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侵無罪 法官:酒醉喪失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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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2030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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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侵無罪 法官:酒醉喪失行為能力

文章 Ben20303330 »

【聯合報╱記者熊迺群/台南報導】
2014.03.26 03:07 am

廿六歲已婚的王姓男子,酒後性侵七十五歲、國小時曾教過他的女老師,一審判刑八年;二審大逆轉,法官根據醫院鑑定,認為王酒醉喪失行為能力,改判無罪。南檢多位資深檢察官批評「這判得太離譜了!」

但法官認為王過去有多次酒醉及酒後暴力等行為,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應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五年,並建議強制接受專業戒酒治療。全案仍可上訴。

王姓男子十幾年來有酗酒習慣,兩度酒駕被查辦,後因酒後家暴與妻子失和,從此更天天借酒澆愁。女老師是王的小一、小二時班導師,退休後獨居在王住家社區附近。

去年四月間,王喝了幾杯啤酒與兩瓶高粱酒,隨後翻越女老師住家籬笆;當時女老師在看電視,他把房間電燈、電視關掉,還將房門閂住。

高齡七十多歲的女老師哀求王,看在昔日師生情分上,希望他不要亂來,但仍遭王強拉上床,以手指性侵得逞。女老師躲到隔壁房間打電話報警,王不肯罷休,打破玻璃企圖侵入,老師最後逃往派出所。

警方趕抵被害人住處,逮捕裸睡的王,測出他酒精濃度高達一點一五毫克。王酒醒後辯稱,喝醉了不知道做了什麼事?被害人是他的小學班導師,與老師年紀相差五十歲,不可能性侵老師。

台南地院法官根據指證及驗傷診斷證明,認定王為滿足私欲、罔顧師生倫理,依侵入住宅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八年。

全案上訴台南高分院二審,王的律師辯護強調,王當時醉得不省人事,而刑法規定,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辨識行為者不罰。高分院函請奇美醫院鑑定,認定他飲酒過量致心神喪失,已完全喪失辨識行為能力。

合議庭認為,王以往無喝酒性侵紀錄,且與被害人年紀相差甚遠,不太可能有非分之想,他所犯行為,應不是喝酒前所能預知的,且鑑定他因醉酒已無辨識能力,改判無罪。



全文網址: 男性侵無罪 法官:酒醉喪失行為能力 | 法律前線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57204 ... z2x17jas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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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ll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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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男性侵無罪 法官:酒醉喪失行為能力

文章 smallant »

(omg) (omg) (omg)
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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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男性侵無罪 法官:酒醉喪失行為能力

文章 TC »

看成 : "男性侵法官 無罪"
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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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男性侵無罪 法官:酒醉喪失行為能力

文章 min »

以後喝酒亂來,都無事?
g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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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男性侵無罪 法官:酒醉喪失行為能力

文章 gary »

真厲害的法官ㄚ
難怪法官的貞操
民眾不太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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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男性侵無罪 法官:酒醉喪失行為能力

文章 a4610 »

min 寫:以後喝酒亂來,都無事?
(打小人) 還是以後喝酒就關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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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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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男性侵無罪 法官:酒醉喪失行為能力

文章 hsu »

所以酒駕肇事以後沒事
前提是
要喝的夠醉
人事問題PM
歡迎提供資料
僅供通過認證之醫師會員查詢

交通要遵守
紅燈停
綠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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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p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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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男性侵無罪 法官:酒醉喪失行為能力

文章 lupin »

他所犯行為,應不是喝酒前所能預知的,且鑑定他因醉酒已無辨識能力,改判無罪。
看起來可能是司法精神鑑定下了當時無辨識能力之結論。
但精神醫學界的對酒駕肇事的共識是應把重點放在行為人既然明知酒精會干擾意識和判斷力卻仍飲用之,造成之後的一連串結果,而非只著重行為當下的意識狀況。
本案的本質和酒駕肇事並無二致,有此結果令人費解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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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男性侵無罪 法官:酒醉喪失行為能力

文章 DR.5 »

genius.k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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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男性侵無罪 法官:酒醉喪失行為能力

文章 genius.kid »

(打小人)
酒醉性侵法官無罪 ....
gucci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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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男性侵無罪 法官:酒醉喪失行為能力

