䆁字711是説薬師法第十一條的「內容」違憲,如果修法不修到符合䆁字711的要求,這樣的「內容」還是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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䆁字711是説薬師法第十一條的「內容」違憲,如果修法不修到符合䆁字711的要求,這樣的「內容」還是違憲!
FW: YC Cheng
䆁字711是説薬師法第十一條的「內容」違憲,如果修法不修到符合䆁字711的要求,這樣的「內容」還是違憲!
旁門左道,想用什麽暫行條例或行政命令取代該條,如果「內容」還是違憲,仍為䆁字711效力所及。
其實大法官已明白宣示合憲的條文「內容」:
藥師應於ㄧ處執行業務,但不妨害公眾利益且經報准或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https://www.facebook.com/yatche.cheng
䆁字711是説薬師法第十一條的「內容」違憲,如果修法不修到符合䆁字711的要求,這樣的「內容」還是違憲!
旁門左道,想用什麽暫行條例或行政命令取代該條,如果「內容」還是違憲,仍為䆁字711效力所及。
其實大法官已明白宣示合憲的條文「內容」:
藥師應於ㄧ處執行業務,但不妨害公眾利益且經報准或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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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䆁字711是説薬師法第十一條的「內容」違憲,如果修法不修到符合䆁字711的要求,這樣的「內容」還是違憲!
雖然很簡單明白 還是不要期待靠違憲吃盡甜頭的既得利益者會不裝智障~~看不懂看不懂大常花 寫:FW: YC Cheng
䆁字711是説薬師法第十一條的「內容」違憲,如果修法不修到符合䆁字711的要求,這樣的「內容」還是違憲!
旁門左道,想用什麽暫行條例或行政命令取代該條,如果「內容」還是違憲,仍為䆁字711效力所及。
其實大法官已明白宣示合憲的條文「內容」:
藥師應於ㄧ處執行業務,但不妨害公眾利益且經報准或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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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教授教的看不懂 自己醫學院教授教的也看不懂
看不懂看不懂.....(當初不知怎麼畢業的? (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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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䆁字711是説薬師法第十一條的「內容」違憲,如果修法不修到符合䆁字711的要求,這樣的「內容」還是違憲!
我覺得台灣最可悲的事,莫過於天真的人太多
一國之首對於憲法都可以自由心證了
下面的人不會照樣亂搞
更天真的是,這部憲法本身就是個笑話
造成認知錯亂的人一大堆
藥師法修法違憲?違憲再說啦..............
一國之首對於憲法都可以自由心證了
下面的人不會照樣亂搞
更天真的是,這部憲法本身就是個笑話
造成認知錯亂的人一大堆
藥師法修法違憲?違憲再說啦..............
以下是魯蛇的簽名檔
1. 先入為主
2. 斷章取義
3. 討論不提出確切數據
4. 只想辯贏
5. 用許多跟討論話題無關的語助詞,好顯示自己比較強
6. 否認做過的事情還說別人造假!? / 造假實例2
7. 超盧特攻隊實蹟 - 腦內想像來酸人反駁人實錄
8.
9. 趕快來看:[image 惡意抹黑他人實錄],秀下限無止盡,劣到極點!
10. 對秋焦之流,即便道歉也可以事後否認,其實無需期待對方會道歉。
1. 先入為主
2. 斷章取義
3. 討論不提出確切數據
4. 只想辯贏
5. 用許多跟討論話題無關的語助詞,好顯示自己比較強
6. 否認做過的事情還說別人造假!? / 造假實例2
7. 超盧特攻隊實蹟 - 腦內想像來酸人反駁人實錄
8.
-- 引用來源image 寫: 誰幫忙算算這樣多少...我數學不好
9. 趕快來看:[image 惡意抹黑他人實錄],秀下限無止盡,劣到極點!
10. 對秋焦之流,即便道歉也可以事後否認,其實無需期待對方會道歉。
Re: 䆁字711是説薬師法第十一條的「內容」違憲,如果修法不修到符合䆁字711的要求,這樣的「內容」還是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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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由 kwojohn 於 週五 7月 25, 2014 10:08 a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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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䆁字711是説薬師法第十一條的「內容」違憲,如果修法不修到符合䆁字711的要求,這樣的「內容」還是違憲!
