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常規」是虛構的概念(鄭逸哲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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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常規」是虛構的概念(鄭逸哲教授)
來源:
https://www.facebook.com/yatche.cheng
「醫療常規」是虛構的概念!
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鄭逸哲
到目前為止,在處理醫療案件時,「醫療常規」如影隨形,但到底是啥東西?卻見人見智!
要問檢院什麼是「醫療常規」,他們又不是醫學專業出身,怎麼會懂?但最愛堅持有這東西的,大概就是唸法律的,但又說不出個所以然來!若碰到這方面的問題,大概檢院就丟給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去「鑑定」!
但如果你去問醫界的鑑定委員,什麼是「醫療常規」?十之八九他們會說是Guideline!就算「醫療常規」是Guideline好了!但恐怕和法律人想像其是種「明確的規定」,完全不一樣!醫學上的Guideline,充甚量是考量有限「變項」的一種經驗的「暫時性」「歸納」;而且,往往並不是以「若如此,就這般的處理」形式出現,而是「如果這樣,就這樣做;如果那樣,就那樣做」形式出現。甚至,會以「如果這樣,這般或那般,視情況處理」的形式出現!因而,Guideline絕非「唯一」形式的「命題」或「規定」。
再者,人體各異,病況萬千,當Guideline並非,也不可能窮盡一切「變項」時,如果僅能依Guideline而選擇醫療處置方式,對病患來說,也絕對不是件好事,因為醫師不再是「依人看病」,而是「依書看病」,豈不是荒唐?
更何況,即使假設 Guideline都是以「唯一選項」的形式出現,但你的 Guideline和我的 Guideline選擇又未必相同!作者就曾目睹台灣醫界二大龍頭在公開研討會,針對同一病況,採取完全不同的治療方式,而火爆爭執。若果真令其相互「鑑定」,結果可以想像!
其實Guideline充其量只能翻譯成「指引」,指引醫事人員以其作為治療方式的選項基礎,而「容許」其就「臨床」所面臨的種種實際「變項」,再「擴大」治療方式的選項,而非用來「限制」其治療方式選擇。
而目前,醫審會鑑定時,其又往往以某本英文教科書為Guideline,但「這本」,無論如何也只是多本中的一本,又不是「醫學聖經」,也不能有「醫學聖經」的存在,否則醫學如何產生突破性的進展,又如何進步?當年,台大醫院進行忠仁忠義兄弟分割手術的「舉創」,有何Guideline可循?若有,即非「創舉」了!亦即,此一醫學上的重大成就,是建立在「未遵循既有Guideline」之上的!如果,我們對「未遵循既有Guideline」的醫療行為,未加思索即採取非議的態度,則「醫龍」不就都變「醫蟲」了!「醫龍」之所以成為「醫龍」,乃在於其「未遵循既有Guideline」,而開創醫學上治療方式的新局!
由此可見,即使我們不否認,也不能否認──尤其著名的──Guideline具有極高的參考價值,但也無從想像只有單一的Guideline存在!更何況,根本不存在以「單一選項」形式出現的Guideline!
也就因此,言而總之,總而言之,就算「醫療常規」就是Guideline好了!其也絕對不是法律人所想像的一種「明確的規定」;而且其充其量只有「參考性」,只作為治療方式的選項的「擴大」基礎,而非「限制標準」!
在此理解下,我們甚至可以說,「醫療常規」只是若干根本沒有對醫療行為加以深刻研究的法律人,依其僵化的思考模式,所虛構出來的一種「明確規定」概念!
推薦好書:醫師自救寶典
鄭逸哲著
刑事法學及其方法(六):醫病對話.醫法對話-從「醫法對『幹』」走向「醫法對『話』」
http://www.sanmin.com.tw/page-product.a ... QLc1126SxV
鄭逸哲教授補充:
法律強調「安定性」,而臨床醫學重視「應變性」,是以長期以來,就醫療案件,司法實務偏頗未能體認「臨床裁量權」之重要性,致「防禦性醫療」盛行,反損及病患之權益!賦予醫事人員「臨床裁量權」,根本上,非為偏袒醫事人員而創設「特權」,而在於維護病患權益科以醫事人員「妥善行使其『臨床裁量權』醫治病患」之義務。因而,法律之「安定性」和臨床醫學之「應變性」應整合而為「臨床因應之所需而所能注意之醫療義務」,以免醫療處置之「自保選擇」取代「最佳選擇」,以防「依法看病」取代「依人看病」;否則,醫事人員固免於刑責,但病患權益卻因法之不善而徒遭犧牲,此自非法之本意!
