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葉署長sid027 寫:看完好想吐....achilles 寫:http://ivod.ly.gov.tw/Play/VOD/74631/300K
感覺是被洗腦過了..有人認識趙委員..可以跟他講清楚一下嗎..
人民有選擇自由工作的權利..自由自由..不是民進黨的核心價值嗎?
所謂的扭曲大概就是這個意思,不然就是我智商不足不了解哪裡違憲....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那個很高的人是誰??診所用到過期藥原來是藥師要負責??
用這理由來說不能支援??
邱XX是怎樣??不食人間煙火??
趙xx又是怎樣??套招??最後還來安慰你醫生兩下....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自由廣場〉藥師法違憲條文 別修了還是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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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自由廣場〉藥師法違憲條文 別修了還是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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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自由廣場〉藥師法違憲條文 別修了還是違憲
有誰可以把全文打出來嗎?邱展望 寫:食藥署葉署長sid027 寫:看完好想吐....achilles 寫:http://ivod.ly.gov.tw/Play/VOD/74631/300K
感覺是被洗腦過了..有人認識趙委員..可以跟他講清楚一下嗎..
人民有選擇自由工作的權利..自由自由..不是民進黨的核心價值嗎?
所謂的扭曲大概就是這個意思,不然就是我智商不足不了解哪裡違憲....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那個很高的人是誰??診所用到過期藥原來是藥師要負責??
用這理由來說不能支援??
邱XX是怎樣??不食人間煙火??
趙xx又是怎樣??套招??最後還來安慰你醫生兩下....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單廳三分鐘就知道這位業XX在鬼扯蛋 支援的意思 是本來有一位主藥師 管理藥品當然是這位藥師 更何況 第一 這位署長懂不懂什麼叫"職前訓練"? 第二 藥師最基本的三讀五對 把區區三五個藥對好的能力都沒有的話 其實根本應該撤照
Re: 〈自由廣場〉藥師法違憲條文 別修了還是違憲
不錯嘛邱展望 寫:來自全聯會公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日(5/1)審查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摘錄本會蘇清泉理事長質詢內容如下(正確內容將以立法院公報為準):
1.藥師法第十一條本席版本還沒有過來,因為程序委員會過了之後,大院會一直還沒有開,衛生福利部的(條文草案)也還沒有來。所以今天沒辦法審,就只有大體詢答。
2.藥師法跟其他法案一樣,我們都要站在病人的角度思考,社會所關心的、不一定是病人最關心的,重要的是病人的權益在哪裡?而不是如藥師公會所說租牌、利益、薪水等,講這樣社會聽不下去。我們以病人為中心,一個病人去這個診所看完病,診所藥師不在,就必須將處方箋釋出,病人拿著處方箋也不知道要拿去哪裡,盲目奔走,要是在滿州不就要跑到恆春拿,滿州距離恆春約四十公里,所以是沒有道理的。所以採取病人不動、醫師動的制度,像我們在支援恆春,一個在恆春署立醫院的病人,頭部外傷或腦出血要開刀,病人可以直接送東港或送高雄,但是另外一種處理方法是病人不動,因為搶時間,我們東港這邊的麻醉醫師就車子殺過去,他們在準備的時候,準備好,醫師就已經到了。然後現在的CTR都是可以傳的,都可以看,他同時間在看片子。所以同樣的道理,若要站在病人立場,病人在這家診所或這家社區藥局要領藥,他的藥師不在卻都不能支援,病人得要拿著處方箋到處奔走,這樣讓人聽不下去。所以最主要,不要講醫師的權益,講藥師的權益,這些層次都太低了,就是要以病人的醫療權益為最高的原則。
3.今天提出釋憲具有醫師與藥師雙重資格的那個人,昨天也在自由時報有寫,不要(修法)改一改我們的條文版本通過後還是違憲,讓人家再次釋憲,這樣會很漏氣。
公嘎每賣啊
蘇理事長雖然還是沒提醫聯會版本
但現在看起來比想像中好多了
(偽可愛) (樂奔)
Re: 〈自由廣場〉藥師法違憲條文 別修了還是違憲
那些軌扯淡的
講一堆藥師能力本來就不該支援的荒唐理由
把所有藥師都當一樣爛
你自己有藥師牌,自己沒那能力,當然就不要答應人家去支援,
其他藥師有支援的能力,原藥師也敢把工作交給他,為什麼不給支援?
難道說全國有一位醫師能力不足以支援,所以就該禁止所有醫師支援?
講一堆藥師能力本來就不該支援的荒唐理由
把所有藥師都當一樣爛
你自己有藥師牌,自己沒那能力,當然就不要答應人家去支援,
其他藥師有支援的能力,原藥師也敢把工作交給他,為什麼不給支援?
難道說全國有一位醫師能力不足以支援,所以就該禁止所有醫師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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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自由廣場〉藥師法違憲條文 別修了還是違憲
可以用職前訓練來解決hjh 寫:那些軌扯淡的
講一堆藥師能力本來就不該支援的荒唐理由
把所有藥師都當一樣爛
你自己有藥師牌,自己沒那能力,當然就不要答應人家去支援,
其他藥師有支援的能力,原藥師也敢把工作交給他,為什麼不給支援?
