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局灌水報帳 A強制險250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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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局灌水報帳 A強制險250億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 ... 0%E5%84%84
2013年10月29日12:45
【何哲欣/台北報導】一手催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柯媽媽,上午在國民黨立委丁守中陪同下舉行記者會。柯媽媽說,強制保險有傷害醫療給付20萬元,若有人車禍受傷,保險公司要先賠給受害人,但健保局卻會趁機把受害人在這段期間生的病,如香港腳、性病等,一併申請要求保險公司也要賠,這跟車禍沒有因果關係,但健保局卻灌水報帳,強制保險歷年來至少被A走250億元!
柯媽媽舉例,假設車禍受害人受傷就醫,花費2萬元,1萬健保給付、1萬自費,強制車險賠付受害人1萬元自費部分;健保先給付醫院1萬元,再向強制車險求償回這1萬元,等於2萬元全由強制車險負擔。
柯媽媽說,健保局有時甚至會把給付額度20萬元都用光,要求強制車險一口氣賠償20萬元,把其他的疾病都拿來報帳,現在還想要提高額度到50萬元,拿強制車險來補健保黑洞,強制車險要賠受害人,又要賠健保,等於被剝兩層皮,照目前的財務狀況,強制車險可能3年後就會破產,呼籲修改《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5條,健保局可以代位向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賠償的規定
丁守中也認為這規定不合理,表示將全力協助修法。
2013年10月29日12:45
【何哲欣/台北報導】一手催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柯媽媽,上午在國民黨立委丁守中陪同下舉行記者會。柯媽媽說,強制保險有傷害醫療給付20萬元,若有人車禍受傷,保險公司要先賠給受害人,但健保局卻會趁機把受害人在這段期間生的病,如香港腳、性病等,一併申請要求保險公司也要賠,這跟車禍沒有因果關係,但健保局卻灌水報帳,強制保險歷年來至少被A走250億元!
柯媽媽舉例,假設車禍受害人受傷就醫,花費2萬元,1萬健保給付、1萬自費,強制車險賠付受害人1萬元自費部分;健保先給付醫院1萬元,再向強制車險求償回這1萬元,等於2萬元全由強制車險負擔。
柯媽媽說,健保局有時甚至會把給付額度20萬元都用光,要求強制車險一口氣賠償20萬元,把其他的疾病都拿來報帳,現在還想要提高額度到50萬元,拿強制車險來補健保黑洞,強制車險要賠受害人,又要賠健保,等於被剝兩層皮,照目前的財務狀況,強制車險可能3年後就會破產,呼籲修改《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5條,健保局可以代位向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賠償的規定
丁守中也認為這規定不合理,表示將全力協助修法。
Re: 健保局灌水報帳 A強制險250億
醫界尤其是醫院
應該要出來說明
健保局同時也ㄟ走了點值的部分
明明跟保險要1點等於1元
卻只給醫療機構0.9左右的錢
(怒火中燒) (怒火中燒) (怒火中燒)
應該要出來說明
健保局同時也ㄟ走了點值的部分
明明跟保險要1點等於1元
卻只給醫療機構0.9左右的錢
(怒火中燒) (怒火中燒) (怒火中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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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健保局灌水報帳 A強制險250億
有可能嗎?聽起來像天方夜譚 我猜頂多是某個特殊個案 明明百分之九十九是車禍吃健保 (挖鼻孔)oldlarge 寫: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 ... 0%E5%84%84
2013年10月29日12:45
【何哲欣/台北報導】一手催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柯媽媽,上午在國民黨立委丁守中陪同下舉行記者會。柯媽媽說,強制保險有傷害醫療給付20萬元,若有人車禍受傷,保險公司要先賠給受害人,但健保局卻會趁機把受害人在這段期間生的病,如香港腳、性病等,一併申請要求保險公司也要賠,這跟車禍沒有因果關係,但健保局卻灌水報帳,強制保險歷年來至少被A走250億元!
柯媽媽舉例,假設車禍受害人受傷就醫,花費2萬元,1萬健保給付、1萬自費,強制車險賠付受害人1萬元自費部分;健保先給付醫院1萬元,再向強制車險求償回這1萬元,等於2萬元全由強制車險負擔。
柯媽媽說,健保局有時甚至會把給付額度20萬元都用光,要求強制車險一口氣賠償20萬元,把其他的疾病都拿來報帳,現在還想要提高額度到50萬元,拿強制車險來補健保黑洞,強制車險要賠受害人,又要賠健保,等於被剝兩層皮,照目前的財務狀況,強制車險可能3年後就會破產,呼籲修改《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5條,健保局可以代位向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賠償的規定
丁守中也認為這規定不合理,表示將全力協助修法。
強制車險是車禍某方或雙方另外投保的 跟健保局什麼關係 健保局頂多也只能跟加害人求償 怎麼可能跟受害人求償?
