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藥物限量入境的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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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inst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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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藥物限量入境的商榷

文章 Einstein »

2014-06-09
◎ 蔡瑞麟

報載,食藥署表示,明年七月起旅客未事前取得核准攜帶超量藥品回台,將依藥事法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筆者以為,這命令逾越母法規定,且依規定,即使超量,只要藥品是自用的,也不會有刑事責任。

食藥署公告的「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未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標示授權依據。該表內容指出:「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合於本表品目範圍及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之限額者....」乍看之下,會以為這是「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的附表,事實上不是。這命令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若攜帶自用藥事超量,就變成禁藥?依藥事法第22條規定:本法所稱禁藥…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也就是說,「自用藥品之限量」,依法規定須會同財政部公告。而「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並未會同財政部公告。

這個命令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同時也逾越藥事法的規定,是違法公布的行政命令。

即使這命令有效,食藥署主張超量的藥品為禁藥。依藥事法第82條,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2條構成要件為輸入禁藥。所謂禁藥,依第22條是「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即是指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確屬禁藥,但旅客攜帶自用藥品,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只要是自用的藥品,即非第22條規定的禁藥。即使違反限量的規定,也不能以第82條處刑!

若所帶自用藥品超過限量,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規定,應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7條規定辦理。其內容為「攜帶進口之行李物品限制範圍者,應自入境之翌日起二個月內繳驗輸入許可證或將超逾限制範圍部分辦理退運或以書面聲明放棄。」也就是說,最多將超逾限制的部分聲明放棄即可。

食藥署如此誤解法律的發言,是否站在藥商立場恐嚇人民?即使沒學過法律,也知道這種說法不可能合理。身為管理食藥的主管機關如此不懂法律、豈不令人心驚!

(作者為律師,新北市民)
(GOODJOB) (GOODJOB) (GOODJOB)
Tei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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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自用藥物限量入境的商榷

文章 Teib »

食藥署連憲法都不管了,還管你法律....................
do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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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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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自用藥物限量入境的商榷

文章 docs »

(GOODJOB) (GOODJOB) (GOODJOB)

由 非醫師 的 其它專業人士來講,
效果 比我們醫師自己講 強 幾百倍!
g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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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自用藥物限量入境的商榷

文章 gary »

律師 真讚 (GOODJOB) (GOODJOB) (GOODJOB)
施肇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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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自用藥物限量入境的商榷

文章 施肇榮 »

gary 寫:律師 真讚 (GOODJOB) (GOODJOB) (GOODJOB)

懂法律,真讚!!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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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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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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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自用藥物限量入境的商榷

文章 rich »

這一條很明顯也違憲
--------------------------
憲法明文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人民買藥給自己吃以保障生命安全本就是憲法保障的事
人民又不是每天出國 多買幾瓶又何妨?
健康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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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ll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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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自用藥物限量入境的商榷

文章 smallant »

施肇榮 寫:
gary 寫:律師 真讚 (GOODJOB) (GOODJOB) (GOODJOB)

懂法律,真讚!!
(GOODJOB) (GOODJOB) (GOODJOB)
jack001
CR
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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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自用藥物限量入境的商榷

文章 jack001 »

食藥署 藥虱公會這些人真的不要臉 根本都是一群奸商
kwo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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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自用藥物限量入境的商榷

文章 kwojohn »

rich 寫:這一條很明顯也違憲
--------------------------
憲法明文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人民買藥給自己吃以保障生命安全本就是憲法保障的事
人民又不是每天出國 多買幾瓶又何妨?
一群違法亂紀者...鬼島藥安堪憂... (阿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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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HSU
Angel
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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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自用藥物限量入境的商榷

文章 DR.HSU »

不公不義的事.自然會有人看不下去跳出來說公道話.

