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媒體怎樣報導醫界?醫界專業的觀點在哪裡? 歡迎論述,讓真相更完整的呈現!

版主: 版主021

回覆文章
李大白
註冊會員
註冊會員
文章: 94
註冊時間: 週五 8月 02, 2013 11:04 pm

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李大白 »

空空空 寫:
第 23 條 (基本人權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違憲
是因為除非有上述之情形
不可以法律限制

憲法規定 → 如果限制人民某項自由,可以「增進公共利益」(等四種情形),才可以限制
藥師主張的版本 → 「只有增進公共利益」,才可以開放

看出差異了嗎?
藥師主張的版本,基本上還是違憲的

========================================
白話舉例版:

我沒事,出去散散步 → 限制我不能散步,不會增進公共利益 → 憲法保障我散步的權利
藥師版的 → 散步不會增進公共利益 → 不能散步

把限制的理由,拿去當開放的理由,差很多的。

一樣的論調,煩不煩阿你?

有無違憲大法官會說,不需要你去操勞!

行政院再修正版 已經解除了藥師只限一處的問題,
也解除了雙重醫事人員身份執業問題,
有條件式的支援,
那你到底哪理出了問題啊 ?

你們是看不懂行政院再修正版嗎?
都已經說明得清清楚楚還不懂嗎?
頭像
空空空
副院長級
副院長級
文章: 15896
註冊時間: 週五 12月 08, 2006 10:26 am
表達感謝: 4 次
擁有感謝: 10 次

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空空空 »

真是雞同鴨講

法律條文看不懂
就別談修法
achilles
V4
V4
文章: 4777
註冊時間: 週三 8月 11, 2010 10:44 pm

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achilles »

空空空 寫:真是雞同鴨講

法律條文看不懂
就別談修法
真的.....完全雞同鴨講....
不要再跟白X兄辯了.......

台灣是個憲法保障人民自由選擇幾個工作場所的地方..任何工作職業都一樣..
喜歡一個地方做..沒人逼得了你去其他地方..喜歡多接觸不同地方..愛去幾個地方工作沒人可以限制你..
喜歡一個禮拜做一節..沒人逼得了你做兩節..喜歡一個禮拜做21節..不可以有奇怪法令限制你..
這就是簡單的自由權..很難懂嗎你...

你有被管狂..別人幫不了你....但是請你也不要限制其他人的自由工作權..

如果奴性那麼重....那麼喜歡被管被限制..就去北韓當藥師阿..
李大白
註冊會員
註冊會員
文章: 94
註冊時間: 週五 8月 02, 2013 11:04 pm

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李大白 »

大概是被同一人洗腦 然後裝出高明樣 實已喪失去自我判斷的能力了吧?

不再重覆了,很煩!

空空空 寫:憲法規定 → 如果限制人民某項自由,可以「增進公共利益」(等四種情形),才可以限制
沒有嗎 ? 早就是這樣了懂嗎 ?

「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因為可以「增進公共利益」(等四種情形),所以限制

哪個醫事人員法的前面不是這樣 ?

難道所有醫事人員法都違憲了嗎?

但是怎樣 ?

仍然違憲!

所以才會去修改藥師法第十一條

違憲是因為 ?

未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

所以呢 ?

應該要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

所以呢 ?

行政院 再修正版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如下:

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緊急情況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一、 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之調劑業務。
二、 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之調劑業務。
三、 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 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五、於醫療機構及藥局執行調劑業務。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需要。

前項但書執行調劑業務之條件、時段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用心去體會:

釋字第 711 號 【藥師執業處所限制案】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 ... ?expno=711

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未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已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牴觸,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行政院 再修正版

第十一條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緊急情況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一、 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之調劑業務。
二、 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之調劑業務。
三、 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 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五、於醫療機構及藥局執行調劑業務。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需要。

前項但書執行調劑業務之條件、時段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最後由 李大白 於 週一 6月 16, 2014 12:07 a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image
榮譽院長級
榮譽院長級
文章: 59129
註冊時間: 週四 3月 26, 2009 8:10 pm
來自: 集合住宅

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image »

李大白 寫:申請釋憲的是藥師,而且有雙重醫事人員身份,
因為藥師法第十一條違憲,
所以我們現在已經正在修改了,
這跟你醫師有什麼關係 ?

行政院再修正版 已經解除了藥師只限一處的問題,
也解除了雙重醫事人員身份執業問題,
有條件式的支援,
那你到底哪理出了問題啊 ?

你們是看不懂行政院再修正版嗎?
都已經說明得清清楚楚還不懂嗎?

or 和 and 分不清楚嗎 ?

英文或國文有問題?
英文和國文有問題?
行政院 再修正版
第十一條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緊急情況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一、 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之調劑業務。
二、 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之調劑業務。
三、 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 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五、於醫療機構及藥局執行調劑業務。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需要。

前項但書執行調劑業務之條件、時段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還有一直重複問一樣的問題很盧耶
不是都早就說明了還繼續問和懷疑?

我支持行政院再修正版條件式支援 !
我從來沒有說支援藥師比較差!
藥師和醫師的工作內容不一樣!
藥師像個戰士一直站著包藥,
醫師像個大爺一直坐著看診,

戰士和大爺的工作內容不一樣,
戰士站的時間越久,戰力越差,
大爺坐的時間越久,下班跑攤(ㄊㄨㄚ)

瞧不起藥師是事實!
是非公道自在人心!
第一 你沒有說支援藥師有礙用藥安全 聘請支援醫師的診所比較差?

嗯 需要我忙找出來給你看嘛?

第二 你嘛拜託 醫師看診 要問診 要理學檢查儀器檢查 要綜合判斷病情 要做處置要縫針要拆線 要開藥 要跟病人解釋 ....每一個環節都是挑戰 最重要的 要承擔漏看一個小細節被告一兩千萬的身心壓力!

請問藥師給錯藥有被告求償幾千萬的嘛?

你嘛拜託一下 健保給付醫師診療費昰藥師調劑費的十倍 藥師才是戰士 醫師好輕鬆?

