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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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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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 您現在贊成醫師公會主張藥師可在醫療機構跟藥局間定期支援的版本啦?

不錯不錯 善莫大焉 (GOODJOB)
李大白 寫:不是一堆人搶著說這樣的版本是違憲的,現在都龜縮了啊 ? 認清事實後才轉移話題呀? 不是很有自信的嗎 ?竟然有一堆搞不清楚狀況的人,為反對而反對,說違憲就違憲啊? 這個版本 可是醫師全聯會的建議版本啊 ? 違憲 !?

再繼續ㄠ下去吧 !

李大白 寫:
achilles 寫:
李大白 寫:請問您這樣有無違憲 ?
第十一條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緊急情況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之調劑業務。
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之調劑業務。
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於醫療機構及藥局執行調劑業務。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需要。
前項但書執行調劑業務之條件、時段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當然違憲..
除了你們自己為了私利編的藥師法.....

請問台灣有哪個職業是以一處為限的?...

以你們的XX理論..那廚師也該以一處煮飯為限..換地方煮飯會因為過勞..把汽油當沙拉油倒錯....危害民眾安全...

這邊只有你認為違憲,有別人還認為以上是違憲的嗎 ?
李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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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李大白 »

image 寫:好啦 您現在贊成醫師公會主張藥師可在醫療機構跟藥局間定期支援的版本啦?

不錯不錯 善莫大焉 (GOODJOB)
李大白 寫:不是一堆人搶著說這樣的版本是違憲的,現在都龜縮了啊 ? 認清事實後才轉移話題呀? 不是很有自信的嗎 ?竟然有一堆搞不清楚狀況的人,為反對而反對,說違憲就違憲啊? 這個版本 可是醫師全聯會的建議版本啊 ? 違憲 !?

再繼續ㄠ下去吧 !

achilles 寫:
李大白 寫:請問您這樣有無違憲 ?
第十一條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緊急情況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之調劑業務。
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之調劑業務。
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於醫療機構及藥局執行調劑業務。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需要。
前項但書執行調劑業務之條件、時段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當然違憲..
除了你們自己為了私利編的藥師法.....

請問台灣有哪個職業是以一處為限的?...

以你們的XX理論..那廚師也該以一處煮飯為限..換地方煮飯會因為過勞..把汽油當沙拉油倒錯....危害民眾安全...

這邊只有你認為違憲,有別人還認為以上是違憲的嗎 ?

果真是一堆烏合之眾,是非不分的地方:

(完美計劃) (完美計劃) (完美計劃) (完美計劃) (完美計劃) (完美計劃)

我如果說這是行政院 再修訂版本,大家就說 : 反對反對 !違憲違憲!
我如果說這是 醫師全聯會的建議版本,大家就說 :贊成贊成 !合憲合憲!

殊不知 內容根本就是一模一樣的東西,還在狀況外的人去查查進度區吧,昏倒 !!!!

(無盡漩渦) (無盡漩渦) (無盡漩渦) (無盡漩渦) (無盡漩渦)


【醫師公會全聯會會建議修正條文】
第十一條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緊急情況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一、 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之調劑業務。
二、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之調劑業務。
三、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五、於醫療機構及藥局執行調劑業務。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需要。

前項但書執行調劑業務之條件、時段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再修正版 】

第十一條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緊急情況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一、 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之調劑業務。
二、 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之調劑業務。
三、 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 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五、 於醫療機構及藥局執行調劑業務。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需要。

前項但書執行調劑業務之條件、時段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李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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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李大白 »

(omg) (omg) (omg) (omg) (omg) (omg) (omg)
(不要啊) (不要啊) (不要啊) (不要啊) (不要啊) (不要啊) (不要啊)

你可以再自信一點反駁【醫師公會全聯會會建議修正條文】沒關係呀 ?

還是懊腦自己的狀況外 ? (爽) (爽) (爽)

【醫師公會全聯會建議修正條文】
第十一條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緊急情況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一、 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之調劑業務。
二、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之調劑業務。
三、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五、於醫療機構及藥局執行調劑業務。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需要。

前項但書執行調劑業務之條件、時段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再修正版 】

第十一條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緊急情況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一、 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之調劑業務。
二、 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之調劑業務。
三、 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 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五、 於醫療機構及藥局執行調劑業務。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需要。

前項但書執行調劑業務之條件、時段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image 寫:可不可以不要把被駁倒的話再繼續po N次?

違憲就是違憲 po N次也還是違憲



天啊 真的很難教.... (嘆息)

還有 怎麼還是不回答

簡單的問你 依你喜歡的條文 一至六條 哪幾位辛苦提起釋憲終於成功,想每周固定支援一天賺錢的藥師會不會還是要被罰? 人家釋憲是釋好玩的嗎? (挖鼻孔)

(還有 自己的教授都打臉了 依專業觀點 應該原則開放定期支援 僅在不符公益時才限制 你們老是把他反過來 每條得符合公益或緊急~希望他不會氣的想把學生們抓回去重修才好 (爽) )
image 寫:
李大白 寫:
image 寫:

行政院 再修正版

第十一條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緊急情況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一、 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之調劑業務。
二、 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之調劑業務。
三、 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 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五、於醫療機構及藥局執行調劑業務。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需要。

前項但書執行調劑業務之條件、時段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咦) 你在說什麼? " 是依行政院再修正版第五條還第六條?第六條要符合公益或醫療緊急情況 探視生病親人是屬於私人情況 ~不符第六條公益要求

然後你又冒出一個"有事"(你有事嗎?)~~請問你 "有事"是在一至六的哪條?什麼叫"有事" 藥師一周三晚得陪小孩,長達數年 符不符合"有事"定義?

