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放寬病患拔管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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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放寬病患拔管門檻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212210135-1.aspx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21日電)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部分條文,放寬末期病人撤除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門檻,維護末期病人死亡尊嚴。
按現行規定,末期病人想撤除已經執行的心肺復甦術,必須經醫療委任代理人或病人的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一致共同簽署終止同意書,並經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才能撤除。
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規定,末期病人可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安寧緩和醫療意指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的生理、心理及靈性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的醫療;維生醫療指用以維持末期病人生命徵象,但無治療效果,只能延長瀕死過程的醫療措施。
為減緩末期病人痛苦,三讀通過的條文放寬撤除心肺復甦術和維生醫療門檻,未來僅須經兩名專科醫師認定,病人本人意願書或若無意願書,只需一名病人家屬,如配偶、成年子女、孫子女、父母同意,不需再經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議就可以撤除維生醫療。
三讀條文也規定,醫師應將病情、安寧緩和醫療的治療方式及維生醫療抉擇告知末期病人或家屬;但病人有明確意願表示想知道病情及各種醫療選項時,醫師應盡告知義務。
提案修法的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楊玉欣上午表示,每年15萬死亡人口中,有3萬人身體插著各式各樣的維生醫療器材,但由於法律要件嚴苛,許多病人苦於無法撤除,只能沒有尊嚴的延緩壽命。修法通過可以讓這些遭受極度痛苦的病人,以更人性化、有尊嚴的方式離開人世。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21日電)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部分條文,放寬末期病人撤除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門檻,維護末期病人死亡尊嚴。
按現行規定,末期病人想撤除已經執行的心肺復甦術,必須經醫療委任代理人或病人的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一致共同簽署終止同意書,並經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才能撤除。
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規定,末期病人可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安寧緩和醫療意指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的生理、心理及靈性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的醫療;維生醫療指用以維持末期病人生命徵象,但無治療效果,只能延長瀕死過程的醫療措施。
為減緩末期病人痛苦,三讀通過的條文放寬撤除心肺復甦術和維生醫療門檻,未來僅須經兩名專科醫師認定,病人本人意願書或若無意願書,只需一名病人家屬,如配偶、成年子女、孫子女、父母同意,不需再經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議就可以撤除維生醫療。
三讀條文也規定,醫師應將病情、安寧緩和醫療的治療方式及維生醫療抉擇告知末期病人或家屬;但病人有明確意願表示想知道病情及各種醫療選項時,醫師應盡告知義務。
提案修法的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楊玉欣上午表示,每年15萬死亡人口中,有3萬人身體插著各式各樣的維生醫療器材,但由於法律要件嚴苛,許多病人苦於無法撤除,只能沒有尊嚴的延緩壽命。修法通過可以讓這些遭受極度痛苦的病人,以更人性化、有尊嚴的方式離開人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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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立院三讀 放寬病患拔管門檻
法官大人不是都有一套『醫療常規』 (挖鼻孔)vsdog 寫:過一陣子wipten 寫:幹 醫療行為專業 竟然是由立法院訂定 真是世界奇蹟
立院可能要編
各科臨床診斷暨治療指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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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立院三讀 放寬病患拔管門檻
柯文哲:家屬1人定生死 恐引發糾紛
中時電子報 – 2012年12月22日 上午5:30
