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系統在判定一個人是否有罪
要不就是由檢察官依據法律來起訴,要不就是告訴人提起告訴
最終還是得由公正第三者(法官)來確認是否有罪。
在這樣的制度下,甚至都會出現離鋪的判決跟恐龍法官了。
反觀醫界的審查制度:
今天健保的審查制度完全不是這樣
黑箱的審查醫師認定有問題,直接由該名黑箱審查醫師判定不給付(而非公正第三者)
別跟大家說還有申覆跟爭議審議,因為最黑箱的就是存在於第一階段抽審。
第一階段初審審查醫師核刪如果依照審查共識、依照健保給付規則,沒有人有怨言
重點在於
1. 審查醫師專業度不夠,申覆結果被二審醫師打槍的機率極高
(健保署敢不敢公告初審核刪比率跟最終核刪比率的差異?)
同樣是健保署的審查醫師,為何二審醫師覺得應該給付而你初審醫師認為不予給付
然後我在初審階段就必須得面臨核刪然後放大的懲罰?
初審醫師核刪之後,有些醫師懶得申覆,結果健保署就賺到了
有些醫師申覆,而且還申覆成功了,但是健保署一樣是賺到了。
他賺到什麼,他賺到你無價的時間跟精力,還有那些醫師看不上眼的利息
我為何說黑箱審查醫師是健保署的打手,因為他們的作為基本上就是幫助官署打壓人民
即便是挖出一點點都可以
這就是我在前文提到的,這個政府一直在跟人民對抗,把人民搞的跟敵人一樣,
2. 審查醫師自由心證度高,球員還可以兼裁判。
憑什麼說我的專業度不夠,大家都是醫學院畢業的,難道你比我還高明?我還得花心思花腦力來治療病人你用看病歷就可以診治病人
用不予支付代碼102A「無充分病歷資料(如主訴、病史、檢查檢驗結果、治療經過等)/或僅附電腦處方箋,無法支持其診斷與治療內容」
這是最粗糙的審查理由!光這一條就可以打死一堆醫師。
我認為我病歷已經寫的夠清楚了,你認為不夠,那是不是要找第三者確認?
要不你跟我講,我哪個地方讓你無法看出我的診斷?
用這種理由進行核刪跟文字獄有什麼兩樣?
3. 核刪標準竟然是以結果是否異常來決定是否可以開立該項檢驗
抽審病歷必須附上報告,在未付報告前,有哪位醫師知道病患抽血或其他檢驗的結果為何?
一般醫師開立檢驗的目的,要不就是懷疑什麼疾病,要不就是為了排除什麼疾病,
現在審查醫師以檢驗結果來推論該項檢驗不必要,這種審查方式完全違背醫療常規,
誰這麼神就該公布姓名,以後我的病人找他診斷就可以了
4. 有審查醫師出來說話了:
光這兩句話就有很多可以討論的地方:我曾擔任審查醫師但求問心無愧
不過有些處置處方也太離譜
一、審查醫師審查病歷跟問心無愧是兩回事,馬英九作總統也是問心無愧為何一堆人罵他,原因沒有別的,自我感覺良好
核刪必須有依據,比方說藥理相衝、臨床有禁忌等等,或者跟審查共識、給付規定不符,這樣子核刪別人沒話講。
用雙盲的方式進行核刪,跟你問心無愧更不相關不是嗎?
二、你看到離譜的處方,怎麼曉得離譜的不是病患呢?
說句老實話,離譜的處方我也不是沒見過,可是健保署、公會可有辦法針對這類不肖人士?還不是就加強抽審、加強核刪等等爛招
經過這些時間以來有用嗎?我認為會這樣開處方的醫師還是這樣開,這代表加強抽審、加強核刪是無用,而且只對認真手法的醫師造成困擾罷了
再者,沒有以雙盲的方法來進行核刪制度,要如何保證核刪的過程絕對公平公正絕對沒有報復心態存在?
要是真正懷疑被審查者處方有問題,目前的作法除了超過那一大沱讀指標就行政核刪之外,難道健保署沒有其他辦法嗎?我相信還是有的。
所以一定得靠黑箱審查作業來進行制裁離譜的處方醫師嗎?不一定。
最終的結論就是,抽審核刪制度,淪為報復、懲罰的工具,這制度中裡面「私心」「黑箱」的成份,絕對不亞於過往任何一個獨裁的制度
說老實話,這些審查醫師跟明朝的東廠有什麼兩樣?
我還是一句老話,任何的團體都有老鼠屎,醫界當然不例外。為了幾粒老鼠屎就把整個醫界視為大便,是對待守護全民健康的醫護應有的態度嗎?
健保公署也好,公會幹部也好,心態應該要調整一下。
最後,如果要我說審查制度除了前面所提的雙盲進行之外,還有什麼可以改進的?
我建議,初審核刪的部份,不得逕行予以放大回推,必須確認申覆、爭議審議都被駁回才可予以放大,這是保障人民權益最基本的作法。
或許會有人會提出質疑,要如何知道醫師是否會提出申覆或爭審?(我想只有公署才會這樣想吧)
好好笑,是沒有跑過流程是嗎?上述申覆、爭審都有時間限制,超過時間才放大不會喔
不要為了公務人員的行政方便而放棄自己應有的權益!
文末:我還不想攻擊公會,因為公會中還是有好幹部,希望公會能再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