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大家贊成嗎 ?kwojohn 寫:大常花 寫:(完美計劃) (完美計劃) (完美計劃)jeffery 寫:fuga 寫:初看一下
醫師擁有充份自由的調劑權
而且不用緊急的
要不要請大法官解釋一下
+1
==> 專設一個私秘版 : 台灣醫師 要如何取回 被違憲剝奪的 調劑權
版主: 版主021
請問大家贊成嗎 ?kwojohn 寫:大常花 寫:(完美計劃) (完美計劃) (完美計劃)jeffery 寫:fuga 寫:初看一下
醫師擁有充份自由的調劑權
而且不用緊急的
要不要請大法官解釋一下
+1
yehmy 寫:請問大家贊成嗎 ?kwojohn 寫:大常花 寫:(完美計劃) (完美計劃) (完美計劃)jeffery 寫:fuga 寫:初看一下
醫師擁有充份自由的調劑權
而且不用緊急的
要不要請大法官解釋一下
+1
==> 專設一個私秘版 : 台灣醫師 要如何取回 被違憲剝奪的 調劑權
翻關於診所一節, 也是修改google 翻譯第14條。診所
, 4190診所定義:有許可證,由批發商購買藥品:診所發配藥品;再把資料報給(藥品)委員會
(一)
對於本文的目的, “診所”是指健康和安全法第1204(1)(b)分段,門診設置由認證機構認可,如第1248定義的外科診所執照的健康和安全法規,或經核證根據聯邦社會安全法案( 42 USC第1395頁起)中第十八條參加Medicare計劃的門診手術中心。
(二)
由委員會授權的診所可由批發商購買藥物,在醫生和外科醫生的指導,用於在診所登記得病人(如細分(c)提供)。委員會授權的一家診所的人,診所的地址有任何更改,須利用由委員會提供的格式通知。該診所應保持購買,管理和分發的藥量記錄,並應提供並保持至少三年所有授權的人員記錄。
(三)
一個診所的藥品配送服務應限於施用於診所的病人,直接應用於控制診所的病人的疼痛和噁心。不應給予多於72小時的藥量。
(四)
診所須獲得委員會的授權, 才擁有本條的權利。
(五)
獲得授權的診所,任何出售,交換,轉讓,至少30天前應報委員會。
(六)
本條對醫生和外科醫生在診所的處方,配藥,管理,或發給藥物(在第2241.5 , 2242 ,和4170所提供)的能力無任何限制。
poki 寫:翻關於診所一節, 也是修改google 翻譯第14條。診所
, 4190診所定義:有許可證,由批發商購買藥品:診所發配藥品;再把資料報給(藥品)委員會
(一)
對於本文的目的, “診所”是指健康和安全法第1204(1)(b)分段,門診設置由認證機構認可,如第1248定義的外科診所執照的健康和安全法規,或經核證根據聯邦社會安全法案( 42 USC第1395頁起)中第十八條參加Medicare計劃的門診手術中心。
(二)
由委員會授權的診所可由批發商購買藥物,在醫生和外科醫生的指導,用於在診所登記得病人(如細分(c)提供)。委員會授權的一家診所的人,診所的地址有任何更改,須利用由委員會提供的格式通知。該診所應保持購買,管理和分發的藥量記錄,並應提供並保持至少三年所有授權的人員記錄。
(三)
一個診所的藥品配送服務應限於施用於診所的病人,直接應用於控制診所的病人的疼痛和噁心。不應給予多於72小時的藥量。
(四)
診所須獲得委員會的授權, 才擁有本條的權利。
(五)
獲得授權的診所,任何出售,交換,轉讓,至少30天前應報委員會。
(六)
本條對醫生和外科醫生在診所的處方,配藥,管理,或發給藥物(在第2241.5 , 2242 ,和4170所提供)的能力無任何限制。
對美國的機構&制度不了解, 可能翻得很不好
Article 13yehmy 寫:請問 美國 各州 的 PHARMACY LAW 是否有差異 ?
http://www.pharmacy.ca.gov/laws_regs/la ... ents.shtml
這網頁裡有 CALIFORNIA PHARMACY LAW TABLE OF CONTENTS
Article 12
Prescriber Dispensing
4173 Dispensing by Registered Nurses
是不是 執業的Nurses 也可以 Dispensing ?
藥師不支援 ,就幫 Nurses 爭取 調劑權 ?
Article 14
Surgical Clinics
是 特定的 Surgical Clinics 吧 ?