就照其他醫事人員 還想兼差藥師工作權就好了 開放報備支援(要事先報備跟核准已經很嚴了) 請立委不要搞什麼笑死人的條文了 立法保障工作權還有區分動機的嘛 想賺錢的工作權不保障~~ 這種像國小生寫的條文 拿出去不會貽笑國際嗎? (爽)

壞人卡
V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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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壞人卡 »

pipo 寫: To Doctor here:
「在這裡」跟藥師們戰這個議題根本沒意義
道理就跟醫師去嘆健保一天藥費比冰淇淋還低一樣浪費時間
你嘆贏了辯贏了對方也不會感激你

在鬼島,要爭取的是自己的權益,爭取的是對自己生存有利的制度
藥師們相信「不支援」對他們才是有利的,那還有什麼好舌戰的
這是他們相信的東西

(GOODJOB) (GOODJOB) (GOODJOB)
每週工時42小時 不要不如勞工了 (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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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image »

管理員 請問這裡有沒有處罰條文啊?

不扭曲別人的敘述 甚至講成相反的 是PO文的首要要求 不是嗎?

我的違憲說法 是針對你一直重複的"要區分請假理由" (爽) 醫師找到支援藥師 能不能來上班 居然要看原藥師請假的理由夠不夠"堅強",是"固定請或不固定請假" 因而准或不准
所以 生病請假一個月準 可以讓醫師找到的藥師來支援 周二晚上固定要接送小孩上補習班之類的理由就不准 找到支援藥師也不准~ 因為她固定請周二晚上的假!!?....這不叫違憲 什麼叫違憲? (爽)

前後文請看一下 管他什麼版 我是針對這個及你一再重複的"符合法規的有事可""不可定期 只可不定期"(這啥?救命啊!)
如果依照行政院再修訂版本來說,如果真得通過的話:

1.楊岫涓藥師因"有事"所以可以報備被支援,所以不違反藥師法第11條行政院再修訂版本!
有事: 去見祖父,怕見不到祖父最後一面 ; 小孩生急病時 等....
2.蔡美秀藥師因"想多賺錢",她與兒子都在她開設的藥房執業藥師登記,兒子可以報備去支援有需要的院所賺錢! 前題是當其他院所的藥師"有事"的時候 !

這種敘述 任何人一看就知道荒唐又超級違憲

請不要把文章中你的敘述去掉 然後指責別人說版本違憲 人家說的是你的敘述 不是說行政院新版違憲(或許有 但明顯違憲的是你的"平平請假 要區分[有事,沒事]才准不准支援")

請自重

(附上原文)
image 寫:
李大白 寫:
image 寫:還有 再po依次
怎麼還是不回答

簡單的問你 依你們喜歡的條文 一至六條 哪幾位辛苦提起釋憲終於成功,想每周固定支援一天賺錢的藥師會不會還是要被罰? 人家釋憲是釋好玩的嗎?
請搞清楚來龍去脈:

誰告訴你只要釋憲就能如你所願 ?

已成功釋憲不代表從此以後全部都合法 !

而是要等 藥師法第11條修正草案 修法通過後
(必須在103年7月31日前立法院三讀通過)

讓藥師法第11條合憲之後再來裁決!

如果在103年7月31日前無法修正成為合憲的藥師法第11條,

那麼藥師法第11條就宣告失效 !

所以為避免法律效力期限屆滿後,致藥師的執業無所適從,因此擬具「藥師法」第11條修正草案。

女藥師楊岫娟、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等人,認為《藥師法》第十一條限制藥師只能在一處執業規定違憲,聲請釋憲。大法官昨作出釋字第七一一號解釋,宣告該法條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保障工作權規定,一年後失效。

啼笑皆非 啊你自己都貼了:"宣告該法條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保障工作權規定,"了 怎麼法改了一樣沒有工作權?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 ... 5%E6%86%B2

那麼,接下來我們僅能從新聞事件中來看看這些藥師各有哪些不同之處 ?


新聞看清楚了:

看完之後,最下方我會解釋說明:
藥師法條違憲 修法仁智互見

【中央社╱台北22日電】
2014.05.22 01:48 pm

藥師法第11條「一處執業」條文違憲必須修法,醫藥界各執己見,當初提出釋憲的藥師今天說,條文使得藥師急事無法找人支援,害她不孝。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舉辦藥師法第11條修正案的公聽會,藥師楊岫涓在書面稿中指出,她釋憲原因是「爭取有事被支援」,因為在她執業的地方,週日只有她的藥局開門服務假日診所病患,某天週日她撐到晚上才去見祖父,見不到祖父最後一面,至於小孩生急病時,她也不能馬上放下工作。

楊岫涓舉出其他案例,一人藥房的開業藥師生病,無法請別家藥師支援,只能抱病撐下去。另一位提出釋憲的藥師蔡美秀也在書面稿中表示,她與兒子都在她開設的藥房執業藥師登記,為何兒子不能支援多處多賺錢。

前衛生署食物藥物管理局長康照洲在公聽會中表示,藥師的工作不只是調劑,還有管理藥局及藥品,要考慮到執業場所的數目。

立法院正在審理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醫師公會、藥師公會、多名立委的藥師法第11條修正草案版本,有條件開放藥師多處執業,

其中,衛福部版本允許藥師在義診或巡迴醫療、配合藥癮或傳染病防治、社區藥事照護、矯正機構內、在偏遠地區等情況下,可多處調劑或報備支援執業。

醫師公會則認為,醫師可在醫療機構之間支援,藥師法也應「病人不動,藥師動」修法讓藥師得在醫療機構間互相支援、或事先報備核准。藥師公會則希望公益、公共衛生原則下,有限度開放藥師多處執業,以免受雇藥師被醫師老闆壓榨勞力。

【2014/05/22 中央社】

如果依照行政院再修訂版本來說,如果真得通過的話:

1.楊岫涓藥師因"有事"所以可以報備被支援,所以不違反藥師法第11條行政院再修訂版本!

有事: 去見祖父,怕見不到祖父最後一面 ; 小孩生急病時 等....

