作要求,可說已足以支持執業限於一處的規定,如此規定個人覺得很難構成對藥師工作權的侵害。一旦解除此項規定,恐反損及人民健康權。
解釋理由書也談到了藥師一處執業幾點理由:第一,推行藥師專任的政策,第二,防止租借牌照營業的不法情事,第三,在實施醫藥分業制度後,藥師的功能除了核對處方、調配藥劑外,還要提供正確藥物資訊、諮詢等服務;此時為確保醫藥管理制度的完善並妥善運用分配整體醫療人力資源,也有必要限制藥師專任一處。因此政府立法應該要以保障國民健康權為修法方向,若修法方向會造成租借牌照的泛濫,無法使藥師親力親為及使藥師資源合理分配,反而會對國民健康造成更大的損害。
醫師公會的主張就是不肯聘請合理數量的藥師為病患提供服務,反而企圖修法開放藥師可以報備支援以減少開業醫師老闆的人事成本,更有甚者,醫師公會以重視藥師工作權及民眾的用藥權益做為號召,則是相當的諷刺,如果醫師公會真的如此重視藥師工作權及民眾的用藥權益,首先則應要求診所醫師多聘藥師,以免診所藥師無法生病休假,並非倒果為因不肯多聘藥師而要求不同醫療院所藥師互相支援,如此只會讓藥師更疲於奔命而提高出錯率,如此則更加損害民眾用藥權益。其次,則可要求健保局比照美國、日本降低藥師調劑處方量(日本上限為40張、美國30張),使藥師能夠更確實地為民眾用藥作把關。
如果醫師公會真的這麼重視藥師工作權及民眾的用藥權益,請醫師公會主動要求政府比照美、歐、日、韓等醫藥先進國家國落實醫藥分業,台灣目前實施雙軌制醫藥分業,讓「藥師的老闆是醫師」,這在先進國家根本是不被允許。即使在美國這樣確實落實醫藥分業的國家,美國藥事法雖未規定執業藥師以一處為限,但仍規定每所藥局必須要有一位負責藥師(Pharmacist-in-Charge),同一位藥師不能同時擔任兩所藥局的負責藥師,必須對所負責的藥局負起所有督導責任。
台灣目前許多醫藥問題根本不在藥師一處執業規定,而是目前台灣無法落實醫藥分業所導致,在美國、歐洲、日本等先進國家,根本沒有所謂的診所藥局或門前藥局,就是徹底的醫藥分業,韓國醫藥分業自2000年實施,韓國醫師集體上街抗議,政府對醫藥分業仍堅持到底,其處方箋至今已百分之百釋出,如果台灣也是徹底醫藥分業,根本不會發生藥師無法請假的情況,立委不肯修法徹底落實醫藥分業,產生種種弊端,卻來變更枝微末節的法規配合,無益是本末倒置。
台灣的醫療環境已經面臨崩潰的程度,如果今天的醫療制度製造出一堆血汗護士及血汗醫師還不夠,立法院還修法配合資方利益要製造更多血汗藥師,只是在更加速讓台灣醫療環境崩潰而已。
Re: 醫師公會的司馬昭之心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Re: 醫師公會的司馬昭之心
那麼一堆藥師藥局,連鎖藥局的藥師助理是怎麼一回事?oldlarge 寫: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 ... B%E5%BF%83
2014年06月24日15:38
作者:陳進男(藥師)
我國憲法第86條將專門職業人員與公務員同列,執業資格須經考選銓定,顯示專門職業人員各有其特殊性。再者,依大法官第682號解釋,專門職業有五項特性:技術性、公益性、理想性、不可替代性、高度自律性。其中的不可替代性就是必須親力為之,執業須在地化而不可多設處所,方便民眾可以找到執業本人。
這種品質的藥師藥局,可以醫藥分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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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師公會的司馬昭之心
很勉強湊才近300張(加成健)可以關了啦 拉也拉不上去小黃 寫:truelovecoco大不是才開業沒多久?