可能不是 適用於 所有的 Clinics ?
藥師法第 20-1 條yehmy 寫:節錄
http://mulicia.pixnet.net/blog/post/285 ... 藥師與職業處所的持照
美國的藥事法並未規定執業藥師以一處為限, 但規定每所藥局必須要有一位負責藥師(Pharmacist-in-Charge), 且同一位藥師不能"同時"擔任兩所藥局的負責藥師, 必須對所負責的藥局負起所有督導責任, 簡單的說,就是出事要被起訴, 被關的那位藥師....
我們台灣的藥事法既然要放寬藥師執業場所, 不以一處為限,一方面怕"租牌"營利的不肖藥師到處租牌; 另一方面, 依藥事法親自執業的守法藥師, 怕因為自己無法親自執業被查被抓, 又想有生活品質, 大家何不考慮取消藥師一處執業的限制法規, 改採藥局負責藥師(Pharmacist-in-Charge)制度, 讓藥局有一位固定的負責藥師, 也讓人力吃緊的藥局可以任用親自合法執業的正牌藥師...
施肇榮 寫:藥師法第 20-1 條yehmy 寫:節錄
http://mulicia.pixnet.net/blog/post/285 ... 藥師與職業處所的持照
美國的藥事法並未規定執業藥師以一處為限, 但規定每所藥局必須要有一位負責藥師(Pharmacist-in-Charge), 且同一位藥師不能"同時"擔任兩所藥局的負責藥師, 必須對所負責的藥局負起所有督導責任, 簡單的說,就是出事要被起訴, 被關的那位藥師....
我們台灣的藥事法既然要放寬藥師執業場所, 不以一處為限,一方面怕"租牌"營利的不肖藥師到處租牌; 另一方面, 依藥事法親自執業的守法藥師, 怕因為自己無法親自執業被查被抓, 又想有生活品質, 大家何不考慮取消藥師一處執業的限制法規, 改採藥局負責藥師(Pharmacist-in-Charge)制度, 讓藥局有一位固定的負責藥師, 也讓人力吃緊的藥局可以任用親自合法執業的正牌藥師...
負責主持經營藥局之藥師,應具備二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
藥品調劑服務。
醫療機構聘藥師提供藥事服務者,其藥師至少應有一人具備二年以上實際
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
-------------------------------施肇榮 寫:poki 寫:翻關於診所一節, 也是修改google 翻譯第14條。診所
, 4190診所定義:有許可證,由批發商購買藥品:診所發配藥品;再把資料報給(藥品)委員會
(一)
對於本文的目的, “診所”是指健康和安全法第1204(1)(b)分段,門診設置由認證機構認可,如第1248定義的外科診所執照的健康和安全法規,或經核證根據聯邦社會安全法案( 42 USC第1395頁起)中第十八條參加Medicare計劃的門診手術中心。
(二)
由委員會授權的診所可由批發商購買藥物,在醫生和外科醫生的指導,用於在診所登記得病人(如細分(c)提供)。委員會授權的一家診所的人,診所的地址有任何更改,須利用由委員會提供的格式通知。該診所應保持購買,管理和分發的藥量記錄,並應提供並保持至少三年所有授權的人員記錄。
(三)
一個診所的藥品配送服務應限於施用於診所的病人,直接應用於控制診所的病人的疼痛和噁心。不應給予多於72小時的藥量。
(四)
診所須獲得委員會的授權, 才擁有本條的權利。
(五)
獲得授權的診所,任何出售,交換,轉讓,至少30天前應報委員會。
(六)
本條對醫生和外科醫生在診所的處方,配藥,管理,或發給藥物(在第2241.5 , 2242 ,和4170所提供)的能力無任何限制。
對美國的機構&制度不了解, 可能翻得很不好
事實上,美國也沒甚麼<單軌制>或<雙軌制>
美國是醫師看病,醫師有設備,醫師可給藥
醫師怕麻煩,不願意調劑時,將處方交給病人自己去找藥局調劑
現在的台灣是,醫師看完病,醫師還請藥師到診所服務病人
這樣的服務比美國還好,只是導致藥局的藥師眼紅而已
美國的藥事法並未規定執業藥師以一處為限,施肇榮 寫:藥師法第 20-1 條yehmy 寫:節錄
http://mulicia.pixnet.net/blog/post/285 ... 藥師與職業處所的持照
美國的藥事法並未規定執業藥師以一處為限, 但規定每所藥局必須要有一位負責藥師(Pharmacist-in-Charge), 且同一位藥師不能"同時"擔任兩所藥局的負責藥師, 必須對所負責的藥局負起所有督導責任, 簡單的說,就是出事要被起訴, 被關的那位藥師....