醫療法大致上,是以體認((醫療上必然風險))為前提,為維護病患的權益,而應承認((臨床裁量權)),只要((臨權處置))依當時而言屬適當,無論結果如何,即無過失,而非推定無過失(推定無過失,並不排除有過失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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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常規」是虛構的概念!
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鄭逸哲
到目前為止,在處理醫療案件時,「醫療常規」如影隨形,但到底是啥東西?卻見人見智!
要問檢院什麼是「醫療常規」,他們又不是醫學專業出身,怎麼會懂?但最愛堅持有這東西的,大概就是唸法律的,但又說不出個所以然來!若碰到這方面的問題,大概檢院就丟給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去「鑑定」!
但如果你去問醫界的鑑定委員,什麼是「醫療常規」?十之八九他們會說是Guideline!就算「醫療常規」是Guideline好了!但恐怕和法律人想像其是種「明確的規定」,完全不一樣!醫學上的Guideline,充甚量是考量有限「變項」的一種經驗的「暫時性」「歸納」;而且,往往並不是以「若如此,就這般的處理」形式出現,而是「如果這樣,就這樣做;如果那樣,就那樣做」形式出現。甚至,會以「如果這樣,這般或那般,視情況處理」的形式出現!因而,Guideline絕非「唯一」形式的「命題」或「規定」。
再者,人體各異,病況萬千,當Guideline並非,也不可能窮盡一切「變項」時,如果僅能依Guideline而選擇醫療處置方式,對病患來說,也絕對不是件好事,因為醫師不再是「依人看病」,而是「依書看病」,豈不是荒唐?
更何況,即使假設 Guideline都是以「唯一選項」的形式出現,但你的 Guideline和我的 Guideline選擇又未必相同!作者就曾目睹台灣醫界二大龍頭在公開研討會,針對同一病況,採取完全不同的治療方式,而火爆爭執。若果真令其相互「鑑定」,結果可以想像!
其實Guideline充其量只能翻譯成「指引」,指引醫事人員以其作為治療方式的選項基礎,而「容許」其就「臨床」所面臨的種種實際「變項」,再「擴大」治療方式的選項,而非用來「限制」其治療方式選擇。
而目前,醫審會鑑定時,其又往往以某本英文教科書為Guideline,但「這本」,無論如何也只是多本中的一本,又不是「醫學聖經」,也不能有「醫學聖經」的存在,否則醫學如何產生突破性的進展,又如何進步?當年,台大醫院進行忠仁忠義兄弟分割手術的「舉創」,有何Guideline可循?若有,即非「創舉」了!亦即,此一醫學上的重大成就,是建立在「未遵循既有Guideline」之上的!如果,我們對「未遵循既有Guideline」的醫療行為,未加思索即採取非議的態度,則「醫龍」不就都變「醫蟲」了!「醫龍」之所以成為「醫龍」,乃在於其「未遵循既有Guideline」,而開創醫學上治療方式的新局!
由此可見,即使我們不否認,也不能否認──尤其著名的──Guideline具有極高的參考價值,但也無從想像只有單一的Guideline存在!更何況,根本不存在以「單一選項」形式出現的Guideline!
也就因此,言而總之,總而言之,就算「醫療常規」就是Guideline好了!其也絕對不是法律人所想像的一種「明確的規定」;而且其充其量只有「參考性」,只作為治療方式的選項的「擴大」基礎,而非「限制標準」!