嚴格來講,醫師執業登記限於一處也有可能是違憲
問題是沒造成醫師執業上的困擾,沒人告而已!!
醫師法第 8-2 條 (法律,母法)
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為之。但急救、醫療
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醫師法施行細則第 4 條(子法,法律授權是否明確??)
醫師執業,其登記執業之醫療機構以一處為限。
釋字711理由書節錄
有關人民之自由權利,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度內,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加以限制,迭經本院解釋在案(本院釋字第五八四號、第六五九號解釋參照)。醫事人員如具備多重醫事人員執業資格,關於醫事人員執業資格、方式或執業場所之限制等規範,涉及人民職業自由之限制及維護國民健康之公共利益等重要事項,應由立法機關以法律明定或明確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
問題是沒造成醫師執業上的困擾,沒人告而已!!
醫師法第 8-2 條 (法律,母法)
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為之。但急救、醫療
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醫師法施行細則第 4 條(子法,法律授權是否明確??)
醫師執業,其登記執業之醫療機構以一處為限。
釋字711理由書節錄
有關人民之自由權利,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度內,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加以限制,迭經本院解釋在案(本院釋字第五八四號、第六五九號解釋參照)。醫事人員如具備多重醫事人員執業資格,關於醫事人員執業資格、方式或執業場所之限制等規範,涉及人民職業自由之限制及維護國民健康之公共利益等重要事項,應由立法機關以法律明定或明確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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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䆁字711是説薬師法第十一條的「內容」違憲,如果修法不修到符合䆁字711的要求,這樣的「內容」還是違憲!
請問美國對醫師兩地執業的規範是?....應該很多 因為開業醫跟醫院之間常有合作....施肇榮 寫:嚴格來講,醫師執業登記限於一處也有可能是違憲
問題是沒造成醫師執業上的困擾,沒人告而已!!
醫師法第 8-2 條 (法律,母法)
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為之。但急救、醫療
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醫師法施行細則第 4 條(子法,法律授權是否明確??)
醫師執業,其登記執業之醫療機構以一處為限。
釋字711理由書節錄
有關人民之自由權利,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度內,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加以限制,迭經本院解釋在案(本院釋字第五八四號、第六五九號解釋參照)。醫事人員如具備多重醫事人員執業資格,關於醫事人員執業資格、方式或執業場所之限制等規範,涉及人民職業自由之限制及維護國民健康之公共利益等重要事項,應由立法機關以法律明定或明確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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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䆁字711是説薬師法第十一條的「內容」違憲,如果修法不修到符合䆁字711的要求,這樣的「內容」還是違憲!
施肇榮 寫:嚴格來講,醫師執業登記限於一處也有可能是違憲
問題是沒造成醫師執業上的困擾,沒人告而已!!
。




請問 律師是不是可以登記在3個地方(縣市)?! 職業??!!
每週工時42小時 不要不如勞工了 (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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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䆁字711是説薬師法第十一條的「內容」違憲,如果修法不修到符合䆁字711的要求,這樣的「內容」還是違憲!
回應施大,重PO一次我以前發過的文章。施肇榮 寫:嚴格來講,醫師執業登記限於一處也有可能是違憲
問題是沒造成醫師執業上的困擾,沒人告而已!