不知在講什麼 還可以"推出"250億咧 (挖鼻孔)
再說 公務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連酒駕幾乎都"忘了求償"了 哪會故意亂要錢? (挖鼻孔)
最後由 image 於 週二 10月 29, 2013 4:09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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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健保局灌水報帳 A強制險250億
(阿飄) (阿飄) (阿飄)truelovecoco 寫:看起來策劃好的戲
G8G配合被罵
等著看是要推什麼修正法案
最後又是歸入健保總額。
一切隨緣。
莫聽穿林打葉聲,何妨吟嘯且徐行。竹杖芒鞋輕勝馬,誰怕?
一簑煙雨任平生。抖峭春風吹酒醒,微冷,山頭斜照卻相迎。
回首向來蕭瑟處,歸去,也無風雨也無晴。
莫聽穿林打葉聲,何妨吟嘯且徐行。竹杖芒鞋輕勝馬,誰怕?
一簑煙雨任平生。抖峭春風吹酒醒,微冷,山頭斜照卻相迎。
回首向來蕭瑟處,歸去,也無風雨也無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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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健保局灌水報帳 A強制險250億
健保局不會跟受害人討錢(官司也不會過啊) 只會跟引起車禍的加害者討錢
莫名其妙的算法 健保當然得討回給醫院的一萬 否則就是公務員怠惰 自費部份是患者跟保險的事花費2萬元,1萬健保給付、1萬自費,強制車險賠付受害人1萬元自費部分;健保先給付醫院1萬元,再向強制車險求償回這1萬元,等於2萬元全由強制車險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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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健保局灌水報帳 A強制險250億
柯媽媽 推動強制險是很了不起
但是 報紙報導這件事真是亂扯
肇事者有繳強制險保費
撞傷人以致 必須 住院治療等等
有事故造成損傷
本來就應該由 肇事者投保之產險公司理賠對方
難道產險公司 收錢淨賺就好 都不用出錢賠錢
強制險如果錢不夠 應該是要調高費率 所有開車族負擔
怎麼會是要健保吸收 連沒開車的人也要負擔
再來砍點值 漲健保費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公布日期】101.02.24 【公布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依本法規定為補償時,除第二條第六項規定外,準用本標準之規定。
第2條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
一、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二、診療費用:
(一)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
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二)受害人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其診療費用不得高於行政院衛生署所訂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規定急診、門診治療日或出院日前一季之平均費用標準。但請求權人就其全部診療費用,提供該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項目及費用之證明文件時,得按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之規定核付。
三、接送費用: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
四、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前項第二款所規定診療費用,其限額如下:
一、自行負擔之病房費差額: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接受住院治療期間支付之病房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限。
二、膳食費:指前款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為限。
三、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每一上肢或下肢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四、義齒器材及裝置費:每缺損一齒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但缺損五齒以上者,合計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五、義眼器材及裝置費:每顆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六、其他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第二項第三款所規定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第二項第四款所規定之看護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
受害人接受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之給付,由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本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但其代位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扣除本保險保險人給付請求權人金額後之餘額為限。
特別補償基金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補償時,不包括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金額。
但是 報紙報導這件事真是亂扯
肇事者有繳強制險保費
撞傷人以致 必須 住院治療等等
有事故造成損傷
本來就應該由 肇事者投保之產險公司理賠對方
難道產險公司 收錢淨賺就好 都不用出錢賠錢
強制險如果錢不夠 應該是要調高費率 所有開車族負擔
怎麼會是要健保吸收 連沒開車的人也要負擔
再來砍點值 漲健保費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公布日期】101.02.24 【公布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依本法規定為補償時,除第二條第六項規定外,準用本標準之規定。
第2條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
一、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二、診療費用:
(一)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
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二)受害人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其診療費用不得高於行政院衛生署所訂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規定急診、門診治療日或出院日前一季之平均費用標準。但請求權人就其全部診療費用,提供該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項目及費用之證明文件時,得按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之規定核付。
三、接送費用: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
四、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前項第二款所規定診療費用,其限額如下:
一、自行負擔之病房費差額: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接受住院治療期間支付之病房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限。
二、膳食費:指前款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為限。
三、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每一上肢或下肢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四、義齒器材及裝置費:每缺損一齒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但缺損五齒以上者,合計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五、義眼器材及裝置費:每顆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六、其他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第二項第三款所規定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第二項第四款所規定之看護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
受害人接受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之給付,由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本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但其代位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扣除本保險保險人給付請求權人金額後之餘額為限。
特別補償基金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補償時,不包括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