哈哈 事實勝於雄辯 健保局的給付說明了 您說的不只昰相反的 還昰差很多的相反呢! (挖鼻孔)

對了 比藥師更精確的電腦發藥機 將來可能會讓藥師成為護士復健師醫師放射線師心理師理第一個被電腦機器取代的行業呢(鄰近的韓國就在發展這個) 年輕的藥師還是趕快擔心這個吧!不要跟醫師吵了 小心調劑權大半給機器拿去了...
最後由 image 於 週一 6月 16, 2014 12:00 a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李大白
註冊會員
註冊會員
文章: 94
註冊時間: 週五 8月 02, 2013 11:04 pm

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李大白 »

參與討論之民眾、法律專家與學者、醫藥專業團體及各黨立法委員都是笨蛋?

只有醫師都是神人 阿不就好棒棒!

http://www.mohw.gov.tw/cht/Ministry/DM2 ... c_no=45148

衛福部參酌釋憲文意旨,並且多次邀請不同領域的專家及代表討論後,研擬「藥師法第11條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於103年4月25日函請立法院審議。除本部提出之版本外,另有五個不同版本由多位立委提出,共六個版本一起審議,歷經大體討論、公聽會、逐條討論會議及朝野協商等,參與討論之民眾、法律專家與學者、醫藥專業團體及各黨立法委員,除皆就各版本表達意見外,特別重視修正後的條文需充分達到憲法對工作權的保障及合乎全民最大利益。
李大白
註冊會員
註冊會員
文章: 94
註冊時間: 週五 8月 02, 2013 11:04 pm

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李大白 »

偽裝律師 偽裝大法官 虎假虎威 一派胡言 以假亂真
image
榮譽院長級
榮譽院長級
文章: 59129
註冊時間: 週四 3月 26, 2009 8:10 pm
來自: 集合住宅

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image »

李大白 寫:參與討論之民眾、法律專家與學者、醫藥專業團體及各黨立法委員都是笨蛋?

只有醫師神人好棒棒!

http://www.mohw.gov.tw/cht/Ministry/DM2 ... c_no=45148

衛福部參酌釋憲文意旨,並且多次邀請不同領域的專家及代表討論後,研擬「藥師法第11條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於103年4月25日函請立法院審議。除本部提出之版本外,另有五個不同版本由多位立委提出,共六個版本一起審議,歷經大體討論、公聽會、逐條討論會議及朝野協商等,參與討論之民眾、法律專家與學者、醫藥專業團體及各黨立法委員,除皆就各版本表達意見外,特別重視修正後的條文需充分達到憲法對工作權的保障及合乎全民最大利益。
啊 法律系鄭教授的話您又不聽

至於立委 這些傢伙渾然不覺11條昰違憲 帶累人民辛苦打行政訴訟還敗訴 最後提釋憲才證實這是違憲的 立委力的法是錯的~~請不要寄望這些利益團體政客太多吧

嗯 好像沒有其他法律系教授敢贊同藥師公會的厚 學術研究人士跟政客 還是有差
image
榮譽院長級
榮譽院長級
文章: 59129
註冊時間: 週四 3月 26, 2009 8:10 pm
來自: 集合住宅

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image »

李大白 寫:偽裝律師 偽裝大法官 虎假虎威 一派胡言 以假亂真
啼笑皆非 湯大法官是我們冒充的?法律系鄭教授昰我們冒充的?

偽裝大法官(ps:律師幹嘛偽裝?) 虎假虎威 一派胡言 以假亂真昰哪方 很清楚
李大白
註冊會員
註冊會員
文章: 94
註冊時間: 週五 8月 02, 2013 11:04 pm

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李大白 »

李大白 寫:大概是被同一人洗腦 然後裝出高明樣 實已喪失去自我判斷的能力了吧?

不再重覆了,很煩!

空空空 寫:憲法規定 → 如果限制人民某項自由,可以「增進公共利益」(等四種情形),才可以限制
沒有嗎 ? 早就是這樣了懂嗎 ?

「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因為可以「增進公共利益」(等四種情形),所以限制

哪個醫事人員法的前面不是這樣 ?

難道所有醫事人員法都違憲了嗎?

但是怎樣 ?

仍然違憲!

所以才會去修改藥師法第十一條

違憲是因為 ?

未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

所以呢 ?

應該要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

所以呢 ?

行政院 再修正版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如下:

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緊急情況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一、 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之調劑業務。
二、 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之調劑業務。
三、 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 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五、於醫療機構及藥局執行調劑業務。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需要。

前項但書執行調劑業務之條件、時段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用心去體會:

釋字第 711 號 【藥師執業處所限制案】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 ... ?expno=711

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未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已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牴觸,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行政院 再修正版

第十一條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緊急情況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一、 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之調劑業務。
二、 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之調劑業務。
三、 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 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五、於醫療機構及藥局執行調劑業務。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需要。

前項但書執行調劑業務之條件、時段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李大白
註冊會員
註冊會員
文章: 94
註冊時間: 週五 8月 02, 2013 11:04 pm

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李大白 »

image 寫:
李大白 寫:偽裝律師 偽裝大法官 虎假虎威 一派胡言 以假亂真
啼笑皆非 湯大法官是我們冒充的?法律系鄭教授昰我們冒充的?

偽裝大法官(ps:律師幹嘛偽裝?) 虎假虎威 一派胡言 以假亂真昰哪方 很清楚
湯大法官有在這發言嗎?
法律系鄭教授有在這發言嗎?
你麻幫幫忙,
轉貼後自行延伸別人的言論,
不要害他們好嗎?

