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l116 寫:小的一直搞不懂 為何小孩發燒 媽媽可以亂拿退燒藥給他們吃 是正常的 小弟發燒要自己拿藥吃必須先拿藥給藥師摸一下避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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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l116 寫:小的一直搞不懂 為何小孩發燒 媽媽可以亂拿退燒藥給他們吃 是正常的 小弟發燒要自己拿藥吃必須先拿藥給藥師摸一下避免違法
有空再開講wangmaymay 寫:cpl116 寫:小的一直搞不懂 為何小孩發燒 媽媽可以亂拿退燒藥給他們吃 是正常的 小弟發燒要自己拿藥吃必須先拿藥給藥師摸一下避免違法
處方箋釋出 才是強迫民眾奔波領藥cryfather 寫:處方箋未宣導釋出~~~強迫民眾奔波領藥
始作俑者就是醫院跟部分診所!!!
(挖鼻孔)
MONEY 寫:說實話:
民眾十個大概有十一個不知道我們在抗爭什麼,所以民眾能夠支持我們什麼呢 ?
新聞媒體記者十個大概有九個不知道我們在抗爭什麼,所以記者能夠寫些說些什麼呢?
個人建議常態來說:
採用藥師一處執業及醫藥分工單軌制之外,應可賦予更多的調劑彈性,即特殊狀況:
所謂的特殊狀況,
代表就算藥師可以支援但有條件且非常態,
代表就算醫師可以調劑但有條件且非常態,
特殊狀況:
藥師一處執業的特殊狀況:
藥師生病,生小孩,出國等(但不可能藥師一直生病一直生小孩一直出國,請求其他藥師的支援有時間限制)
醫藥分工單軌制的特殊狀況:
病人急症或行動不便不宜奔波拿藥,醫師可以親自調劑(因為單軌制,全面釋出處方,不再內聘藥師,也因此診所醫師在診內可以自行備藥,但不可能診所一直都是急症或行動不便的病人,醫師可以調劑但有狀況限制,且需衡量自身看診又要調劑的時間及安全性,應盡快在附近尋求可配合的藥局藥師)
以上包括牙醫診所牙醫師也是,遇到病人急症或行動不便不宜奔波拿藥的患者,應親自調劑給患者,但不可能診所一直都是急症或行動不便的病人,這樣才合情合法合理
對醫界釋出的善意:
診所醫師在診所內可以自行備藥自行調劑,醫師親自調劑限特殊狀況
(你也可以說單軌可允許部份的特殊狀況)
對藥界釋出的善意:
藥局藥師不用因生病分娩或出國而關門,請求其他藥師支援限特殊狀況
(你也可以說一處執業可允許部份的特殊狀況)
gary 寫:醫界主張藥師支援
比照醫師, 護理師, 放射師等專業人員
相同平等之支援條件
李大白 寫:認同可以支援,但不是常態性的支援,一位藥師生病,分娩或出國可提出需要其他的藥師支援申請,不是心情高興或只想多賺點外快就可以長期支援,更不是醫療院所為了節省成本而聘用長期的支援藥師,這樣醫藥雙方提出的問題都解決了,不需要硬碰硬,將帥無能,累死三軍,醫師公會浪費刊登廣告資金,藥師公會浪費藥師抗爭人力資金,全都是會員買單,難到不能理性相互退讓一步嗎 ?
想多賺點外快就可以長期支援 那是包括藥師的執業自由
或許可以規範加上支援時數仍必須符合勞基法(其實這個一樣有違憲之虞 但醫師可能可以接受 你只能祈禱權利受損的藥師不要提釋憲)
至於 管人家什麼動機想兼差 是否常態性兼差 這是百分百違憲的
gary 寫:醫界主張藥師支援
比照醫師, 護理師, 放射師等專業人員
相同平等之支援條件
護理人員支援報備
http://www.hp.ntpc.gov.tw/_file/1460/SG/33016/D.html
Q1:我執業登記在○○醫院,○○診所醫師臨時請我星期一晚上過來協助診所護理業務,我已經有辦執業登記,為何會違反規定?