難道說全國有一位醫師能力不足以支援,所以就該禁止所有醫師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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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自由廣場〉藥師法違憲條文 別修了還是違憲
achilles 寫:http://ivod.ly.gov.tw/Play/VOD/74631/300K
感覺是被洗腦過了..有人認識趙委員..可以跟他講清楚一下嗎..
人民有選擇自由工作的權利..自由自由..不是民進黨的核心價值嗎?
針對立委有誤解的部分
有認識立委的,請幫忙向立委解說
不認識立委的,也不要惡言相向
畢竟,修法中,我們是得罪不起任何一位立法委員的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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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自由廣場〉藥師法違憲條文 別修了還是違憲
直搗黃龍,有GUTS陳暘 寫:修法豈可違憲再違憲?
http://fdaforum.net/phpBB2/viewtopic.php?t=15815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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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自由廣場〉藥師法違憲條文 別修了還是違憲
主管機關(衛福部、醫事署)修法時還是故意違憲,豈不是瀆職?陳暘 寫:修法豈可違憲再違憲?
http://fdaforum.net/phpBB2/viewtopic.php?t=15815
若是修法後的條文仍不當限制藥師的工作權,是不是又要請大法官二度釋憲,然後再次判定違憲?
若真走到這一步,應將主管官員移送監察院彈劾。彈劾理由:「知法玩法,侵犯人民正當權利且一犯再犯」。
Re: 〈自由廣場〉藥師法違憲條文 別修了還是違憲
+1施肇榮 寫:針對立委有誤解的部分achilles 寫:http://ivod.ly.gov.tw/Play/VOD/74631/300K
感覺是被洗腦過了..有人認識趙委員..可以跟他講清楚一下嗎..
人民有選擇自由工作的權利..自由自由..不是民進黨的核心價值嗎?
有認識立委的,請幫忙向立委解說
不認識立委的,也不要惡言相向
畢竟,修法中,我們是得罪不起任何一位立法委員的
以和為貴
以後還有互相支持的時候
(微笑) (偽可愛) (水草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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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自由廣場〉藥師法違憲條文 別修了還是違憲
各位醫師,你們不會生氣嗎?
這是立法院開會的不同立委與官員的發言錄影帶。
醫師只有一個小小的要求,就是藥師要與醫師、護理師一樣,都可以報備支援。
公平正義有這麼難嗎?
請看以下立法院網址
http://ivod.ly.gov.tw/Play/VOD/74631/300K
-------------------------------------------------
以下文字轉譯來自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日期:103年5月1日 時間:上午9:00~ 13:00地點:立法院801會議室
工作(會議)名稱:立法院衛環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
主席:徐召集委員少萍
《吳育仁委員》
1.藥師法第十一條修訂牽涉甚廣,包括政府、藥師、醫師,醫師公會的看法是希望在開處方的時候有藥師配合,避免藥師休假、生病時該怎麼辦?藥師公會則怕兼職的人過多,讓整個勞動市場產生混淆。
2.大法官解釋是根據「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需要支援,這是個非常重要的指標,不應跳脫大法官的看法修法。例如田秋堇版就超越了重大公益與緊急情況的界線。
3.趙天麟版概括條款有重大公益與緊急情況,接下來就要來檢視其所列舉支援情況,是否符合重大公益與緊急情況。
《醫事司李偉強》
衛福部針對重大公益與緊急情況作過多次討論,像藥癮戒治與傳染病防治在大法官解釋中就有提過類似情況,應符合重大公益的對象。
《蘇清泉立法委員》
1.藥師法第十一條本席版本還沒有過來,因為程序委員會過了之後,大院會一直還沒有開,衛生福利部的(條文草案)也還沒有來。所以今天沒辦法審,就只有大體詢答。
2.藥師法跟其他法案一樣,我們都要站在病人的角度思考,社會所關心的、不一定是病人最關心的,重要的是病人的權益在哪裡?而不是如藥師公會所說租牌、利益、薪水等,講這樣社會聽不下去。我們以病人為中心,一個病人去這個診所看完病,診所藥師不在,就必須將處方箋釋出,病人拿著處方箋也不知道要拿去哪裡,盲目奔走,要是在滿州不就要跑到恆春拿,滿州距離恆春約四十公里,所以是沒有道理的。所以採取病人不動、醫師動的制度,像我們在支援恆春,一個在恆春署立醫院的病人,頭部外傷或腦出血要開刀,病人可以直接送東港或送高雄,但是另外一種處理方法是病人不動,因為搶時間,我們東港這邊的麻醉醫師就車子殺過去,他們在準備的時候,準備好,醫師就已經到了。然後現在的CTR都是可以傳的,都可以看,他同時間在看片子。所以同樣的道理,若要站在病人立場,病人在這家診所或這家社區藥局要領藥,他的藥師不在卻都不能支援,病人得要拿著處方箋到處奔走,這樣讓人聽不下去。所以最主要,不要講醫師的權益,講藥師的權益,這些層次都太低了,就是要以病人的醫療權益為最高的原則。
3.今天提出釋憲具有醫師與藥師雙重資格的那個人,昨天也在自由時報有寫,不要(修法)改一改我們的條文版本通過後還是違憲,讓人家再次釋憲,這樣會很漏氣。
《食藥署葉明功署長》
我想以病人為中心是一定要的。
《邱文達部長》
我們完全跟著大法官解釋修法。
《法務部林秀蓮參事》
大法官第七一一號解釋,表示在不違反藥師法第十一條立法目的情況下,在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可設例外情況,院版條文依個人看法都符合重大公益跟緊急情況。
《趙天麟立法委員》
1.藥師法第十一條是非常具憲政高度的法案,由於本席是提案人,有去特別研究大法官解釋文,其要旨是認同追求藥師專任與防止租牌的立法意旨,但因缺少考量特殊情況的彈性例外規範而違憲。
2. 我們不應站在任何公會,而是要站在全體人民的角度修法,衛福部報告提及藥師與其他醫事人員有差異,可以解釋看看嗎?
