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還是沒回答我:簡單的問你 依藥師公會現行的條文 哪幾位辛苦提起釋憲終於成功,想每周固定支援一天賺錢的藥師會不會還是要被罰?李大白 寫:奇怪 堂堂法律系教授說的不算 不然你說的算 大仁藥專畢業的李蜀平說了算嘛?auricle 寫: 發表於 : 週二 5月 27, 2014 4:38 pm 22
鄭教授 :
本次藥師法第11條修法,根本是鬼撞牆!
釋字711是說:非有必要,不得限制藥師僅得於一處執行第15條所列之八項業務。換言之,要修也是衛福部要說明限制的理由,如果說不清,就不可以限制,就必須開放。
但這次草案的內容,根本與之無關,而是莫名其妙弄出了原來第15條所無的新五項,然後說要不要就這新五項開放藥師支援,實在是牛頭不對馬嘴。
簡單講,這次的草案根本無關釋字711,而是實質在搞第11條之1增修草案!
如果衛福部和各界再搞不清狀況,無論現在第11條草案的內容最終如何通過,就是本來違憲的部分根本沒修,到了七月三十一日,原條文就自動失效,將來藥師就第15條所列之八項業務,其執行不再以一處為限,毫無限制!
鄭教授所言草案是否違憲非絕對他說了算,
再則,鄭教授所言應是指行政院修正草案第一版
目前任何版本都沒有作"絕對限制支援診所"的說法:
你嘛看清楚:"但這次草案的內容,根本與之無關,而是莫名其妙弄出了原來第15條所無的新五項,然後說要不要就這新五項開放藥師支援,實在是牛頭不對馬嘴。"
這五項開放還是一句話:牛頭不對馬嘴 完全沒有解決違憲的癥結所在 什麼絕對不絕對?
這種說法 就好像老闆不給加班費被告違法 於是老闆說:好吧 我會更正 以後每個月初一跟十五加班會給加班費 其他照舊不給....這樣我就沒有"絕對"不給加班費 就合法了啊!
不要自己打臉了 (爽)
行政院修正草案第一版
(雖無特別強調診所,但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公益或緊急照護需要仍可支援診所)
行政院版
第十一條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一、 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
二、 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
三、 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 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或緊急照護需要。
目前已經有行政院 再修正版
(有把將平時的醫療機構及藥局(包括診所)納入考量,但並非無限制無條件的支援:執行調劑業務之條件、時段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
再修正版
第十一條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緊急情況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一、 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之調劑業務。
二、 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之調劑業務。
三、 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 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五、於醫療機構及藥局執行調劑業務。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需要。
前項但書執行調劑業務之條件、時段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人家釋憲是釋好玩的嗎?
(挖鼻孔)
只能緊急跟公益 仍舊限制了所有藥師正常兼差的合情合理權力 就是違憲
仍舊會有荒唐的 不牽涉緊急也無關公益的:"某藥師小孩要考高中 她希望少賺點錢 但多兩三個晚上陪小孩
剛好 隔壁生意比較好的診所的第二位藥師 一天平均上不到四小時 調40個藥 他需要錢繳新購小套房的房貸 也很樂意過來每兩天固定支援三小時(還只要調10幾個藥 不累) 一個月多一兩萬 就可以繳一半房貸.."
這種你情我願,不侵犯勞基法,不過勞 對兩位藥師,醫師,甚至病人都是好的固定支援 正常國家怎會荒唐的用法律明文絕對禁止?好荒唐! 台灣是北韓還是還在戒嚴嘛?
這不叫違憲侵害隔壁診所第二名藥師的工作權(所以他去釋憲了!) 什麼叫侵害人民工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