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董一番感言,確實值得我們效法
(摘自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3/4071577.shtml)
和艦案在新竹地院審理期間,曹興誠曾經以企業經營判斷法則(business judgment rule)自我辯護,指「經營判斷法則」可以鼓勵有才能者勇於任事,且能避免法官陷入複雜的商業判斷
至於不適任的董事,應交由公司股東會決定去留,法院不必介入。
他表示,當初決定協助和艦是基於他的經營判斷,認為這樣做對聯電最有利。也許這項判斷是錯誤的,結果也許對聯電不利,但即使如此,僅能說他無能,卻不可以說他有罪,這就是經營判斷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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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比之商業不遑多讓的多了更無法預期或掌控的因素
你可以說我醫療判斷錯誤,我無能,醫術不良
但是
不能因為我沒有挽回生命或結果是走向不利的預後,而說我有罪!!
這是醫療專業判斷法則,而這判斷是無法以事後論來評斷當時的決策的!
如果每個人都“早知道“那不就大家都富甲天下,萬壽無疆了!
梟雄的擲地有聲,一定要銘記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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