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滋病條例修法 民團結盟提意見
https://tw.news.yahoo.com/%E6%84%9B%E6% ... 14097.html
台灣醒報台灣醒報 – 2014年4月24日 下午5:55
寄給朋友
推薦1
相關內容
衛福部提《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修正草案,民團認為部分條文牽涉人權及感染者用藥權益,希望改以民間版替代。(photo by Kit4na on Flickr- u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看相片
衛福部提《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修正草案,民團認為部分條文牽涉人權及感染者用藥權益,希望改以民間版替代。(photo …
【台灣醒報記者李昀澔台北報導】愛滋病防治相關條例近期將修法,12個民團籌組聯盟,擬提出民間版本的修正草案。政院版《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修正草案日前送交立院程序委員會,「愛滋修法聯盟」代表24日指出,包括抽血檢查無須受檢者同意的例外狀況,以及醫藥費回歸健保等條款,牽涉人權及感染者用藥權益,希望改以民間版替代。
【民間推修正草案】 由小YG行動、世界愛滋快樂、基地、露德、同志諮詢熱線、帕斯堤、紅絲帶、愛之希望、愛滋病學會、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懷愛及關愛之家等民團共組聯盟呼籲,相關增修條文有必要審慎評估。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的喀飛表示,目前正在整合各團體意見,希望在5月初歸納出民間版修正條文。
政院版草案主要爭議有二,其一是過去愛滋感染者的醫藥費用全由衛福部疾管署公務預算支出,但花費動輒超過30億元,疾管署已無力承擔,其他預算項目也受影響。由於世界衛生組織已認定愛滋病為慢性疾病,為比照其他慢性病的醫療條件,此次修法的重點,就是在愛滋感染者確診2年後,不再由公務預算支出,回歸健保體制,超額部分須由患者自行負擔。
【醫藥支出回歸健保】 喀飛指出,民間版機制仍在討論中,目前較確定的共識係應將「確診」改為「服藥」,也就是服藥滿2年的愛滋感染者轉由健保給付,因為確診未必需要立刻治療,也有部分感染者是確診後超過2年才開始服用藥物。疾管署副署長莊人祥認為,包括界定確診或服藥,以及由疾管署移轉至健保署的制度都需要再研議,但原則上新制公布後,就以公費支付2年為分界,逾期者回歸健保。
部分不被歸類在中低收入或身心障礙的經濟弱勢者,在政院版新制實施後,恐影響其就醫權利,關愛之家公關企劃部郭立凱表示,應在第16條中增列補助辦法;莊人祥解釋,公費不再支出的患者勢必納入健保,而健保本身就有處理民眾因無力繳交保費而被鎖卡等補助機制,因此原則上不會特別列入增修條文。
【修法保障警消醫護】 另一方面,原條文中規定醫護人員需經當事人同意,才能抽血檢查,但在新增的第15之1條中,當「疑似感染來源有致執行業務人員受感染之虞」,則無需取得受檢查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就可以採集檢體進行檢測。
該增修條文旨在保護警消及醫護人員,在發生「針扎」等意外時,由於必須在72小時內進行投藥,可緊急抽取「可能造成警消醫護人員感染者」的血液進行檢測;莊人祥強調,緊急狀況過後一定會告知。
民團擔憂,增修條文恐無限上綱所謂的「被懷疑者」,包括同志、肺炎患者,甚至「被懷疑是高危險群」的一般民眾,很可能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被驗血。喀飛分析,昏迷者可能是病因不明,醫護人員才判斷有篩檢愛滋必要,所以驗血要保護的對象是昏迷者,但針扎發生後要保護的卻是醫護人員,由於「被保護人不同」,不應混於單一條文,且啟用該排除條款的判斷標準也應一併入法。
愛滋病條例修法 民團結盟提意見
媒體怎樣報導醫界?醫界專業的觀點在哪裡? 歡迎論述,讓真相更完整的呈現!