sjs 寫: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這條規定,「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醫療機構進行。」醫師法第8條之2規定,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醫療機構進行。但急救、醫療機構間的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法條的限制規定,只到這個句號為止。後面的但書(但.....不在此限)是放寬限制的例外情況。
依照正常的國文能力來解讀,應該是這樣的:
我是醫師,假設登記執業執照於台大,而台大跟榮總都是「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醫療機構」。所以我在台大或是榮總,或任何一家合法的醫療機構,應該都可以合法執行醫療業務(而且前半段的法條沒有規定要報准喔),衛生署(局)應該管不著我到底在哪家醫院看診。只有榮總肯不肯讓我去的問題而已,畢竟我不是他們家的醫師。
會違反這條的情況,應該只有:「醫師在非合法醫療機構執行醫療業務」。
例如:公園裡大樹下(不是主管機關認定的合法醫療機構),醫師在那裡看診,若未事先申請,是違法的。
但是,若是急救,不在此限。(在公園裡看到人猝死就得急救了,公園當然不是合法的醫療機構,所以急救理當放寬限制)
若是應邀出診,不在此限。(應邀出診是到病人家裡,當然不是合法的醫療機構,這裡也被放寬限制了)
若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事先報准了,連公園裡都可以執行「一般」醫療業務(非急救)。
結果這條條文,被衛生主管單位解釋成了:
「醫師執業,僅能於醫師本人登記執業執照的醫療機構為之。」
一旦出了這家醫院,就必須報准。若未報准,就是開罰。
這對醫師的正當權益(憲法所保障的工作權),是非常嚴重的鉗制,可能有違憲之虞。
更別提衛生署(局)的超強國文能力,把後半段的但書都解釋成:「醫療機構間的會診、支援、應邀出診,都必須事先報准」了。
有官方網頁為證:臺北市醫師報備支援Q&A
只有「急救」這項,不必報准,顯然衛生署(局)還不是全傻的,還知道若規定急救也要報准,會被臭幹的。
那麼他們怎麼會看不出來,條文裡是把「醫療機構間的會診、支援、應邀出診」跟「急救」是列在同一位階的,應該都不必事先報准啊!
衛生主管機關這樣子解釋法條並施行,好像把醫師當成了重大罪犯一樣,需要嚴加看管。猶如性侵犯出獄後,需要定期跟警政單位回報行蹤。
請問,計程車司機的管理辦法,會限制他只能開自己的車做生意,若偶爾幫同業開車代班都必須報備,不然開罰嗎?
醫師是比計程車司機更危險的潛在犯罪者嗎?醫師跟性侵犯是同一個階層的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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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䆁字711是説薬師法第十一條的「內容」違憲,如果修法不修到符合䆁字711的要求,這樣的「內容」還是違憲!
我之前的文章也有提到律師的法規。再PO一次供參。壞人卡 寫:請問 律師是不是可以登記在3個地方(縣市)?! 職業??!!
sjs 寫:律師跟醫師都是從事專門業務的人員,就拿律師法來比較看看,律師是否有被限制工作處所於一處。律師法裡,律師執業的處所的規定,大概就這兩條。律師法
第 7 條 律師得向各法院聲請登錄。
第 21 條 律師應設事務所,並應加入該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但同一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不得設二以上之事務所,並不得另設其他名目之事務所。
律師於登錄時,應將律師事務所所在地通知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
第7條,律師得向「各」法院聲請登錄。所以律師可以向台北地院、高雄地院...(還有哪些?很多吧)聲請登錄,也就都可以從事業務。執業處所基本上是無限制的,要到另一個法院去執業,也沒規定要報准。哪像醫師被限制於一處執業?
第21條,只規定一個地方法院轄區內,僅能設一個事務所,但全國每個地院的轄區,也都能分別設一個事務所,等於也是沒有限制執業範圍。而「加入律師公會」的部分,也未限制律師僅能加入一個律師公會,各地律師公會都可以同時加入,所以也是等於沒有受限。
總之,人家律師是懂法的,所以法律不敢隨便欺負律師。
醫師不懂法,所以主管機關就訂法律來欺負你;就算法律沒問題,主管機關也可以隨自己的喜好跟需求,恣意解釋法條,就是要欺負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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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䆁字711是説薬師法第十一條的「內容」違憲,如果修法不修到符合䆁字711的要求,這樣的「內容」還是違憲!