2.蔡美秀藥師因"想多賺錢",她與兒子都在她開設的藥房執業藥師登記,兒子可以報備去支援有需要的院所賺錢! 前題是當其他院所的藥師"有事"的時候 !
行政院 再修正版

第十一條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緊急情況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一、 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之調劑業務。
二、 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之調劑業務。
三、 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 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五、於醫療機構及藥局執行調劑業務。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需要。

前項但書執行調劑業務之條件、時段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如果依照行政院第一版,即藥師全聯會目前堅持的版本,恐怕無法解決以上問題.

(咦) 你在說什麼? " 是依行政院再修正版第五條還第六條?第六條要符合公益或醫療緊急情況 探視生病親人是屬於私人情況 ~不符第六條公益要求

然後你又冒出一個"有事"(你有事嗎?)~~請問你 "有事"是在一至六的哪條?什麼叫"有事" 藥師一周三晚得陪小孩,長達數年 符不符合"有事"定義?

就照其他醫事人員 還想兼差藥師工作權就好了 開放報備支援(要事先報備跟核准已經很嚴了) 請立委不要搞什麼笑死人的條文了 立法保障工作權還有區分動機的嘛 想賺錢的工作權不保障~~ 這種像國小生寫的條文 拿出去不會貽笑國際嗎? (爽)


鄭教授是在批評行政院第一版:

行政院版
第十一條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一、 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
二、 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
三、 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 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或緊急照護需要。
最後由 image 於 週三 6月 18, 2014 10:25 a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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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hjh »

李大白 寫:
hjh 寫:
李大白 寫:
hjh 寫:請去看看其他十種醫事人員法好不好?
護理師 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 語言治療師 呼吸治療師 放射師 營養師 ..... 請去看一下
不要都不看,就過來問這些蠢到不行的問題
有什麼差別呢?
廢話!
您這種修法就變成可以執登多處..... 造成管理困難啊!
這種問題也要問? 天啊
你說到重點了,藥師無限制長期多處支援一定會造成管理困難,
沒有規範支援需求,就會是現行醫事人員法脫褲子放屁的地方了.
真的有嚴重耶.........
還好意思在這邊教國文?

多處執登跟多處支援有一樣嗎? 您怎麼啦?
執登多處表示可能牽涉數個縣市的衛生局和公會
支援多處執登一處表示有專屬一個縣市的衛生局和公會來管理
一樣嗎?
拜託不要再浪費別人的時間解釋這些這麼基礎的東西給您聽好嗎?
拜託您改善一下吧?
我有說多處執登跟多處支援有一樣嗎?您怎麼啦? (濕) (濕) (濕)
明知不一樣還好意思混在一起講?

兩種可能
1. 您根本沒注意到不一樣,被指正後不敢承認,所以現在事後嘴硬打嘴砲
2. 一開始就明知不一樣,還故意混淆視聽瞎掰瞎扯,故意犯
頭像
h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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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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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白 寫:不是一堆人搶著說這樣的版本是違憲的,現在都龜縮了啊 ? 認清事實後才轉移話題呀? 不是很有自信的嗎 ?竟然有一堆搞不清楚狀況的人,為反對而反對,說違憲就違憲啊? 通篇討論貼出的版本,雖然我寫"行政院再修訂版本",根本就是"醫師全聯會的建議版本啊" ? 繼續違憲喔 !?再繼續ㄠ下去吧 !
您被打臉打到不知道痛了嗎?
下面是昨天的聲明
還兩者一樣咧?
睜眼說瞎話一流的神人啊...


http://www.tma.tw/meeting/meeting_01_in ... te_id=5165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聲 明
藥師法第十一條修法應回歸解決「違憲」主題
建請主管機關應理性處理以「合憲」修法方向提版本
103年6月17日
  《藥師法》第11條去(102)年7月31日被司法院以大法官釋字第711號解釋宣告違憲,並自公布日起,至遲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據此,修法重點應符合釋字711號解釋文及理由書要求,以符合釋憲聲請人(藥師與法官)的期待,亦即憲法第15條對人民工作權、第23條比例原則及對健康權之保障。大法官釋字第711號解釋的「違憲」重點在於「非有必要,不得限制藥師僅得於一處執行藥師法第十五條所定的八項業務!」,所以修法自應循「合憲」要求,不該被「節外生枝、借題發揮」。

  衛生福利部昨日(16日)提出所謂再修正版本,修正文字內容與行政院版條文修正草案幾無二致,只將「例外開放」條件從原本條列改以敘述方式呈現。原行政院版草案自送立法院審議以來,歷經大體討論、公聽會、朝野協商、逐條討論會議等,參與討論之消費者、立法委員、法律學者與醫藥專業團體皆對該草案提出不同程度的疑慮,並已給具體建議。主管機關一度綜合各界意見,以行政院版為基本架構修正,增列醫療機構及藥局為可以報備支援之情形,以符合「最低程度的合憲標準」。不意昨日受何因素影響,所提再修版本卻退回原點,提出仍然「違憲」的版本條文,準備放棄「合憲修法」方向,本會深感遺憾。建議主管機關應懸崖勒馬,不再受無謂干擾影響,讓《藥師法》修法回歸解決「違憲」主題,朝「合憲」修法方向進行。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醫事法規委員會陳夢熊召集委員
aur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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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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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JOB) (GOODJOB) 把這串討論記起來 幾乎"支援會租牌""租牌專業有問題""藥師過勞"....等等都駁的很清楚了

誰做個詳細的懶人包 以後藥師又在網路哪裡發似是而非的言論 內容"複製貼上"就可以了 私心跟荒唐的違憲一看就知 ~這裡應該版權沒有吧?!~
頭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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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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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白 寫:不是一堆人搶著說這樣的版本是違憲的,現在都龜縮了啊 ? 認清事實後才轉移話題呀? 不是很有自信的嗎 ?竟然有一堆搞不清楚狀況的人,為反對而反對,說違憲就違憲啊? 通篇討論貼出的版本,雖然我寫"行政院再修訂版本",根本就是"醫師全聯會的建議版本啊" ? 繼續違憲喔 !?再繼續ㄠ下去吧 !
您先認錯道歉
再來繼續談
還兩者一樣咧?