A1:
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機構為之,如欲至另一機構執行護理業務應事先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備,取得核准文件,始得至另一機構執行護理業務。未經所在地主管機關事先核准擅至他處執行護理業務得處6千元至3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將有1個月至1年停業處分。
【護理人員法第12條、第33條】
不懂 ~您貼這個例子是做什麼呢? (咦) 護士醫師都得跟衛生機關報備核准才可支援 將來藥師也是....這點醫師百分百贊成啊
哪種醫事人員法限制常態性的支援?李大白 寫:認同可以支援,但不是常態性的支援,一位藥師生病,分娩或出國可提出需要其他的藥師支援申請,不是心情高興或只想多賺點外快就可以長期支援,更不是醫療院所為了節省成本而聘用長期的支援藥師,這樣醫藥雙方提出的問題都解決了,不需要硬碰硬,將帥無能,累死三軍,醫師公會浪費刊登廣告資金,藥師公會浪費藥師抗爭人力資金,全都是會員買單,難道你我還要繼續成為公會幹部的棋子?成就他們硬幹的豐功偉業 ? 不能理性相互退讓一步嗎 ? 公會幹部要功德無量就該相互讓步以取得會員及民眾最大的公共利益!
image 寫:李大白 寫:認同可以支援,但不是常態性的支援,一位藥師生病,分娩或出國可提出需要其他的藥師支援申請,不是心情高興或只想多賺點外快就可以長期支援,更不是醫療院所為了節省成本而聘用長期的支援藥師,這樣醫藥雙方提出的問題都解決了,不需要硬碰硬,將帥無能,累死三軍,醫師公會浪費刊登廣告資金,藥師公會浪費藥師抗爭人力資金,全都是會員買單,難到不能理性相互退讓一步嗎 ?
想多賺點外快就可以長期支援 那是包括藥師的執業自由
或許可以規範加上支援時數仍必須符合勞基法(其實這個一樣有違憲之虞 但醫師可能可以接受 你只能祈禱權利受損的藥師不要提釋憲)
至於 管人家什麼動機想兼差 是否常態性兼差 這是百分百違憲的
gary 寫:醫界主張藥師支援
比照醫師, 護理師, 放射師等專業人員
相同平等之支援條件
護理人員支援報備
http://www.hp.ntpc.gov.tw/_file/1460/SG/33016/D.html
Q1:我執業登記在○○醫院,○○診所醫師臨時請我星期一晚上過來協助診所護理業務,我已經有辦執業登記,為何會違反規定?
A1:
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機構為之,如欲至另一機構執行護理業務應事先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備,取得核准文件,始得至另一機構執行護理業務。未經所在地主管機關事先核准擅至他處執行護理業務得處6千元至3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將有1個月至1年停業處分。
【護理人員法第12條、第33條】
不懂 ~您貼這個例子是做什麼呢? (咦) 護士醫師都得跟衛生機關報備核准才可支援 將來藥師也是....這點醫師百分百贊成啊
診所醫師臨時請我星期一晚上過來協助診所護理業務,奇怪,醫師為何要為了自己的診所利益卻害了護士違法,真的很奇怪耶 ?
李大白 寫:顯然醉翁之意不在酒,
嘴巴講說一位藥師生病,分娩或出國需要其他的藥師支媛
支援的目的是為了藥師生病,分娩或出國等,讓民眾可以拿到藥,顧及民眾的用藥安全,而不是,您內心想的想要藥師長期支援,以便節省院所成本,增加院所的利潤,而犧牲掉基層藥師的薪資行情,並且罔顧民眾的醫療品質,如果要長期支援,何不直接當院所正職藥師呢 ? 正職藥師聘請不請嗎 ? 很奇怪的長期支援 ? 你當藥師是工讀生嗎 ?
正職藥師當然聘請 想不請也不行 支援又不是尚方寶劍 請自己去看一下醫事司的說明
很奇怪 長期或短期支援 只要符合工時規範 百分百是憲法保障的權利 應該說 藥師過去用這條違憲法條造成人力資源的超無效利用 抬高了應得的薪資
醫師護士長期支援,也會節省院所成本 不然一起廢止好了
如果1位藥師可到多處地方服務,可能造成藥師精神上的疲憊,影響執行專業業務的專注力,如何守護民眾的用藥安全?如果開放藥師可多處執業,更可能使醫療團體為節省成本租借藥師牌,如此的醫療品質民眾願意接受嗎?