回顧歷史
醫師法【民國 56 年 6 月 2 日】
第 5 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醫師,其已充醫師者,撤銷其醫師證書: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二、曾犯鴉片罪經判決確定者。
三、曾受本法所定除名或撤銷證書之處分者。
醫師法【民國 98 年 5 月 13 日】
第 5 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醫師;其已充醫師者,撤銷或廢止其醫師
證書:
一、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三、依法受廢止醫師證書處分。
醫師法【民國 56 年 6 月 2 日】
第 5 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醫師,其已充醫師者,撤銷其醫師證書: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二、曾犯鴉片罪經判決確定者。
三、曾受本法所定除名或撤銷證書之處分者。
醫師法【民國 98 年 5 月 13 日】
第 5 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醫師;其已充醫師者,撤銷或廢止其醫師
證書:
一、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三、依法受廢止醫師證書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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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䆁字711是説薬師法第十一條的「內容」違憲,如果修法不修到符合䆁字711的要求,這樣的「內容」還是違憲!
簡單一句話,就是行政單位偷懶sjs 寫:回應施大,重PO一次我以前發過的文章。施肇榮 寫:嚴格來講,醫師執業登記限於一處也有可能是違憲
問題是沒造成醫師執業上的困擾,沒人告而已!
sjs 寫: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這條規定,「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醫療機構進行。」醫師法第8條之2規定,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醫療機構進行。但急救、醫療機構間的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法條的限制規定,只到這個句號為止。後面的但書(但.....不在此限)是放寬限制的例外情況。
依照正常的國文能力來解讀,應該是這樣的:
我是醫師,假設登記執業執照於台大,而台大跟榮總都是「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醫療機構」。所以我在台大或是榮總,或任何一家合法的醫療機構,應該都可以合法執行醫療業務(而且前半段的法條沒有規定要報准喔),衛生署(局)應該管不著我到底在哪家醫院看診。只有榮總肯不肯讓我去的問題而已,畢竟我不是他們家的醫師。
會違反這條的情況,應該只有:「醫師在非合法醫療機構執行醫療業務」。
例如:公園裡大樹下(不是主管機關認定的合法醫療機構),醫師在那裡看診,若未事先申請,是違法的。
但是,若是急救,不在此限。(在公園裡看到人猝死就得急救了,公園當然不是合法的醫療機構,所以急救理當放寬限制)
若是應邀出診,不在此限。(應邀出診是到病人家裡,當然不是合法的醫療機構,這裡也被放寬限制了)
若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事先報准了,連公園裡都可以執行「一般」醫療業務(非急救)。
結果這條條文,被衛生主管單位解釋成了:
「醫師執業,僅能於醫師本人登記執業執照的醫療機構為之。」
一旦出了這家醫院,就必須報准。若未報准,就是開罰。
這對醫師的正當權益(憲法所保障的工作權),是非常嚴重的鉗制,可能有違憲之虞。
更別提衛生署(局)的超強國文能力,把後半段的但書都解釋成:「醫療機構間的會診、支援、應邀出診,都必須事先報准」了。
有官方網頁為證:臺北市醫師報備支援Q&A
只有「急救」這項,不必報准,顯然衛生署(局)還不是全傻的,還知道若規定急救也要報准,會被臭幹的。
那麼他們怎麼會看不出來,條文裡是把「醫療機構間的會診、支援、應邀出診」跟「急救」是列在同一位階的,應該都不必事先報准啊!
衛生主管機關這樣子解釋法條並施行,好像把醫師當成了重大罪犯一樣,需要嚴加看管。猶如性侵犯出獄後,需要定期跟警政單位回報行蹤。
請問,計程車司機的管理辦法,會限制他只能開自己的車做生意,若偶爾幫同業開車代班都必須報備,不然開罰嗎?
醫師是比計程車司機更危險的潛在犯罪者嗎?醫師跟性侵犯是同一個階層的人嗎?
用來防密醫、密藥、密XX....的笨方式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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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䆁字711是説薬師法第十一條的「內容」違憲,如果修法不修到符合䆁字711的要求,這樣的「內容」還是違憲!
