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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版主021
問題是業務人員僅以口頭諮詢,不需要病歷影本或者醫師寫病歷摘要,該如何計價?smallant 寫:剛剛收到諮詢費了
不用客氣 直接拒絕 一律書面進行. 請他公司發函過來 並附上1000元咨詢費.虎克 寫:問題是業務人員僅以口頭諮詢,不需要病歷影本或者醫師寫病歷摘要,該如何計價?smallant 寫:剛剛收到諮詢費了
我這區有業務員拿健保就醫資料來詢問,他自己謄寫內容。完全不假醫師之手???
我該如何計價?或者我可以直接拒絕嗎?
ps:
完全沒有醫療院所寫的任何病歷紀錄或戳章,可能業務員只是來試探一下病情而已!
+100000amigo 寫:非常有用的文件,而且製作得很漂亮![]()
個資法boss561215 寫:由於新公布之個資法,關對特種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要件,並未納入「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之規定,故在施行實務上,特別是保險公司,將會發生嚴重的問題。此乃因以往保險公司為了辦理保險業務,常會要求投保人提供醫療資料或健康檢查資料,亦可能依醫療法或函釋規定檢具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載明委託意旨及範圍之委託同意書,始得到院所調閱投保人之相關醫療資料。但醫療資料或健康檢查資料,因屬個資法第6條規定之特種資料,因未將「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納入得蒐集特種資料之許可範圍,若依本條規定,則保險公司將不得再蒐集、處理或利用投保人的醫療或健康檢查資料,如此必對保險業務造成極大衝擊。為了解決此一立法疏漏造成之問題,金管會於2011年6月14日立即新增訂並公布保險法第177之1條 ,明確規定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等,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後,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同前述,特別法優先適用普通法之原則,便排除了保險業者適用個資法之規定,避免了因個資法疏漏之規定,對保險業務實務運作產生妨礙的問題。但也由於保險法之修訂,同時也依法賦予保險人員得持有病患書面同意而直接向醫療機構蒐集病歷之法源,不必再依衛生署醫療法之函釋而適用,診所亦再無拒絕其蒐集資料之模糊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