《食藥署葉明功署長》
藥師除了有專業部分,還負責藥品管理、採購與品質,若查稽藥品過期就需要負責,人地物三個都要管理確保符合規範,若有A跟B藥師兼差就無法釐清到底該藥品是誰買的、誰管的
3.藥師人力目前是足夠的嗎?
食藥署葉明功署長
充分且足夠。
4.全面開放藥師支援除用藥安全疑慮外,大型藥局可能會讓原需五名藥師的人員改僱兩到三人兼差,這也是我提案的動機。
5.可以認同補充矯正機關作為支援對象之一。
6.醫療院所跟醫生的部分有提到如果想要藥師支援,或藥師想要休假、喘息的話,院版條文限縮在義診、公益等情形,無法解決問題。之前也有試辦過類似的喘息計畫,但使用者趨近於零,不了了之。立法雖然限於憲法不能撼動,因為可能造成另一種違憲或造成難以管理之虞,但不能漠視喘息需求,是否有其他行政措施或手段可以滿足醫師的呼聲?
《食藥署葉明功署長》
未來會加強宣傳釋出處方,目前所有牙科診所是百分之百釋出,國家公立醫院也達到百分之六十,只有診所有較多努力空間,但整體而言處方箋釋出率是不斷上升。
7.這樣的修法是否會有違背憲法的問題?
《衛福部邱文達部長》
我們完全遵照大法官解釋
法務部林秀蓮參事
大法官七一一號解釋主要是在說沒有彈性例外而違憲,有列舉一些情況不能去限制,但若要更為開放到其他情形,當然可以,畢竟對人民權利而言,原則開放,例外才限制。行政院版條文已符合大法官所列舉的例外情形,不會被宣告違憲。
《江惠貞立法委員》
1.看了97年藥事人員喘息計畫,藥師符合資格者都可以到醫院擔任臨時藥師,但這只有醫院,未符診間需要藥師的需求,所以這個計畫當然做不好!
2.若為合格藥師,其在藥廠、藥局,因其服務業務專業不同,不能互相支援。但若都為診間藥師,為何不能支援,從喘息計劃來看,還是有中間之道可以解決,請你們再研究。
《食藥署葉明功署長》 好
《徐少萍立法委員》
1.藥師法第十一條由於院版條文尚未送到,今天僅做大體討論。
2.藥師法修法各團體都很緊張,有公會擔心若開放支援,會淪為派遣化。私人藥局、私人診所或公立醫院營業時間是不一樣的,可以在下班時間去支援。
《醫事司李偉強司長》
不管各個職類,除專業是前提外,還有工作時間的限制,因此並不鼓勵在下班時間再去報備,未來藥師限於重大公益與緊急,除此之外亦不能支援。
《楊玉欣立法委員》
1.應保障藥師工作權。
2.從病人角度來看,很多病人有拿不到藥的情形,拿了處方箋後,可能會發現六種藥中有三種拿不到或者要多天後才拿得到。
3.若以發展社區醫療為重點,那也應照顧基層診所的藥師需求。
4.藥師執照定時更新,當他們結婚、休假、生病時需要有人支援,這非常重要。
這是立法院開會的不同立委與官員的發言錄影帶。
醫師只有一個小小的要求,就是藥師要與醫師、護理師一樣,都可以報備支援。
公平正義有這麼難嗎?