http://www.tma.tw/meeting/meeting_01_in ... te_id=5136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重要通知
今日立院朝野協商結論附帶決議非屬合理
建請動員所有力量向立委說明不宜簽署同意
103.5.30
  今日(5/30)立法院朝野黨團就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0人、委員田秋堇等22人、委員趙天麟等23人、委員蘇清泉等24人、委員徐少萍等19人分別擬具「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進行協商,條文及增列附帶決議1項如下,本項朝野協商結論業經部分立委簽署同意,若達成共識,將送交院會二讀。鑒於本協商結論中,附帶決議內容部分非屬合理,且現行相關法律業有規範,應無另定之必要。爰請 動員所有力量,向立法委員說明不宜簽署同意本協商結論,以保障民眾權益。
協商結論如下:
壹、 第十一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十一條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緊急情況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一、 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之調劑業務。
二、 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之調劑業務。
三、 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 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五、 於醫療機構及藥局執行調劑業務。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需要。
前項但書執行調劑業務之條件、時段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貳、 增列附帶決議1項:  
一、 醫療機構間支援,應以限於專任藥事人員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為原則。(反對理由:支援本無須附理由,有背常理,藥師請假也只對老闆負責。)
二、 所有支援或經主管機關報准之藥師,除緊急情況下,均應副知所屬及受支援診所所在地之藥師公會。(反對理由:違反平等原則,藥師公會擴權,醫師支援無須副知所屬及受支援診所所在地之醫師公會。)
三、 藥師之支援或報准者,其執行業務應依下列原則行之。
(一) 每日之調劑總量,不得超過中央健康保險署有關調劑合理量之規定。(反對理由:上帝的歸上帝,凱薩的歸凱薩;健保的歸健保,行政歸行政,回歸相關法律)
(二) 所支援之診所,除有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規定所訂情形外,應已聘有至少一名專任藥事人員。
(三) 應以雙插卡方式執行業務,以利確認親自執業。
(四) 工作時數,應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且其時數應加總計算。(反對理由:回歸勞基法)
四、 藥師有未親自執行業務,或有租借牌照情形者,主管機關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追究藥師及租照機構之責任。(反對理由:回歸相關法律,藥師法,醫療法)
五、 衛生福利部應於半年內召集各界,研擬加速處方箋逐年釋出之有效方案,以釋出達百分之五十為目標,明確研訂處方箋逐年釋出之比率及期程。(反對理由:藥師法第11條違憲修法,與處方釋出無關,不當連結。事關民眾權益,醫師公會無權,也不能答應。)
六、 部立醫院應優先推動慢性處方箋釋出,並於兩年內達到百分之五十的目標。(反對理由:藥師法第11條違憲修法,與處方釋出無關,不當連結。事關民眾權益,醫師公會無權,也不能答應。)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蘇清泉
李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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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李大白 »

我有說附帶決議內容一樣的嗎 ? (咦) (咦) (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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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image »

李大白 寫:我在po文的時候確實是一樣的,
我所po出的內容也是一樣的,
回去看看我po什麼內容 ?
只不過標題不一樣,
內容卻是一模一樣,
大家反的是我的條文內容還是我的版本標題 ?

如果現在版本內容又改了,
那代表什麼意義?
只是代表是走向多數認同的意見,
就這樣!
哇 不用道歉?

你裁減了人家對話針對的重點

就像A說:

李四是張三的朋友

張三是個大好人

B說:明明是個王八蛋!

被裁成:

A說:李四是張三的朋友

B說:明明是個王八蛋!

看來是B說李四是個王八蛋一樣

完全不是人家的本意

(管理員呢?....)
李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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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李大白 »

去醫師全聯會進度去看看吧 ?!
http://www.tma.tw/PharmacistLaw/index.asp

103.05.30 本會蘇清泉理事長、張嘉訓常務理事、施肇榮理事、趙堅常務監事、蔡明忠秘書長、蔣世中副秘書長、李志宏副秘書長,假立法院紅樓201會議室,與江惠貞立法委員、徐少萍立法委員、衛福部邱文達部長、林奏延次長、李偉強司長等人,就衛福部所提藥師法第十一條修正條文,本會提出修正建議,並對附帶決議提出本會意見。會中本會就藥師法第十一條修正條文所提建議,獲得在場人士一致同意,惟就附帶條件部分尚有不同意見,但亦已充分表達本會訴求。最後將本會建議內容與衛福部版本,兩案併陳立法院,供委員審酌參考。

醫師全聯會建議修正條文內容
圖檔

hjh 寫:
李大白 寫:不是一堆人搶著說這樣的版本是違憲的,現在都龜縮了啊 ? 認清事實後才轉移話題呀? 不是很有自信的嗎 ?竟然有一堆搞不清楚狀況的人,為反對而反對,說違憲就違憲啊? 通篇討論貼出的版本,雖然我寫"行政院再修訂版本",根本就是"醫師全聯會的建議版本啊" ? 繼續違憲喔 !?再繼續ㄠ下去吧 !
您先認錯道歉
再來繼續談
還兩者一樣咧?

當初我所貼出的"行政院再修訂版本條文"的內容確實就是

"醫師全聯會的建議版本的內容,大家可以拉回去看看,有問題嗎?
我有說附帶決議內容是一樣的嗎 ?

(咦) (咦) (咦) (爽) (爽) (爽) (omg) (omg) (omg)

"附帶決議內容"是可以被討論的,當初各位不是說行政院再修訂版本"條文內容"違憲 ?
李大白 寫:我在po文的時候確實是一樣的,
我所po出的內容也是一樣的,
回去看看我po什麼內容 ?
只不過標題不一樣,
內容卻是一模一樣,
大家反的是我的條文內容還是我的版本標題 ?