文章 gucci37 »

lupin 寫:
他所犯行為,應不是喝酒前所能預知的,且鑑定他因醉酒已無辨識能力,改判無罪。
看起來可能是司法精神鑑定下了當時無辨識能力之結論。
但精神醫學界的對酒駕肇事的共識是應把重點放在行為人既然明知酒精會干擾意識和判斷力卻仍飲用之,造成之後的一連串結果,而非只著重行為當下的意識狀況。
本案的本質和酒駕肇事並無二致,有此結果令人費解
之前為了做司法鑑定,有去了解一下這種情形下的法律見解。

關鍵詞是:“原因自由行為”。

也就是說,行為當時是不自由的 (無行為能力),但是導致無行為能的的“原因”是自由的 (酒是自已喝的),

個案就必須負起責任,而不能以無行為能力做為抗辯。

但是更進一步分析,必須是個案在“飲酒”當下,即已計畫從事未來之犯罪行為才有罪責,

亦即所謂的“借酒壯膽”。也就是對自我犯罪行為的“可預見性”。

舉例而言,如果個案在準備攻打派出所前,可是又害怕,所以先飲酒來麻醉自已,之後襲警,這就有罪,

可是如果是坐在家中喝酒到醉,這時警察正好上門查戶口,此時襲警,是無罪。

根據新聞內容來看,法官認為個案之犯行,個案已失行為能力,“又”無事前計畫或可預見性,

同時滿足兩者,故判刑事無罪;

而酒駕就是,“原因自由”,又具“可預見性”,故兩案不得類比。
2019-01-04 回應《告台灣同胞書》蔡英文:不接受九二共識、一國兩制
2019-01-04 蔡英文回應「告台灣同胞書」被按讚 柯P諷:一日行情
2019-01-05 諷蔡英文一日行情被噓爆 柯P:我比較務實
2019-05-14 小英強調台非挑釁 柯嗆台灣不是 只有她是
2019-05-14 蔡英文強調不是挑釁者 柯P:她當總統兩岸更安靜還緊張?
2019-05-30 蔡拒一國兩制是挑釁 柯:甚麼都不要講就好

2019-07-05 劉結一提習「告台灣同胞書」 柯P:他總是要講他該講的話 還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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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p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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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男性侵無罪 法官:酒醉喪失行為能力

文章 lupin »

gucci37 寫:
lupin 寫:
他所犯行為,應不是喝酒前所能預知的,且鑑定他因醉酒已無辨識能力,改判無罪。
看起來可能是司法精神鑑定下了當時無辨識能力之結論。
但精神醫學界的對酒駕肇事的共識是應把重點放在行為人既然明知酒精會干擾意識和判斷力卻仍飲用之,造成之後的一連串結果,而非只著重行為當下的意識狀況。
本案的本質和酒駕肇事並無二致,有此結果令人費解
之前為了做司法鑑定,有去了解一下這種情形下的法律見解。

關鍵詞是:“原因自由行為”。

也就是說,行為當時是不自由的 (無行為能力),但是導致無行為能的的“原因”是自由的 (酒是自已喝的),

個案就必須負起責任,而不能以無行為能力做為抗辯。

但是更進一步分析,必須是個案在“飲酒”當下,即已計畫從事未來之犯罪行為才有罪責,

亦即所謂的“借酒壯膽”。也就是對自我犯罪行為的“可預見性”。

舉例而言,如果個案在準備攻打派出所前,可是又害怕,所以先飲酒來麻醉自已,之後襲警,這就有罪,

可是如果是坐在家中喝酒到醉,這時警察正好上門查戶口,此時襲警,是無罪。

根據新聞內容來看,法官認為個案之犯行,個案已失行為能力,“又”無事前計畫或可預見性,

同時滿足兩者,故判刑事無罪;

而酒駕就是,“原因自由”,又具“可預見性”,故兩案不得類比。

酒駕不見得是“可預見性”,也可以說成是酒後意識不清,不知為何就去開車了
絕不會有人承認明知道要去開車還喝下大量酒精自證其罪
性侵也不見得就是「不可預見性」

不過說來說去,法官最大,管你們陳述舉證一堆,一句拍板,還是當法官比較有出息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Calci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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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男性侵無罪 法官:酒醉喪失行為能力

文章 Calcium »

第19條(責任能力~精神狀態)

  I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II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III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我覺得要用第三項不然至少第二項規定
完全無罪無法接受
不然
喝酒大醉後在路邊任意對路過婦女性侵也可以無罪了
sam6840
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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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男性侵無罪 法官:酒醉喪失行為能力

文章 sam6840 »