請看以下立法院網址
http://ivod.ly.gov.tw/Play/VOD/74631/300K
-------------------------------------------------
以下文字轉譯來自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日期:103年5月1日 時間:上午9:00~ 13:00地點:立法院801會議室
工作(會議)名稱:立法院衛環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
主席:徐召集委員少萍
《吳育仁委員》
1.藥師法第十一條修訂牽涉甚廣,包括政府、藥師、醫師,醫師公會的看法是希望在開處方的時候有藥師配合,避免藥師休假、生病時該怎麼辦?藥師公會則怕兼職的人過多,讓整個勞動市場產生混淆。
2.大法官解釋是根據「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需要支援,這是個非常重要的指標,不應跳脫大法官的看法修法。例如田秋堇版就超越了重大公益與緊急情況的界線。
3.趙天麟版概括條款有重大公益與緊急情況,接下來就要來檢視其所列舉支援情況,是否符合重大公益與緊急情況。
《醫事司李偉強》
衛福部針對重大公益與緊急情況作過多次討論,像藥癮戒治與傳染病防治在大法官解釋中就有提過類似情況,應符合重大公益的對象。
《蘇清泉立法委員》
1.藥師法第十一條本席版本還沒有過來,因為程序委員會過了之後,大院會一直還沒有開,衛生福利部的(條文草案)也還沒有來。所以今天沒辦法審,就只有大體詢答。
2.藥師法跟其他法案一樣,我們都要站在病人的角度思考,社會所關心的、不一定是病人最關心的,重要的是病人的權益在哪裡?而不是如藥師公會所說租牌、利益、薪水等,講這樣社會聽不下去。我們以病人為中心,一個病人去這個診所看完病,診所藥師不在,就必須將處方箋釋出,病人拿著處方箋也不知道要拿去哪裡,盲目奔走,要是在滿州不就要跑到恆春拿,滿州距離恆春約四十公里,所以是沒有道理的。所以採取病人不動、醫師動的制度,像我們在支援恆春,一個在恆春署立醫院的病人,頭部外傷或腦出血要開刀,病人可以直接送東港或送高雄,但是另外一種處理方法是病人不動,因為搶時間,我們東港這邊的麻醉醫師就車子殺過去,他們在準備的時候,準備好,醫師就已經到了。然後現在的CTR都是可以傳的,都可以看,他同時間在看片子。所以同樣的道理,若要站在病人立場,病人在這家診所或這家社區藥局要領藥,他的藥師不在卻都不能支援,病人得要拿著處方箋到處奔走,這樣讓人聽不下去。所以最主要,不要講醫師的權益,講藥師的權益,這些層次都太低了,就是要以病人的醫療權益為最高的原則。
3.今天提出釋憲具有醫師與藥師雙重資格的那個人,昨天也在自由時報有寫,不要(修法)改一改我們的條文版本通過後還是違憲,讓人家再次釋憲,這樣會很漏氣。
《食藥署葉明功署長》
我想以病人為中心是一定要的。
《邱文達部長》
我們完全跟著大法官解釋修法。
《法務部林秀蓮參事》
大法官第七一一號解釋,表示在不違反藥師法第十一條立法目的情況下,在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可設例外情況,院版條文依個人看法都符合重大公益跟緊急情況。
《趙天麟立法委員》
1.藥師法第十一條是非常具憲政高度的法案,由於本席是提案人,有去特別研究大法官解釋文,其要旨是認同追求藥師專任與防止租牌的立法意旨,但因缺少考量特殊情況的彈性例外規範而違憲。
2. 我們不應站在任何公會,而是要站在全體人民的角度修法,衛福部報告提及藥師與其他醫事人員有差異,可以解釋看看嗎?
《食藥署葉明功署長》
藥師除了有專業部分,還負責藥品管理、採購與品質,若查稽藥品過期就需要負責,人地物三個都要管理確保符合規範,若有A跟B藥師兼差就無法釐清到底該藥品是誰買的、誰管的
3.藥師人力目前是足夠的嗎?
食藥署葉明功署長
充分且足夠。
4.全面開放藥師支援除用藥安全疑慮外,大型藥局可能會讓原需五名藥師的人員改僱兩到三人兼差,這也是我提案的動機。
5.可以認同補充矯正機關作為支援對象之一。
6.醫療院所跟醫生的部分有提到如果想要藥師支援,或藥師想要休假、喘息的話,院版條文限縮在義診、公益等情形,無法解決問題。之前也有試辦過類似的喘息計畫,但使用者趨近於零,不了了之。立法雖然限於憲法不能撼動,因為可能造成另一種違憲或造成難以管理之虞,但不能漠視喘息需求,是否有其他行政措施或手段可以滿足醫師的呼聲?
《食藥署葉明功署長》
未來會加強宣傳釋出處方,目前所有牙科診所是百分之百釋出,國家公立醫院也達到百分之六十,只有診所有較多努力空間,但整體而言處方箋釋出率是不斷上升。
7.這樣的修法是否會有違背憲法的問題?
《衛福部邱文達部長》
我們完全遵照大法官解釋
法務部林秀蓮參事
大法官七一一號解釋主要是在說沒有彈性例外而違憲,有列舉一些情況不能去限制,但若要更為開放到其他情形,當然可以,畢竟對人民權利而言,原則開放,例外才限制。行政院版條文已符合大法官所列舉的例外情形,不會被宣告違憲。
《江惠貞立法委員》
1.看了97年藥事人員喘息計畫,藥師符合資格者都可以到醫院擔任臨時藥師,但這只有醫院,未符診間需要藥師的需求,所以這個計畫當然做不好!
