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ote="王正坤"]各位醫師,你們不會生氣嗎?
這是立法院開會的不同立委與官員的發言錄影帶。
醫師只有一個小小的要求,就是藥師要與醫師、護理師一樣,都可以報備支援。
公平正義有這麼難嗎?
請看以下立法院網址
http://ivod.ly.gov.tw/Play/VOD/74631/30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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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字轉譯來自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日期:103年5月1日 時間:上午9:00~ 13:00地點:立法院801會議室
工作(會議)名稱:立法院衛環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
主席:徐召集委員少萍
《吳育仁委員》
1.藥師法第十一條修訂牽涉甚廣,包括政府、藥師、醫師,醫師公會的看法是希望在開處方的時候有藥師配合,避免藥師休假、生病時該怎麼辦?藥師公會則怕兼職的人過多,讓整個勞動市場產生混淆。
2.大法官解釋是根據「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需要支援,這是個非常重要的指標,不應跳脫大法官的看法修法。例如田秋堇版就超越了重大公益與緊急情況的界線。
3.趙天麟版概括條款有重大公益與緊急情況,接下來就要來檢視其所列舉支援情況,是否符合重大公益與緊急情況。
《醫事司李偉強》
衛福部針對重大公益與緊急情況作過多次討論,像藥癮戒治與傳染病防治在大法官解釋中就有提過類似情況,應符合重大公益的對象。
《蘇清泉立法委員》
1.藥師法第十一條本席版本還沒有過來,因為程序委員會過了之後,大院會一直還沒有開,衛生福利部的(條文草案)也還沒有來。所以今天沒辦法審,就只有大體詢答。
2.藥師法跟其他法案一樣,我們都要站在病人的角度思考,社會所關心的、不一定是病人最關心的,重要的是病人的權益在哪裡?而不是如藥師公會所說租牌、利益、薪水等,講這樣社會聽不下去。我們以病人為中心,一個病人去這個診所看完病,診所藥師不在,就必須將處方箋釋出,病人拿著處方箋也不知道要拿去哪裡,盲目奔走,要是在滿州不就要跑到恆春拿,滿州距離恆春約四十公里,所以是沒有道理的。所以採取病人不動、醫師動的制度,像我們在支援恆春,一個在恆春署立醫院的病人,頭部外傷或腦出血要開刀,病人可以直接送東港或送高雄,但是另外一種處理方法是病人不動,因為搶時間,我們東港這邊的麻醉醫師就車子殺過去,他們在準備的時候,準備好,醫師就已經到了。然後現在的CTR都是可以傳的,都可以看,他同時間在看片子。所以同樣的道理,若要站在病人立場,病人在這家診所或這家社區藥局要領藥,他的藥師不在卻都不能支援,病人得要拿著處方箋到處奔走,這樣讓人聽不下去。所以最主要,不要講醫師的權益,講藥師的權益,這些層次都太低了,就是要以病人的醫療權益為最高的原則。
3.今天提出釋憲具有醫師與藥師雙重資格的那個人,昨天也在自由時報有寫,不要(修法)改一改我們的條文版本通過後還是違憲,讓人家再次釋憲,這樣會很漏氣。
《食藥署葉明功署長》
我想以病人為中心是一定要的。
《邱文達部長》
我們完全跟著大法官解釋修法。
《法務部林秀蓮參事》
大法官第七一一號解釋,表示在不違反藥師法第十一條立法目的情況下,在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可設例外情況,院版條文依個人看法都符合重大公益跟緊急情況。
《趙天麟立法委員》
1.藥師法第十一條是非常具憲政高度的法案,由於本席是提案人,有去特別研究大法官解釋文,其要旨是認同追求藥師專任與防止租牌的立法意旨,但因缺少考量特殊情況的彈性例外規範而違憲。
藥師人力不足加上藥師專任不能自由支援才是造成藥局租牌的結果.不可倒因為果混淆不清.
現在租牌開藥局的就是不想花太多錢來請專任藥師.也有可能是請不起.等藥師依據憲法開放自由支援之後.藥師人力比較充裕.租牌開藥局就可以聘請藥師來支援.以符合法規.
此外.原本準備租牌開藥局的.在藥師開放自由支援.以及衛生單位加強稽查之下.勢必要聘請藥師駐店.因此租牌開藥局的情形自然消弭.
租牌藥局的存在與否與衛生單位有無放任成正相關.