如果現在版本內容又改了,
那代表什麼意義?
只是代表是走向多數認同的意見
,
就這樣!
最後由 李大白 於 週三 6月 18, 2014 3:37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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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windnet »

http://www.tma.tw/meeting/meeting_01_in ... te_id=5165
整個衛服部竟然被藥聯會綁架淪為其打手,真的是扯到不行!都沒有醫師認識邱文達部長跟他反應一下嗎?叫他管管下面的人可以嗎?我們可以不用期盼具醫師身分的部長站在醫界這一邊,但是恪守『行政中立』原則很難嗎?食藥署官員帶著藥聯會人士去跟立委施壓是什麼意思?(據說有錄音檔喔)
----------
大家其實不用再浪費唇舌跟小白辯了,我都懶得鳥他了,像壞掉的錄音帶一樣一直反覆撥放「藥聯會指導的行政院再修正版本」,爲了私利置全國民眾用藥權益於不顧,只會一直說自己專業,要不要跟各科專科醫師PK一下各科的用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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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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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白 寫:去醫師全聯會進度去看看吧 ?!
http://www.tma.tw/PharmacistLaw/index.asp

103.05.30 本會蘇清泉理事長、張嘉訓常務理事、施肇榮理事、趙堅常務監事、蔡明忠秘書長、蔣世中副秘書長、李志宏副秘書長,假立法院紅樓201會議室,與江惠貞立法委員、徐少萍立法委員、衛福部邱文達部長、林奏延次長、李偉強司長等人,就衛福部所提藥師法第十一條修正條文,本會提出修正建議,並對附帶決議提出本會意見。會中本會就藥師法第十一條修正條文所提建議,獲得在場人士一致同意,惟就附帶條件部分尚有不同意見,但亦已充分表達本會訴求。最後將本會建議內容與衛福部版本,兩案併陳立法院,供委員審酌參考。

醫師全聯會建議修正條文內容
圖檔

hjh 寫:
李大白 寫:不是一堆人搶著說這樣的版本是違憲的,現在都龜縮了啊 ? 認清事實後才轉移話題呀? 不是很有自信的嗎 ?竟然有一堆搞不清楚狀況的人,為反對而反對,說違憲就違憲啊? 通篇討論貼出的版本,雖然我寫"行政院再修訂版本",根本就是"醫師全聯會的建議版本啊" ? 繼續違憲喔 !?再繼續ㄠ下去吧 !
您先認錯道歉
再來繼續談
還兩者一樣咧?

當初我所貼出的"行政院再修訂版本條文"的內容確實就是

"醫師全聯會的建議版本的內容,大家可以拉回去看看,有問題嗎?
我有說附帶決議內容是一樣的嗎 ?

(咦) (咦) (咦) (爽) (爽) (爽) (omg) (omg) (omg)

"附帶決議內容"是可以被討論的,當初各位不是說行政院再修訂版本"條文內容"違憲 ?
李大白 寫:我在po文的時候確實是一樣的,
我所po出的內容也是一樣的,
回去看看我po什麼內容 ?
只不過標題不一樣,
內容卻是一模一樣,
大家反的是我的條文內容還是我的版本標題 ?

如果現在版本內容又改了,
那代表什麼意義?
只是代表是走向多數認同的意見
,
就這樣!
誰說行政案新版本違憲?

我是說你的版本違憲

你還沒道歉呢?!

不道歉也可以 我會一直提醒你的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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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image »

我是明確反對你的"要看有事沒事"(每次打這字就很想笑) (爽)(還舉兩位釋憲人當例子) 跟"不可定期支援"說法 一直都這樣~這篇回文也是~ 因為這兩個百分百違憲啊
image 寫:
李大白 寫:
image 寫:還有 再po依次
怎麼還是不回答

簡單的問你 依你們喜歡的條文 一至六條 哪幾位辛苦提起釋憲終於成功,想每周固定支援一天賺錢的藥師會不會還是要被罰? 人家釋憲是釋好玩的嗎?
請搞清楚來龍去脈:

誰告訴你只要釋憲就能如你所願 ?

已成功釋憲不代表從此以後全部都合法 !

而是要等 藥師法第11條修正草案 修法通過後
(必須在103年7月31日前立法院三讀通過)

讓藥師法第11條合憲之後再來裁決!

如果在103年7月31日前無法修正成為合憲的藥師法第11條,

那麼藥師法第11條就宣告失效 !

所以為避免法律效力期限屆滿後,致藥師的執業無所適從,因此擬具「藥師法」第11條修正草案。

女藥師楊岫娟、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等人,認為《藥師法》第十一條限制藥師只能在一處執業規定違憲,聲請釋憲。大法官昨作出釋字第七一一號解釋,宣告該法條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保障工作權規定,一年後失效。

啼笑皆非 啊你自己都貼了:"宣告該法條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保障工作權規定,"了 怎麼法改了一樣沒有工作權?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 ... 5%E6%86%B2

那麼,接下來我們僅能從新聞事件中來看看這些藥師各有哪些不同之處 ?