在此理解下,我們甚至可以說,「醫療常規」只是若干根本沒有對醫療行為加以深刻研究的法律人,依其僵化的思考模式,所虛構出來的一種「明確規定」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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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逸哲教授補充:
法律強調「安定性」,而臨床醫學重視「應變性」,是以長期以來,就醫療案件,司法實務偏頗未能體認「臨床裁量權」之重要性,致「防禦性醫療」盛行,反損及病患之權益!賦予醫事人員「臨床裁量權」,根本上,非為偏袒醫事人員而創設「特權」,而在於維護病患權益科以醫事人員「妥善行使其『臨床裁量權』醫治病患」之義務。因而,法律之「安定性」和臨床醫學之「應變性」應整合而為「臨床因應之所需而所能注意之醫療義務」,以免醫療處置之「自保選擇」取代「最佳選擇」,以防「依法看病」取代「依人看病」;否則,醫事人員固免於刑責,但病患權益卻因法之不善而徒遭犧牲,此自非法之本意!
醫療法大致上,是以體認((醫療上必然風險))為前提,為維護病患的權益,而應承認((臨床裁量權)),只要((臨權處置))依當時而言屬適當,無論結果如何,即無過失,而非推定無過失(推定無過失,並不排除有過失的可能性)!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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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常規」是虛構的概念(鄭逸哲教授)
荒唐的是「依書判案」的法官 「依書判案」當然會導致「依書看病」啊~所以 最好請法官跟醫審會出個「醫療常規」 而且越詳盡越好 這樣醫師才能依法(官)(=依書)看病因為醫師不再是「依人看病」,而是「依書看病」,豈不是荒唐?
最後由 image 於 週三 12月 19, 2012 10:48 am 編輯,總共編輯了 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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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常規」是虛構的概念(鄭逸哲教授)
這樣的文章只在facebook上發表實在可惜,
有真正懂得醫療不確定性的法官來負責醫療官司,
醫界相信也不會有意見,
希望鄭教授能夠將法界與醫界的誤會與對立弭平,
因為醫療糾紛實在不能與一般刑事案件相題並論!
有真正懂得醫療不確定性的法官來負責醫療官司,
醫界相信也不會有意見,
希望鄭教授能夠將法界與醫界的誤會與對立弭平,
因為醫療糾紛實在不能與一般刑事案件相題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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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常規」是虛構的概念(鄭逸哲教授)
我完全不懂這文章想要表達什麼概念.
GUIDE LINE 是依據科學證據基礎形成共識為醫療行為依據,與MEDICAL ROUTINE其實是不同概念.
GUIDE LINE 之所以爭執不同因為人種不同生活習慣不同當然想法與結果不一定一致,這不就是醫學本質嗎?
什麼是虛構呢?
GUIDE LINE 是依據科學證據基礎形成共識為醫療行為依據,與MEDICAL ROUTINE其實是不同概念.
GUIDE LINE 之所以爭執不同因為人種不同生活習慣不同當然想法與結果不一定一致,這不就是醫學本質嗎?
什麼是虛構呢?
- leon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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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常規」是虛構的概念(鄭逸哲教授)
lupin 寫:來源:
https://www.facebook.com/yatche.cheng
「醫療常規」是虛構的概念!
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鄭逸哲
到目前為止,在處理醫療案件時,「醫療常規」如影隨形,但到底是啥東西?卻見人見智!
要問檢院什麼是「醫療常規」,他們又不是醫學專業出身,怎麼會懂?但最愛堅持有這東西的,大概就是唸法律的,但又說不出個所以然來!若碰到這方面的問題,大概檢院就丟給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去「鑑定」!
但如果你去問醫界的鑑定委員,什麼是「醫療常規」?十之八九他們會說是Guideline!就算「醫療常規」是Guideline好了!但恐怕和法律人想像其是種「明確的規定」,完全不一樣!醫學上的Guideline,充甚量是考量有限「變項」的一種經驗的「暫時性」「歸納」;而且,往往並不是以「若如此,就這般的處理」形式出現,而是「如果這樣,就這樣做;如果那樣,就那樣做」形式出現。甚至,會以「如果這樣,這般或那般,視情況處理」的形式出現!因而,Guideline絕非「唯一」形式的「命題」或「規定」。
再者,人體各異,病況萬千,當Guideline並非,也不可能窮盡一切「變項」時,如果僅能依Guideline而選擇醫療處置方式,對病患來說,也絕對不是件好事,因為醫師不再是「依人看病」,而是「依書看病」,豈不是荒唐?
更何況,即使假設 Guideline都是以「唯一選項」的形式出現,但你的 Guideline和我的 Guideline選擇又未必相同!作者就曾目睹台灣醫界二大龍頭在公開研討會,針對同一病況,採取完全不同的治療方式,而火爆爭執。若果真令其相互「鑑定」,結果可以想像!