第一 支援是要衡量自己體力 請勿勉強 第二 已經說了 如果藥師們都同意 那就把支援加入工時(別的行業有嗎?) 必須符合勞基法 那還過勞什麼呢?
釋憲的幾位藥師 有過勞嗎?
而且 在同一地執業 就不會過勞嗎?支援跟過勞是兩回事....更何況醫師沒有勞基法保障還是開放支援...
全世界包括美國的藥師都可以支援 全世界的藥師都過勞嗎?用藥安全都沒保障嗎?
台灣一個小支援還要政府機關事先核准 已經是最嚴的支援規範了
image 寫:李大白 寫:認同可以支援,但不是常態性的支援,一位藥師生病,分娩或出國可提出需要其他的藥師支援申請,不是心情高興或只想多賺點外快就可以長期支援,更不是醫療院所為了節省成本而聘用長期的支援藥師,這樣醫藥雙方提出的問題都解決了,不需要硬碰硬,將帥無能,累死三軍,醫師公會浪費刊登廣告資金,藥師公會浪費藥師抗爭人力資金,全都是會員買單,難到不能理性相互退讓一步嗎 ?
想多賺點外快就可以長期支援 那是包括藥師的執業自由
或許可以規範加上支援時數仍必須符合勞基法(其實這個一樣有違憲之虞 但醫師可能可以接受 你只能祈禱權利受損的藥師不要提釋憲)
至於 管人家什麼動機想兼差 是否常態性兼差 這是百分百違憲的
gary 寫:醫界主張藥師支援
比照醫師, 護理師, 放射師等專業人員
相同平等之支援條件
護理人員支援報備
http://www.hp.ntpc.gov.tw/_file/1460/SG/33016/D.html
Q1:我執業登記在○○醫院,○○診所醫師臨時請我星期一晚上過來協助診所護理業務,我已經有辦執業登記,為何會違反規定?
A1:
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機構為之,如欲至另一機構執行護理業務應事先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備,取得核准文件,始得至另一機構執行護理業務。未經所在地主管機關事先核准擅至他處執行護理業務得處6千元至3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將有1個月至1年停業處分。
【護理人員法第12條、第33條】
不懂 ~您貼這個例子是做什麼呢? (咦) 護士醫師都得跟衛生機關報備核准才可支援 將來藥師也是....這點醫師百分百贊成啊
李大白 寫:image 寫:李大白 寫:認同可以支援,但不是常態性的支援,一位藥師生病,分娩或出國可提出需要其他的藥師支援申請,不是心情高興或只想多賺點外快就可以長期支援,更不是醫療院所為了節省成本而聘用長期的支援藥師,這樣醫藥雙方提出的問題都解決了,不需要硬碰硬,將帥無能,累死三軍,醫師公會浪費刊登廣告資金,藥師公會浪費藥師抗爭人力資金,全都是會員買單,難到不能理性相互退讓一步嗎 ?
想多賺點外快就可以長期支援 那是包括藥師的執業自由
或許可以規範加上支援時數仍必須符合勞基法(其實這個一樣有違憲之虞 但醫師可能可以接受 你只能祈禱權利受損的藥師不要提釋憲)
至於 管人家什麼動機想兼差 是否常態性兼差 這是百分百違憲的
gary 寫:醫界主張藥師支援
比照醫師, 護理師, 放射師等專業人員
相同平等之支援條件
護理人員支援報備
http://www.hp.ntpc.gov.tw/_file/1460/SG/33016/D.html
Q1:我執業登記在○○醫院,○○診所醫師臨時請我星期一晚上過來協助診所護理業務,我已經有辦執業登記,為何會違反規定?
A1:
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機構為之,如欲至另一機構執行護理業務應事先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備,取得核准文件,始得至另一機構執行護理業務。未經所在地主管機關事先核准擅至他處執行護理業務得處6千元至3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將有1個月至1年停業處分。
【護理人員法第12條、第33條】
不懂 ~您貼這個例子是做什麼呢? (咦) 護士醫師都得跟衛生機關報備核准才可支援 將來藥師也是....這點醫師百分百贊成啊
診所醫師臨時請我星期一晚上過來協助診所護理業務,奇怪,醫師為何要為了自己的診所利益卻害了護士違法,真的很奇怪耶 ?