你不是說發言的施大是正牌律師 ?
你說謊不臉紅嗎 ?
他說他是半桶水 只修幾個學分.
看得出來大家都很崇拜這半桶水,
有無違憲是大法官來講,整串討論一堆醫師偽裝大法官說違憲!違憲!
不靠自己的腦袋,只聽取別人說法,造就一派胡言!
如果這不是虎假虎威 那什麼才是虎假虎威 ?
如果這不是以假亂真 那什麼才是以假亂真 ?
image
榮譽院長級
榮譽院長級
文章: 59129
註冊時間: 週四 3月 26, 2009 8:10 pm
來自: 集合住宅

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image »

李大白 寫:
image 寫:
李大白 寫:偽裝律師 偽裝大法官 虎假虎威 一派胡言 以假亂真
啼笑皆非 湯大法官是我們冒充的?法律系鄭教授昰我們冒充的?

偽裝大法官(ps:律師幹嘛偽裝?) 虎假虎威 一派胡言 以假亂真昰哪方 很清楚
湯大法官有在這發言嗎?
法律系鄭教授有在這發言嗎?
你麻幫幫忙,
轉貼後自行延伸別人的言論,
不要害他們好嗎?

你不是說發言的施大是正牌律師 ?
你說謊不臉紅嗎 ?
他說他是半桶水 只修幾個學分.
看得出來大家都很崇拜這半桶水,
有無違憲是大法官來講,整串討論一堆醫師偽裝大法官說違憲!違憲!
不靠自己的腦袋,只聽取別人說法,造就一派胡言!
如果這不是虎假虎威 那什麼才是虎假虎威 ?
如果這不是以假亂真 那什麼才是以假亂真 ?
啊 那施大的部分 您可以略去不看(奇怪 大仁藥專的人講的您倒是要人看...?)

至於延伸?我們何必延伸? (爽) 大法官跟鄭教授講得比我們更斬釘截鐵

大法官說:用藥安全跟支援無關(我們還多是說關聯太小咧)
鄭教授說的更麻辣了(比我們麻辣一百倍 昰他延伸我們的吧! (爽) )
鄭逸哲教授的公開聲明

「衛福部藥師法修法草案,根本是鬼撞牆!」

筆者應立法委員之邀,以法律學者及病人雙重身分,參加立法院5/22藥師法第11條修法公聽會,與會學者還包括了參加開國以來僅開過8次憲法法庭言詞辯論鑑定人陽明大學衛生福利研究所 黃文鴻藥學教授。

黃文鴻教授以藥師的專業立場,主張原則開放支援,在有害於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形下,才可限制支援。藥界所謂藥師租牌問題,是主管機關的管理問題,不是法律問題。

筆者主張:(一)基於本身就是病人的立場,在全國健保每天有100萬就醫人次,其中超過80萬人是屬於急、亞急性病情況下。當病人看完病後,碰到藥師生病、請假,法律竟然不准醫院、診所及時的請藥師支援來服務病人,反而要病人無助地拿著處方箋四處找合格藥局配藥,簡直無理且殘忍。衛福部此次所提修正草案,不想辦法處理急、亞急性病人可能面對的拿藥問題,僅處理1%的特殊狀況問題,其態度實在令人匪夷所思。(二)基於法律理由,大法官釋字711認定:<<非有必要,不得限制藥師僅得於一處執行藥師法第15條所列之八項業務>>。換言之,要修法限制藥師支援,也是衛福部要說明限制藥師業務的理由,如果說不清,就不可以限制,就必須開放。但這次衛福部提出修法草案的內容,根本與之無關,而是莫名其妙弄出了原來藥師業務所無的新五項,然後說:要不要就這新五項開放藥師支援,實在是牛頭不對馬嘴。

簡單說,這次衛福部所提的藥師法第11條的修正草案根本無關大法官釋字第711號解釋,而是實質在新增藥師法第11條之1的增修草案!

如果衛福部和各界再搞不清狀況,無論現在第11條草案的內容最後如何通過,就是本來違憲的部分根本沒修,到了七月三十一日,原條文就自動失效,將來藥師就第15條所列之八項業務,其執行不再以一處為限,毫無限制!

啊 ~~又一位教授 看到沒 你們自己的教授:

黃文鴻教授以藥師的專業立場,主張原則開放支援,在有害於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形下,才可限制支援。藥界所謂藥師租牌問題,是主管機關的管理問題,不是法律問題。

以藥師的專業立場... 對不起 請問一下 您的專業見解有比大學教授強嘛?
最後由 image 於 週一 6月 16, 2014 9:24 a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image
榮譽院長級
榮譽院長級
文章: 59129
註冊時間: 週四 3月 26, 2009 8:10 pm
來自: 集合住宅

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image »

其實不用辯了 醫學院的教授都站在藥師公會的反面了 藥師公會是要說服誰啊?

錯誤在哪裡?鄭教授 黃教授 都明確指出 原則開放支援,在有害於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形下,才可限制支援。

這跟原則不開放支援,在緊急或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形下,才可支援。

根本是相反的兩碼子事 不要以為兩個都有公共利益,都有支援 就差不多啊 是天差地遠
最後由 image 於 週一 6月 16, 2014 10:55 a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gary
院長級
院長級
文章: 17286
註冊時間: 週日 11月 04, 2007 5:19 pm

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gary »

i姐的思路清晰 口才佳 真讚 (GOODJOB)
頭像
hjh
院長級
院長級
文章: 28953
註冊時間: 週二 8月 05, 2008 11:39 am
來自: Taiwan Formosa
表達感謝: 3 次
擁有感謝: 21 次

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hjh »

李大白 寫:謝謝各位指教 :
幾分證據說幾分話,
不需要虎假虎威,
違不違憲不是我們認定的,
以下都是可能的草案的版本,
藥師法第11條草案修正條文各版本對照表
http://goo.gl/uIMK67
李大白 寫:鄭教授所言草案是否違憲非絕對他說了算,
再則,鄭教授所言應是指行政院修正草案第一版
李大白 寫:違憲是大法官決定 不是你決定的
以下的版本除了現行條文 ,"都沒有禁止支援 ",去弄懂再說吧 !
http://goo.gl/uIMK67
上面三段講了半天,其實意思就是大家說的都不算,只有您說的才算嘛
果然人如其名