2.若為合格藥師,其在藥廠、藥局,因其服務業務專業不同,不能互相支援。但若都為診間藥師,為何不能支援,從喘息計劃來看,還是有中間之道可以解決,請你們再研究。
《食藥署葉明功署長》 好
《徐少萍立法委員》
1.藥師法第十一條由於院版條文尚未送到,今天僅做大體討論。
2.藥師法修法各團體都很緊張,有公會擔心若開放支援,會淪為派遣化。私人藥局、私人診所或公立醫院營業時間是不一樣的,可以在下班時間去支援。
《醫事司李偉強司長》
不管各個職類,除專業是前提外,還有工作時間的限制,因此並不鼓勵在下班時間再去報備,未來藥師限於重大公益與緊急,除此之外亦不能支援。
《楊玉欣立法委員》
1.應保障藥師工作權。
2.從病人角度來看,很多病人有拿不到藥的情形,拿了處方箋後,可能會發現六種藥中有三種拿不到或者要多天後才拿得到。
3.若以發展社區醫療為重點,那也應照顧基層診所的藥師需求。
4.藥師執照定時更新,當他們結婚、休假、生病時需要有人支援,這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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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自由廣場〉藥師法違憲條文 別修了還是違憲
也有提到 愛滋病的藥費(健保)問題邱展望 寫:來自全聯會公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日(5/1)審查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摘錄本會蘇清泉理事長質詢內容如下(正確內容將以立法院公報為準):
1.藥師法第十一條本席版本還沒有過來,因為程序委員會過了之後,大院會一直還沒有開,衛生福利部的(條文草案)也還沒有來。所以今天沒辦法審,就只有大體詢答。
2.藥師法跟其他法案一樣,我們都要站在病人的角度思考,社會所關心的、不一定是病人最關心的,重要的是病人的權益在哪裡?而不是如藥師公會所說租牌、利益、薪水等,講這樣社會聽不下去。我們以病人為中心,一個病人去這個診所看完病,診所藥師不在,就必須將處方箋釋出,病人拿著處方箋也不知道要拿去哪裡,盲目奔走,要是在滿州不就要跑到恆春拿,滿州距離恆春約四十公里,所以是沒有道理的。所以採取病人不動、醫師動的制度,像我們在支援恆春,一個在恆春署立醫院的病人,頭部外傷或腦出血要開刀,病人可以直接送東港或送高雄,但是另外一種處理方法是病人不動,因為搶時間,我們東港這邊的麻醉醫師就車子殺過去,他們在準備的時候,準備好,醫師就已經到了。然後現在的CTR都是可以傳的,都可以看,他同時間在看片子。所以同樣的道理,若要站在病人立場,病人在這家診所或這家社區藥局要領藥,他的藥師不在卻都不能支援,病人得要拿著處方箋到處奔走,這樣讓人聽不下去。所以最主要,不要講醫師的權益,講藥師的權益,這些層次都太低了,就是要以病人的醫療權益為最高的原則。
3.今天提出釋憲具有醫師與藥師雙重資格的那個人,昨天也在自由時報有寫,不要(修法)改一改我們的條文版本通過後還是違憲,讓人家再次釋憲,這樣會很漏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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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自由廣場〉藥師法違憲條文 別修了還是違憲
??《食藥署葉明功署長》
未來會加強宣傳釋出處方,目前所有牙科診所是百分之百釋出,國家公立醫院也達到百分之六十,
牙醫幾乎都不開藥 開藥的比例等於西醫診所不開藥的比例 鬼扯什麼
人家"誠意"夠吧mowball 寫:邱文達部長真的不覺得藥師制度特異
和其他醫事人員不一樣嗎???
講話跟藥師公會理事長一鼻孔出氣
這人是誰?跟衛福部一樣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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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法官解釋是根據「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需要支援,這是個非常重要的指標,不應跳脫大法官的看法修法。例如田秋堇版就超越了重大公益與緊急情況的界線。
Re: 〈自由廣場〉藥師法違憲條文 別修了還是違憲
某些立委的法學素養頗為驚人王正坤 寫:各位醫師,你們不會生氣嗎?
這是立法院開會的不同立委與官員的發言錄影帶。
醫師只有一個小小的要求,就是藥師要與醫師、護理師一樣,都可以報備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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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是一個舉例,意思是法律竟然連一個支援例外都沒有,並不是說支援僅限於這個範圍好嗎!解憲文裡面說了什麼道理要將支援限於這個範圍?
藥師怕淪為派遣化?其他醫事人員就不用怕?
本以為藥師歸醫事司管,藥師當太上醫的情況可獲改善,沒想到李司長的邏輯能力這麼好,照他這種說法所有醫事人員都不該「在下班時間再去報備」,快推動修法讓所有醫事人員支援僅限重大公益與緊急吧。
法務部參事說衛福部版本不會違憲耶?這情況看起來不太妙....
(石化) (無盡漩渦) (我不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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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自由廣場〉藥師法違憲條文 別修了還是違憲
auricle 寫:病人可以方便拿藥難道不算重大公益 ? 重大公益如何定義 ?