你所講的一點都沒有錯sjs 寫:回應施大,重PO一次我以前發過的文章。施肇榮 寫:嚴格來講,醫師執業登記限於一處也有可能是違憲
問題是沒造成醫師執業上的困擾,沒人告而已!
sjs 寫:違法擴張法條的解釋(行政濫權)是行政機關的通病 衛生署(局)及健保局亦然這條規定,「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醫療機構進行。」醫師法第8條之2規定,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醫療機構進行。但急救、醫療機構間的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法條的限制規定,只到這個句號為止。後面的但書(但.....不在此限)是放寬限制的例外情況。
依照正常的國文能力來解讀,應該是這樣的:
我是醫師,假設登記執業執照於台大,而台大跟榮總都是「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醫療機構」。所以我在台大或是榮總,或任何一家合法的醫療機構,應該都可以合法執行醫療業務(而且前半段的法條沒有規定要報准喔),衛生署(局)應該管不著我到底在哪家醫院看診。只有榮總肯不肯讓我去的問題而已,畢竟我不是他們家的醫師。
會違反這條的情況,應該只有:「醫師在非合法醫療機構執行醫療業務」。
例如:公園裡大樹下(不是主管機關認定的合法醫療機構),醫師在那裡看診,若未事先申請,是違法的。
但是,若是急救,不在此限。(在公園裡看到人猝死就得急救了,公園當然不是合法的醫療機構,所以急救理當放寬限制)
若是應邀出診,不在此限。(應邀出診是到病人家裡,當然不是合法的醫療機構,這裡也被放寬限制了)
若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事先報准了,連公園裡都可以執行「一般」醫療業務(非急救)。
結果這條條文,被衛生主管單位解釋成了:
「醫師執業,僅能於醫師本人登記執業執照的醫療機構為之。」
一旦出了這家醫院,就必須報准。若未報准,就是開罰。
這對醫師的正當權益(憲法所保障的工作權),是非常嚴重的鉗制,可能有違憲之虞。
更別提衛生署(局)的超強國文能力,把後半段的但書都解釋成:「醫療機構間的會診、支援、應邀出診,都必須事先報准」了。
有官方網頁為證:臺北市醫師報備支援Q&A
只有「急救」這項,不必報准,顯然衛生署(局)還不是全傻的,還知道若規定急救也要報准,會被臭幹的。
那麼他們怎麼會看不出來,條文裡是把「醫療機構間的會診、支援、應邀出診」跟「急救」是列在同一位階的,應該都不必事先報准啊!
衛生主管機關這樣子解釋法條並施行,好像把醫師當成了重大罪犯一樣,需要嚴加看管。猶如性侵犯出獄後,需要定期跟警政單位回報行蹤。
請問,計程車司機的管理辦法,會限制他只能開自己的車做生意,若偶爾幫同業開車代班都必須報備,不然開罰嗎?
醫師是比計程車司機更危險的潛在犯罪者嗎?醫師跟性侵犯是同一個階層的人嗎?
我也不是反對「醫師執業登記限於一處」
我所要表達的是 -- 一直以來,主管機關漠視法律,便宜行事
限制「醫師執業登記限於一處」,可以
但,應該完成正當的法律程序,在醫師法裡,經由立法院做修正
而不是在法律(母法)完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
偷懶,經由「施行細則」做人民工作權的限縮
這種情形,就好像釋字711理由書中,被大家所忽略的另一部份
以行政函釋限制「兼具藥師及護理人員資格者」,其執業場所應以同一處所為限
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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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䆁字711是説薬師法第十一條的「內容」違憲,如果修法不修到符合䆁字711的要求,這樣的「內容」還是違憲!
違憲修法
修法違憲
但是問題是這樣的做法
會有人要負責任嗎
(咦)
如果沒有的話
誰會在意與擔心呢
(窮) (窮) (窮)
修法違憲



但是問題是這樣的做法
會有人要負責任嗎
(咦)
如果沒有的話
誰會在意與擔心呢
(窮) (窮) (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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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䆁字711是説薬師法第十一條的「內容」違憲,如果修法不修到符合䆁字711的要求,這樣的「內容」還是違憲!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剝奪醫師調劑權, 亦是違憲 !
剝奪醫師調劑權, 亦是違憲 !