中國時報【邱俐穎╱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條文修正案」,未來陷入昏迷的末期病人,可經由最近家屬一名簽署同意書,即可撤除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對此醫界多表贊同,但台大創傷醫學部主任柯文哲憂心一名家屬同意的門檻太低,恐引發法律糾紛。
衛生署醫事處副處長王宗曦指出,末期病人是否終止、撤除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未來將可由最近親屬一人簽屬同意書決定,「最近親屬」依序為配偶、成年子女、孫子女、父母等,若子女同意、但配偶不同意,即以配偶意見為主,但一切不得違背病人昏迷前的意願。
陽明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內科加護病房主任陳秀丹相當肯定此次修法。她指出,過去要撤除維生醫療,需病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一群家屬」同意,只要有一人不簽署同意書就不能拔管,加上還須醫院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實務上難以施行。
但柯文哲認為,若無法定配偶,第二順位的每名子女在民法地位一樣大,假如家屬有五名子女,一名同意卻有四人反對,不同意見時應如何處理?他直言「之前是太難用,這次則是太好用」,最近親屬一人簽屬同意書將來恐衍生法律糾紛。
台中榮總緩和醫療中心主任黃曉峰則表示,善終不只是讓病人好走,也是幫助家屬度過哀傷期,單單一個人要做出攸關生死的決定通常是相當痛苦且困難,龐大的悲傷難以平復更需要親友互相支持。他認為,即使安寧緩和條例更改為一名最近家屬同意即可,但仍鼓勵家屬召開家庭會議溝通,凝聚共識。
(怕怕)
中時電子報 – 2012年12月22日 上午5:30
中國時報【邱俐穎╱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條文修正案」,未來陷入昏迷的末期病人,可經由最近家屬一名簽署同意書,即可撤除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對此醫界多表贊同,但台大創傷醫學部主任柯文哲憂心一名家屬同意的門檻太低,恐引發法律糾紛。
衛生署醫事處副處長王宗曦指出,末期病人是否終止、撤除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未來將可由最近親屬一人簽屬同意書決定,「最近親屬」依序為配偶、成年子女、孫子女、父母等,若子女同意、但配偶不同意,即以配偶意見為主,但一切不得違背病人昏迷前的意願。
陽明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內科加護病房主任陳秀丹相當肯定此次修法。她指出,過去要撤除維生醫療,需病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一群家屬」同意,只要有一人不簽署同意書就不能拔管,加上還須醫院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實務上難以施行。
但柯文哲認為,若無法定配偶,第二順位的每名子女在民法地位一樣大,假如家屬有五名子女,一名同意卻有四人反對,不同意見時應如何處理?他直言「之前是太難用,這次則是太好用」,最近親屬一人簽屬同意書將來恐衍生法律糾紛。
台中榮總緩和醫療中心主任黃曉峰則表示,善終不只是讓病人好走,也是幫助家屬度過哀傷期,單單一個人要做出攸關生死的決定通常是相當痛苦且困難,龐大的悲傷難以平復更需要親友互相支持。他認為,即使安寧緩和條例更改為一名最近家屬同意即可,但仍鼓勵家屬召開家庭會議溝通,凝聚共識。
(怕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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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立院三讀 放寬病患拔管門檻
醫生們真是笨!!
就要求「經法院公證」再拔就好了
拔管這種東西,又不是什麼「醫療急迫情況」
有得是時間,就把「法官」拉進來
法官說拔,就拔;法官說不拔,就不要拔
讓不想拔管的、想拔管的,都向「法院」申請就好了
醫界高層,腦袋裡只知道「爭權奪利」
沒半點辦事能力
就要求「經法院公證」再拔就好了
拔管這種東西,又不是什麼「醫療急迫情況」
有得是時間,就把「法官」拉進來
法官說拔,就拔;法官說不拔,就不要拔
讓不想拔管的、想拔管的,都向「法院」申請就好了
醫界高層,腦袋裡只知道「爭權奪利」
沒半點辦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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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立院三讀 放寬病患拔管門檻
hitachi 寫:醫生們真是笨!!
就要求「經法院公證」再拔就好了
拔管這種東西,又不是什麼「醫療急迫情況」
有得是時間,就把「法官」拉進來
法官說拔,就拔;法官說不拔,就不要拔
讓不想拔管的、想拔管的,都向「法院」申請就好了
醫界高層,腦袋裡只知道「爭權奪利」
沒半點辦事能力



偶素小蝸 請多指教 (跪拜禮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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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立院三讀 放寬病患拔管門檻
hitachi 寫:醫生們真是笨!!
就要求「經法院公證」再拔就好了
拔管這種東西,又不是什麼「醫療急迫情況」
有得是時間,就把「法官」拉進來
法官說拔,就拔;法官說不拔,就不要拔
讓不想拔管的、想拔管的,都向「法院」申請就好了
醫界高層,腦袋裡只知道「爭權奪利」
沒半點辦事能力
法院公證 是由公證人 ( 非法官) 逕行 .. 法官可以不承認
新行業 : 鷹派醫師
醫師應該是白袍的流氓 不是術仔

醫師應該是白袍的流氓 不是術仔

Re: 立院三讀 放寬病患拔管門檻
看起來是的doc92018 寫:只要一個同意就可以拔.