***
李大白 寫:我個人認為支援若是可以常態長期的話:
診所將會一家接著一家開,先不管醫療品質或用藥安全,健保資源恐有被掏空之虞,
藥師人力的充份利用,勢比增加健保財務的支出,為何?
不懂裝懂真的很嚴重耶... 健保是總額... 掏您大頭啦
而且您這文句意思不就是故意想讓藥師人力不獲充分利用
那還敢說什麼民眾用藥權益那堆騙自己的x話!?
頭像
truelovecoco
院長級
院長級
文章: 20825
註冊時間: 週六 6月 24, 2006 1:03 pm

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truelovecoco »

帥唷
I姨一人獨幹後半場 (GOODJOB)
頭像
hjh
院長級
院長級
文章: 28953
註冊時間: 週二 8月 05, 2008 11:39 am
來自: Taiwan Formosa
表達感謝: 3 次
擁有感謝: 21 次

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hjh »

李大白 寫:一樣的論調,煩不煩阿你?
有無違憲大法官會說,不需要你去操勞!
我看您更操勞......... (樂奔)


李大白 寫:參與討論之民眾、法律專家與學者、醫藥專業團體及各黨立法委員都是笨蛋?
只有醫師都是神人 阿不就好棒棒!
您說的對..... 您才是神人........... (樂奔)


李大白 寫:湯大法官有在這發言嗎?
法律系鄭教授有在這發言嗎?
你麻幫幫忙,
轉貼後自行延伸別人的言論,
不要害他們好嗎?
你不是說發言的施大是正牌律師 ?
你說謊不臉紅嗎 ?
他說他是半桶水 只修幾個學分.
看得出來大家都很崇拜這半桶水,
有無違憲是大法官來講,整串討論一堆醫師偽裝大法官說違憲!違憲!
不靠自己的腦袋,只聽取別人說法,造就一派胡言!
如果這不是虎假虎威 那什麼才是虎假虎威 ?
如果這不是以假亂真 那什麼才是以假亂真 ?
那您是? 大法官? 律師? 教授? 大白吃的大便當很好吃? (樂奔) (樂奔)



不愧是以假亂真之神人... 有嘴說別人... 請考慮撥點時間出來看看自己...
論理就論理.... 不要一直跳針講五四三
好啦..... 您說的已經很清楚了... 反正就是那一套啦.... 朕知道了.... 喳吧
李大白
註冊會員
註冊會員
文章: 94
註冊時間: 週五 8月 02, 2013 11:04 pm

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李大白 »

我所認同的是:

藥師可以條件式支援,可以支援但非常態長期,即行政院再修訂版本;

版上各位爭論在於為何不能常態長期支援 ?

講簡單一點:

如果藥師可以常態又長期支援,那和藥師可以多數執業有什麼差別呢 ?

那麼藥師法第11條就直接訂:

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不限。

直接就結束了,還出那麼多版本要幹什麼呢 ?




如果藥師可以常態又長期支援,這些版本不就是在脫褲子放屁嗎 ?

這些沒有違憲,但是在脫褲子放屁,
為了免於違憲,所以要脫褲子放屁,
醫師全聯會
建議條文
第十一條 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蘇清泉
立委版
第十一條 藥師執業登記以一處為限。但醫事(療)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服務,經事先報准者,得於執業登記以外之處所執業。


田秋堇立委版
第十一條 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為什麼要限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 ?

因為

「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因為可以「增進公共利益」,所以限制。

其他醫事人員的法條一開端也都是如此;

然而若是只有這樣,恐怕仍然不足且違憲:

所以才會去修改藥師法第十一條

違憲是因為 ?

未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

所以呢 ?

應該要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

所以呢 ?

行政院 再修正版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如下:

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緊急情況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一、 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之調劑業務。
二、 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之調劑業務。
三、 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 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五、於醫療機構及藥局執行調劑業務。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需要。

前項但書執行調劑業務之條件、時段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 再修正版

第十一條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緊急情況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一、 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之調劑業務。
二、 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之調劑業務。
三、 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 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五、於醫療機構及藥局執行調劑業務。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需要。

前項但書執行調劑業務之條件、時段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用心去體會:

釋字第 711 號 【藥師執業處所限制案】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 ... ?expno=711

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未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已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牴觸,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image
榮譽院長級
榮譽院長級
文章: 59129
註冊時間: 週四 3月 26, 2009 8:10 pm
來自: 集合住宅

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image »

可不可以不要把被駁倒的話再繼續po N次?

違憲就是違憲 po N次也還是違憲

人家醫師護士限於一處執業之所以沒有違憲 是因為同一條後面緊跟著非限於公益或緊急醫療的事先報備支援許可敘述 可藥師同一條卻獨漏最要緊的下半段 所以要接回去 而且也不是接一支牙籤就權充義肢的 (爽)

如果醫師護士支援也加上限於公益,緊急這五或六大項 除卻非為公益定期固定支援的可能 一樣違憲!

旁的不說 醫師限於緊急或公益才可固定報備支援 那衛福部苦心蓋的自經醫院馬上gg了 (嘆息) ~ (爽)

天啊 真的很難教.... (嘆息)

還有 怎麼還是不回答

簡單的問你 依你喜歡的條文 一至六條 哪幾位辛苦提起釋憲終於成功,想每周固定支援一天賺錢的藥師會不會還是要被罰? 人家釋憲是釋好玩的嗎? (挖鼻孔)

(還有 自己的教授都打臉了 依專業觀點 應該原則開放定期支援 僅在不符公益時才限制 你們老是把他反過來 每條得符合公益或緊急~希望他不會氣的想把學生們抓回去重修才好 (爽) )
最後由 image 於 週一 6月 16, 2014 3:58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李大白
註冊會員
註冊會員
文章: 94
註冊時間: 週五 8月 02, 2013 11:04 pm

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李大白 »

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未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已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牴觸,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image
榮譽院長級
榮譽院長級
文章: 59129
註冊時間: 週四 3月 26, 2009 8:10 pm
來自: 集合住宅

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image »

李大白 寫: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未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已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牴觸,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請問該條立法目的是什麼?製造不合理的違憲障礙 好阻止人力資源的有效利用 以利藥師哄抬薪資嘛?

