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糾處理法」就是「先搞個醫糾才給錢法」!
鄭 逸 哲
一直有人認為,搞這個「醫糾處理法」,就會減少「醫糾」!
告訴你,不但辦不到,而且會促成大家來創造「醫糾」!
目前的「醫糾處理法」的設計非常詭異!
它好像要搞「病害救濟」,這本來是件好事,沒什麼好反對的!也不該反對!
但問題出在,你不先搞出一個「醫糾」來,就不適用「醫糾處理法」啊!
簡單講,「醫糾處理法」在搞什麼?搞:
你(病方)先搞出一個『醫糾』,我(政府)才能從他(醫界)那邊拿錢給你(病方),來做我(政府)的『病害救濟』!
而且,你(病方)不要管他(醫界)有沒有錯,反正你(病方)一定得先搞出一個『醫糾』,我(政府)才能從他(醫界)那邊拿錢給你(病方),來做我(政府)的『病害救濟』!
因為「醫糾處理法」是採「無過失主義」!
所以,是否給錢的關鍵不在醫方有沒有「過失」,而在病方有沒有搞出一個『醫糾』!
看懂了嗎?
這是個「先搞個醫糾才給錢法」!好詭異的法律!
「醫糾處理法」說:沒有『醫糾』,不給錢!
既然如此,我要錢,是不是得先搞個『醫糾』?
我不搞個『醫糾』,怎麼有錢拿?
這樣搞,怎麼減少醫糾???只會促成『醫糾』吧!!!
提油救火真「英明」!
「醫糾處理法」就是「先搞個醫糾才給錢法」!
要減少『醫糾』,要搞的是「病害救濟法」,
而且是單純政府和人民之間的「病害救『急』濟『需』法」,不要把醫界扯進來!
醫病之間若有『醫糾』,就循自行和解或司法訴訟解決!
但即使搞的是「病害救濟法」,對減少『醫糾』成效也有限,不要寄予太大期望!
最重要的是,大家要有一個觀念,「病害救濟」本來就是政府應該要做的事,和有沒有『醫糾』,一點關係也沒有!
有『醫糾』,要「病害救濟」;沒有『醫糾』,還是要「病害救濟」!
不為所當為,卻胡搞瞎搞,
把『醫糾』當成「病害救濟」的前提,並由不應分擔的醫界分擔七成,
這樣不僅在製造『醫糾』,而且將「醫病關係」加以制度化對立,
大不仁,大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