如果只有一個同意可以拔嗎?
但要兩個醫師認定
如果一堆家屬反對
那兩個醫師可能就不太敢認定
這是人之常情吧
如果醫師決心幫病患解脫
應該也算依法行醫吧?
(眼汪汪)
- wipt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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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立院三讀 放寬病患拔管門檻
據說 救護車濕機 會叫家屬拔hjh 寫:其實AAD回家也是會叫醫護拔....forester 寫:真的想放棄治療
辦AAD回家就好
家屬自己不想拔
要醫師當劊子手
醫師何必接這活
新行業 : 鷹派醫師
醫師應該是白袍的流氓 不是術仔

醫師應該是白袍的流氓 不是術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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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立院三讀 放寬病患拔管門檻
留個記錄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 ... 00549.html
觀念平台-安寧修法 更符合醫學倫理
2012-12-25 01:14
中國時報
【孫效智】
立委楊玉欣此次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法,獲得安寧醫護界極高的肯定,不過,在安寧以外,醫界仍有一些質疑,應予釐清。最主要的擔心在於最近親屬雖有先後順序,但同順序的兄弟姊妹間若有爭議,則無明文規定以誰的意見為準,醫界有人擔心這會造成法律糾紛。
首先必須指出的是,這樣的問題並非此次修法所引起的,而是現行條文就是這樣規定的。現行條文不處理同順序者有不同意見時該如何解決爭議的問題。值得注意的是,這並非現行條文的疏漏,而實為立法者有意識的明智決定。這是因為,這類爭議根本就不適合由法律去解決,而只能在醫護團隊協助下透過家庭會議去解決。事實上,一家人對於何時該「放手」的問題總會有不同的意見,特別是剛開始面對時,大家對相關問題的資訊、認知、感受以及與病人的關係、感情等各方面因素都不太一樣。此時,意見不同毋寧是常態,而非例外。但意見不同並不表示就會構成不可解決的爭議,更不表示不同意見的各方永遠都會堅持自己原來的意見。隨著病人病程的動態發展、醫療團隊與病人家屬之間持續的對話溝通,個別家人或家人與家人之間,很有可能會不斷調整對相關問題的看法。
如果真的發生完全無法溝通的對立,也就是有人堅持要急救,有人堅持不急救,那怎麼辦?從法條上來看,《安寧條例》是偏向「不急救」一方的,這是因為,如果醫療團隊在醫療專業上已經斷定出,此時再急救只是對瀕死末期病人進行一種不必要的、折磨人的延死措施時,那麼,堅持急救的一方(也就是不同意另一同順位親人的同意書的一方)有什麼理由繼續堅持而不放手呢?依此,法律不保障這樣的立場得到伸張,並無不合理之處,除非這樣的立場是來自高順位者。再者,就法言法,只要有一名最近親屬簽同意書了,而醫療團隊也依此並根據病人病況之專業診斷而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就沒有任何不法之處,又何來法律糾紛之說?
依此,修正條文也不處理同順序有不同意見的問題,而交由醫護團隊協助家人舉行家庭會議去解決。修正條文主要不同之處在於,讓「拔管」與「不插管」適用相同的法律規定,使得最近親屬的同意書不但能達到「不施行心肺復甦術」的效果,對於已施行的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也能將之終止或撤除。這個修法的原因用白話文來說就是,對藥石罔效且死亡於近期內無法避免的末期病人而言,「不插管」是讓他自然而有尊嚴的死亡,「拔管」也同樣是讓他不再繼續受苦,而能自然有尊嚴的死亡,所以兩者不必有不同的要件規定。進一步言,「不插管」面對的是病程「才」病危而發展至瀕死的末期病人,「拔管」面對的則是四肢可能都已經壞死發黑、甚至出現屍斑的活死人,只是現代維生醫療科技太厲害了,硬是能將病人的生物性生命跡象維持著。因此,「拔管」的正當性恐怕更高於「不插管」,因而不該予以較嚴格的法律規定。