想去日本應徵汁男 我手藝不錯的 台南加藤鷹不必加註國立 (害羞扭扭)
最後由 truelovecoco 於 週二 6月 24, 2014 5:03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Re: 醫師公會的司馬昭之心
http://weblaw.exam.gov.tw/TorderContent ... 0%E4%BC%91oldlarge 寫: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 ... B%E5%BF%83
2014年06月24日15:38
作者:陳進男(藥師)
我國憲法第86條將專門職業人員與公務員同列,執業資格須經考選銓定,顯示專門職業人員各有其特殊性。再者,依大法官第682號解釋,專門職業有五項特性:技術性、公益性、理想性、不可替代性、高度自律性。其中的不可替代性就是必須親力為之,執業須在地化而不可多設處所,方便民眾可以找到執業本人。
大法官第682號解釋中(見上之協同意見書部份),並無上列紅字部份.不是大法官的不要自行亂擴張解釋,來混淆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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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師公會的司馬昭之心
藥師公會的問題更多,只是它敢花錢!!
醫師全聯會何必淌這場混水?!......還要支持醫師全聯會理事長---執政黨(國民黨)不分區立委?!....醫師會捐錢給全聯會, 搞公關(遊說政治人物, ?? )
醫師全聯會何必淌這場混水?!......還要支持醫師全聯會理事長---執政黨(國民黨)不分區立委?!....醫師會捐錢給全聯會, 搞公關(遊說政治人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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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師公會的司馬昭之心
“保障民眾就醫領藥的便利性”…..台灣就是就醫領藥太便利了!!,所以財務虧空?!"民粹"就是政客最會也最簡單的操作; 一到選舉只要藍綠對決,統獨矛盾,就贏得選票!!!.....可恥!!......美國上個月最大的醫療新聞事件:榮民醫院醜聞案, (美國榮民看門診也要15天前預約, 但就是有門診或醫院沒有遵守!!, 台灣是榮民系統"與民爭利”; 只有利潤考慮而已!!!)
Re: 醫師公會的司馬昭之心
(打小人) (打小人) (無盡漩渦)fatorange 寫:http://weblaw.exam.gov.tw/TorderContent ... 0%E4%BC%91oldlarge 寫:
2014年06月24日15:38
作者:陳進男(藥師)
我國憲法第86條將專門職業人員與公務員同列,執業資格須經考選銓定,顯示專門職業人員各有其特殊性。再者,依大法官第682號解釋,專門職業有五項特性:技術性、公益性、理想性、不可替代性、高度自律性。其中的不可替代性就是必須親力為之,執業須在地化而不可多設處所,方便民眾可以找到執業本人。
大法官第682號解釋中(見上之協同意見書部份),並無上列紅字部份.不是大法官的不要自行亂擴張解釋,來混淆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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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師公會的司馬昭之心
憑什麼藥師(生)公會可以違憲
各醫事人員都可支援 憑什麼藥師(生)公會可以耍特權
新水已經由原來的3~ 4 萬漲到 8~12萬了 還不滿足
是憑官商勾結?
憑藥界錢多可收買利委?
說真的
政府只要 設立包藥生專門包藥+藥物諮詢問開藥的醫師 就可以為健保省許多錢了
民眾應該會支持省錢又有品質的政策
各醫事人員都可支援 憑什麼藥師(生)公會可以耍特權
新水已經由原來的3~ 4 萬漲到 8~12萬了 還不滿足
是憑官商勾結?
憑藥界錢多可收買利委?
說真的
政府只要 設立包藥生專門包藥+藥物諮詢問開藥的醫師 就可以為健保省許多錢了
民眾應該會支持省錢又有品質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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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師公會的司馬昭之心
老實說 不是不肯請醫師公會的主張就是不肯聘請合理數量的藥師為病患提供服務,反而企圖修法開放藥師可以報備支援以減少開業醫師老闆的人事成本,更有甚者,醫師公會以重視藥師工作權及民眾的用藥權益做為號召,則是相當的諷刺,如果醫師公會真的如此重視藥師工作權及民眾的用藥權益,首先則應要求診所醫師多聘藥師,以免診所藥師無法生病休假,並非倒果為因不肯多聘藥師而要求不同醫療院所藥師互相支援,如此只會讓藥師更疲於奔命而提高出錯率,如此則更加損害民眾用藥權益。
已經是很多診所請不起
但又不敢讓民眾跑藥局(不方便病患會跑)
為何這點不能明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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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師公會的司馬昭之心
看到此人寫的東西...謬論百出, 邏輯不通, 還是覺得, 台灣真的不適用雙軌制, 訓練根本不夠, 還是一句話, 他們只是為了自己的利益在說話
不可替代性、高度自律性? 外面一堆藥局販賣處方藥, 自律在哪裡? 很多藥局上班的都不是藥師本人, 不可替代性在哪裡?
