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醫師立場看醫療過失能否免除刑責”
對「醫療過失能免除刑責嗎 ?」一文的迴響
亓允文醫師
拜讀79年一月號消費者報導所刊載,邱清華君關於醫療過失法律責任的論著
「醫療過失能免除刑責嗎 ?」一文,本人閱後感覺其論點有再加溝通之必要。
邱文的論點認為,以法律觀點看「醫療過失有刑事處罰之必要」,
他認為:
其一、法律之前人人平等,醫師與司機是平等的,故不能免去醫師的刑責。
其二、生命最可貴,故刑法對生命採絕對保護原則,
身體與生命是刑法保護的法益。
其三、有行為即有責任,民事與刑事不可相混,也不可互相代替或轉換,
醫師之醫療過失民事之損害賠償,完全替代刑事之處罰,在法理上難講得通。
其四、醫師在經濟方面屬於強者,醫療過失如僅負民事責任,
因醫師富裕,以為金錢萬能,以為一切均可以財物擺平之,
則對病人生命健康有負面的影響,在醫療技術處理上,
易生輕忽馬虎之心,終非社會之福。
吾人必須懇切指出,以上四項觀點,只是似是而非的錯誤想法,因為:
一、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是絕對的真理,但是醫療過失的本質與交通過失
完全不同,因為醫療行為有一求好、求善的動機存在,而司機出車禍
純屬意外事件,並無任何動機可言,兩者焉可相提並論。
況且我們知道,法界量刑最重視動機之推求,故雖同為殺人罪,
自衛殺人、義憤殺人與強盜殺人,其量刑輕重截然不同,
醫療行為求善、求好的動機,應該列為重要的考量。
二、故刑法對生命採絕對保護原則,是本於可貴的人本精神,但是不當的處罰規定,只促成醫療工作人員改採消極被動的態度,不但未達到保護生命的目的,反而造成病患生命的冤枉犧牲。
三、民事與刑事責任不可相混,是正確的觀念,但是目前我國現行的刑罰規定, 是將原來應該以民事糾紛論斷的案件,混入刑事案件之中,造成當事雙方極大的困擾,況且刑事罰的規定,是源自「報復主義」的刑法原理,
與現代國家採「教育主義」的進步刑法原理並不相合,例如我們回顧漢摩拉比法典對醫療過失的懲罰規定,如果醫師用鈍刀切開膿腫,把病人醫死,或損害其眼睛的視力,他的手將被砍掉,現代人看這種「報復主義」的刑法,是荒謬可笑的,而將來的人看我們這種只希望「報復」的刑法規定,也會認為是落伍可笑的。
四、醫師在經濟方面是否屬於真正強者,其實在目前商業掛帥、
唯利是圖的時代,猶為可疑之事,但是我們要特別強調的是,科以財產或自由刑,並不是促使醫療工作人員尊重生命的正確方法,首先、在醫學教育中,應該非常注重教導尊重人類生命的觀念,其次、完善的專科醫師制度,可以確保醫療工作者遵循當前適用的治療守則,
而不至於猶豫不決,或是誤用、濫用醫療資源。
在現代西方醫學界,任何醫師如果有違反原則的醫療舉措',
則會在醫學會上遭到同道嚴厲的責難和批判,
如果以美國醫學界為例,雖然彼邦是以保險來償付
醫療過失之賠償,醫界中人仍然是競競業業,不敢稍有輕忽,
因為院內的死亡病例討論與醫學會上的病例報告,
是其如坐針氈的兩大關卡,在眾目睽睽之下,必須當面承認自己的錯誤,
這種經歷不是任何醫療人員敢輕易嘗試的。
綜合以上的意見,吾人認為,基於法律隨時代進步的觀點,
我國現行的刑罰規定對醫療過失的本質與動機毫不考慮,
只斤斤計較於如何報復性的限制醫療過失者的身體自由與
附帶財物求償,並不符合當代法律思潮,確實有加以修訂更改的必要性,
允宜經由公開之聽證會,集思廣益,制訂更為合宜之法律,
對病患健康與生命安全之保障,與醫師之權利義務規範,
有合理要求,皆為互利互惠之創新作法。
醫學界、法學界諸位先進及邱君,不知以為然否?
原載台灣醫界79年四月33卷4期
從醫師立場看醫療過失能否免除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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