然而,現行條文針對「拔管」的規定不但較「不插管」嚴,甚至嚴苛到了窒礙難行的地步,其不合理極其明顯。鑑於現行條文「不插管」之法律要件在實施後並無發生弊端的情事,故維持「不插管」之法律要件不變,並將「拔管」之要件修正至與「不插管」者同(第七條第五項),以符合醫學倫理對兩者的倫理評價。(作者為台灣大學哲學系教授、台大生命教育研發育成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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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平台-安寧修法 更符合醫學倫理
2012-12-25 01:14
中國時報
【孫效智】
立委楊玉欣此次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法,獲得安寧醫護界極高的肯定,不過,在安寧以外,醫界仍有一些質疑,應予釐清。最主要的擔心在於最近親屬雖有先後順序,但同順序的兄弟姊妹間若有爭議,則無明文規定以誰的意見為準,醫界有人擔心這會造成法律糾紛。
首先必須指出的是,這樣的問題並非此次修法所引起的,而是現行條文就是這樣規定的。現行條文不處理同順序者有不同意見時該如何解決爭議的問題。值得注意的是,這並非現行條文的疏漏,而實為立法者有意識的明智決定。這是因為,這類爭議根本就不適合由法律去解決,而只能在醫護團隊協助下透過家庭會議去解決。事實上,一家人對於何時該「放手」的問題總會有不同的意見,特別是剛開始面對時,大家對相關問題的資訊、認知、感受以及與病人的關係、感情等各方面因素都不太一樣。此時,意見不同毋寧是常態,而非例外。但意見不同並不表示就會構成不可解決的爭議,更不表示不同意見的各方永遠都會堅持自己原來的意見。隨著病人病程的動態發展、醫療團隊與病人家屬之間持續的對話溝通,個別家人或家人與家人之間,很有可能會不斷調整對相關問題的看法。
如果真的發生完全無法溝通的對立,也就是有人堅持要急救,有人堅持不急救,那怎麼辦?從法條上來看,《安寧條例》是偏向「不急救」一方的,這是因為,如果醫療團隊在醫療專業上已經斷定出,此時再急救只是對瀕死末期病人進行一種不必要的、折磨人的延死措施時,那麼,堅持急救的一方(也就是不同意另一同順位親人的同意書的一方)有什麼理由繼續堅持而不放手呢?依此,法律不保障這樣的立場得到伸張,並無不合理之處,除非這樣的立場是來自高順位者。再者,就法言法,只要有一名最近親屬簽同意書了,而醫療團隊也依此並根據病人病況之專業診斷而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就沒有任何不法之處,又何來法律糾紛之說?
依此,修正條文也不處理同順序有不同意見的問題,而交由醫護團隊協助家人舉行家庭會議去解決。修正條文主要不同之處在於,讓「拔管」與「不插管」適用相同的法律規定,使得最近親屬的同意書不但能達到「不施行心肺復甦術」的效果,對於已施行的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也能將之終止或撤除。這個修法的原因用白話文來說就是,對藥石罔效且死亡於近期內無法避免的末期病人而言,「不插管」是讓他自然而有尊嚴的死亡,「拔管」也同樣是讓他不再繼續受苦,而能自然有尊嚴的死亡,所以兩者不必有不同的要件規定。進一步言,「不插管」面對的是病程「才」病危而發展至瀕死的末期病人,「拔管」面對的則是四肢可能都已經壞死發黑、甚至出現屍斑的活死人,只是現代維生醫療科技太厲害了,硬是能將病人的生物性生命跡象維持著。因此,「拔管」的正當性恐怕更高於「不插管」,因而不該予以較嚴格的法律規定。
然而,現行條文針對「拔管」的規定不但較「不插管」嚴,甚至嚴苛到了窒礙難行的地步,其不合理極其明顯。鑑於現行條文「不插管」之法律要件在實施後並無發生弊端的情事,故維持「不插管」之法律要件不變,並將「拔管」之要件修正至與「不插管」者同(第七條第五項),以符合醫學倫理對兩者的倫理評價。(作者為台灣大學哲學系教授、台大生命教育研發育成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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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立院三讀 放寬病患拔管門檻
很多道理大家都知道diego 寫:留個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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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平台-安寧修法 更符合醫學倫理
2012-12-25 01:14
中國時報
【孫效智】