新聞看清楚了:

看完之後,最下方我會解釋說明:
藥師法條違憲 修法仁智互見

【中央社╱台北22日電】
2014.05.22 01:48 pm

藥師法第11條「一處執業」條文違憲必須修法,醫藥界各執己見,當初提出釋憲的藥師今天說,條文使得藥師急事無法找人支援,害她不孝。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舉辦藥師法第11條修正案的公聽會,藥師楊岫涓在書面稿中指出,她釋憲原因是「爭取有事被支援」,因為在她執業的地方,週日只有她的藥局開門服務假日診所病患,某天週日她撐到晚上才去見祖父,見不到祖父最後一面,至於小孩生急病時,她也不能馬上放下工作。

楊岫涓舉出其他案例,一人藥房的開業藥師生病,無法請別家藥師支援,只能抱病撐下去。另一位提出釋憲的藥師蔡美秀也在書面稿中表示,她與兒子都在她開設的藥房執業藥師登記,為何兒子不能支援多處多賺錢。

前衛生署食物藥物管理局長康照洲在公聽會中表示,藥師的工作不只是調劑,還有管理藥局及藥品,要考慮到執業場所的數目。

立法院正在審理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醫師公會、藥師公會、多名立委的藥師法第11條修正草案版本,有條件開放藥師多處執業,

其中,衛福部版本允許藥師在義診或巡迴醫療、配合藥癮或傳染病防治、社區藥事照護、矯正機構內、在偏遠地區等情況下,可多處調劑或報備支援執業。

醫師公會則認為,醫師可在醫療機構之間支援,藥師法也應「病人不動,藥師動」修法讓藥師得在醫療機構間互相支援、或事先報備核准。藥師公會則希望公益、公共衛生原則下,有限度開放藥師多處執業,以免受雇藥師被醫師老闆壓榨勞力。

【2014/05/22 中央社】

如果依照行政院再修訂版本來說,如果真得通過的話:

1.楊岫涓藥師因"有事"所以可以報備被支援,所以不違反藥師法第11條行政院再修訂版本!

有事: 去見祖父,怕見不到祖父最後一面 ; 小孩生急病時 等....

2.蔡美秀藥師因"想多賺錢",她與兒子都在她開設的藥房執業藥師登記,兒子可以報備去支援有需要的院所賺錢! 前題是當其他院所的藥師"有事"的時候 !
行政院 再修正版

第十一條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緊急情況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一、 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之調劑業務。
二、 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之調劑業務。
三、 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 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五、於醫療機構及藥局執行調劑業務。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需要。

前項但書執行調劑業務之條件、時段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如果依照行政院第一版,即藥師全聯會目前堅持的版本,恐怕無法解決以上問題.

(咦) 你在說什麼? " 是依行政院再修正版第五條還第六條?第六條要符合公益或醫療緊急情況 探視生病親人是屬於私人情況 ~不符第六條公益要求

然後你又冒出一個"有事"(你有事嗎?)~~請問你 "有事"是在一至六的哪條?什麼叫"有事" 藥師一周三晚得陪小孩,長達數年 符不符合"有事"定義?

就照其他醫事人員 還想兼差藥師工作權就好了 開放報備支援(要事先報備跟核准已經很嚴了) 請立委不要搞什麼笑死人的條文了 立法保障工作權還有區分動機的嘛 想賺錢的工作權不保障~~ 這種像國小生寫的條文 拿出去不會貽笑國際嗎? (爽)


鄭教授是在批評行政院第一版:

行政院版
第十一條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一、 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
二、 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
三、 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 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或緊急照護需要。
結果 你把自己講的"有事沒事"( (爽) ) 釋憲人例子等話delete
然後說我說反對行政院修訂版 說他違憲? (咦)


image 寫:
李大白 寫:
image 寫:

行政院 再修正版

第十一條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緊急情況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一、 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之調劑業務。
二、 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之調劑業務。
三、 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 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五、於醫療機構及藥局執行調劑業務。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需要。

前項但書執行調劑業務之條件、時段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咦) 你在說什麼? " 是依行政院再修正版第五條還第六條?第六條要符合公益或醫療緊急情況 探視生病親人是屬於私人情況 ~不符第六條公益要求

然後你又冒出一個"有事"(你有事嗎?)~~請問你 "有事"是在一至六的哪條?什麼叫"有事" 藥師一周三晚得陪小孩,長達數年 符不符合"有事"定義?

就照其他醫事人員 還想兼差藥師工作權就好了 開放報備支援(要事先報備跟核准已經很嚴了) 請立委不要搞什麼笑死人的條文了 立法保障工作權還有區分動機的嘛 想賺錢的工作權不保障~~ 這種像國小生寫的條文 拿出去不會貽笑國際嗎? (爽)

PO文這麼久 還沒見過這種手法的....

不道歉 只好一直提醒你囉 (好心情)
李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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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李大白 »

image 寫:我是明確反對你的"要看有事沒事"(每次打這字就很想笑) (爽)(還舉兩位釋憲人當例子) 跟"不可定期支援"說法 一直都這樣~這篇回文也是~ 因為這兩個百分百違憲啊
你嘛幫幫忙 (窮) (窮) (窮)

我認為你說"有事沒事"只是在挑我語病,想也知道這不可能寫在條文中,
"有事沒事"只是我在舉例,所以我懶得為此辯駁,誰知您會如此介意?

"有事沒事""什麼狀況"是主管機關所決定的:

為何寫有事沒事,看看新聞楊藥師主張什麼 ?

她釋憲原因是「爭取有事被支援

就是因為楊岫涓的釋憲原因,是「爭取有事被支援」,所以我以此來舉例,沒想到爭取有事被支援沒事,

我卻有事了 ? (咦) (咦) (咦)

舉兩位釋憲人當例子,是你質問我的,我回覆你,你是哪裏有毛病呀 ?
image 寫:
簡單的問你 依藥師公會現行的條文 哪幾位辛苦提起釋憲終於成功,想每周固定支援一天賺錢的藥師會不會還是要被罰?
人家釋憲是釋好玩的嗎?