---看竹何需問主人 ---
---一舞劍氣動四方 ---
---孤問今朝 不問歸途---
---一舞劍氣動四方 ---
---孤問今朝 不問歸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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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䆁字711是説薬師法第十一條的「內容」違憲,如果修法不修到符合䆁字711的要求,這樣的「內容」還是違憲!
關於「醫師法施行細則」的規定,我之前也有提出論述。再po一次供參。施肇榮 寫:你所講的一點都沒有錯
我也不是反對「醫師執業登記限於一處」
我所要表達的是 -- 一直以來,主管機關漠視法律,便宜行事
限制「醫師執業登記限於一處」,可以
但,應該完成正當的法律程序,在醫師法裡,經由立法院做修正
而不是在法律(母法)完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
偷懶,經由「施行細則」做人民工作權的限縮
這種情形,就好像釋字711理由書中,被大家所忽略的另一部份
以行政函釋限制「兼具藥師及護理人員資格者」,其執業場所應以同一處所為限
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
sjs 寫:我本來想,有人會提出這條來,作為衛生署(局)限制醫師執業處所的法令依據。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醫師執業,其登記執業之醫療機構以一處為限。
但是,我對這條法令的解讀,是這樣的:
醫師「登記」執業的醫療機構以一處為限,但「實際執業」的機構並無限制僅為一處。
好比戶籍登記,登記的地址當然只有一處,但「實際居住」的地址並無限制,也無須事先報准!
但是,衛生署(局)卻解讀成:
醫師「登記」以及「執業」的醫療機構以一處為限。
要知道,工作權跟居住、遷徙的自由一樣,都是憲法明文保障的啊!要先說明,其中工作權的保障,不僅僅是「有工作」而已,還包括「選擇工作地點的自由」,以及「選擇要或不要從事某項工作的自由」。中華民國憲法
第 10 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請問,醫師在一處以上的醫療機構工作,有妨礙他人自由嗎?有造成緊急危難嗎?有混亂社會秩序嗎?限制醫師能增進公眾利益嗎?沒有嘛!
所以若真以法律限制醫師工作的醫療機構只能限於一處,是違憲的。
所以我對醫師法及施行細則的解讀,應該是合理的,也才不會違憲。
也就是說,以正常的國文能力來看,法條本身是沒問題的。
但是交給行政主管機關,用超常的國文能力解讀並執行後,便已違憲。
最後由 sjs 於 週四 6月 19, 2014 9:32 a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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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䆁字711是説薬師法第十一條的「內容」違憲,如果修法不修到符合䆁字711的要求,這樣的「內容」還是違憲!
施大:
從上面的文字中
我發現您的想法不再拘泥了
很棒
不管是受到他人啟發的,或是自己開竅的,都很棒
是醫界之福
加油

從上面的文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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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棒
不管是受到他人啟發的,或是自己開竅的,都很棒
是醫界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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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魯蛇的簽名檔
1. 先入為主
2. 斷章取義
3. 討論不提出確切數據
4. 只想辯贏
5. 用許多跟討論話題無關的語助詞,好顯示自己比較強
6. 否認做過的事情還說別人造假!? / 造假實例2
7. 超盧特攻隊實蹟 - 腦內想像來酸人反駁人實錄
8.
9. 趕快來看:[image 惡意抹黑他人實錄],秀下限無止盡,劣到極點!
10. 對秋焦之流,即便道歉也可以事後否認,其實無需期待對方會道歉。
1. 先入為主
2. 斷章取義
3. 討論不提出確切數據
4. 只想辯贏
5. 用許多跟討論話題無關的語助詞,好顯示自己比較強
6. 否認做過的事情還說別人造假!? / 造假實例2
7. 超盧特攻隊實蹟 - 腦內想像來酸人反駁人實錄
8.
-- 引用來源image 寫: 誰幫忙算算這樣多少...我數學不好
9. 趕快來看:[image 惡意抹黑他人實錄],秀下限無止盡,劣到極點!
10. 對秋焦之流,即便道歉也可以事後否認,其實無需期待對方會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