縱使一手能遮天. 陽光終究會悄悄透進來的.
健保給付及醫院敍薪制度,讓部份醫師認為多開藥多做檢查處置,自己的 薪水便可以增加。忽略了對病患真正有益的治療。
較好的醫療制度應該讓醫師的業績與薪水脫勾。這樣醫師在診治病患時才不會因為自己的經濟考量而迷失了醫師應該執行的正確治療。

常態性抽審時,一般按規矩申報的小診所常受無妄之災,因為審查醫師為了有核刪業績,就會想盡辦法從雞蛋中挑石頭,因而造成嚴重不合理的核刪案件。
所以說穿了,常態性抽審只是個自欺欺人的樣板戲碼。刪者心虛,被刪者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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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c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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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自用藥物限量入境的商榷

文章 sucker »

jack001 寫:食藥署 藥虱公會這些人真的不要臉 根本都是一群奸商
+10000 (打小人)
https://youtu.be/rVNbkeZbwHw

人生苦短 要督趁早 我督故我在

『隱約雷鳴,陰霾天空,但盼風雨來,能留你在此』
『隱約雷鳴,陰霾天空,即使天無雨,我亦留此地』

我願化身石橋,受那五百年風吹,五百年日曬,五百年雨淋,只求她從橋上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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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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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二 10月 12, 2010 1:32 pm

Re: 自用藥物限量入境的商榷

文章 Sai »

藥師 在沒有處方簽 就拿藥給一般民眾 不應該關十年嗎 或罰 1000萬嗎
"食藥署表示,明年七月起旅客未事前取得核准攜帶超量藥品回台,將依藥事法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食藥署主張超量的藥品為禁藥。依藥事法第82條,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其實只要檢舉一次 發給檢舉人 10 萬元 國庫還會 入庫 990萬

(爽) (爽) (爽)
huangjau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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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桃園

Re: 自用藥物限量入境的商榷

文章 huangjauwen »

Sai 寫:藥師 在沒有處方簽 就拿藥給一般民眾 不應該關十年嗎 或罰 1000萬嗎
"食藥署表示,明年七月起旅客未事前取得核准攜帶超量藥品回台,將依藥事法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食藥署主張超量的藥品為禁藥。依藥事法第82條,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其實只要檢舉一次 發給檢舉人 10 萬元 國庫還會 入庫 990萬

(爽) (爽) (爽)
藥師知法犯法 罪加一等
那就處罰直接賣藥的藥師 無期徒刑 罰款一億吧!!! (打小人)
g9651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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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自用藥物限量入境的商榷

文章 g96510083 »

藥事法
      (0820118全文修正)
條文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0930330修正)
條文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增列第二項賦予本院衛生署七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衛署藥字第四五九四0七號暨財政部(七二)台財關第二八九一號公告之授權依據。
===================================================

修法理由只是為了符合行政程序法,使藥品限量公告於法有據
並沒有任何將超出限量的藥品認定為禁藥的說法

超出部分仍應依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處理

第 17 條
入境旅客攜帶進口之行李物品如超過第四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之限制範圍者,應自入境之翌日起二個月內繳驗輸入許可證或將超逾限制範圍部分辦理退運或以書面聲明放棄,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一個月,屆期不繳驗輸入許可證或辦理退運或聲明放棄者,依關稅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處理。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農畜水產品、菸酒、大陸地區物品、自用藥物、環境用藥限量表(第四條附表)
http://web.customs.gov.tw/public/Attach ... 335771.pdf
盡心盡力,沒人在意 掏心掏肺,當場作廢 江河日下,人心不古 依法看診,安全下庄
王維‧<酌酒與裴迪>
酌酒與君君自寬人情翻覆似波瀾。白首相知猶按劍,朱門先達笑彈冠。
草色全經細雨濕,花枝欲動春風寒。世事浮雲何足問不如高臥且加餐。
lich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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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自用藥物限量入境的商榷

文章 lichking »

藥虱沒處方箋賣處方藥最多罰三萬唷
還常常把戰線從衛生局拉回到縣市公會底下的懲戒委員會搓湯圓。

民眾出國帶藥品回來罰一千萬,真是好樣的
g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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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7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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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自用藥物限量入境的商榷

文章 gary »

食藥署的官員真會曲解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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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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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自用藥物限量入境的商榷

文章 hjh »

食藥署以外之行政命令與法律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憲法與食藥署行政命令牴觸者無效
現在大概是這種情形
TFDA好棒喔
(無盡漩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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