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白 寫:我所認同的是:
藥師可以條件式支援,可以支援但非常態長期,即行政院再修訂版本;
這您已經講N次了... 感謝您無私的理念分享... 祝福您身體健康,尤其是腦部
不過... 幸好.... 您乍看不是大法官 立委 律師 教授 之類的
尊重您的言論自由啦
您所認同的是什麼...... 甘我們什麼精闢的事???
李大白 寫:版上各位爭論在於為何不能常態長期支援 ?
講簡單一點:
如果藥師可以常態又長期支援,那和藥師可以多數執業有什麼差別呢 ?
那麼藥師法第11條就直接訂:
「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不限。」
大大真的不懂裝懂非常嚴重耶.... 還要大家重頭教起耶
問題是教了半天還聽不懂,持續跳針顯示自己有更多的不懂,
所以大家只好繼續教,越教越發現教不完,真的很累....
請去看看其他十種醫事人員法好不好?
護理師 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 語言治療師 呼吸治療師 放射師 營養師 ..... 請去看一下
不要都不看,就過來問這些蠢到不行的問題
有什麼差別呢?
廢話!
您這種修法就變成可以執登多處..... 造成管理困難啊!
這種問題也要問? 天啊
本來這條就只是限制執登,不是要限制工作權的,各醫事人員法都一樣,
有哪個醫事人員法長的像您所支持的什麼院版第二版這樣?
不要再為了私利而跳針問一些蠢問題了好嗎
很替您擔心耶
李大白 寫:直接就結束了,還出那麼多版本要幹什麼呢 ?
立院本來就是一個各方角力的場所
哪個法不是多版本去修訂出來的?
這也要問嗎? 哇......... 真不愧是神人耶
李大白 寫:如果藥師可以常態又長期支援,這些版本不就是在脫褲子放屁嗎 ?
怎麼會這麼多醫事人員法一起脫xx放x呢?
到底是所有歷屆立委有問題
還是恰巧只有大大您有點怪怪的呢?
嗯...... 值得深思....
李大白 寫:用心去體會:
釋字第 711 號 【藥師執業處所限制案】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 ... ?expno=711
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未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
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已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牴觸,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或於」是「舉例」的意思
不是「限制只有」的意思
請用心去體會好嗎
啊..... 我知道您要說什麼了.......
因為我不是大法官.... 所以我說的都是胡亂曲解.... 您說的才對.....
對吧?
.............................. (樂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