不是啊 最主要的是為了用藥安全嘛!

而這個 人家大法官 醫學院教授 法學院教授...都告訴你們了 開放定期支援跟用藥安全無關 跟租牌也無關 依藥師專業考量 應該要原則開放支援
image
榮譽院長級
榮譽院長級
文章: 59129
註冊時間: 週四 3月 26, 2009 8:10 pm
來自: 集合住宅

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image »

還有 再po依次
怎麼還是不回答

簡單的問你 依你們喜歡的條文 一至六條 哪幾位辛苦提起釋憲終於成功,想每周固定支援一天賺錢的藥師會不會還是要被罰? 人家釋憲是釋好玩的嗎?
李大白
註冊會員
註冊會員
文章: 94
註冊時間: 週五 8月 02, 2013 11:04 pm

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李大白 »

image 寫:還有 再po依次
怎麼還是不回答

簡單的問你 依你們喜歡的條文 一至六條 哪幾位辛苦提起釋憲終於成功,想每周固定支援一天賺錢的藥師會不會還是要被罰? 人家釋憲是釋好玩的嗎?
請搞清楚來龍去脈:

誰告訴你只要釋憲就能如你所願 ?

已成功釋憲不代表從此以後全部都合法 !

而是要等 藥師法第11條修正草案 修法通過後
(必須在103年7月31日前立法院三讀通過)

讓藥師法第11條合憲之後再來裁決!

如果在103年7月31日前無法修正成為合憲的藥師法第11條,

那麼藥師法第11條就宣告失效 !

所以為避免法律效力期限屆滿後,致藥師的執業無所適從,因此擬具「藥師法」第11條修正草案。

女藥師楊岫娟、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等人,認為《藥師法》第十一條限制藥師只能在一處執業規定違憲,聲請釋憲。大法官昨作出釋字第七一一號解釋,宣告該法條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保障工作權規定,一年後失效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 ... 5%E6%86%B2

那麼,接下來我們僅能從新聞事件中來看看這些藥師各有哪些不同之處 ?


新聞看清楚了:

看完之後,最下方我會解釋說明:
藥師法條違憲 修法仁智互見

【中央社╱台北22日電】
2014.05.22 01:48 pm

藥師法第11條「一處執業」條文違憲必須修法,醫藥界各執己見,當初提出釋憲的藥師今天說,條文使得藥師急事無法找人支援,害她不孝。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舉辦藥師法第11條修正案的公聽會,藥師楊岫涓在書面稿中指出,她釋憲原因是「爭取有事被支援」,因為在她執業的地方,週日只有她的藥局開門服務假日診所病患,某天週日她撐到晚上才去見祖父,見不到祖父最後一面,至於小孩生急病時,她也不能馬上放下工作。

楊岫涓舉出其他案例,一人藥房的開業藥師生病,無法請別家藥師支援,只能抱病撐下去。另一位提出釋憲的藥師蔡美秀也在書面稿中表示,她與兒子都在她開設的藥房執業藥師登記,為何兒子不能支援多處多賺錢。

前衛生署食物藥物管理局長康照洲在公聽會中表示,藥師的工作不只是調劑,還有管理藥局及藥品,要考慮到執業場所的數目。

立法院正在審理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醫師公會、藥師公會、多名立委的藥師法第11條修正草案版本,有條件開放藥師多處執業,

其中,衛福部版本允許藥師在義診或巡迴醫療、配合藥癮或傳染病防治、社區藥事照護、矯正機構內、在偏遠地區等情況下,可多處調劑或報備支援執業。

醫師公會則認為,醫師可在醫療機構之間支援,藥師法也應「病人不動,藥師動」修法讓藥師得在醫療機構間互相支援、或事先報備核准。藥師公會則希望公益、公共衛生原則下,有限度開放藥師多處執業,以免受雇藥師被醫師老闆壓榨勞力。

【2014/05/22 中央社】

如果依照行政院再修訂版本來說,如果真得通過的話:

1.楊岫涓藥師因"有事"所以可以報備被支援,所以不違反藥師法第11條行政院再修訂版本!

有事: 去見祖父,怕見不到祖父最後一面 ; 小孩生急病時 等....

2.蔡美秀藥師因"想多賺錢",她與兒子都在她開設的藥房執業藥師登記,兒子可以報備去支援有需要的院所賺錢! 前題是當其他院所的藥師"有事"的時候 !
行政院 再修正版

第十一條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緊急情況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一、 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之調劑業務。
二、 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之調劑業務。
三、 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 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五、於醫療機構及藥局執行調劑業務。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需要。

前項但書執行調劑業務之條件、時段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如果依照行政院第一版,即藥師全聯會目前堅持的版本,恐怕無法解決以上問題.

鄭教授是在批評行政院第一版:

行政院版
第十一條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一、 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
二、 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
三、 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 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或緊急照護需要。
image
榮譽院長級
榮譽院長級
文章: 59129
註冊時間: 週四 3月 26, 2009 8:10 pm
來自: 集合住宅

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image »

李大白 寫:
image 寫:還有 再po依次
怎麼還是不回答

簡單的問你 依你們喜歡的條文 一至六條 哪幾位辛苦提起釋憲終於成功,想每周固定支援一天賺錢的藥師會不會還是要被罰? 人家釋憲是釋好玩的嗎?
請搞清楚來龍去脈:

誰告訴你只要釋憲就能如你所願 ?

已成功釋憲不代表從此以後全部都合法 !

而是要等 藥師法第11條修正草案 修法通過後
(必須在103年7月31日前立法院三讀通過)

讓藥師法第11條合憲之後再來裁決!

如果在103年7月31日前無法修正成為合憲的藥師法第11條,

那麼藥師法第11條就宣告失效 !