請問罰鍰是醫師繳還是護士繳?這不是常態 護士早開放報備支援 沒必要故意長期這樣做 ~~
你的主張又違憲啦 !李大白 寫:您可以繼續強化自己的論述,但至少我們已經證明了:
少數醫師只是為了個人利益,哪裏是為了民眾?哪裏是為了藥師生病,分娩或出國需要其他的藥師支媛 ? 不要再拿這事來說嘴了.
多數醫師或許真的為了民眾,為了藥師生病,分娩或出國需要其他的藥師支媛,如果真的是這樣,我個人主張:
藥師執業以一處執業為原則,可以支援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唯需事先申請報備,當次支援必須有合理適當的條件上及時間上的限制.
條件: 藥師生病,住院,分娩,出國等合理適當的條件
時間: 視需求提出合理適當的時間限制,以30日為限.
您好像忘了 釋憲的是藥師ㄟ李大白 寫:您可以繼續強化自己的論述,但至少我們已經證明了:
少數醫師只是為了個人利益,哪裏是為了民眾?哪裏是為了藥師生病,分娩或出國需要其他的藥師支媛 ? 不要再拿這事來說嘴了.
多數醫師或許真的為了民眾,為了藥師生病,分娩或出國需要其他的藥師支媛,如果真的是這樣,我個人主張:
藥師執業以一處執業為原則,可以支援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唯需事先申請報備,當次支援必須有合理適當的條件上及時間上的限制.
條件: 藥師生病,住院,分娩,出國等合理適當的條件
時間: 視需求提出合理適當的時間限制,以30日為限.
藥師公會或許因為怕有少數醫師醉翁之意不在酒, 才會硬幹,完全不同意可以支援,關於這點,需要醫師公會幹部和藥師公會幹部繼續努力協調達成共識,提出的意見只是我個人的看法,在我看來,互不相讓,醫藥雙方交火將不會讓民眾更有福氣!
沒錯 憲法以多數人福祉為依歸 也必須符合普遍性及比例原則 不是以某個職業的薪資為依歸李大白 寫:請問違反哪條憲法? 憲法有規定不可更改藥師法嗎 ? 拿文給我看,謝謝指教!
當憲法不合時誼的時候,就應該修改,以多數人類的權益福址為前題,這是我的看法.
image 寫:您好像忘了 釋憲的是藥師ㄟ李大白 寫:您可以繼續強化自己的論述,但至少我們已經證明了:
少數醫師只是為了個人利益,哪裏是為了民眾?哪裏是為了藥師生病,分娩或出國需要其他的藥師支媛 ? 不要再拿這事來說嘴了.
多數醫師或許真的為了民眾,為了藥師生病,分娩或出國需要其他的藥師支媛,如果真的是這樣,我個人主張:
藥師執業以一處執業為原則,可以支援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唯需事先申請報備,當次支援必須有合理適當的條件上及時間上的限制.
條件: 藥師生病,住院,分娩,出國等合理適當的條件
時間: 視需求提出合理適當的時間限制,以30日為限.
藥師公會或許因為怕有少數醫師醉翁之意不在酒, 才會硬幹,完全不同意可以支援,關於這點,需要醫師公會幹部和藥師公會幹部繼續努力協調達成共識,提出的意見只是我個人的看法,在我看來,互不相讓,醫藥雙方交火將不會讓民眾更有福氣!
有點啼笑皆非... 美國跟全世界的藥師都可以支援 哪個國家只限"藥師生病,住院,分娩,出國等合理適當的條件,以30日為限."嗎? 可以舉個例嗎?
PS: 多數醫師是為了單人藥師不要過勞 為了病患領藥的方便 以及藥師人力資源利用跟薪資的合理化
很多雙人診所藥師 一天平均只上四個小時 無論是藥師個人權益或國家高階人力資源的有效利用 都沒有禁止支援的理由
全世界都沒有這種荒唐的法令
http://lawyer.get.com.tw/File/PDF/epaper/tpl119.pdf李大白 寫:請問違反哪條憲法? 憲法有規定不可更改藥師法嗎 ? 拿文給我看,謝謝指教!
當憲法不合時誼的時候,就應該修改,以多數人類的權益福址為前題,這是我的看法.