醫藥分業之病人調劑處所的選擇權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衛署藥字第87017106號
發文日期:民國 87 年 5 月 6 日
資料來源:全民健康保險醫務管理法規解釋彙編 (88年12月版) 第 321 頁
相關法條:藥事法 第 1 條 ( 86.05.07 )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31 條 ( 83.10.03 )
要 旨:醫藥分業處方交付相關事宜
主 旨:
有關貴處函轉南投縣醫師公會詢問「醫藥分業」相關問題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
一 復貴處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衛四字第八七○○一四八五九號函。
二 政府推動醫藥分業,係提供民眾有「知所服藥物」與「自由選擇調劑處所」之權利,現行法令雖未強制規定醫師「應釋出處方箋」,惟為尊重消費者之權利,仍請醫師公會輔導會員交付處方予病患,以便民眾持處方箋,自由選擇調劑處所,尊重民眾權利。~~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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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自由廣場〉藥師法違憲條文 別修了還是違憲
本來醫事司李偉強司長尚有此修法必須要有彈性, 才有利於很多窮鄉僻壤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的調度的想法, 但似乎被TFDA和藥聯會影響到而改變說法, 衛福部邱文達部長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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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自由廣場〉藥師法違憲條文 別修了還是違憲
王正坤 寫:各位醫師,你們不會生氣嗎?
這是立法院開會的不同立委與官員的發言錄影帶。
醫師只有一個小小的要求,就是藥師要與醫師、護理師一樣,都可以報備支援。
公平正義有這麼難嗎?
請看以下立法院網址
http://ivod.ly.gov.tw/Play/VOD/74631/300K。

王正坤理事長 可以率領大家... (完美計劃) (完美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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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自由廣場〉藥師法違憲條文 別修了還是違憲
食藥署葉署長的論點其實在混淆視聽。王正坤 寫: 《食藥署葉明功署長》
我想以病人為中心是一定要的。
《食藥署葉明功署長》
藥師除了有專業部分,還負責藥品管理、採購與品質,若查稽藥品過期就需要負責,人地物三個都要管理確保符合規範,若有A跟B藥師兼差就無法釐清到底該藥品是誰買的、誰管的
3.藥師人力目前是足夠的嗎?
食藥署葉明功署長
充分且足夠。
4.全面開放藥師支援除用藥安全疑慮外,大型藥局可能會讓原需五名藥師的人員改僱兩到三人兼差,這也是我提案的動機。
5.可以認同補充矯正機關作為支援對象之一。
6.醫療院所跟醫生的部分有提到如果想要藥師支援,或藥師想要休假、喘息的話,院版條文限縮在義診、公益等情形,無法解決問題。之前也有試辦過類似的喘息計畫,但使用者趨近於零,不了了之。立法雖然限於憲法不能撼動,因為可能造成另一種違憲或造成難以管理之虞,但不能漠視喘息需求,是否有其他行政措施或手段可以滿足醫師的呼聲?
不管是什麼單位,醫事單位也好、藥事單位也好,都會有一名負責人負責管理大小事,
兼職人員不可能負責藥品的採購或管理,其理甚明。
過期的藥品就要銷燬,負責人必須管理一切,沒有無法釐清責任的問題。
其實一直以來,我覺得藥界混淆視聽的功力,是十分的驚人
比方說「台灣人用要是美國的六倍」等等根本經不起驗證的言論,也可以一提再提
腦筋不夠清楚的人,就很容易被牽著鼻子走
以下是魯蛇的簽名檔
1. 先入為主
2. 斷章取義
3. 討論不提出確切數據
4. 只想辯贏
5. 用許多跟討論話題無關的語助詞,好顯示自己比較強
6. 否認做過的事情還說別人造假!? / 造假實例2
7. 超盧特攻隊實蹟 - 腦內想像來酸人反駁人實錄
8.
9. 趕快來看:[image 惡意抹黑他人實錄],秀下限無止盡,劣到極點!
10. 對秋焦之流,即便道歉也可以事後否認,其實無需期待對方會道歉。
1. 先入為主
2. 斷章取義
3. 討論不提出確切數據
4. 只想辯贏
5. 用許多跟討論話題無關的語助詞,好顯示自己比較強
6. 否認做過的事情還說別人造假!? / 造假實例2
7. 超盧特攻隊實蹟 - 腦內想像來酸人反駁人實錄
8.
-- 引用來源image 寫: 誰幫忙算算這樣多少...我數學不好
9. 趕快來看:[image 惡意抹黑他人實錄],秀下限無止盡,劣到極點!
10. 對秋焦之流,即便道歉也可以事後否認,其實無需期待對方會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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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自由廣場〉藥師法違憲條文 別修了還是違憲
換個地方就不會執業 就會抓錯藥 是把藥師的最基本三讀五對的工作要求放一邊 並且莫名其妙的忽略診所對新進人員的職前訓練
診所最怕兼職藥師拿錯藥的是醫師 不是領死薪水的受雇藥師! 醫師會給職前訓練 一開始也會盯梢的 極端一點的話 規定第一周新任職(不管是不是兼差)藥師拿完藥藥給醫師double check 也可以啊
診所抓錯藥 賠償及跟病人道歉的幾乎都是醫師 不是藥師
診所最怕兼職藥師拿錯藥的是醫師 不是領死薪水的受雇藥師! 醫師會給職前訓練 一開始也會盯梢的 極端一點的話 規定第一周新任職(不管是不是兼差)藥師拿完藥藥給醫師double check 也可以啊
診所抓錯藥 賠償及跟病人道歉的幾乎都是醫師 不是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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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自由廣場〉藥師法違憲條文 別修了還是違憲
----------------------------------------王正坤 寫:各位醫師,你們不會生氣嗎?