所以為避免法律效力期限屆滿後,致藥師的執業無所適從,因此擬具「藥師法」第11條修正草案。

女藥師楊岫娟、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等人,認為《藥師法》第十一條限制藥師只能在一處執業規定違憲,聲請釋憲。大法官昨作出釋字第七一一號解釋,宣告該法條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保障工作權規定,一年後失效。

啼笑皆非 啊你自己都貼了:"宣告該法條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保障工作權規定,"了 怎麼法改了一樣沒有工作權?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 ... 5%E6%86%B2

那麼,接下來我們僅能從新聞事件中來看看這些藥師各有哪些不同之處 ?


新聞看清楚了:

看完之後,最下方我會解釋說明:
藥師法條違憲 修法仁智互見

【中央社╱台北22日電】
2014.05.22 01:48 pm

藥師法第11條「一處執業」條文違憲必須修法,醫藥界各執己見,當初提出釋憲的藥師今天說,條文使得藥師急事無法找人支援,害她不孝。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舉辦藥師法第11條修正案的公聽會,藥師楊岫涓在書面稿中指出,她釋憲原因是「爭取有事被支援」,因為在她執業的地方,週日只有她的藥局開門服務假日診所病患,某天週日她撐到晚上才去見祖父,見不到祖父最後一面,至於小孩生急病時,她也不能馬上放下工作。

楊岫涓舉出其他案例,一人藥房的開業藥師生病,無法請別家藥師支援,只能抱病撐下去。另一位提出釋憲的藥師蔡美秀也在書面稿中表示,她與兒子都在她開設的藥房執業藥師登記,為何兒子不能支援多處多賺錢。

前衛生署食物藥物管理局長康照洲在公聽會中表示,藥師的工作不只是調劑,還有管理藥局及藥品,要考慮到執業場所的數目。

立法院正在審理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醫師公會、藥師公會、多名立委的藥師法第11條修正草案版本,有條件開放藥師多處執業,

其中,衛福部版本允許藥師在義診或巡迴醫療、配合藥癮或傳染病防治、社區藥事照護、矯正機構內、在偏遠地區等情況下,可多處調劑或報備支援執業。

醫師公會則認為,醫師可在醫療機構之間支援,藥師法也應「病人不動,藥師動」修法讓藥師得在醫療機構間互相支援、或事先報備核准。藥師公會則希望公益、公共衛生原則下,有限度開放藥師多處執業,以免受雇藥師被醫師老闆壓榨勞力。

【2014/05/22 中央社】

如果依照行政院再修訂版本來說,如果真得通過的話:

1.楊岫涓藥師因"有事"所以可以報備被支援,所以不違反藥師法第11條行政院再修訂版本!

有事: 去見祖父,怕見不到祖父最後一面 ; 小孩生急病時 等....

2.蔡美秀藥師因"想多賺錢",她與兒子都在她開設的藥房執業藥師登記,兒子可以報備去支援有需要的院所賺錢! 前題是當其他院所的藥師"有事"的時候 !
行政院 再修正版

第十一條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緊急情況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一、 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之調劑業務。
二、 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之調劑業務。
三、 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 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五、於醫療機構及藥局執行調劑業務。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需要。

前項但書執行調劑業務之條件、時段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如果依照行政院第一版,即藥師全聯會目前堅持的版本,恐怕無法解決以上問題.

(咦) 你在說什麼? " 是依行政院再修正版第五條還第六條?第六條要符合公益或醫療緊急情況 探視生病親人是屬於私人情況 ~不符第六條公益要求

然後你又冒出一個"有事"(你有事嗎?)~~請問你 "有事"是在一至六的哪條?什麼叫"有事" 藥師一周三晚得陪小孩,長達數年 符不符合"有事"定義?

就照其他醫事人員 還想兼差藥師工作權就好了 開放報備支援(要事先報備跟核准已經很嚴了) 請立委不要搞什麼笑死人的條文了 立法保障工作權還有區分動機的嘛 想賺錢的工作權不保障~~ 這種像國小生寫的條文 拿出去不會貽笑國際嗎? (爽)


鄭教授是在批評行政院第一版:

行政院版
第十一條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一、 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
二、 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
三、 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 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或緊急照護需要。
最後由 image 於 週一 6月 16, 2014 9:26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李大白
註冊會員
註冊會員
文章: 94
註冊時間: 週五 8月 02, 2013 11:04 pm

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李大白 »

image 寫:
李大白 寫: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未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已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牴觸,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請問該條立法目的是什麼?製造不合理的違憲障礙 好阻止人力資源的有效利用 以利藥師哄抬薪資嘛?

不是啊 最主要的是為了用藥安全嘛!

而這個 人家大法官 醫學院教授 法學院教授...都告訴你們了 開放定期支援跟用藥安全無關 跟租牌也無關 依藥師專業考量 應該要原則開放支援

我想了很久 終於可以清楚明白的告訴你了:


醫學院教授 法學院教授 全都錯了,開放定期支援跟用藥安全無關也錯了

如果支援是可以開放定期,那便失去支援的真正意義了,

這我想了很久,可以理直氣壯的告訴這些教授:

首先,
修法後我贊成藥師可以到別的院所支援沒問題,
這也是藥師的工作權,
我們不是在限制藥師的工作權或限制藥師支援這件事,


而是在限制醫師自主創造出的需求,
不能因為院所"成本因素",
報備說要藥師來每天支援2個小時,
這是錯誤的支援需求邏輯,

何解 ?

原本想報備支援的藥師,
無論是基於公益或緊急需求或想要賺錢都無可厚非,
這都是他的工作權,
假設單從賺錢這事來說,
醫師因成本考量問題自主創造出的支援需求,
如果所有報備支援的藥師,
都去長期支援醫師因成本考量問題自主創造出的支援需求,
那會有什麼後果?

人力充份或過度的運用會怎樣 ?
我不去說精神體力這老掉牙的事,

我想說的是:

去認真想想支援的目的是什麼 ?

所有可以報備支援的藥師都已經被院所醫師長期充份運用在線上了,
因為藥師再也挪不出時間了,
真正當有院所的藥師需要 開刀 住院 婚喪事假等,
誰要來支援藥師?
民眾要去哪拿藥 ?
當國家公益或國家緊急需求時,
會有怎樣的後果 ?