其實Guideline充其量只能翻譯成「指引」,指引醫事人員以其作為治療方式的選項基礎,而「容許」其就「臨床」所面臨的種種實際「變項」,再「擴大」治療方式的選項,而非用來「限制」其治療方式選擇。
而目前,醫審會鑑定時,其又往往以某本英文教科書為Guideline,但「這本」,無論如何也只是多本中的一本,又不是「醫學聖經」,也不能有「醫學聖經」的存在,否則醫學如何產生突破性的進展,又如何進步?當年,台大醫院進行忠仁忠義兄弟分割手術的「舉創」,有何Guideline可循?若有,即非「創舉」了!亦即,此一醫學上的重大成就,是建立在「未遵循既有Guideline」之上的!如果,我們對「未遵循既有Guideline」的醫療行為,未加思索即採取非議的態度,則「醫龍」不就都變「醫蟲」了!「醫龍」之所以成為「醫龍」,乃在於其「未遵循既有Guideline」,而開創醫學上治療方式的新局!
由此可見,即使我們不否認,也不能否認──尤其著名的──Guideline具有極高的參考價值,但也無從想像只有單一的Guideline存在!更何況,根本不存在以「單一選項」形式出現的Guideline!
也就因此,言而總之,總而言之,就算「醫療常規」就是Guideline好了!其也絕對不是法律人所想像的一種「明確的規定」;而且其充其量只有「參考性」,只作為治療方式的選項的「擴大」基礎,而非「限制標準」!
在此理解下,我們甚至可以說,「醫療常規」只是若干根本沒有對醫療行為加以深刻研究的法律人,依其僵化的思考模式,所虛構出來的一種「明確規定」概念!
推薦好書:醫師自救寶典
鄭逸哲著
刑事法學及其方法(六):醫病對話.醫法對話-從「醫法對『幹』」走向「醫法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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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教授實在太厲害了,這是醫療中人才能理解的概念說 (三八萌) (三八萌) (三八萌)
偶素小蝸 請多指教 (跪拜禮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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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常規」是虛構的概念(鄭逸哲教授)
我一直到現在都還不能真正瞭解,auricle 寫:違反「醫療常規」不一定代表有問題 ,所以醫審會不能單用違反醫療常規就論定醫療一方是否有罪.
為什麼診斷不正確或診斷過程中有誤差(你要說誤診也可以啦!)就有罪?
每一個疾病的診斷跟治療過程難道都是100分嗎?
沒有100分就有罪,
那氣象預報不準有沒有罪?
老師教孩子,沒辦法考到100分有沒有罪?
Re: 「醫療常規」是虛構的概念(鄭逸哲教授)
醫療常規不易具體化,即便guideline也不能代表醫療常規,矧以之訂定刑責,難謂合理。醫師做法縱為創舉而不符常規,若目的仍在盡力救人,也許不宜刑之。X-MAN 寫:我完全不懂這文章想要表達什麼概念.
GUIDE LINE 是依據科學證據基礎形成共識為醫療行為依據,與MEDICAL ROUTINE其實是不同概念.
GUIDE LINE 之所以爭執不同因為人種不同生活習慣不同當然想法與結果不一定一致,這不就是醫學本質嗎?
什麼是虛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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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 28839
- 註冊時間: 週五 6月 23, 2006 6:18 pm
- 來自: 黑心島國
Re: 「醫療常規」是虛構的概念(鄭逸哲教授)
台灣的法律以及健保的審查制度其實都還殘有昔日威權體制的影子.....amigo 寫:我一直到現在都還不能真正瞭解,auricle 寫:違反「醫療常規」不一定代表有問題 ,所以醫審會不能單用違反醫療常規就論定醫療一方是否有罪.
為什麼診斷不正確或診斷過程中有誤差(你要說誤診也可以啦!)就有罪?
每一個疾病的診斷跟治療過程難道都是100分嗎?
沒有100分就有罪,
那氣象預報不準有沒有罪?
老師教孩子,沒辦法考到100分有沒有罪?
老大說你有罪, 你就得認罪....
