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告風險致患者發炎 牙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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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告風險致患者發炎 牙醫判刑
未告風險致患者發炎 牙醫判刑
中央社 – 2013年4月30日 上午4:53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8日電)胡姓男子為患者植牙時,未告知風險也未在患者感染時作妥善處理。高院日前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處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根據法院公布的判決書,台北市某胡姓牙醫師於民國96年間,為患有牙周病的蔡姓女子進行植牙手術。
蔡女控訴,胡男未告知她植牙手術的風險,她術後持續發燒、腫痛,右下臼齒牙齦生成淋巴結,回診後胡男未予以治療也未即時將她轉介醫學中心檢查。
她說,隔年3月仍持續高燒不退,至另間醫院急診住院後,才發現是植牙後細菌感染,導致右臉頰蜂窩性組織炎合併右頸局部淋巴結腫大及發燒,移除植體後,才消除症狀。蔡女提告處理。
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時,胡男主張,蔡女在治療期間無任何感染症狀,且蔡女的蜂窩性組織炎並非發生在植牙位置,也與植牙時間有段距離,他並無過失。
法院依不同大型醫院醫師證詞認為,醫療常規上對於患者發燒或淋巴結腫大等情形,醫師於無法排除感染可能性時,應將病患轉診或給予抗生素治療,否則將令患者產生蜂窩性組織炎等併發症,甚至有致命的風險。
法院認為,胡男的疏失行為與蔡女因植牙後細菌感染導致右臉頰蜂窩性組織炎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處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1020428
http://tw.news.yahoo.com/%E6%9C%AA%E5%9 ... 44587.html
中央社 – 2013年4月30日 上午4:53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8日電)胡姓男子為患者植牙時,未告知風險也未在患者感染時作妥善處理。高院日前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處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根據法院公布的判決書,台北市某胡姓牙醫師於民國96年間,為患有牙周病的蔡姓女子進行植牙手術。
蔡女控訴,胡男未告知她植牙手術的風險,她術後持續發燒、腫痛,右下臼齒牙齦生成淋巴結,回診後胡男未予以治療也未即時將她轉介醫學中心檢查。
她說,隔年3月仍持續高燒不退,至另間醫院急診住院後,才發現是植牙後細菌感染,導致右臉頰蜂窩性組織炎合併右頸局部淋巴結腫大及發燒,移除植體後,才消除症狀。蔡女提告處理。
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時,胡男主張,蔡女在治療期間無任何感染症狀,且蔡女的蜂窩性組織炎並非發生在植牙位置,也與植牙時間有段距離,他並無過失。
法院依不同大型醫院醫師證詞認為,醫療常規上對於患者發燒或淋巴結腫大等情形,醫師於無法排除感染可能性時,應將病患轉診或給予抗生素治療,否則將令患者產生蜂窩性組織炎等併發症,甚至有致命的風險。
法院認為,胡男的疏失行為與蔡女因植牙後細菌感染導致右臉頰蜂窩性組織炎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處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1020428
http://tw.news.yahoo.com/%E6%9C%AA%E5%9 ... 44587.html
- wipt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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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未告風險致患者發炎 牙醫判刑
又是亂下標題,誤導視聽的一則新聞報導:
明明是「法院認為,『胡男的疏失行為與蔡女因植牙後細菌感染導致右臉頰蜂窩性組織炎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處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
怎會下成「未告風險致患者發炎」的標題?
「告知」是「事前」的事;醫療行為在客觀上有「疏失」,在主觀上有「過失」是「事中」的事,怎會扯在一起?
有沒有「告知」,根本無關「因果關係」;會啟動「因果關係」的,是醫療行為「本身」,根本不可能是「告知」!
「告知後同意」是「事前」的事,但刑法採「事中」主義,根本不可能適用「告知後同意」原則。除非蛋頭,唸點書也該懂,不要抄點洋文,就來裝神弄鬼!
而且,法院也沒說,被告要對「風險」負責,是要其對「於無法排除感染可能性時,未將病患轉診或給予抗生素治療」的不作為負責!
明明是「法院認為,『胡男的疏失行為與蔡女因植牙後細菌感染導致右臉頰蜂窩性組織炎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處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
怎會下成「未告風險致患者發炎」的標題?
「告知」是「事前」的事;醫療行為在客觀上有「疏失」,在主觀上有「過失」是「事中」的事,怎會扯在一起?
有沒有「告知」,根本無關「因果關係」;會啟動「因果關係」的,是醫療行為「本身」,根本不可能是「告知」!
「告知後同意」是「事前」的事,但刑法採「事中」主義,根本不可能適用「告知後同意」原則。除非蛋頭,唸點書也該懂,不要抄點洋文,就來裝神弄鬼!