還能翻越女老師住家籬笆;把房間電燈、電視關掉,還將房門閂住。
似乎當時某些部份的行為能力不但未喪失,甚至比平時更好。
會將房門閂住,應是有該行為將違反受害人意願的認識。
性侵70歲的婦女,或是對受害人年紀辨識的能力降低。未必是沒有非份之想。
只是酒醒後有遺忘的問題吧,是對行為記憶能力的喪失。
先前已有酒後家暴的狀況,應對自己可能在喝酒後自制力的降低有一定的認識,
仍不願防範。酒後犯罪以無辨識能力,改判無罪,難以服眾。
高分院函請奇美醫院鑑定,認定他飲酒過量致心神喪失,已完全喪失辨識行為能力。
這種鑑定要如何判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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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b1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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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男性侵無罪 法官:酒醉喪失行為能力

文章 lsb1567 »

以後先喝個茫茫,再到急診打醫師,法官可援此例(天下判決一大抄) "酒醉喪失行為能力⋯ 無罪"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是這樣嗎? (怒火中燒) (怒火中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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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男性侵無罪 法官:酒醉喪失行為能力

文章 k4210 »

genius.kid 寫:(打小人)
酒醉性侵法官無罪 ....
如果法官當時有高潮應該就會無罪吧. (挖鼻孔)
唉,這種判案邏輯,真的不知道該說什麼.
今日天晴,浪高。
皇國興廢,在此一戰,各員一層,奮力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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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deDrag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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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男性侵無罪 法官:酒醉喪失行為能力

文章 jadeDragon »

sam6840 寫:還能翻越女老師住家籬笆;把房間電燈、電視關掉,還將房門閂住。
似乎當時某些部份的行為能力不但未喪失,甚至比平時更好。
會將房門閂住,應是有該行為將違反受害人意願的認識。
性侵70歲的婦女,或是對受害人年紀辨識的能力降低。未必是沒有非份之想。
只是酒醒後有遺忘的問題吧,是對行為記憶能力的喪失。
先前已有酒後家暴的狀況,應對自己可能在喝酒後自制力的降低有一定的認識,
仍不願防範。酒後犯罪以無辨識能力,改判無罪,難以服眾。
高分院函請奇美醫院鑑定,認定他飲酒過量致心神喪失,已完全喪失辨識行為能力。
這種鑑定要如何判斷呢?
(GOODJOB)
有人問:為甚麼用神明當頭像?
因為我媽篤信媽祖多年,家裡還供奉一尊!
她的名言:你看媽祖對我們多好!所以你才能當醫生...
(我讀的醫學院,新生入學時,會先看到斗大的四個字:媽祖醫院)

現在我也常拿香拜拜她
因為學科學的知道
如果生命起源於一堆分子的碰撞?
不找些信仰
那如何在純機率的人生中
堅定自己的行為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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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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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男性侵無罪 法官:酒醉喪失行為能力

文章 jy5358 »

k4210 寫:
genius.kid 寫:(打小人)
酒醉性侵法官無罪 ....
如果法官當時有高潮應該就會無罪吧. (挖鼻孔)
唉,這種判案邏輯,真的不知道該說什麼.
(爽)
荒漠狂沙走萬里 孤寂天涯一人行
繁華落盡一場空 曲終人散皆是夢
g9651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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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男性侵無罪 法官:酒醉喪失行為能力

文章 g96510083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

前二項的辨識能力降低與缺乏都是長期性(有病)
第三項才是適用於喝酒的本案.....依法不能免罰或減輕其刑

酒後會做出不適當行為本來就有可預見性(不管是開車或是砸店或是打架,至於最後做出何者無須討論)

除非是事先將自己置於不適當行為也只會影響自己的環境(自家,海上孤島),可合理預期不適當行為不會影響他人,才有討論排除原因自由行為的適用的空間

結論: 本案仍應以妨礙性自主論處
=================================
結論: 法官無敵
盡心盡力,沒人在意 掏心掏肺,當場作廢 江河日下,人心不古 依法看診,安全下庄
王維‧<酌酒與裴迪>
酌酒與君君自寬人情翻覆似波瀾。白首相知猶按劍,朱門先達笑彈冠。
草色全經細雨濕,花枝欲動春風寒。世事浮雲何足問不如高臥且加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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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男性侵無罪 法官:酒醉喪失行為能力

文章 草帽小子 »


我以為被告是用 酒醉 軟了 喪失行為能力 辯解
1984:
當記憶已經靠不住,書面記錄也經過偽造,
到這個時候,
黨宣稱他們改善了人們的生活條件,人們也只能相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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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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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男性侵無罪 法官:酒醉喪失行為能力

文章 好大 »