我們台灣的藥事法既然要放寬藥師執業場所, 不以一處為限,一方面怕"租牌"營利的不肖藥師到處租牌; 另一方面, 依藥事法親自執業的守法藥師, 怕因為自己無法親自執業被查被抓, 又想有生活品質, 大家何不考慮取消藥師一處執業的限制法規, 改採藥局負責藥師(Pharmacist-in-Charge)制度, 讓藥局有一位固定的負責藥師, 也讓人力吃緊的藥局可以任用親自合法執業的正牌藥師...
負責主持經營藥局之藥師,應具備二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
藥品調劑服務。
醫療機構聘藥師提供藥事服務者,其藥師至少應有一人具備二年以上實際
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
忘記 標示 重點 , 真的模糊 焦點了!施肇榮 寫:藥師法第 20-1 條yehmy 寫:節錄
http://mulicia.pixnet.net/blog/post/285 ... 藥師與職業處所的持照
美國的藥事法並未規定執業藥師以一處為限, 但規定每所藥局必須要有一位負責藥師(Pharmacist-in-Charge), 且同一位藥師不能"同時"擔任兩所藥局的負責藥師, 必須對所負責的藥局負起所有督導責任, 簡單的說,就是出事要被起訴, 被關的那位藥師....
我們台灣的藥事法既然要放寬藥師執業場所, 不以一處為限,一方面怕"租牌"營利的不肖藥師到處租牌; 另一方面, 依藥事法親自執業的守法藥師, 怕因為自己無法親自執業被查被抓, 又想有生活品質, 大家何不考慮取消藥師一處執業的限制法規, 改採藥局負責藥師(Pharmacist-in-Charge)制度, 讓藥局有一位固定的負責藥師, 也讓人力吃緊的藥局可以任用親自合法執業的正牌藥師...
負責主持經營藥局之藥師,應具備二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
藥品調劑服務。
醫療機構聘藥師提供藥事服務者,其藥師至少應有一人具備二年以上實際
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
藥師團體真是沒人了,還把別人都當死人,每次拿個在美國加州執業的李文仁講的片斷放大來唬爛。docs 寫:施肇榮 寫:poki 寫:翻關於診所一節, 也是修改google 翻譯第14條。診所
, 4190診所定義:有許可證,由批發商購買藥品:診所發配藥品;再把資料報給(藥品)委員會
(一)
對於本文的目的, “診所”是指健康和安全法第1204(1)(b)分段,門診設置由認證機構認可,如第1248定義的外科診所執照的健康和安全法規,或經核證根據聯邦社會安全法案( 42 USC第1395頁起)中第十八條參加Medicare計劃的門診手術中心。
(二)
由委員會授權的診所可由批發商購買藥物,在醫生和外科醫生的指導,用於在診所登記得病人(如細分(c)提供)。委員會授權的一家診所的人,診所的地址有任何更改,須利用由委員會提供的格式通知。該診所應保持購買,管理和分發的藥量記錄,並應提供並保持至少三年所有授權的人員記錄。
(三)
一個診所的藥品配送服務應限於施用於診所的病人,直接應用於控制診所的病人的疼痛和噁心。不應給予多於72小時的藥量。
(四)
診所須獲得委員會的授權, 才擁有本條的權利。
(五)
獲得授權的診所,任何出售,交換,轉讓,至少30天前應報委員會。
(六)
本條對醫生和外科醫生在診所的處方,配藥,管理,或發給藥物(在第2241.5 , 2242 ,和4170所提供)的能力無任何限制。