昏倒了 "全世界獨一無二"什麼時候="違憲"了? (爽) 而且全世界本來就沒有兩個一模一樣的全民健保法李大白 寫:各位不用覺得奇怪呀,台灣的健保法也是全世界獨一無二,誰在管全世界怎樣了?
每個國家的憲法也都不一樣,為什麼自己無法決定自己的國家社會呢?
image 寫:您好像忘了 釋憲的是藥師ㄟ李大白 寫:您可以繼續強化自己的論述,但至少我們已經證明了:
少數醫師只是為了個人利益,哪裏是為了民眾?哪裏是為了藥師生病,分娩或出國需要其他的藥師支媛 ? 不要再拿這事來說嘴了.
多數醫師或許真的為了民眾,為了藥師生病,分娩或出國需要其他的藥師支媛,如果真的是這樣,我個人主張:
藥師執業以一處執業為原則,可以支援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唯需事先申請報備,當次支援必須有合理適當的條件上及時間上的限制.
條件: 藥師生病,住院,分娩,出國等合理適當的條件
時間: 視需求提出合理適當的時間限制,以30日為限.
藥師公會或許因為怕有少數醫師醉翁之意不在酒, 才會硬幹,完全不同意可以支援,關於這點,需要醫師公會幹部和藥師公會幹部繼續努力協調達成共識,提出的意見只是我個人的看法,在我看來,互不相讓,醫藥雙方交火將不會讓民眾更有福氣!
有點啼笑皆非... 美國跟全世界的藥師都可以支援 哪個國家只限"藥師生病,住院,分娩,出國等合理適當的條件,以30日為限."嗎? 可以舉個例嗎?
PS: 多數醫師是為了單人藥師不要過勞 為了病患領藥的方便 以及藥師人力資源利用跟薪資的合理化
很多雙人診所藥師 一天平均只上四個小時 無論是藥師個人權益或國家高階人力資源的有效利用 都沒有禁止支援的理由
全世界都沒有這種荒唐的法令
auricle 寫:http://lawyer.get.com.tw/File/PDF/epaper/tpl119.pdf李大白 寫:請問違反哪條憲法? 憲法有規定不可更改藥師法嗎 ? 拿文給我看,謝謝指教!
當憲法不合時誼的時候,就應該修改,以多數人類的權益福址為前題,這是我的看法.
"原則限制 ,例外才許可" 的方式是違反的憲法上的原則 .
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未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已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牴觸,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你該說服的是大法官 , 不是我們這些升斗小醫 ! 是大法官認定違憲 ,不是醫師去認定違憲的 !李大白 寫:auricle 寫:http://lawyer.get.com.tw/File/PDF/epaper/tpl119.pdf李大白 寫:請問違反哪條憲法? 憲法有規定不可更改藥師法嗎 ? 拿文給我看,謝謝指教!
當憲法不合時誼的時候,就應該修改,以多數人類的權益福址為前題,這是我的看法.
"原則限制 ,例外才許可" 的方式是違反的憲法上的原則 .
你以為拿這種一般人看不懂的條文就可以矇騙過去了喔 ?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 ... ?expno=711
您所舉的檔案確實說明了藥師法第十一條違憲(「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未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已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牴觸.............
但我所主張的和目前的藥師法不一樣(藥師執業以一處執業為原則,可以支援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唯需事先申請報備,當次支援必須有合理適當的條件上及時間上的限制.),
而且符合該文所言: 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 此即是我所說的例外規定:
可以支援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唯需事先申請報備,當次支援必須有合理適當的條件上及時間上的限制. 這樣豈有違憲呢?
違憲是說沒有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而我的主張是多出這樣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哪裏違憲呢 ?
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未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已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牴觸,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是這樣喔 那好奇怪 很愛拿家法和其他國家比較的不是藥師嗎?要醫藥分業 就舉美國醫藥分業(其實也是騙 沒關係 一個一個來) 莫名其妙剝奪掉醫師的調劑權李大白 寫:樓上的: 我何時說健保法違憲了 ? (不要啊)
因為你很愛拿家法和其他國家比較,說別人沒這樣,我們卻這樣,說這樣很可笑,
所以我就舉例說 我國哪個法包括健保法,和其他國家有都一樣嗎 ? 這樣懂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