立委楊玉欣此次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法,獲得安寧醫護界極高的肯定,不過,在安寧以外,醫界仍有一些質疑,應予釐清。最主要的擔心在於最近親屬雖有先後順序,但同順序的兄弟姊妹間若有爭議,則無明文規定以誰的意見為準,醫界有人擔心這會造成法律糾紛。
首先必須指出的是,這樣的問題並非此次修法所引起的,而是現行條文就是這樣規定的。現行條文不處理同順序者有不同意見時該如何解決爭議的問題。值得注意的是,這並非現行條文的疏漏,而實為立法者有意識的明智決定。這是因為,這類爭議根本就不適合由法律去解決,而只能在醫護團隊協助下透過家庭會議去解決。事實上,一家人對於何時該「放手」的問題總會有不同的意見,特別是剛開始面對時,大家對相關問題的資訊、認知、感受以及與病人的關係、感情等各方面因素都不太一樣。此時,意見不同毋寧是常態,而非例外。但意見不同並不表示就會構成不可解決的爭議,更不表示不同意見的各方永遠都會堅持自己原來的意見。隨著病人病程的動態發展、醫療團隊與病人家屬之間持續的對話溝通,個別家人或家人與家人之間,很有可能會不斷調整對相關問題的看法。
如果真的發生完全無法溝通的對立,也就是有人堅持要急救,有人堅持不急救,那怎麼辦?從法條上來看,《安寧條例》是偏向「不急救」一方的,這是因為,如果醫療團隊在醫療專業上已經斷定出,此時再急救只是對瀕死末期病人進行一種不必要的、折磨人的延死措施時,那麼,堅持急救的一方(也就是不同意另一同順位親人的同意書的一方)有什麼理由繼續堅持而不放手呢?依此,法律不保障這樣的立場得到伸張,並無不合理之處,除非這樣的立場是來自高順位者。再者,就法言法,只要有一名最近親屬簽同意書了,而醫療團隊也依此並根據病人病況之專業診斷而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就沒有任何不法之處,又何來法律糾紛之說?
依此,修正條文也不處理同順序有不同意見的問題,而交由醫護團隊協助家人舉行家庭會議去解決。修正條文主要不同之處在於,讓「拔管」與「不插管」適用相同的法律規定,使得最近親屬的同意書不但能達到「不施行心肺復甦術」的效果,對於已施行的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也能將之終止或撤除。這個修法的原因用白話文來說就是,對藥石罔效且死亡於近期內無法避免的末期病人而言,「不插管」是讓他自然而有尊嚴的死亡,「拔管」也同樣是讓他不再繼續受苦,而能自然有尊嚴的死亡,所以兩者不必有不同的要件規定。進一步言,「不插管」面對的是病程「才」病危而發展至瀕死的末期病人,「拔管」面對的則是四肢可能都已經壞死發黑、甚至出現屍斑的活死人,只是現代維生醫療科技太厲害了,硬是能將病人的生物性生命跡象維持著。因此,「拔管」的正當性恐怕更高於「不插管」,因而不該予以較嚴格的法律規定。
然而,現行條文針對「拔管」的規定不但較「不插管」嚴,甚至嚴苛到了窒礙難行的地步,其不合理極其明顯。鑑於現行條文「不插管」之法律要件在實施後並無發生弊端的情事,故維持「不插管」之法律要件不變,並將「拔管」之要件修正至與「不插管」者同(第七條第五項),以符合醫學倫理對兩者的倫理評價。(作者為台灣大學哲學系教授、台大生命教育研發育成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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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問題是台灣法律或法界是否真的支持?
上述是中國時報作者孫效智的看法
還是立委楊玉欣的看法?
還是檢察官與法官的看法?
醫師若因此被告,檢察官會不起訴?醫師是否可以告家屬誣告?
台灣醫界已經被告怕了
尤其是醫師臨床上原是善意的做法
之後卻被法官、律師、家屬、媒體扭曲掉
案例已非少數
這種情況下
想要醫師依照新政策做事
本來就該請決策者先把法律基礎弄好
不要讓醫護團隊無所適從
還叫過勞醫護去協助家庭會議
根本事倍功半 天方夜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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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時間: 週三 2月 21, 2007 2:52 pm
Re: 立院三讀 放寬病患拔管門檻
ICU昨天收進一位ER來的,
90+y/o家屬要求插管,
他是本院的常客。
另一床,80+y/o 病房CPR後轉進來的,
平時住在養護所,住院期間家屬很少探望,
要求救到底,現在又洗腎,
聽說病人本身財力雄厚.