而且,法院也沒說,被告要對「風險」負責,是要其對「於無法排除感染可能性時,未將病患轉診或給予抗生素治療」的不作為負責!
Re: 未告風險致患者發炎 牙醫判刑
YCC 寫:又是亂下標題,誤導視聽的一則新聞報導:
明明是「法院認為,『胡男的疏失行為與蔡女因植牙後細菌感染導致右臉頰蜂窩性組織炎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處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
怎會下成「未告風險致患者發炎」的標題?
「告知」是「事前」的事;醫療行為在客觀上有「疏失」,在主觀上有「過失」是「事中」的事,怎會扯在一起?
有沒有「告知」,根本無關「因果關係」;會啟動「因果關係」的,是醫療行為「本身」,根本不可能是「告知」!
「告知後同意」是「事前」的事,但刑法採「事中」主義,根本不可能適用「告知後同意」原則。除非蛋頭,唸點書也該懂,不要抄點洋文,就來裝神弄鬼!
而且,法院也沒說,被告要對「風險」負責,是要其對「於無法排除感染可能性時,未將病患轉診或給予抗生素治療」的不作為負責!


Re: 未告風險致患者發炎 牙醫判刑
媒體沒人在管 有也是亂管啦YCC 寫:又是亂下標題,誤導視聽的一則新聞報導:
明明是「法院認為,『胡男的疏失行為與蔡女因植牙後細菌感染導致右臉頰蜂窩性組織炎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處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
怎會下成「未告風險致患者發炎」的標題?
「告知」是「事前」的事;醫療行為在客觀上有「疏失」,在主觀上有「過失」是「事中」的事,怎會扯在一起?
有沒有「告知」,根本無關「因果關係」;會啟動「因果關係」的,是醫療行為「本身」,根本不可能是「告知」!
「告知後同意」是「事前」的事,但刑法採「事中」主義,根本不可能適用「告知後同意」原則。除非蛋頭,唸點書也該懂,不要抄點洋文,就來裝神弄鬼!
而且,法院也沒說,被告要對「風險」負責,是要其對「於無法排除感染可能性時,未將病患轉診或給予抗生素治療」的不作為負責!
媒體人對法律和醫學都很不懂
甚至不懂裝懂
不懂又愛亂報
真是x蛋
-
- CR
- 文章: 649
- 註冊時間: 週日 3月 04, 2012 6:07 pm
Re: 未告風險致患者發炎 牙醫判刑
謝謝YCC大中肯又專業的分析!YCC 寫:又是亂下標題,誤導視聽的一則新聞報導:
明明是「法院認為,『胡男的疏失行為與蔡女因植牙後細菌感染導致右臉頰蜂窩性組織炎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處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
怎會下成「未告風險致患者發炎」的標題?
「告知」是「事前」的事;醫療行為在客觀上有「疏失」,在主觀上有「過失」是「事中」的事,怎會扯在一起?
有沒有「告知」,根本無關「因果關係」;會啟動「因果關係」的,是醫療行為「本身」,根本不可能是「告知」!
「告知後同意」是「事前」的事,但刑法採「事中」主義,根本不可能適用「告知後同意」原則。除非蛋頭,唸點書也該懂,不要抄點洋文,就來裝神弄鬼!
而且,法院也沒說,被告要對「風險」負責,是要其對「於無法排除感染可能性時,未將病患轉診或給予抗生素治療」的不作為負責!



個人對大大教授的抬頭很有興趣,
文章38篇,
您一定是重量級的人物,才能連續跳級昇等!!
Re: 未告風險致患者發炎 牙醫判刑
本尊在此,即將巡迴演講sam6840 寫:謝謝YCC大中肯又專業的分析!YCC 寫:又是亂下標題,誤導視聽的一則新聞報導:
明明是「法院認為,『胡男的疏失行為與蔡女因植牙後細菌感染導致右臉頰蜂窩性組織炎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處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
怎會下成「未告風險致患者發炎」的標題?
「告知」是「事前」的事;醫療行為在客觀上有「疏失」,在主觀上有「過失」是「事中」的事,怎會扯在一起?
有沒有「告知」,根本無關「因果關係」;會啟動「因果關係」的,是醫療行為「本身」,根本不可能是「告知」!
「告知後同意」是「事前」的事,但刑法採「事中」主義,根本不可能適用「告知後同意」原則。除非蛋頭,唸點書也該懂,不要抄點洋文,就來裝神弄鬼!
