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 稱 緊急醫療救護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1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 14-2 條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
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2013年09月26日
【丁牧群╱台北報導】女子姚素珍三年前在北市中心診所當助理研究員,聽到醫院廣播說
病患林鴻無心跳需急救,但值班醫師正好在急救另一病患,無暇分身;她情急下以學過的
心臟救命術將林救活,卻遭林的家屬檢舉姚不是醫師,不得擅施急救;台北地檢署昨依違
反《醫師法》將姚緩起訴。
病患林鴻死亡後,家屬指控姚素珍未具醫師資格卻替林急救。資料照片
罰捐款五萬緩起訴
檢方指出,姚素珍雖取得我國高級心臟急救術(ACLS)合格證明,但無醫師資格,當時又
無醫師指示,依法不能施行急救醫療行為,念她深表悔悟且情況急迫,因此緩起訴,罰她
捐五萬元給兒福聯盟。
中心診所公關孫小姐說:「家屬之前因懷疑林鴻被醫院看護毆打,和醫院有糾紛;儘管姚
素珍算是救命恩人,家屬仍挾怨檢舉。」孫強調,姚具有菲律賓醫師資格,只是沒有取得
中華民國醫師資格;姚在事發後已離職,林鴻也病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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