藥師法條違憲 修法仁智互見

【中央社╱台北22日電】
2014.05.22 01:48 pm

藥師法第11條「一處執業」條文違憲必須修法,醫藥界各執己見,當初提出釋憲的藥師今天說,條文使得藥師急事無法找人支援,害她不孝。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舉辦藥師法第11條修正案的公聽會,藥師楊岫涓在書面稿中指出,她釋憲原因是「爭取有事被支援」,因為在她執業的地方,週日只有她的藥局開門服務假日診所病患,某天週日她撐到晚上才去見祖父,見不到祖父最後一面,至於小孩生急病時,她也不能馬上放下工作。

楊岫涓舉出其他案例,一人藥房的開業藥師生病,無法請別家藥師支援,只能抱病撐下去。另一位提出釋憲的藥師蔡美秀也在書面稿中表示,她與兒子都在她開設的藥房執業藥師登記,為何兒子不能支援多處多賺錢。

前衛生署食物藥物管理局長康照洲在公聽會中表示,藥師的工作不只是調劑,還有管理藥局及藥品,要考慮到執業場所的數目。

立法院正在審理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醫師公會、藥師公會、多名立委的藥師法第11條修正草案版本,有條件開放藥師多處執業,

其中,衛福部版本允許藥師在義診或巡迴醫療、配合藥癮或傳染病防治、社區藥事照護、矯正機構內、在偏遠地區等情況下,可多處調劑或報備支援執業。

醫師公會則認為,醫師可在醫療機構之間支援,藥師法也應「病人不動,藥師動」修法讓藥師得在醫療機構間互相支援、或事先報備核准。藥師公會則希望公益、公共衛生原則下,有限度開放藥師多處執業,以免受雇藥師被醫師老闆壓榨勞力。

【2014/05/22 中央社】
最後由 李大白 於 週三 6月 18, 2014 6:16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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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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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白 寫:
image 寫:我是明確反對你的"要看有事沒事"(每次打這字就很想笑) (爽)(還舉兩位釋憲人當例子) 跟"不可定期支援"說法 一直都這樣~這篇回文也是~ 因為這兩個百分百違憲啊
你嘛幫幫忙 (窮) (窮) (窮)

我認為你說"有事沒事"只是在挑語病,想也知道這不可能寫在條文中,
"有事沒事"只是我在舉例,所以我懶得為此辯駁,誰知您會如此介意?

"有事沒事""什麼狀況"是主管機關所決定的:

為何寫有事沒事,看看新聞楊藥師主張什麼 ?

她釋憲原因是「爭取有事被支援

就是因為楊岫涓的釋憲原因,是「爭取有事被支援」,所以我以此來舉例,沒想到爭取有事被支援沒事,

我卻有事了 ? (咦) (咦) (咦)


藥師法條違憲 修法仁智互見

【中央社╱台北22日電】
2014.05.22 01:48 pm

藥師法第11條「一處執業」條文違憲必須修法,醫藥界各執己見,當初提出釋憲的藥師今天說,條文使得藥師急事無法找人支援,害她不孝。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舉辦藥師法第11條修正案的公聽會,藥師楊岫涓在書面稿中指出,她釋憲原因是「爭取有事被支援」,因為在她執業的地方,週日只有她的藥局開門服務假日診所病患,某天週日她撐到晚上才去見祖父,見不到祖父最後一面,至於小孩生急病時,她也不能馬上放下工作。

楊岫涓舉出其他案例,一人藥房的開業藥師生病,無法請別家藥師支援,只能抱病撐下去。另一位提出釋憲的藥師蔡美秀也在書面稿中表示,她與兒子都在她開設的藥房執業藥師登記,為何兒子不能支援多處多賺錢。

前衛生署食物藥物管理局長康照洲在公聽會中表示,藥師的工作不只是調劑,還有管理藥局及藥品,要考慮到執業場所的數目。

立法院正在審理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醫師公會、藥師公會、多名立委的藥師法第11條修正草案版本,有條件開放藥師多處執業,

其中,衛福部版本允許藥師在義診或巡迴醫療、配合藥癮或傳染病防治、社區藥事照護、矯正機構內、在偏遠地區等情況下,可多處調劑或報備支援執業。

醫師公會則認為,醫師可在醫療機構之間支援,藥師法也應「病人不動,藥師動」修法讓藥師得在醫療機構間互相支援、或事先報備核准。藥師公會則希望公益、公共衛生原則下,有限度開放藥師多處執業,以免受雇藥師被醫師老闆壓榨勞力。

【2014/05/22 中央社】
有事可被支援 不是有事可被支援

這兩句天差地遠 不要以為別人沒修過邏輯學(咦... (咦) 請問大仁藥專有修嗎?)

不是挑語病 "有事"是什麼 你舉例把:"有事"的意思 解釋得很清楚 而我也很清楚的告訴你你舉的例子就是違憲 這個跟不可定期支援都是違憲

反對的是這個 不是反對行政院修正版 是反對有人自己在後面加違憲意見 前後文看 所有的文章看下來 再清楚不過

請道歉

image 寫:我是明確反對你的"要看有事沒事"(每次打這字就很想笑) (爽)(還舉兩位釋憲人當例子) 跟"不可定期支援"說法 一直都這樣~這篇回文也是~ 因為這兩個百分百違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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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白 寫:
image 寫:還有 再po依次
怎麼還是不回答

簡單的問你 依你們喜歡的條文 一至六條 哪幾位辛苦提起釋憲終於成功,想每周固定支援一天賺錢的藥師會不會還是要被罰? 人家釋憲是釋好玩的嗎?
請搞清楚來龍去脈:

誰告訴你只要釋憲就能如你所願 ?

已成功釋憲不代表從此以後全部都合法 !

而是要等 藥師法第11條修正草案 修法通過後
(必須在103年7月31日前立法院三讀通過)

讓藥師法第11條合憲之後再來裁決!

如果在103年7月31日前無法修正成為合憲的藥師法第11條,

那麼藥師法第11條就宣告失效 !

所以為避免法律效力期限屆滿後,致藥師的執業無所適從,因此擬具「藥師法」第11條修正草案。

女藥師楊岫娟、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等人,認為《藥師法》第十一條限制藥師只能在一處執業規定違憲,聲請釋憲。大法官昨作出釋字第七一一號解釋,宣告該法條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保障工作權規定,一年後失效。

啼笑皆非 啊你自己都貼了:"宣告該法條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保障工作權規定,"了 怎麼法改了一樣沒有工作權?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 ... 5%E6%86%B2

那麼,接下來我們僅能從新聞事件中來看看這些藥師各有哪些不同之處 ?