對美國的機構&制度不了解, 可能翻得很不好
事實上,美國也沒甚麼<單軌制>或<雙軌制>
美國是醫師看病,醫師有設備,醫師可給藥
醫師怕麻煩,不願意調劑時,將處方交給病人自己去找藥局調劑
現在的台灣是,醫師看完病,醫師還請藥師到診所服務病人
這樣的服務比美國還好,只是導致藥局的藥師眼紅而已
不是藥師團體沒人lichking 寫:藥師團體真是沒人了,還把別人都當死人,每次拿個在美國加州執業的李文仁講的片斷放大來唬爛。docs 寫:施肇榮 寫:poki 寫:翻關於診所一節, 也是修改google 翻譯第14條。診所
, 4190診所定義:有許可證,由批發商購買藥品:診所發配藥品;再把資料報給(藥品)委員會
(一)
對於本文的目的, “診所”是指健康和安全法第1204(1)(b)分段,門診設置由認證機構認可,如第1248定義的外科診所執照的健康和安全法規,或經核證根據聯邦社會安全法案( 42 USC第1395頁起)中第十八條參加Medicare計劃的門診手術中心。
(二)
由委員會授權的診所可由批發商購買藥物,在醫生和外科醫生的指導,用於在診所登記得病人(如細分(c)提供)。委員會授權的一家診所的人,診所的地址有任何更改,須利用由委員會提供的格式通知。該診所應保持購買,管理和分發的藥量記錄,並應提供並保持至少三年所有授權的人員記錄。
(三)
一個診所的藥品配送服務應限於施用於診所的病人,直接應用於控制診所的病人的疼痛和噁心。不應給予多於72小時的藥量。
(四)
診所須獲得委員會的授權, 才擁有本條的權利。
(五)
獲得授權的診所,任何出售,交換,轉讓,至少30天前應報委員會。
(六)
本條對醫生和外科醫生在診所的處方,配藥,管理,或發給藥物(在第2241.5 , 2242 ,和4170所提供)的能力無任何限制。
對美國的機構&制度不了解, 可能翻得很不好
事實上,美國也沒甚麼<單軌制>或<雙軌制>
美國是醫師看病,醫師有設備,醫師可給藥
醫師怕麻煩,不願意調劑時,將處方交給病人自己去找藥局調劑
現在的台灣是,醫師看完病,醫師還請藥師到診所服務病人
這樣的服務比美國還好,只是導致藥局的藥師眼紅而已
說什麼處方者不能從藥品供應商買到藥,之前他們打獸醫師時也在鬼扯什麼在美國獸醫師不能開藥,醫藥分業,
結果問他接過幾張獸醫師開的處方籤,他才支支吾吾的說這兩個月有兩張,一個是大顆粉圓的止痛眼藥水,一個是胰島素。都是獸醫師正好缺貨才要飼主持處方籤購買。在美國獸醫師一樣可以自己調劑,也可以釋出處方籤,端看客戶的需求,在文件上簽名就可以。結果一堆藥師成天在那做白日夢,現在連隱形眼鏡也要管了。
藥虱說:auricle 寫:藥虱表示 :在台灣虎爛是無罪的~
e04 (打小人) 為何那時醫界大老都沒跟大家說明,任由藥虱公會亂講windnet 寫:問過嫁給美國人的台灣人,美國醫師確實可以直接調劑交付藥品給病患無誤。
yehmy 寫:完全破解 藥師公會 鬼話連篇 的 單軌制 !
錯誤之處 請指正
第十二條開處方者 調劑(配藥) 修正1次
4170 由開處方者調劑(配藥):要求和限制;強制
(A)
開處方者不得 在他或她的辦公室或執業地點 調劑藥物或
危險裝置 給病人,除非符合 下列所有的條件:
[註 依照邏輯學原則 (以下省略這一句 ) ,
如果符合 下列所有的條件,
開處方者 可以 在他或她的辦公室或執業地點 調劑藥物
或危險裝置 給病人。
請注意 : 沒有限制 緊急狀況 , 也不必 藥師來 監督 。
台灣的情況是: 藥師 調劑錯誤 由 醫師替他們擦屁股 ,藥
師 doble check個 屁!! 藥師自我膨脹得太離譜了!!]
