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 「病患自由選擇調劑處所」單軌制,並沒有「藥局調劑」單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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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肇榮
公會及協會
文章: 10178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來自: 台北市

只有 「病患自由選擇調劑處所」單軌制,並沒有「藥局調劑」單軌制。

文章 施肇榮 »

YC Cheng [ 鄭逸哲 ]
9 小時前 · 編輯紀錄 ·

只有
「病患自由選擇調劑處所」單軌制,並沒有「藥局調劑」單軌制。

現行健保法第71條乃規定: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診療保險對象後,「應交付」處方予保險對象,
於符合規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調劑、檢驗、檢查或處置。

因而,病患取得處方後,自由選擇於診所醫院或藥局調劑,乃屬病患醫療權之一部分;即使「應釋出處方箋」,也不等於法律規定藥局為唯一調劑處所。

就算認為有「醫藥分業雙軌制」,也不會有「藥局調劑單軌制」;
不可將「應由藥師調劑」和「應於藥局調劑」混為一談。

重點在:
應由藥師調劑,不管在診所醫院或藥局皆然;而非應由藥師於藥局調劑。

--------------------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衛署藥字第87017106號
發文日期:民國 87 年 5 月 6 日
資料來源:全民健康保險醫務管理法規解釋彙編 (88年12月版) 第 321 頁
相關法條:藥事法 第 1 條 ( 86.05.07 )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31 條 ( 83.10.03 )
要 旨:
醫藥分業處方交付相關事宜
主 旨:
有關貴處函轉南投縣醫師公會詢問「醫藥分業」相關問題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
一 復貴處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衛四字第八七○○一四八五九號函。
二 政府推動醫藥分業,係提供民眾有「知所服藥物」與「自由選擇調劑
處所」之權利,現行法令雖未強制規定醫師「應釋出處方箋」,惟為
尊重消費者之權利,仍請醫師公會輔導會員交付處方予病患,以便民
眾持處方箋,自由選擇調劑處所,尊重民眾權利。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g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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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7286
註冊時間: 週日 11月 04, 2007 5:19 pm

Re: 只有 「病患自由選擇調劑處所」單軌制,並沒有「藥局調劑」單軌制。

文章 gary »

(GOODJOB) (GOODJOB) (GOOD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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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pin
院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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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6836
註冊時間: 週二 5月 05, 2009 10:38 am
來自: DC UNIVER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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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只有 「病患自由選擇調劑處所」單軌制,並沒有「藥局調劑」單軌制。

文章 lupin »

(GOODJOB)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jeffery
院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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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6332
註冊時間: 週一 7月 10, 2006 12:59 pm
來自: tainan

Re: 只有 「病患自由選擇調劑處所」單軌制,並沒有「藥局調劑」單軌制。

文章 jeffery »

(GOODJOB)
min
榮譽院長級
榮譽院長級
文章: 34419
註冊時間: 週六 10月 13, 2012 8:3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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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只有 「病患自由選擇調劑處所」單軌制,並沒有「藥局調劑」單軌制。

文章 min »

讚!
壞人卡
V3
V3
文章: 3015
註冊時間: 週五 11月 03, 2006 11:46 pm
來自: 桃花島 桃花村5號

Re: 只有 「病患自由選擇調劑處所」單軌制,並沒有「藥局調劑」單軌制。

文章 壞人卡 »

(GOODJOB) (GOODJOB) (GOODJOB)
每週工時42小時 不要不如勞工了 (微笑)
kwojohn
院長級
院長級
文章: 29993
註冊時間: 週五 4月 30, 2010 1:27 am
擁有感謝: 1 次

Re: 只有 「病患自由選擇調劑處所」單軌制,並沒有「藥局調劑」單軌制。

文章 kwojohn »

(GOODJOB)
reformer
R3
R3
文章: 331
註冊時間: 週四 7月 22, 2010 8:09 pm

Re: 只有 「病患自由選擇調劑處所」單軌制,並沒有「藥局調劑」單軌制。

文章 reformer »

連法律教授都知道「單軌制有鬼」!

藥師公會全聯會還有臉「硬凹」?真是「見鬼」 (失魂) (失魂) 了!

施肇榮 寫:YC Cheng [ 鄭逸哲 ]
9 小時前 · 編輯紀錄 ·

只有
「病患自由選擇調劑處所」單軌制,並沒有「藥局調劑」單軌制。

現行健保法第71條乃規定: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診療保險對象後,「應交付」處方予保險對象,
於符合規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調劑、檢驗、檢查或處置。

因而,病患取得處方後,自由選擇於診所醫院或藥局調劑,乃屬病患醫療權之一部分;即使「應釋出處方箋」,也不等於法律規定藥局為唯一調劑處所。

就算認為有「醫藥分業雙軌制」,也不會有「藥局調劑單軌制」;
不可將「應由藥師調劑」和「應於藥局調劑」混為一談。

重點在:
應由藥師調劑,不管在診所醫院或藥局皆然;而非應由藥師於藥局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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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衛署藥字第87017106號
發文日期:民國 87 年 5 月 6 日
資料來源:全民健康保險醫務管理法規解釋彙編 (88年12月版) 第 321 頁
相關法條:藥事法 第 1 條 ( 86.05.07 )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31 條 ( 83.10.03 )
要 旨:
醫藥分業處方交付相關事宜
主 旨:
有關貴處函轉南投縣醫師公會詢問「醫藥分業」相關問題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
一 復貴處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衛四字第八七○○一四八五九號函。
二 政府推動醫藥分業,係提供民眾有「知所服藥物」與「自由選擇調劑
處所」之權利,現行法令雖未強制規定醫師「應釋出處方箋」,惟為
尊重消費者之權利,仍請醫師公會輔導會員交付處方予病患,以便民
眾持處方箋,自由選擇調劑處所,尊重民眾權利。




20141225白色的力量、小柯當市長!謙卑、冷靜、忍耐
醫師像鋼球,顆顆硬梆梆;
政客喜搖晃,乒乓好好聽。
--具醫師身分高官的感慨!

醫師像水銀,外強內同心;
政客敢搖晃,小顆變大顆、小科變大科、小柯變大柯......
--具醫師身分著者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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