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兩年多的醫療糾紛及補償法通過初審
http://m.udn.com/xhtml/ViewFreeArticle? ... 95620&sn=1
作者:鄭逸哲教授
https://www.facebook.com/yatche.cheng?fref=nf
1.
就算醫療結果不符人意,
就算這樣的結果與不當的醫療處置有因果關係;
但有因果關係是一回事,要不要對這樣的因果關係負責又是另一回事;
就算要對這樣的因果關係負責,要負責到怎樣的程度又是再另外一回事。
所有的損害,在醫療行為属先行的病因因果進程的攔截行為下,不是因醫療上必然的風險而不可歸因於醫療行為;就是病害和醫害的「向量和」。
質言之,今天就算損害總額的計算沒有錯誤,但老想把所有額度轉嫁給醫方,是絶對不公平的。
如果頭腦清楚,理路明白,應該致力於醫害賠償上限法的制定,並把長期的社會救濟規劃作為解決醫糾的主要手段。
天真的以為通過醫糾法,吐出一筆錢就要一了百了,實在…
現在幾乎可以篤定:醫糾法將成為醫糾培養法。不知有些人在樂什麼?
還是老話:醫界不要幻想沒有醫糾的世界,而要打造無懼醫糾的環境。
病急更不能亂投薬,更不能寄望於神棍法師;萬勿把有救之病,搞成不治之症!
天佑台灣!
2.
要推醫生投保也不是不可以!
但有沒有想過,急重症和非急重症的保費差那麼多是不合理的!
損害的結果,有些屬醫療上不可避免的風險,這種風險本來就不該由醫方負擔,否則變成事變責仼;要投保的是病方的事,以及國家社會救濟的事,不是嗎?
若醫療行為真的有所不當,損害結果也是病害和醫害的「向量和」,醫方要負責的賠償額也應扣除「病害向量」,因為醫療行為是先行的病變因果進程的「攔截行為」啊!
急重症的風險和「病害向量」本來就高出非急重症許多,這高出的部分本來就是病方該自行投保,或國家社會救濟所應承擔的義務,不得恣意轉嫁給醫方。(但醫糾法好像就是搞不清楚事理,在搞這種鳥事!)
講白了!如果不能創造急重症和非急重症的保費齊一的前提要件(例如,制定醫害賠償上限法,以及長期的社會救濟制度),搞什麼醫方投保,都只是讓保險公司及其掮客賺飽飽!(發醫難財,不太好吧!)
3.
健保負担三成?
這三成不本來是該付給醫界的?
這不等於還是医界付?
少了這三成的给付,
医療品質勢必降低,
糾紛會更多還變少呢?
要花錢了事,要真能了事;
了不了事事小,弄更多事出來事大!
愈搞事更多丶賠更多!
這算盤怎打的?
4.
九彎十八拐,東拉西扯半天,
只有一句話:
有過失,叫賠償;
無過失,叫補償!
有無過失,都要付錢!
賠償加補償,才是醫界付款總額!
光談比例,不提每年總額到底要多少才夠,
哈!到時看怎收尾?
當時不知是誰出這種鬼主意,
真是造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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