一大堆, 看了都很想笑
不可替代性、高度自律性? 外面一堆藥局販賣處方藥, 自律在哪裡? 很多藥局上班的都不是藥師本人, 不可替代性在哪裡?
一大堆, 看了都很想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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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師公會的司馬昭之心
我國憲法第86條將專門職業人員與公務員同列,執業資格須經考選銓定,顯示專門職業人員各有其特殊性。再者,依大法官第682號解釋,專門職業有五項特性:技術性、公益性、理想性、不可替代性、高度自律性。其中的不可替代性就是必須親力為之,執業須在地化而不可多設處所,方便民眾可以找到執業本人。
藥師公會打死都不願支援 的司馬昭之心 就是
以量制價 寧願犧牲民眾權利 讓專門職業蒙羞也不惜悍衛自己的薪水啦
(打小人)
忝不知恥lubu 寫:看到此人寫的東西...謬論百出, 邏輯不通, 還是覺得, 台灣真的不適用雙軌制, 訓練根本不夠, 還是一句話, 他們只是為了自己的利益在說話
不可替代性、高度自律性? 外面一堆藥局販賣處方藥, 自律在哪裡? 很多藥局上班的都不是藥師本人, 不可替代性在哪裡?
一大堆, 看了都很想笑
藥師公會打死都不願支援 的司馬昭之心 就是
以量制價 寧願犧牲民眾權利 讓專門職業蒙羞也不惜悍衛自己的薪水啦
(打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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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師公會的司馬昭之心
問題是oldlarge 寫: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 ... B%E5%BF%83
2014年06月24日15:38
作者:陳進男(藥師)
6/23日醫師公會在各大報買下半版廣告主張『藥師法違憲,藥師得支援』,大法官釋字第711號是說『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未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重點是主張藥師法要訂定『合理的例外規定』,行政院的版本依大法官的解釋已提案作合理的修正,反而立法委員蘇清泉所提版本,卻將釋憲擴大解讀為藥師可支援其他藥局、醫療機構的工作,如今醫師公會又大買廣告企圖混淆視聽,真可謂司馬昭之心。
行政院版 或說藥師公會版 根本不合理啊
可以宅配送藥
卻不可以支援隔壁診所、藥局
除了造成診所藥師須全年無休外
還蘊藏連鎖藥局打垮單人藥師藥局,以獨佔市場的禍心
這些特性,醫師沒有嗎?護理師沒有嗎?哪一種醫療人員沒有?我國憲法第86條將專門職業人員與公務員同列,執業資格須經考選銓定,顯示專門職業人員各有其特殊性。再者,依大法官第682號解釋,專門職業有五項特性:技術性、公益性、理想性、不可替代性、高度自律性。其中的不可替代性就是必須親力為之,執業須在地化而不可多設處所,方便民眾可以找到執業本人。
因此,藥師可說是人民健康權的制度性保障,藥師是必須親力而為的工作要求,可說已足以支持執業限於一處的規定,如此規定個人覺得很難構成對藥師工作權的侵害。一旦解除此項規定,恐反損及人民健康權。
為何就獨獨藥師不可以支援?
防租借牌 → 這是主管機關怠惰,請民眾還有藥師公會大力檢舉。如果主管機關不取締,限制執業還是可以租牌啊。解釋理由書也談到了藥師一處執業幾點理由:第一,推行藥師專任的政策,第二,防止租借牌照營業的不法情事,第三,在實施醫藥分業制度後,藥師的功能除了核對處方、調配藥劑外,還要提供正確藥物資訊、諮詢等服務;此時為確保醫藥管理制度的完善並妥善運用分配整體醫療人力資源,也有必要限制藥師專任一處。因此政府立法應該要以保障國民健康權為修法方向,若修法方向會造成租借牌照的泛濫,無法使藥師親力親為及使藥師資源合理分配,反而會對國民健康造成更大的損害。
如果一定要限制一處才可以,那現行的
(一)藥事人員以執業登錄處所之藥局、醫院或診所名義至護理之家、安養機構提供藥事諮詢服務。
(二)基於推廣公共衛生業務及義診服務需求,參與醫療團體義診服務,執行藥品調劑工作。
(三)巡迴醫療於山地、離島或於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藥品調劑工作等。
為何可以?