雖然這些故事看多了,但仍覺得••••
90+y/o家屬要求插管,
他是本院的常客。
另一床,80+y/o 病房CPR後轉進來的,
平時住在養護所,住院期間家屬很少探望,
要求救到底,現在又洗腎,
聽說病人本身財力雄厚.
雖然這些故事看多了,但仍覺得••••
- trueloveco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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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立院三讀 放寬病患拔管門檻
覺得••••為什麼自己沒有財力雄厚••••難怪還在當賤醫 (窮)RD 寫:ICU昨天收進一位ER來的,
90+y/o家屬要求插管,
他是本院的常客。
另一床,80+y/o 病房CPR後轉進來的,
平時住在養護所,住院期間家屬很少探望,
要求救到底,現在又洗腎,
聽說病人本身財力雄厚.
雖然這些故事看多了,但仍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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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立院三讀 放寬病患拔管門檻
再留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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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7 01:20
中國時報
【林萍章/長庚大學醫學系外科教授,法律碩士】
日前,台大孫效智教授投書貴報,指出此次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法,醫界最主要的擔心在於最近親屬雖有先後順序,但同順序的兄弟姊妹間若有爭議,則無明文規定以誰的意見為準,醫界有人擔心這會造成法律糾紛。孫教授認為這類爭議只能在醫護團隊協助下透過家庭會議去解決。其實,台灣法律規定極為縝密,相關規定早已存在。
在醫療領域裡,由家屬代替病人作決定的事務比比皆是。當成年病人意識清楚時,醫療決定者當然是成年病人。若成年病人意識不清楚而無法作決定時,例如,《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之末期病人,該法規定七大順序之最近親屬可代為同意,且最近親屬書面同意得以一人行之。若最近親屬意見不一致時,則由前順序者決定之。但若同一順序之親屬意見不一時,例如兒子女兒,孫教授認為可由家庭會議解決。若能依此取得共識,當然最好。然而,臨床實務上,常非如此。
為解決爭議,九五年修正之《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第六條第三項及一○○年公布之《人體研究法》第十二條第四項後段皆有明文規定「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故而,同一順序之親屬意見不一而家庭會議沒有共識時,當可「類推適用」上述法規而有最終決定者。
安寧緩和醫療的真義在「尊重生命」,避免病人死亡過程的人為延長。但更重要的是:避免尚未真正面臨死亡的病人被不當地放棄!從而,安寧意見之決定者必需是末期病人本人。因此,提倡預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應才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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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 ... 005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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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7 01:20
中國時報
【林萍章/長庚大學醫學系外科教授,法律碩士】
日前,台大孫效智教授投書貴報,指出此次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法,醫界最主要的擔心在於最近親屬雖有先後順序,但同順序的兄弟姊妹間若有爭議,則無明文規定以誰的意見為準,醫界有人擔心這會造成法律糾紛。孫教授認為這類爭議只能在醫護團隊協助下透過家庭會議去解決。其實,台灣法律規定極為縝密,相關規定早已存在。
在醫療領域裡,由家屬代替病人作決定的事務比比皆是。當成年病人意識清楚時,醫療決定者當然是成年病人。若成年病人意識不清楚而無法作決定時,例如,《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之末期病人,該法規定七大順序之最近親屬可代為同意,且最近親屬書面同意得以一人行之。若最近親屬意見不一致時,則由前順序者決定之。但若同一順序之親屬意見不一時,例如兒子女兒,孫教授認為可由家庭會議解決。若能依此取得共識,當然最好。然而,臨床實務上,常非如此。
為解決爭議,九五年修正之《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第六條第三項及一○○年公布之《人體研究法》第十二條第四項後段皆有明文規定「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故而,同一順序之親屬意見不一而家庭會議沒有共識時,當可「類推適用」上述法規而有最終決定者。
安寧緩和醫療的真義在「尊重生命」,避免病人死亡過程的人為延長。但更重要的是:避免尚未真正面臨死亡的病人被不當地放棄!從而,安寧意見之決定者必需是末期病人本人。因此,提倡預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應才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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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立院三讀 放寬病患拔管門檻