(阿飄) (賊) (無盡漩渦)
-
- 公會及協會
- 文章: 10178
-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 來自: 台北市
Re: 「醫療常規」是虛構的概念(鄭逸哲教授)
ccwjames 寫:寫的太好 ,只是不知其他法律人能接受此觀念否?(GOODJOB)
法律人對醫學的認識是<空>的
所以容易吸收
醫界對醫學是<滿>的
出問題的反而是醫界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Re: 「醫療常規」是虛構的概念(鄭逸哲教授)
沒錯!amigo 寫:我一直到現在都還不能真正瞭解,auricle 寫:違反「醫療常規」不一定代表有問題 ,所以醫審會不能單用違反醫療常規就論定醫療一方是否有罪.
為什麼診斷不正確或診斷過程中有誤差(你要說誤診也可以啦!)就有罪?
每一個疾病的診斷跟治療過程難道都是100分嗎?
沒有100分就有罪,
那氣象預報不準有沒有罪?
老師教孩子,沒辦法考到100分有沒有罪?
會誤診是因為趕著要治療
而治療需要診斷
所以只好先下一個最可能的診斷
這診斷當然不可能是一百分
不然都放病人死掉再解剖
就不會誤診了啊
可以這樣嗎
所以法律一定要允許誤診的存在
否則醫師都不用當了
最後由 hjh 於 週三 12月 19, 2012 11:50 a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Re: 「醫療常規」是虛構的概念(鄭逸哲教授)
醫療的真正常規就是
依照整體病情與相關的社會狀況與醫療能力與設備
找出一個對患者較為有利,且患者也能同意的醫療計畫
這個計畫範圍可以包括醫療本身
醫療相關
社會相關
的各個部分
不過這種超理想性的說法
在實務上
真的是沒啥用處
(濕) (濕) (濕)
依照整體病情與相關的社會狀況與醫療能力與設備
找出一個對患者較為有利,且患者也能同意的醫療計畫
這個計畫範圍可以包括醫療本身
醫療相關
社會相關
的各個部分
不過這種超理想性的說法
在實務上
真的是沒啥用處
(濕) (濕) (濕)
Re: 「醫療常規」是虛構的概念(鄭逸哲教授)
因位民眾跟法律人都不懂醫療amigo 寫:我一直到現在都還不能真正瞭解,auricle 寫:違反「醫療常規」不一定代表有問題 ,所以醫審會不能單用違反醫療常規就論定醫療一方是否有罪.
為什麼診斷不正確或診斷過程中有誤差(你要說誤診也可以啦!)就有罪?
每一個疾病的診斷跟治療過程難道都是100分嗎?
沒有100分就有罪,
那氣象預報不準有沒有罪?
老師教孩子,沒辦法考到100分有沒有罪?
他們不知道醫療跟人世間一樣
雖然做一件事的過程相同
卻有可能有不同的結果
電視節目常常介紹成功的企業家
很多沒唸甚麼書
黑手起家
卻成家立業賺大錢
但是他沒說大部分像這樣出身的人
其實每天辛苦過日子
Re: 「醫療常規」是虛構的概念(鄭逸哲教授)
邏輯聽起來怪怪的~ (咦)施肇榮 寫:ccwjames 寫:寫的太好 ,只是不知其他法律人能接受此觀念否?(GOODJOB)
法律人對醫學的認識是<空>的
所以容易吸收
醫界對醫學是<滿>的
出問題的反而是醫界
應該是法律人可以入醫界於罪.
醫界奈何不了法界.
人生最快樂的是:吃喝拉撒睡。
Re: 「醫療常規」是虛構的概念(鄭逸哲教授)
開版文又加了一些補充。由於前陣子鄭教授曾因不明壓力刪文,建議有興趣的大大先自行備份以備不時之需!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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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自: Taipei
Re: 「醫療常規」是虛構的概念(鄭逸哲教授)
虛構是指法律人要求有所謂"醫療常規"為衡量醫療行為的標準是不存在的,X-MAN 寫:我完全不懂這文章想要表達什麼概念.
GUIDE LINE 是依據科學證據基礎形成共識為醫療行為依據,與MEDICAL ROUTINE其實是不同概念.
GUIDE LINE 之所以爭執不同因為人種不同生活習慣不同當然想法與結果不一定一致,這不就是醫學本質嗎?