您前段不是說「執業須在地化而不可多設處所,方便民眾可以找到執業本人。」
做上述(一) ~ (三) 項事情的時候,不是找不到人嗎?
錯了醫師公會的主張就是不肯聘請合理數量的藥師為病患提供服務,反而企圖修法開放藥師可以報備支援以減少開業醫師老闆的人事成本,更有甚者,醫師公會以重視藥師工作權及民眾的用藥權益做為號召,則是相當的諷刺,如果醫師公會真的如此重視藥師工作權及民眾的用藥權益,首先則應要求診所醫師多聘藥師,以免診所藥師無法生病休假,並非倒果為因不肯多聘藥師而要求不同醫療院所藥師互相支援,如此只會讓藥師更疲於奔命而提高出錯率,如此則更加損害民眾用藥權益。其次,則可要求健保局比照美國、日本降低藥師調劑處方量(日本上限為40張、美國30張),使藥師能夠更確實地為民眾用藥作把關。
診所就是想要聘請更多的藥師才推動修法的
如果只請一個
萬一藥師家裡有事、生病......怎麼辦?
這時可以請其他藥師來支援 → 這個藥給薪水的耶
算支援三天好了,這個月是聘請 1.1 個藥師耶
真的有立法限制醫師不可以投資藥局嗎?請問法條?我很懷疑如果醫師公會真的這麼重視藥師工作權及民眾的用藥權益,請醫師公會主動要求政府比照美、歐、日、韓等醫藥先進國家國落實醫藥分業,台灣目前實施雙軌制醫藥分業,讓「藥師的老闆是醫師」,這在先進國家根本是不被允許。即使在美國這樣確實落實醫藥分業的國家,美國藥事法雖未規定執業藥師以一處為限,但仍規定每所藥局必須要有一位負責藥師(Pharmacist-in-Charge),同一位藥師不能同時擔任兩所藥局的負責藥師,必須對所負責的藥局負起所有督導責任。
那萬一醫院是醫師出資創立的,不就不可以聘藥師 → 等於不可以開醫院了?
或者病人要急就要請病人到隔壁藥局拿強心針再回急診打?
我到是知道,台灣有的診所老闆是藥師
自己招了吧
美國 → 每個藥局有一位負責醫師 ── 台灣也是,沒有您自創的的「同時擔任兩所藥局的負責醫師」,請勿混淆視聽
美國 → 未規定執業藥師以一處為限 ── 台灣卻規定要一處為限 (去違法開放藥師去藥事照護......行為)
到底是哪國亂立法?
還好意思說門前藥局台灣目前許多醫藥問題根本不在藥師一處執業規定,而是目前台灣無法落實醫藥分業所導致,在美國、歐洲、日本等先進國家,根本沒有所謂的診所藥局或門前藥局,就是徹底的醫藥分業,韓國醫藥分業自2000年實施,韓國醫師集體上街抗議,政府對醫藥分業仍堅持到底,其處方箋至今已百分之百釋出,如果台灣也是徹底醫藥分業,根本不會發生藥師無法請假的情況,立委不肯修法徹底落實醫藥分業,產生種種弊端,卻來變更枝微末節的法規配合,無益是本末倒置。
拿同樣的藥物給病人,藥局藥師的調劑費卻高於診所藥師的調劑費,這是誰去爭取的?
我記得王正坤理事長主張調劑費要一樣 (如果記錯了,請指證),又是誰反對的?
到底是誰造成門前藥局的?
美國、歐洲、日本 等先進國家 沒有一國是「單軌制」(必須完全是出處方簽)
美國醫師有調劑權,沒有像台灣剝奪醫師的調劑權
不要只說對你有利的部分
醫療崩潰的新聞台灣的醫療環境已經面臨崩潰的程度,如果今天的醫療制度製造出一堆血汗護士及血汗醫師還不夠,立法院還修法配合資方利益要製造更多血汗藥師,只是在更加速讓台灣醫療環境崩潰而已。
好像跟醫師、護理師最有關吧 → 其源頭是「血汗健保」
再說
不開放藥師支援
把任職基層醫療院所藥師累倒了
才是真正的醫療崩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