這是立法院開會的不同立委與官員的發言錄影帶。
醫師只有一個小小的要求,就是藥師要與醫師、護理師一樣,都可以報備支援。
公平正義有這麼難嗎?
請看以下立法院網址
http://ivod.ly.gov.tw/Play/VOD/74631/30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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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字轉譯來自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日期:103年5月1日 時間:上午9:00~ 13:00地點:立法院801會議室
工作(會議)名稱:立法院衛環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
主席:徐召集委員少萍
《吳育仁委員》
1.藥師法第十一條修訂牽涉甚廣,包括政府、藥師、醫師,醫師公會的看法是希望在開處方的時候有藥師配合,避免藥師休假、生病時該怎麼辦?藥師公會則怕兼職的人過多,讓整個勞動市場產生混淆。
2.大法官解釋是根據「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需要支援,這是個非常重要的指標,不應跳脫大法官的看法修法。例如田秋堇版就超越了重大公益與緊急情況的界線。
3.趙天麟版概括條款有重大公益與緊急情況,接下來就要來檢視其所列舉支援情況,是否符合重大公益與緊急情況。
《醫事司李偉強》
衛福部針對重大公益與緊急情況作過多次討論,像藥癮戒治與傳染病防治在大法官解釋中就有提過類似情況,應符合重大公益的對象。
《蘇清泉立法委員》
1.藥師法第十一條本席版本還沒有過來,因為程序委員會過了之後,大院會一直還沒有開,衛生福利部的(條文草案)也還沒有來。所以今天沒辦法審,就只有大體詢答。
2.藥師法跟其他法案一樣,我們都要站在病人的角度思考,社會所關心的、不一定是病人最關心的,重要的是病人的權益在哪裡?而不是如藥師公會所說租牌、利益、薪水等,講這樣社會聽不下去。我們以病人為中心,一個病人去這個診所看完病,診所藥師不在,就必須將處方箋釋出,病人拿著處方箋也不知道要拿去哪裡,盲目奔走,要是在滿州不就要跑到恆春拿,滿州距離恆春約四十公里,所以是沒有道理的。所以採取病人不動、醫師動的制度,像我們在支援恆春,一個在恆春署立醫院的病人,頭部外傷或腦出血要開刀,病人可以直接送東港或送高雄,但是另外一種處理方法是病人不動,因為搶時間,我們東港這邊的麻醉醫師就車子殺過去,他們在準備的時候,準備好,醫師就已經到了。然後現在的CTR都是可以傳的,都可以看,他同時間在看片子。所以同樣的道理,若要站在病人立場,病人在這家診所或這家社區藥局要領藥,他的藥師不在卻都不能支援,病人得要拿著處方箋到處奔走,這樣讓人聽不下去。所以最主要,不要講醫師的權益,講藥師的權益,這些層次都太低了,就是要以病人的醫療權益為最高的原則。
3.今天提出釋憲具有醫師與藥師雙重資格的那個人,昨天也在自由時報有寫,不要(修法)改一改我們的條文版本通過後還是違憲,讓人家再次釋憲,這樣會很漏氣。
《食藥署葉明功署長》
我想以病人為中心是一定要的。
《邱文達部長》
我們完全跟著大法官解釋修法。
《法務部林秀蓮參事》
大法官第七一一號解釋,表示在不違反藥師法第十一條立法目的情況下,在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可設例外情況,院版條文依個人看法都符合重大公益跟緊急情況。
《趙天麟立法委員》
1.藥師法第十一條是非常具憲政高度的法案,由於本席是提案人,有去特別研究大法官解釋文,其要旨是認同追求藥師專任與防止租牌的立法意旨,但因缺少考量特殊情況的彈性例外規範而違憲。
2. 我們不應站在任何公會,而是要站在全體人民的角度修法,衛福部報告提及藥師與其他醫事人員有差異,可以解釋看看嗎?
《食藥署葉明功署長》
藥師除了有專業部分,還負責藥品管理、採購與品質,若查稽藥品過期就需要負責,人地物三個都要管理確保符合規範,若有A跟B藥師兼差就無法釐清到底該藥品是誰買的、誰管的
3.藥師人力目前是足夠的嗎?
食藥署葉明功署長
充分且足夠。
4.全面開放藥師支援除用藥安全疑慮外,大型藥局可能會讓原需五名藥師的人員改僱兩到三人兼差,這也是我提案的動機。
5.可以認同補充矯正機關作為支援對象之一。
6.醫療院所跟醫生的部分有提到如果想要藥師支援,或藥師想要休假、喘息的話,院版條文限縮在義診、公益等情形,無法解決問題。之前也有試辦過類似的喘息計畫,但使用者趨近於零,不了了之。立法雖然限於憲法不能撼動,因為可能造成另一種違憲或造成難以管理之虞,但不能漠視喘息需求,是否有其他行政措施或手段可以滿足醫師的呼聲?