另一篇林教授的文章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 ... day-o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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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萍章
根據貴報十二月二十二日頭版報導,為讓末期病人走得更有尊嚴,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案」,未來民眾可以預立意願書,接受緩解性、支持性的醫療照護,以及「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有些末期病患因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只需要關係最近的親屬「一人」簽署同意即可進行拔管。這項報導極為正確!然而,近日來,各媒體報導似乎走偏了。為了減少健保支出,各報似是而非的認為長期臥床、四肢萎縮與沒有尊嚴活著的病人應是撤除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標的。
其實,安寧醫療的必要條件是「末期病人」,其定義為「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故而,大部分植物人、漸凍人、長期臥床的腦中風病人、和以呼吸器維生的病人,並非「末期病人」。因為在適當治療下,他們的餘命多有數年之久。雖有兩位醫師「判定」「長期臥床、四肢萎縮與沒有尊嚴活著」的病人為末期病人,且也有壹位家屬簽署同意書,但是撤除其維生系統仍是違法的。因為末期病人不是醫師“說的算”,必須要有「醫學上之證據」,且必須經的起司法審查。例如,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741號民事判決。該案法官並不理會病人配偶已簽署同意書,而拼命追究醫師是為何不積極治療病人。也就是說,法官並不認同該病人為末期病人。
對於「非」末期病人不予急救或撤除維生系統,在表面上雖係在維護其生命之尊嚴,而實際上則可能出於節約健保資源、或不堪照顧之累。輕視生命的結果,極可能為其他之各種安樂死,甚至殺人,打開方便之門。
「預立醫囑」使病人尊嚴病逝是一項值得推廣的制度,但前提是病人必須是預期壽命少於六個月的「末期病人」。安寧緩和醫療的真義在「尊重生命」,避免病人死亡過程的人為延長。然而,更重要的是,避免尚未真正面臨死亡的病人被不當地放棄。從而,「真正」的挑戰將是如何讓民眾與醫師學習「符合」法律與倫理的生死教育,避免「濫殺無辜」。(作者為長庚大學醫學系教授,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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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聽過林教授的演講
我們應該重新思考 末期 的定義
畢竟法官的末期 不一定是我們認為的末期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 ... day-o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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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萍章
根據貴報十二月二十二日頭版報導,為讓末期病人走得更有尊嚴,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案」,未來民眾可以預立意願書,接受緩解性、支持性的醫療照護,以及「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有些末期病患因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只需要關係最近的親屬「一人」簽署同意即可進行拔管。這項報導極為正確!然而,近日來,各媒體報導似乎走偏了。為了減少健保支出,各報似是而非的認為長期臥床、四肢萎縮與沒有尊嚴活著的病人應是撤除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標的。
其實,安寧醫療的必要條件是「末期病人」,其定義為「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故而,大部分植物人、漸凍人、長期臥床的腦中風病人、和以呼吸器維生的病人,並非「末期病人」。因為在適當治療下,他們的餘命多有數年之久。雖有兩位醫師「判定」「長期臥床、四肢萎縮與沒有尊嚴活著」的病人為末期病人,且也有壹位家屬簽署同意書,但是撤除其維生系統仍是違法的。因為末期病人不是醫師“說的算”,必須要有「醫學上之證據」,且必須經的起司法審查。例如,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741號民事判決。該案法官並不理會病人配偶已簽署同意書,而拼命追究醫師是為何不積極治療病人。也就是說,法官並不認同該病人為末期病人。
對於「非」末期病人不予急救或撤除維生系統,在表面上雖係在維護其生命之尊嚴,而實際上則可能出於節約健保資源、或不堪照顧之累。輕視生命的結果,極可能為其他之各種安樂死,甚至殺人,打開方便之門。
「預立醫囑」使病人尊嚴病逝是一項值得推廣的制度,但前提是病人必須是預期壽命少於六個月的「末期病人」。安寧緩和醫療的真義在「尊重生命」,避免病人死亡過程的人為延長。然而,更重要的是,避免尚未真正面臨死亡的病人被不當地放棄。從而,「真正」的挑戰將是如何讓民眾與醫師學習「符合」法律與倫理的生死教育,避免「濫殺無辜」。(作者為長庚大學醫學系教授,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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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聽過林教授的演講
我們應該重新思考 末期 的定義
畢竟法官的末期 不一定是我們認為的末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