版主: 版主021
回覆文章
1 篇文章
• 第 1 頁 (共 1 頁)
回覆文章
1 篇文章
• 第 1 頁 (共 1 頁)
前往
- 我要活下去 (公開版面)
- ↳ 老仙ㄟ講古論今講座
- ↳ Dharma鄭逸哲醫法肥皂箱講台
- ↳ 肥皂箱秘密基地
- ↳ ★媒體報導VS醫界觀點
- ↳ 人物記實
- ↳ 衛生署長
- ↳ 年度疫情/疫苗
- ↳ 2007
- ↳ 2008
- ↳ 2009
- ↳ 2010
- ↳ 醫療生態
- ↳ 爭議文章版
- ↳ ★愛滋病患與醫護人員權益討論區
- ↳ ★ 談天說地,無所不談,就是不談政治
- ↳ ★醫療工商服務區(我愛紅娘)
- ↳ ★野人獻曝●花園一隅
- ↳ ★HIS醫療資訊廠商客服專區
- ↳ ★血汗健保
- ↳ ★二代健保
- ↳ ★醫門忠烈
- ↳ 花園子版
- ↳ ★ 漫畫及海報
- ↳ 愚公移山計畫暫存區
- ↳ 愚公移山vs.冷涼卡好
- ↳ ★CME繼續教育訊息專區
- ↳ ★ 審查制度的善與惡
- ↳ 政治事件聊天區
- ↳ ★工商服務專區
- ↳ 醫師人力供需討論專區
- ↳ 外籍學歷與外籍醫師問題
- ↳ 醫師替代人力問題
- ↳ 醫院醫師的問題
- ↳ 診所醫師的問題
- ↳ 法規規範
- ↳ ★波淘洶湧
- ↳ ★醫學生事務交流專區
- 秘密花園B區
- ↳ 診所CEO專區
- ↳ 藥價超級比一比
- ↳ 不友善藥廠與盤商抵制區
- ↳ 健保抽審guideline/criteria download 專區
- ↳ 健保申報疑問
- ↳ 人事問題
- ↳ 自費專區
- ↳ 軟硬體問題
- ↳ 電腦與網路在醫學領域的應用
- ↳ 診所對外關係
- ↳ 放假相關問題
- ↳ 醫療糾紛
- ↳ 綜合教室
- ↳ 專科簽到簿
- ↳ 藥物討論專區
- ↳ 家庭醫學科
- ↳ 皮膚科
- ↳ 內科
- ↳ 小兒科
- ↳ 外/骨/復健科
- ↳ 五官科
- ↳ 婦產科
- ↳ 精神科
- ↳ H1N1 and Flu及感染性疾病
- ↳ 醫療和健保法規實務
- ↳ 健保補充費與二代健保
- 評論
- ↳ ★焦點評論
- ↳ ★精選文集
- 公會及協會專區
- ↳ 全聯會與各縣市醫師公會專區
- ↳ 全聯會與各縣市醫師公會專區(秘密花園區)
- ↳ 中華民國診所協會全國聯合會
- ↳ 中華民國基層醫療協會
- 醫勞盟
- ↳ 台灣醫療勞動正義與病人安全促進聯盟【TMAL】
- 藏經閣
- ↳ 開業醫須知
- ↳ 111年度報稅專區
- ↳ 107年度報稅專區
- ↳ 106年度報稅專區
- ↳ 105年度報稅專區
- ↳ 104年度報稅專區
- ↳ 103年度報稅專區
- ↳ 102年度報稅專區
- ↳ 101年度報稅專區
- ↳ 100年度報稅專區
- ↳ 99年度報稅專區
- ↳ 97年度報稅專區
- ↳ 98年度報稅專區
- ↳ 96年報稅專區
- ↳ 95年報稅專區
- 論壇事務區(公開版面)
- ↳ ★公佈欄
- ↳ ★新手導引區
- ↳ ★意見反應與求助
- ↳ ★篳路藍縷
- ↳ ★醫界數位媒體工作版
- ↳ ★投票專區
- ↳ Poll小組討論工作區
- ↳ ★新手測試區
- ↳ ★友站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