支援制度形同虛設,

這和用藥安全無關 ?
和國家安全也無關 ?

我們沒有限制藥師的工作權,
也沒有限制藥師去支援,
而是主管機關去限制控管"支援"的需求,
去認真想想支援的目的是什麼 ?
為了自己還是別人
還是要符合公共利益 ?
最後由 李大白 於 週一 6月 16, 2014 9:14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頭像
空空空
副院長級
副院長級
文章: 15896
註冊時間: 週五 12月 08, 2006 10:26 am
表達感謝: 4 次
擁有感謝: 10 次

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空空空 »

說真的
我愈來愈喜歡李大白先生了
希望藥界高層多幾位這種人
頭像
hjh
院長級
院長級
文章: 28953
註冊時間: 週二 8月 05, 2008 11:39 am
來自: Taiwan Formosa
表達感謝: 3 次
擁有感謝: 21 次

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hjh »

李大白 寫:我所認同的是:
藥師可以條件式支援,可以支援但非常態長期,即行政院再修訂版本;
這您已經講N次了... 感謝您無私的理念分享... 祝福您身體健康,尤其是腦部
不過... 幸好.... 您乍看不是大法官 立委 律師 教授 之類的
尊重您的言論自由啦
您所認同的是什麼...... 甘我們什麼精闢的事???

李大白 寫:版上各位爭論在於為何不能常態長期支援 ?
講簡單一點:
如果藥師可以常態又長期支援,那和藥師可以多數執業有什麼差別呢 ?
那麼藥師法第11條就直接訂:
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不限。
大大真的不懂裝懂非常嚴重耶.... 還要大家重頭教起耶
問題是教了半天還聽不懂,持續跳針顯示自己有更多的不懂,
所以大家只好繼續教,越教越發現教不完,真的很累....

請去看看其他十種醫事人員法好不好?
護理師 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 語言治療師 呼吸治療師 放射師 營養師 ..... 請去看一下
不要都不看,就過來問這些蠢到不行的問題
有什麼差別呢?
廢話!
您這種修法就變成可以執登多處..... 造成管理困難啊!
這種問題也要問? 天啊
本來這條就只是限制執登,不是要限制工作權的,各醫事人員法都一樣,
有哪個醫事人員法長的像您所支持的什麼院版第二版這樣?
不要再為了私利而跳針問一些蠢問題了好嗎
很替您擔心耶


李大白 寫:直接就結束了,還出那麼多版本要幹什麼呢 ?
立院本來就是一個各方角力的場所
哪個法不是多版本去修訂出來的?
這也要問嗎? 哇......... 真不愧是神人耶



李大白 寫:如果藥師可以常態又長期支援,這些版本不就是在脫褲子放屁嗎 ?
怎麼會這麼多醫事人員法一起脫xx放x呢?
到底是所有歷屆立委有問題
還是恰巧只有大大您有點怪怪的呢?
嗯...... 值得深思....


李大白 寫:用心去體會:

釋字第 711 號 【藥師執業處所限制案】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 ... ?expno=711

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未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已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牴觸,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或於」是「舉例」的意思
不是「限制只有」的意思
請用心去體會好嗎

啊..... 我知道您要說什麼了.......
因為我不是大法官.... 所以我說的都是胡亂曲解.... 您說的才對.....
對吧?
.............................. (樂奔)
image
榮譽院長級
榮譽院長級
文章: 59129
註冊時間: 週四 3月 26, 2009 8:10 pm
來自: 集合住宅

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image »

李大白 寫:
image 寫:
李大白 寫: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未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已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牴觸,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請問該條立法目的是什麼?製造不合理的違憲障礙 好阻止人力資源的有效利用 以利藥師哄抬薪資嘛?

不是啊 最主要的是為了用藥安全嘛!

而這個 人家大法官 醫學院教授 法學院教授...都告訴你們了 開放定期支援跟用藥安全無關 跟租牌也無關 依藥師專業考量 應該要原則開放支援

我想了很久 終於可以清楚明白的告訴你了:


醫學院教授 法學院教授 全都錯了,開放定期支援跟用藥安全無關也錯了

啊就你對 醫學院教授 法學院教授 連馬首是瞻的美國FDA都錯了 全都錯了 (爽) (爽)

如果支援是可以開放定期,那便失去支援的真正意義了,

這我想了很久,可以理直氣壯的告訴這些教授:

首先,
修法後我贊成藥師可以到別的院所支援沒問題,
這也是藥師的工作權,
我們不是在限制藥師的工作權或限制藥師支援這件事,


而是在限制醫師自主創造出的需求,
不能因為院所"成本因素",
報備說要藥師來每天支援2個小時,
這是錯誤的支援需求邏輯,

你嘛拜託一下 一天八小時請一個人 要是剛好有三天工作時間比較長有十小時 又不想讓原來的人過勞 當然不是為了某周六小時多聘請一個正職員工 所有老闆都會請一位可以每周固定兼職六小時的兼職員工

這不叫"老闆自主創造出的需求" 好嗎? (挖鼻孔)

何解 ?

所以不用解了 指控就是錯的 打回票 以下不用看了 (爽)

原本想報備支援的藥師,
無論是基於公益或緊急需求或想要賺錢都無可厚非,
這都是他的工作權,
假設單從賺錢這事來說,
醫師因成本考量問題自主創造出的支援需求,
如果所有報備支援的藥師,
都去長期支援醫師因成本考量問題自主創造出的支援需求,
那會有什麼後果?

人力充份或過度的運用會怎樣 ?
我不去說精神體力這老掉牙的事,

我想說的是:

去認真想想支援的目的是什麼 ?

所有可以報備支援的藥師都已經被院所醫師長期充份運用在線上了,
因為藥師再也挪不出時間了,
真正當有院所的藥師需要 開刀 住院 婚喪事假等,
誰要來支援藥師?
民眾要去哪拿藥 ?
當國家公益或國家緊急需求時,
會有怎樣的後果 ?