要是哪天法官被性侵了還能這樣判決
那我就真的服了
從此絕不節稅 (高處不勝寒)
圖檔0011242-08 by hrliaw
玉衡乾癬醫療聯盟
http://www.chin-dy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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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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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男性侵無罪 法官:酒醉喪失行為能力

文章 jy5358 »

好大 寫:要是哪天法官被性侵了還能這樣判決
那我就真的服了
從此絕不節稅 (高處不勝寒)
(GOODJOB)
萬一法官有被姦狂
又被姦的很爽...那好大您您.... (無盡漩渦)
荒漠狂沙走萬里 孤寂天涯一人行
繁華落盡一場空 曲終人散皆是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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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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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男性侵無罪 法官:酒醉喪失行為能力

文章 hjh »

有此判例
那學生也不必靜坐了
不如就小酌一下...... 然後去把某生物剁爛作成海蜇皮...
這當然是無罪



題外話: 既然是法治社會,就應該徹查司法黃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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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ueloveco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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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男性侵無罪 法官:酒醉喪失行為能力

文章 truelovecoco »

jy5358 寫:
好大 寫:要是哪天法官被性侵了還能這樣判決
那我就真的服了
從此絕不節稅
(GOODJOB)
萬一法官有被姦狂
又被姦的很爽...那好大您您.... (無盡漩渦)
好大您太大了
嚴重撕裂傷
過失傷害重判7年 (高處不勝寒)
gucci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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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男性侵無罪 法官:酒醉喪失行為能力

文章 gucci37 »

我會去研究酒醉後犯罪的刑責,最主要的是有一個困擾:

如果我鑑定物質使用 (酒醉) 個案的確無行為能力時,是否法官為依此判定個案無罪?

因為有一時期,我大量收到法官要求鑑定酒醉個案行為能力之案子,

我最原初的想法是:酒醉是個案自找的,不論是否有行為能力,都應該有罪!(原因自由行為)

當然到目前的想法也沒變:依我個人立場,我希望此新聞中的個案有罪!

既然如此,法官是不是腦子不清楚,為何還不斷的花公款,不斷的送個案過來?

我想,這代表他們有其他的考量,所以我才去研究,法官的其他考量是什麼?

得到的答案是:個案是否可預見其將進行犯罪行為,如本案之法官所判。

我們情緒上也希望該個案能負起刑責,

可是這不是我們鑑定醫師所能干涉,我們只能就個案的行為能力出具合乎專業的報告…
2019-01-04 回應《告台灣同胞書》蔡英文:不接受九二共識、一國兩制
2019-01-04 蔡英文回應「告台灣同胞書」被按讚 柯P諷:一日行情
2019-01-05 諷蔡英文一日行情被噓爆 柯P:我比較務實
2019-05-14 小英強調台非挑釁 柯嗆台灣不是 只有她是
2019-05-14 蔡英文強調不是挑釁者 柯P:她當總統兩岸更安靜還緊張?
2019-05-30 蔡拒一國兩制是挑釁 柯:甚麼都不要講就好

2019-07-05 劉結一提習「告台灣同胞書」 柯P:他總是要講他該講的話 還好啦
Ben2030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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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男性侵無罪 法官:酒醉喪失行為能力

文章 Ben20303330 »

sam6840 寫:還能翻越女老師住家籬笆;把房間電燈、電視關掉,還將房門閂住。
似乎當時某些部份的行為能力不但未喪失,甚至比平時更好。
會將房門閂住,應是有該行為將違反受害人意願的認識。
性侵70歲的婦女,或是對受害人年紀辨識的能力降低。未必是沒有非份之想。
只是酒醒後有遺忘的問題吧,是對行為記憶能力的喪失。
先前已有酒後家暴的狀況,應對自己可能在喝酒後自制力的降低有一定的認識,
仍不願防範。酒後犯罪以無辨識能力,改判無罪,難以服眾。
高分院函請奇美醫院鑑定,認定他飲酒過量致心神喪失,已完全喪失辨識行為能力。
這種鑑定要如何判斷呢?
+1
我也好奇,要怎樣鑑定?
怎麼認定是否 "飲酒過量致心神喪失,已完全喪失辨識行為能力"
sam6840
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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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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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男性侵無罪 法官:酒醉喪失行為能力

文章 sam6840 »

gucci37 寫:我會去研究酒醉後犯罪的刑責,最主要的是有一個困擾:

如果我鑑定物質使用 (酒醉) 個案的確無行為能力時,是否法官為依此判定個案無罪?