而且,法院也沒說,被告要對「風險」負責,是要其對「於無法排除感染可能性時,未將病患轉診或給予抗生素治療」的不作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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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38篇,
您一定是重量級的人物,才能連續跳級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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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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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時間: 週日 12月 02, 2012 7:17 am
Re: 未告風險致患者發炎 牙醫判刑
本案有三個時間點:
植牙時,回診時,急診時。
法院根本未對植牙「前」的告知和植牙「時」的處置有所質疑。
急診「時」的處置,也不關胡醫師的事。
本案,法院所處理的是:
於蔡女回診「時」,胡醫師未對其「持續發燒、腫痛,右下臼齒牙齦生成淋巴結」加以處理的「不作為」。
也就是說,本案的關鍵不是植牙行為,而是對蔡女「持續發燒、腫痛,右下臼齒牙齦生成淋巴結」未加以處理的「不作為」。
而「右臉頰蜂窩性組織炎」也不是「風險」,是真的已發生的事。
法院所講的胡醫師的「疏失行為」,不是指植牙行為,而是指其對蔡女的「持續發燒、腫痛,右下臼齒牙齦生成淋巴結」未給予抗生素『或』轉診(嚴格來說,是建議轉診才對)的「不作為」。
這個判決,真要說有問題,應該是「隔年3月」四字,蔡女何以自己至少「拖」了二三個月,毫無作為,搞到急診?
即使胡醫師未給予抗生素『或』轉診的有疏失「不作為」和「右臉頰蜂窩性組織炎」之間具有(擬制)因果關係,即使其必須對該(擬制)因果關係要負責,但難以謂要其「全部」負責。
就目前有限的資訊來看,蔡女自己「拖」的事實,相對於胡醫師的不作為,恐怕對「右臉頰蜂窩性組織炎」具有更高比例的致果力,類推適用「與有過失」法理,對胡醫師即使應罰,亦罰過其當!
植牙時,回診時,急診時。
法院根本未對植牙「前」的告知和植牙「時」的處置有所質疑。
急診「時」的處置,也不關胡醫師的事。
本案,法院所處理的是:
於蔡女回診「時」,胡醫師未對其「持續發燒、腫痛,右下臼齒牙齦生成淋巴結」加以處理的「不作為」。
也就是說,本案的關鍵不是植牙行為,而是對蔡女「持續發燒、腫痛,右下臼齒牙齦生成淋巴結」未加以處理的「不作為」。
而「右臉頰蜂窩性組織炎」也不是「風險」,是真的已發生的事。
法院所講的胡醫師的「疏失行為」,不是指植牙行為,而是指其對蔡女的「持續發燒、腫痛,右下臼齒牙齦生成淋巴結」未給予抗生素『或』轉診(嚴格來說,是建議轉診才對)的「不作為」。
這個判決,真要說有問題,應該是「隔年3月」四字,蔡女何以自己至少「拖」了二三個月,毫無作為,搞到急診?
即使胡醫師未給予抗生素『或』轉診的有疏失「不作為」和「右臉頰蜂窩性組織炎」之間具有(擬制)因果關係,即使其必須對該(擬制)因果關係要負責,但難以謂要其「全部」負責。
就目前有限的資訊來看,蔡女自己「拖」的事實,相對於胡醫師的不作為,恐怕對「右臉頰蜂窩性組織炎」具有更高比例的致果力,類推適用「與有過失」法理,對胡醫師即使應罰,亦罰過其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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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未告風險致患者發炎 牙醫判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醫上易字第1號
11/5 初診 , 申報牙周病
11/7 全口X光+植牙
12月 局部腫痛+發燒+2個淋巴結-->牙科與耳鼻喉科就診數次,開藥 治療
1/7.8.10 暫時假牙鬆脫+局部淋巴結-->沒有建議轉診,局部重新上緊後,病患自述淋巴結腫大有所改善
2/21 發燒+植牙處腫脹+臉也發紅 -->他家牙科
2/23 榮總急診+後續振興住院
最重要的爭點是蜂窩性組織炎是何時發生的??
蜂窩性組織炎 是一種急性的細菌感染發炎反應
依照病史看起來,蜂窩性組織炎是2/21左右才發生的
之前反覆局部淋巴結腫脹 只能證明局部可能有反覆少量細菌感染,導致局限性的發炎反應
所以病患於一月時並無蜂窩性組織炎 如何轉診
所以即使於一月就診時開立抗生素 也不能預防二月底的蜂窩性組織炎.就如同12月耳鼻喉科處理過後 一月仍有反覆局部侷限性發炎的情況
搞不清楚蜂窩性組織炎的法院+背後捅刀的鑑定委員會 (打小人)
===============================
病患自述發現淋巴結法院採信
病患自述淋巴腫脹好轉法院不採信
告訴人蔡xx已證述97年1月10日其淋巴結之症狀已消去云云,惟告訴人僅為不具備醫療專業背景之一般人,其對於病症之暫時性感官感受得否作為判斷被告有無醫療疏失之依據,甚有疑問,是被告所辯不足採信。
真是法官心證如月亮 初一十五不一樣
台灣司法的邏輯真是令人難以捉摸
11/5 初診 , 申報牙周病
11/7 全口X光+植牙
12月 局部腫痛+發燒+2個淋巴結-->牙科與耳鼻喉科就診數次,開藥 治療
1/7.8.10 暫時假牙鬆脫+局部淋巴結-->沒有建議轉診,局部重新上緊後,病患自述淋巴結腫大有所改善
2/21 發燒+植牙處腫脹+臉也發紅 -->他家牙科
2/23 榮總急診+後續振興住院
最重要的爭點是蜂窩性組織炎是何時發生的??