新聞看清楚了:

看完之後,最下方我會解釋說明:
藥師法條違憲 修法仁智互見

【中央社╱台北22日電】
2014.05.22 01:48 pm

藥師法第11條「一處執業」條文違憲必須修法,醫藥界各執己見,當初提出釋憲的藥師今天說,條文使得藥師急事無法找人支援,害她不孝。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舉辦藥師法第11條修正案的公聽會,藥師楊岫涓在書面稿中指出,她釋憲原因是「爭取有事被支援」,因為在她執業的地方,週日只有她的藥局開門服務假日診所病患,某天週日她撐到晚上才去見祖父,見不到祖父最後一面,至於小孩生急病時,她也不能馬上放下工作。

楊岫涓舉出其他案例,一人藥房的開業藥師生病,無法請別家藥師支援,只能抱病撐下去。另一位提出釋憲的藥師蔡美秀也在書面稿中表示,她與兒子都在她開設的藥房執業藥師登記,為何兒子不能支援多處多賺錢。

前衛生署食物藥物管理局長康照洲在公聽會中表示,藥師的工作不只是調劑,還有管理藥局及藥品,要考慮到執業場所的數目。

立法院正在審理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醫師公會、藥師公會、多名立委的藥師法第11條修正草案版本,有條件開放藥師多處執業,

其中,衛福部版本允許藥師在義診或巡迴醫療、配合藥癮或傳染病防治、社區藥事照護、矯正機構內、在偏遠地區等情況下,可多處調劑或報備支援執業。

醫師公會則認為,醫師可在醫療機構之間支援,藥師法也應「病人不動,藥師動」修法讓藥師得在醫療機構間互相支援、或事先報備核准。藥師公會則希望公益、公共衛生原則下,有限度開放藥師多處執業,以免受雇藥師被醫師老闆壓榨勞力。

【2014/05/22 中央社】

如果依照行政院再修訂版本來說,如果真得通過的話:

1.楊岫涓藥師因"有事"所以可以報備被支援,所以不違反藥師法第11條行政院再修訂版本!

有事: 去見祖父,怕見不到祖父最後一面 ; 小孩生急病時 等....

2.蔡美秀藥師因"想多賺錢",她與兒子都在她開設的藥房執業藥師登記,兒子可以報備去支援有需要的院所賺錢! 前題是當其他院所的藥師"有事"的時候 !
行政院 再修正版

第十一條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緊急情況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一、 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之調劑業務。
二、 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之調劑業務。
三、 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 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五、於醫療機構及藥局執行調劑業務。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需要。

前項但書執行調劑業務之條件、時段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如果依照行政院第一版,即藥師全聯會目前堅持的版本,恐怕無法解決以上問題.

(咦) 你在說什麼? " 是依行政院再修正版第五條還第六條?第六條要符合公益或醫療緊急情況 探視生病親人是屬於私人情況 ~不符第六條公益要求

然後你又冒出一個"有事"(你有事嗎?)~~請問你 "有事"是在一至六的哪條?什麼叫"有事" 藥師一周三晚得陪小孩,長達數年 符不符合"有事"定義?

就照其他醫事人員 還想兼差藥師工作權就好了 開放報備支援(要事先報備跟核准已經很嚴了) 請立委不要搞什麼笑死人的條文了 立法保障工作權還有區分動機的嘛 想賺錢的工作權不保障~~ 這種像國小生寫的條文 拿出去不會貽笑國際嗎? (爽)


鄭教授是在批評行政院第一版:

行政院版
第十一條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一、 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
二、 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
三、 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 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或緊急照護需要。
結果 你把自己講的"有事沒事"( (爽) ) 釋憲人例子等話delete
然後說我說反對行政院修訂版 說他違憲? (咦)


image 寫:
李大白 寫:
image 寫:

行政院 再修正版

第十一條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緊急情況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一、 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之調劑業務。
二、 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之調劑業務。
三、 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 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五、於醫療機構及藥局執行調劑業務。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需要。

前項但書執行調劑業務之條件、時段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咦) 你在說什麼? " 是依行政院再修正版第五條還第六條?第六條要符合公益或醫療緊急情況 探視生病親人是屬於私人情況 ~不符第六條公益要求

然後你又冒出一個"有事"(你有事嗎?)~~請問你 "有事"是在一至六的哪條?什麼叫"有事" 藥師一周三晚得陪小孩,長達數年 符不符合"有事"定義?

就照其他醫事人員 還想兼差藥師工作權就好了 開放報備支援(要事先報備跟核准已經很嚴了) 請立委不要搞什麼笑死人的條文了 立法保障工作權還有區分動機的嘛 想賺錢的工作權不保障~~ 這種像國小生寫的條文 拿出去不會貽笑國際嗎? (爽)

PO文這麼久 還沒見過這種手法的....

不道歉 只好一直提醒你囉 (好心情)
李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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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李大白 »

對不起 ,

大小姐image醫師 ,

我不知妳會如此介意 ,

為避免妳一直介意下去

我鄭重在此向您道歉 ,

以及誤會您所說違憲之意,

希望您大人大量,

為避免影響您的看診心情,

基於民眾的醫療品質,

我願受此罪,

從今而後,

不再繼續為我主張辯駁,

謝謝妳這些日子以來,

帶給我許多學習的機會,

感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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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image »

唉 醫師也是為了你們偉大的藥師好啊

也為了民眾醫療品質跟藥師請假的便利性及調劑品質

為了民眾看診的方便

為了政府辛苦栽培的高階人力一天可能只能上四小時 嚴重浪費國家高階人力

為了藥師法不要再違憲 給法律人看笑話.....

(眼汪汪)

(掰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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