什麼是虛構呢?
並不是說醫界現存的"醫療常規"是虛構的,
也就是醫界現存的"醫療常規"並不是法律上要的"醫療常規"(人人必須遵守, 也就是過失中"應注意"的標準),
所以應該說法律上說的"醫療常規"是虛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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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常規」是虛構的概念(鄭逸哲教授)
反過來想 法官一定需要"醫療常規"的 不管醫師有沒有 沒有的話 他也會叫醫審會事後寫一套出來.....Swimmer 寫:虛構是指法律人要求有所謂"醫療常規"為衡量醫療行為的標準是不存在的,X-MAN 寫:我完全不懂這文章想要表達什麼概念.
GUIDE LINE 是依據科學證據基礎形成共識為醫療行為依據,與MEDICAL ROUTINE其實是不同概念.
GUIDE LINE 之所以爭執不同因為人種不同生活習慣不同當然想法與結果不一定一致,這不就是醫學本質嗎?
什麼是虛構呢?
並不是說醫界現存的"醫療常規"是虛構的,
也就是醫界現存的"醫療常規"並不是法律上要的"醫療常規"(人人必須遵守, 也就是過失中"應注意"的標準),
所以應該說法律上說的"醫療常規"是虛構的~
所以 應該腦袋轉一下 請法官會同醫審會甚至"社會人士" 把醫師必須遵守, 也就是過失中"應注意"標準的"醫療常規"寫出來
一科有幾千條也好 才是讓醫師在執行業務時 有個依循的規則 也可以據此作為跟醫院及健保局申付等的有力參考.....健保局敢叫醫師公然違反有法院背書的"常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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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常規」是虛構的概念(鄭逸哲教授)
Swimmer
虛構是指法律人要求有所謂"醫療常規"為衡量醫療行為的標準是不存在的,
並不是說醫界現存的"醫療常規"是虛構的,
也就是醫界現存的"醫療常規"並不是法律上要的"醫療常規"(人人必須遵守, 也就是過失中"應注意"的標準),
所以應該說法律上說的"醫療常規"是虛構的~
其實我一直覺得醫學鑑定不是法律人的問題,而是鑑定醫師的問題,法律人沒有醫學概念所以全靠醫學鑑定來決定過失與否,因此要做醫學鑑定醫師也許應該給予法學概念實習?
- wipt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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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 7568
- 註冊時間: 週一 10月 30, 2006 1:17 pm
Re: 「醫療常規」是虛構的概念(鄭逸哲教授)
其實Guideline充其量只能翻譯成「指引」,指引醫事人員以其作為治療方式的選項基礎,而「容許」其就「臨床」所面臨的種種實際「變項」,再「擴大」治療方式的選項,而非用來「限制」其治療方式選擇 。
這句話, 太傳神了 !
Guideline 本來就是動態的,
隨著醫藥科技 的日新月異 ,
Guideline 也是會變動的,
試問 : DM, HTN 的 Guideline 改了多少次了 ?
這句話, 太傳神了 !
Guideline 本來就是動態的,
隨著醫藥科技 的日新月異 ,
Guideline 也是會變動的,
試問 : DM, HTN 的 Guideline 改了多少次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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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 51
- 註冊時間: 週六 5月 30, 2009 10:29 am
Re: 「醫療常規」是虛構的概念(鄭逸哲教授)
個人很贊同這句話。施肇榮 寫: 法律人對醫學的認識是<空>的
所以容易吸收
醫界對醫學是<滿>的
出問題的反而是醫界
另外提出一個不十分成熟的例子作為參考。
中央靜脈導管(CVP)七天要換一次施打的位置(假設),這應該算{醫療常規}。今天有位病人受傷面積甚大,只有一個地方可打CVP,其他地方可能傷口不乾淨,不適合施打CVP。
七天後,施打地方沒有感染現象,我應該遵守所謂的{醫療常規},更換地方施打,還是所謂的{醫療常規},並不是真的存在,而要依病患狀況、病患的最佳利益來做彈性變化?
另外,如三千萬的病例,腦壓監測真的是醫療常規嗎?還是鑑定機構的空思冥想呢?是可接受的風險嗎?還是所謂的{醫療補償}該介入的地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