(1)
毒品或危險裝置是被 調劑(配藥) 給 開處方者自己的病人
,藥物或危險的裝置 不是由護士或醫師助理提供。
[註 毒品或危險裝置 才有此限制,
其它藥物或裝置 , 可以 由護士或醫師助理 交付 給
開處方者自己的病人。 ]
(2)
這些毒品或危險裝置 對於 開處方者正在照顧的的病人 ,
在治療情況中, 是 必要的。
[註 其它藥物或裝置 並無此限制 ]
(3)
開處方者 並沒有 經營 藥局,開架式店鋪,或藥店,
用 廣告或其他方式,從事 對毒品,危險裝置,或毒藥的
零售業務。
[註 沒有經營上述藥局,店鋪及零售業務 的醫師 當然可以調劑 ]
(4)
開處方者滿足所有 由第4076節 對藥師施加的標籤要求,
本章所有的記錄保存要求,和所有的 GMP(優良製造標準
)包裝要求,包括使用兒童安全容器。
[註 台灣的藥事法 也應該規定 藥師必須製作 相當於病歷
與護理記錄 的 "調劑記錄",如果病歷必須電子簽章 ,"調
劑記錄" 也要電子簽章,不可 無處方箋 違法偷賣藥 ]
(5)
開處方 者 不使用 調劑(配藥) 裝置,除非是他或她個人擁有的設備和裝置的內
容,並親自調劑(配藥) 把 有包裝,有標籤毒品或危險裝置 給病人,並記錄,要依據第(4)段規定。
[註 開處方 者 可使用 他或她個人擁有的調劑(配藥) 裝置
和裝置的內容 來調劑(配藥)]
(6)
開處方者,調劑(配藥) 之前,提供一個書面處方給病人,
使 病人可以選擇 由 開處方者或由任何藥店調劑(配藥) 。
(7)
開處方者 提供written disclosure 書面披露 給病人,使病人
可選擇從開處方者或從藥局取處方。
[註 (6) (7) 有點混淆不清 , 請高人指正 ]
(8)
1 經過認證的護士-助產士根據第 2746.51節 描述的標準化
程序或病歷(醫囑) 執行職務,
2 開業護士根據第2836.1節 描述的標準化程序,或病歷(醫
囑) 執行任務,
3 醫師助理 根據第3502.1節 執行職務,或
4 自然療法醫生根據第3640.5節 執行職務,
上列人士 (在該情況下) ,可以把 (1)醫師 和 (2) 外科醫師 或者本章所定義的 (3)製藥廠,或 (4)藥師 , 預先包裝好的,有適當標籤的處方藥,交給 他們的督導醫師的病人。
[註 數字是多加上去的 ,讓意義更清楚。
(1)醫師 和 (2) 外科醫師 可以 調劑(配藥) , 預先包裝好。
調劑不是 (3) 製藥廠,或(4) 藥師 的專利 ,
沒有 鬼話連篇 的 單軌制 ! ]
===================以下是 google translate 稿 待修正
(B)加州醫療委員會,驗光的國家局,自然療法局,加
州的牙齒委員會,加州的骨科醫療委員會,註冊護士局
,獸醫醫療委員會,及醫師助理委員會應有權與加州的
州立藥劑董事會,以確保符合本節中,
而那些委員會是專責 本章相對於各自的授權執法。
(C)
在本節中使用的“開具處方者”,是指持有醫師和外
科醫生的證書,驗光執業許可證,自然療法執業許可證
,牙科執業許可證,獸醫執業執照,或足療執業證書,
正式登記註冊於加州醫療委員會,眼視光學委員會,自然療法委員會
,加州獸醫局,或這種狀態骨科考試委員會的牙科理事會主席團的國家局。
image 寫:所以 總結是:美國不僅是調劑場所(診所藥局均可)的雙軌制 還是給藥人員(醫師藥師皆可)的雙軌制!這不僅是雙軌制 應該叫雙雙軌制才對!
天啊 台灣人被騙多久了?
(這些資料應該提供給獸醫師公會跟中醫公會)
(完美計劃) (完美計劃) (完美計劃)yehmy 寫:image 寫:所以 總結是:美國不僅是調劑場所(診所藥局均可)的雙軌制 還是給藥人員(醫師藥師皆可)的雙軌制!這不僅是雙軌制 應該叫雙雙軌制才對!
天啊 台灣人被騙多久了?
(這些資料應該提供給獸醫師公會跟中醫公會)
雙軌+多軌制
[註 毒品或危險裝置 才有此限制,
其它藥物或裝置 , 可以 由護士或醫師助理 交付 給 開處方者自己的病人。 ]
請注意 , 這 102條為什麼能深夜闖關成功 ?lichking 寫:快交給立委吧,只會扯大謊的藥虱全聯會,醫師看診沒空調劑當然多請藥虱,但在台灣限制成1.8公里內沒藥局才能緊急調劑。這全聯會運作騙大家十八年
現在要很小心yehmy 寫:請注意 , 這 102條為什麼能深夜闖關成功 ?
當時 很多官員及大咖政治人物都一面倒 偏向藥師 ,合理推測 藥師 有很大量的 政治獻金 ,
相較之下 醫界的 政治獻金 應該少到 不能比, 醫界又錯誤的自信 ,認為藥師不會成功 , 置之不理 !
現在的情況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