所以說.開放藥師自由支援不但不會助長藥局租牌.反而可以防止及減少藥局租牌的情形.
2.我們不應站在任何公會,而是要站在全體人民的角度修法,衛福部報告提及藥師與其他醫事人員有差異,可以解釋看看嗎?
《食藥署葉明功署長》
藥師除了有專業部分,還負責藥品管理、採購與品質,若查稽藥品過期就需要負責,人地物三個都要管理確保符合規範,若有A跟B藥師兼差就無法釐清到底該藥品是誰買的、誰管的
3.藥師人力目前是足夠的嗎?
食藥署葉明功署長
充分且足夠。
這與現實情況不相符.一名醫師至少需搭配一名藥劑師生.醫師人數已經從30年前的1萬名增加到目前42000餘名.但是藥劑師生並無對等增加.
藥劑職校已被廢止.大專藥學科系及招生人數並無特別增收.目前藥師限一地掛牌執業.導致基層診所如要徵求掛牌專任藥師已經變得相當困難.要解決這樣的困境除了增加大專藥學科系及招生人數之外.重新開放藥劑職校招生.培養適合在基層診所執業的藥劑生.也是極佳的辦法.
當然開放藥劑師生自由支援是最基本的.
4.全面開放藥師支援除用藥安全疑慮外,大型藥局可能會讓原需五名藥師的人員改僱兩到三人兼差,這也是我提案的動機。
5.可以認同補充矯正機關作為支援對象之一。
6.醫療院所跟醫生的部分有提到如果想要藥師支援,或藥師想要休假、喘息的話,院版條文限縮在義診、公益等情形,無法解決問題。之前也有試辦過類似的喘息計畫,但使用者趨近於零,不了了之。立法雖然限於憲法不能撼動,因為可能造成另一種違憲或造成難以管理之虞,但不能漠視喘息需求,是否有其他行政措施或手段可以滿足醫師的呼聲?
《食藥署葉明功署長》
未來會加強宣傳釋出處方,目前所有牙科診所是百分之百釋出,國家公立醫院也達到百分之六十,只有診所有較多努力空間,但整體而言處方箋釋出率是不斷上升。
7.這樣的修法是否會有違背憲法的問題?
《衛福部邱文達部長》
我們完全遵照大法官解釋
法務部林秀蓮參事
大法官七一一號解釋主要是在說沒有彈性例外而違憲,有列舉一些情況不能去限制,但若要更為開放到其他情形,當然可以,畢竟對人民權利而言,原則開放,例外才限制。行政院版條文已符合大法官所列舉的例外情形,不會被宣告違憲。
《江惠貞立法委員》
1.看了97年藥事人員喘息計畫,藥師符合資格者都可以到醫院擔任臨時藥師,但這只有醫院,未符診間需要藥師的需求,所以這個計畫當然做不好!
2.若為合格藥師,其在藥廠、藥局,因其服務業務專業不同,不能互相支援。但若都為診間藥師,為何不能支援,從喘息計劃來看,還是有中間之道可以解決,請你們再研究。
《食藥署葉明功署長》 好
《徐少萍立法委員》
1.藥師法第十一條由於院版條文尚未送到,今天僅做大體討論。
2.藥師法修法各團體都很緊張,有公會擔心若開放支援,會淪為派遣化。私人藥局、私人診所或公立醫院營業時間是不一樣的,可以在下班時間去支援。
《醫事司李偉強司長》
不管各個職類,除專業是前提外,還有工作時間的限制,因此並不鼓勵在下班時間再去報備,未來藥師限於重大公益與緊急,除此之外亦不能支援。
除了少數例外.藥師的工作時間普遍比醫師來得少.現在萬物皆漲唯有健保不漲.藥師為了生活.下班後兼差賺外快送貨送便當夜市擺攤的情形並不少見.
與其讓藥師打雜不如讓藥師發揮所長到醫療院所或藥局支援.
未來藥師理應於報備後自由到醫療院所或藥局支援.重大公益與緊急情況藥師得先行支援.於事後再行報備.
《楊玉欣立法委員》
1.應保障藥師工作權。
2.從病人角度來看,很多病人有拿不到藥的情形,拿了處方箋後,可能會發現六種藥中有三種拿不到或者要多天後才拿得到。
3.若以發展社區醫療為重點,那也應照顧基層診所的藥師需求。
4.藥師執照定時更新,當他們結婚、休假、生病時需要有人支援,這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