因為有一時期,我大量收到法官要求鑑定酒醉個案行為能力之案子,

我最原初的想法是:酒醉是個案自找的,不論是否有行為能力,都應該有罪!(原因自由行為)

當然到目前的想法也沒變:依我個人立場,我希望此新聞中的個案有罪!

既然如此,法官是不是腦子不清楚,為何還不斷的花公款,不斷的送個案過來?

我想,這代表他們有其他的考量,所以我才去研究,法官的其他考量是什麼?

得到的答案是:個案是否可預見其將進行犯罪行為,如本案之法官所判。

我們情緒上也希望該個案能負起刑責,

可是這不是我們鑑定醫師所能干涉,我們只能就個案的行為能力出具合乎專業的報告…
請問是指喝酒前?喝酒後?酒醉前?酒醉後?
如是喝酒後,酒醉前動念,繼續喝酒至理智無法控制,終至行動。
行動期間,酒精繼續吸收,行動完成後達爛醉狀態,醒後完全遺忘
(或為antegrade amnesia),如何判定行為能力?
當時酒醉的樣態,現在已不存在。
當時的情形,如何再現?
每人酒量都未必相同,甚至同一人不同時候,可能會有不同的酒後反應,
這種犯罪行為真的是屬於醫學能鑑定的範籌嗎?
您可以用個個案,讓我們約略的了解嗎?謝謝!
最後由 sam6840 於 週四 3月 27, 2014 12:18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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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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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男性侵無罪 法官:酒醉喪失行為能力

文章 cwhung »

我好像聽到某人在竊笑:
我從國小,就想強姦這個老師了 (萬年奸臣)
後藤新平的名言︰「台灣人民特性︰貪財,怕死,愛面子。」
鬼島醫師的感言︰「健保刁民特性︰貪財,怕死,不要臉。」
 
gucci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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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977
註冊時間: 週三 3月 12, 2008 10:22 pm

Re: 男性侵無罪 法官:酒醉喪失行為能力

文章 gucci37 »

sam6840 寫:
gucci37 寫:我會去研究酒醉後犯罪的刑責,最主要的是有一個困擾:

如果我鑑定物質使用 (酒醉) 個案的確無行為能力時,是否法官為依此判定個案無罪?

因為有一時期,我大量收到法官要求鑑定酒醉個案行為能力之案子,

我最原初的想法是:酒醉是個案自找的,不論是否有行為能力,都應該有罪!(原因自由行為)

當然到目前的想法也沒變:依我個人立場,我希望此新聞中的個案有罪!

既然如此,法官是不是腦子不清楚,為何還不斷的花公款,不斷的送個案過來?

我想,這代表他們有其他的考量,所以我才去研究,法官的其他考量是什麼?

得到的答案是:個案是否可預見其將進行犯罪行為,如本案之法官所判。

我們情緒上也希望該個案能負起刑責,

可是這不是我們鑑定醫師所能干涉,我們只能就個案的行為能力出具合乎專業的報告…
請問是指喝酒前?喝酒後?酒醉前?酒醉後?
如是喝酒後,酒醉前動念,繼續喝酒至理智無法控制,終至行動。
行動期間,酒精繼續吸收,行動完成後達爛醉狀態,醒後完全遺忘
(或為antegrade amnesia),如何判定行為能力?
當時酒醉的樣態,現在已不存在。
當時的情形,如何再現?
每人酒量都未必相同,甚至同一人不同時候,可能會有不同的酒後反應,
這種犯罪行為真的是屬於醫學能鑑定的範籌嗎?
您可以用個個案,讓我們約略的了解嗎?謝謝!
您的問題很複雜,這代表您也可以了解,

這難用個個案,讓您約略的了解,而且這也不是我回應此文的目的。

不過有一點可以回應您,而且我文中也已詳述:

犯罪行為不是屬於醫學鑑定的範籌,這是由法官認定,

我們鑑定的是行為能力,而只要是醫學 (科學),都會有偏誤,

所以常有同時委託二、三家醫院進行鑑定的做法,

而且,採不採信鑑定結果,相信您也知道:由法官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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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男性侵無罪 法官:酒醉喪失行為能力

文章 cwhung »

法官這樣判的意思
是說:被性侵的那個人活該嗎? (打小人)


如果,今天被性侵的那個人
是法官牠老媽呢? (咦)
後藤新平的名言︰「台灣人民特性︰貪財,怕死,愛面子。」
鬼島醫師的感言︰「健保刁民特性︰貪財,怕死,不要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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