蜂窩性組織炎 是一種急性的細菌感染發炎反應
依照病史看起來,蜂窩性組織炎是2/21左右才發生的
之前反覆局部淋巴結腫脹 只能證明局部可能有反覆少量細菌感染,導致局限性的發炎反應
所以病患於一月時並無蜂窩性組織炎 如何轉診
所以即使於一月就診時開立抗生素 也不能預防二月底的蜂窩性組織炎.就如同12月耳鼻喉科處理過後 一月仍有反覆局部侷限性發炎的情況
搞不清楚蜂窩性組織炎的法院+背後捅刀的鑑定委員會 (打小人)
===============================
病患自述發現淋巴結法院採信
病患自述淋巴腫脹好轉法院不採信
告訴人蔡xx已證述97年1月10日其淋巴結之症狀已消去云云,惟告訴人僅為不具備醫療專業背景之一般人,其對於病症之暫時性感官感受得否作為判斷被告有無醫療疏失之依據,甚有疑問,是被告所辯不足採信。
真是法官心證如月亮 初一十五不一樣
台灣司法的邏輯真是令人難以捉摸
盡心盡力,沒人在意 掏心掏肺,當場作廢 江河日下,人心不古 依法看診,安全下庄
王維‧<酌酒與裴迪>
酌酒與君君自寬,人情翻覆似波瀾。白首相知猶按劍,朱門先達笑彈冠。
草色全經細雨濕,花枝欲動春風寒。世事浮雲何足問,不如高臥且加餐。
王維‧<酌酒與裴迪>
酌酒與君君自寬,人情翻覆似波瀾。白首相知猶按劍,朱門先達笑彈冠。
草色全經細雨濕,花枝欲動春風寒。世事浮雲何足問,不如高臥且加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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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 649
- 註冊時間: 週日 3月 04, 2012 6:07 pm
Re: 未告風險致患者發炎 牙醫判刑
以如此的病程看來,是否要考慮病患的感染症是從未被完全治療好過,都只是部分的控治,呈慢性發炎的狀態。g96510083 寫: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醫上易字第1號
11/5 初診 , 申報牙周病
11/7 全口X光+植牙
12月 局部腫痛+發燒+2個淋巴結-->牙科與耳鼻喉科就診數次,開藥 治療
1/7.8.10 暫時假牙鬆脫+局部淋巴結-->沒有建議轉診,局部重新上緊後,病患自述淋巴結腫大有所改善
2/21 發燒+植牙處腫脹+臉也發紅 -->他家牙科
2/23 榮總急診+後續振興住院
最重要的爭點是蜂窩性組織炎是何時發生的??
蜂窩性組織炎 是一種急性的細菌感染發炎反應
依照病史看起來,蜂窩性組織炎是2/21左右才發生的
之前反覆局部淋巴結腫脹 只能證明局部可能有反覆少量細菌感染,導致局限性的發炎反應
所以病患於一月時並無蜂窩性組織炎 如何轉診
所以即使於一月就診時開立抗生素 也不能預防二月底的蜂窩性組織炎.就如同12月耳鼻喉科處理過後 一月仍有反覆局部侷限性發炎的情況
搞不清楚蜂窩性組織炎的法院+背後捅刀的鑑定委員會 (打小人)
===============================
病患自述發現淋巴結法院採信
病患自述淋巴腫脹好轉法院不採信
告訴人蔡xx已證述97年1月10日其淋巴結之症狀已消去云云,惟告訴人僅為不具備醫療專業背景之一般人,其對於病症之暫時性感官感受得否作為判斷被告有無醫療疏失之依據,甚有疑問,是被告所辯不足採信。
真是法官心證如月亮 初一十五不一樣
台灣司法的邏輯真是令人難以捉摸
終致最後蜂窩性組織炎的急性發作。
是否醫療鑒定是做如此的判斷,且認為植牙是導致感染的主要原因,主治者應能査覺感染仍未完全控制的可能,而讓法院認為被告對於其執行的業務,有不作為的過失呢?
個人覺得此案可用來警惕自己,治療後的評估必須確實,如有疑慮,或病患的配合度不良,應填具轉診建議書才是保險的作法。必竟行為人有過失與否,還是必須經他人檢驗,並非不是故意,或能力不足,就能免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