支援制度形同虛設,

這和用藥安全無關 ?
和國家安全也無關 ?

我們沒有限制藥師的工作權,
也沒有限制藥師去支援,
而是主管機關去限制控管"支援"的需求,
去認真想想支援的目的是什麼 ?
為了自己還是別人
還是要符合公共利益 ?
李大白
註冊會員
註冊會員
文章: 94
註冊時間: 週五 8月 02, 2013 11:04 pm

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李大白 »

image 寫:
而這個 人家大法官 醫學院教授 法學院教授...都告訴你們了 開放定期支援跟用藥安全無關 跟租牌也無關 依藥師專業考量 應該要原則開放支援

我是引述您上面的說法.
你說 人家大法官 醫學院教授 法學院教授...都告訴你們了 開放定期支援跟用藥安全無關

出處在哪我沒去找,我已說明開放定期支援跟用藥安全有關,所以推翻.


image 寫:其實不用辯了 醫學院的教授都站在藥師公會的反面了 藥師公會是要說服誰啊?

錯誤在哪裡?鄭教授 黃教授 都明確指出 原則開放支援,在有害於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形下,才可限制支援。

這跟原則不開放支援,在緊急或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形下,才可支援。

根本是相反的兩碼子事 不要以為兩個都有公共利益,都有支援 就差不多啊 是天差地遠
我已說明回應了"原則開放支援,在有害於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形下,才可限制支援"。基於行政院再修正版本. 也可以說其實不是限制藥師去支援,是限制支援的需求.


有個重點:

如果支援需求無限制,受聘藥師就說我今日心情不高興,包藥一定會出錯,我要申請報備其他藥師支援我! 難道只有醫師提出的我要節省成本的支援需求才可以嗎 ?你診所包慘!

支援需求不在於藥師或醫師.而是主管機關的認定!

你嘛拜託一下 一天八小時請一個人 要是剛好有三天工作時間比較長有十小時 又不想讓原來的人過勞 當然不是為了某周六小時多聘請一個正職員工 所有老闆都會請一位可以每周固定兼職六小時的兼職員工
我不知如何去形容這叫什麼 ?
姑且說這是醫師為診所經營成本考量而產生的需求,
如果所有可以報備支援的藥師都已經被院所醫師長期充份運用在線上了,
因為藥師再也挪不出時間了,
真正當有院所的藥師需要 開刀 住院 婚喪事假等,
誰要來支援藥師?
民眾要去哪拿藥 ?
當國家公益或國家緊急需求時,
會有怎樣的後果 ?
image
榮譽院長級
榮譽院長級
文章: 59129
註冊時間: 週四 3月 26, 2009 8:10 pm
來自: 集合住宅

Re: 領藥免奔波 藥師應開放支援(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03/6/9 )

文章 image »

李大白 寫:
image 寫:
而這個 人家大法官 醫學院教授 法學院教授...都告訴你們了 開放定期支援跟用藥安全無關 跟租牌也無關 依藥師專業考量 應該要原則開放支援

我是引述您上面的說法.
你說 人家大法官 醫學院教授 法學院教授...都告訴你們了 開放定期支援跟用藥安全無關

出處在哪我沒去找,我已說明開放定期支援跟用藥安全有關,所以推翻.

鄭教授黃教授大法官的出處都找給你了 美國FDA對要師支援不設限 也是有憑有據的事實

你一個人說的話抵的過大教授,大法官跟美國FDA? (爽) 請問你是誰啊? (爽)而且說的理由也都被駁了 什麼藥師過勞(明明要符合勞基法) 什麼藥師換個環境 就愣在那裏 就會抓錯藥卻不用提出任何研究報告....看了簡直昏倒

image 寫:其實不用辯了 醫學院的教授都站在藥師公會的反面了 藥師公會是要說服誰啊?

錯誤在哪裡?鄭教授 黃教授 都明確指出 原則開放支援,在有害於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形下,才可限制支援。

這跟原則不開放支援,在緊急或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形下,才可支援。

根本是相反的兩碼子事 不要以為兩個都有公共利益,都有支援 就差不多啊 是天差地遠
我已說明回應了"原則開放支援,在有害於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形下,才可限制支援"。基於行政院再修正版本. 也可以說其實不是限制去支援,是限制支援的需求.

怎麼限制支援的需求?區分為"有事""沒事"? (爽)
然後 我問你如果有藥師長期周三周五下午要看小孩不能上 符不符合"有事" 也一直不回答 (偽可愛)

而且 這種"有事沒事"法條不會笑死人嘛?叫公務員怎麼行政?

你嘛拜託一下 一天八小時請一個人 要是剛好有三天工作時間比較長有十小時 又不想讓原來的人過勞 當然不是為了某周六小時多聘請一個正職員工 所有老闆都會請一位可以每周固定兼職六小時的兼職員工
我不知如何去形容這叫什麼 ?
姑且說這是醫師為診所經營成本考量而產生的需求,
如果所有可以報備支援的藥師都已經被院所醫師長期充份運用在線上了,
因為藥師再也挪不出時間了,
真正當有院所的藥師需要 開刀 住院 婚喪事假等,
誰要來支援藥師?
民眾要去哪拿藥 ?
當國家公益或國家緊急需求時,
會有怎樣的後果 ?

馬上被打臉~~ 那當國家公益或國家緊急需求時沒有醫師 豈不更慘 怎麼可以放醫師支援?這是醫院診所為經營成本考量而產生的需求

還有 當國家公益或國家緊急需求時 可以由醫師緊急調劑啦 可是 沒醫師時 藥師可不能幫忙兼醫師緊急開刀或看診ㄟ!
趕快先禁止醫師支援吧 您說的"杞人憂天" (挖鼻孔) 在醫師身上也都成立

不知這個討論串有沒有法律系學生來看 應該會~笑掉大牙吧?~ (爽)
回覆文章

回到「★媒體報導VS醫界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