《食藥署葉明功署長》
未來會加強宣傳釋出處方,目前所有牙科診所是百分之百釋出,國家公立醫院也達到百分之六十,只有診所有較多努力空間,但整體而言處方箋釋出率是不斷上升。
7.這樣的修法是否會有違背憲法的問題?
《衛福部邱文達部長》
我們完全遵照大法官解釋
法務部林秀蓮參事
大法官七一一號解釋主要是在說沒有彈性例外而違憲,有列舉一些情況不能去限制,但若要更為開放到其他情形,當然可以,畢竟對人民權利而言,原則開放,例外才限制。行政院版條文已符合大法官所列舉的例外情形,不會被宣告違憲。
《江惠貞立法委員》
1.看了97年藥事人員喘息計畫,藥師符合資格者都可以到醫院擔任臨時藥師,但這只有醫院,未符診間需要藥師的需求,所以這個計畫當然做不好!
2.若為合格藥師,其在藥廠、藥局,因其服務業務專業不同,不能互相支援。但若都為診間藥師,為何不能支援,從喘息計劃來看,還是有中間之道可以解決,請你們再研究。
《食藥署葉明功署長》 好
《徐少萍立法委員》
1.藥師法第十一條由於院版條文尚未送到,今天僅做大體討論。
2.藥師法修法各團體都很緊張,有公會擔心若開放支援,會淪為派遣化。私人藥局、私人診所或公立醫院營業時間是不一樣的,可以在下班時間去支援。
《醫事司李偉強司長》
不管各個職類,除專業是前提外,還有工作時間的限制,因此並不鼓勵在下班時間再去報備,未來藥師限於重大公益與緊急,除此之外亦不能支援。
《楊玉欣立法委員》
1.應保障藥師工作權。
2.從病人角度來看,很多病人有拿不到藥的情形,拿了處方箋後,可能會發現六種藥中有三種拿不到或者要多天後才拿得到。
3.若以發展社區醫療為重點,那也應照顧基層診所的藥師需求。
4.藥師執照定時更新,當他們結婚、休假、生病時需要有人支援,這非常重要。
請網路上面的醫師串聯,號召醫師上街頭"決戰立法院",我看以上80%發言的立委,都傾向把藥師法11條修改成不公不義。
這些立委還真的是用力接受關說,台灣政治真的很髒!
這些立委都是政治人物,都是打架雞,他們根本不怕打架,不用激烈的手段對待他們,他們是不會改變想法的!!!
我們要照顧民眾,只針對立委個人,不要去影響台北市民的生活。
另外一個方法,就是讓接受關說的立委落選!落選!落選!
全國4萬個醫師抵制發言失當的立法委員。讓他落選!
否則這次修法過關後,以後完全沒有機會把法律回歸到公平正義!
請各縣市醫師公會開始串聯"醫師上街頭"吧!
我們輪流,加上家屬與員工到立法院抗議!
我們台南市醫師公會一定會號召很多遊覽車到立法院。
- 邱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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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自由廣場〉藥師法違憲條文 別修了還是違憲
王正坤 寫:----------------------------------------
請網路上面的醫師串聯,號召醫師上街頭"決戰立法院",我看以上80%發言的立委,都傾向把藥師法11條修改成不公不義。
這些立委還真的是用力接受關說,台灣政治真的很髒!
這些立委都是政治人物,都是打架雞,他們根本不怕打架,不用激烈的手段對待他們,他們是不會改變想法的!!!
我們要照顧民眾,只針對立委個人,不要去影響台北市民的生活。
另外一個方法,就是讓接受關說的立委落選!落選!落選!
全國4萬個醫師抵制發言失當的立法委員。讓他落選!
否則這次修法過關後,以後完全沒有機會把法律回歸到公平正義!
請各縣市醫師公會開始串聯"醫師上街頭"吧!
我們輪流,加上家屬與員工到立法院抗議!
我們台南市醫師公會一定會號召很多遊覽車到立法院。






王大:
這是必要的最後方法,
但目前衛福立委就這幾人, 是否先在一週內各地方醫師公會理事長, 負責自己區內衛福立委給予充份說明方是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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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榮譽院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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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自由廣場〉藥師法違憲條文 別修了還是違憲
尤其是不可支援開刀房amigo 寫:另類思考
圍魏救趙
要求醫師跟其他醫事人員全部比照目前藥師法一起修法
開刀是會死人的 兩個開刀房 使用的手術儀器,器械可能根本不一樣 合作的護士助手都不一樣 容易出錯 絕不可支援
而且 醫師不像藥師有勞基法保障 開放兼差又開放自經區 會更血汗 就用:拒絕支援血汗 醫師應限一處執業"當口號~~
要搞"水土不服"論 大家一起搞啊~~醬自經區就倒了 衛服部才會嚇到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