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教授力作之一--「割膽案」的醫病對話(精彩,適用其他醫療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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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p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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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教授力作之一--「割膽案」的醫病對話(精彩,適用其他醫療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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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膽案」的醫病對話

腳本: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鄭逸哲

病患: 我的膽被割掉了!
醫師: 對!
病患: 發生重傷害結果了!
醫師: 對!
病患: 是你割的!
醫師: 對!
病患: 你有重傷害行為!
醫師: 嚴格說來,是得其承諾而傷害之使之成重傷行為,因為你有簽手術同意書!
病患: 但是你跟我說我膽不切掉會死,我才同意的!
醫師: 沒錯!
病患: 但現在說是誤診,我的膽根本沒問題!
醫師: 是誤診沒錯!
病患: 所以你犯了業務過失重傷害罪!
醫師: 並沒有!
病患: 你還說沒有!
醫師: 誤診是事後的概念啊!
病患: 啥?
醫師: 一定要先有一個診斷,等到後來又有另一個診斷,再依後來那個診斷來判斷前面那個診斷是錯的,才能說前面那個診斷是錯的,是誤診!
病患: 然後呢?
醫師: 刑法是採行為時主義,不能用「事後之明」的誤診來判我罪!
病患: 什麼意思?
醫師: 我們回到我診斷你的膽有問題時,這時叫「事中」!任何人在那時,在看到你的報告,都會建議你把膽切除!
病患: 但我的膽,事後證明沒事啊!
醫師: 那是「事後」,我們現在在說「事中」!刑法是採行為時主義!
病患: 所以,你是說我活該?
醫師: 不是,我是說,作為醫生在「事中」,就是在臨床時,我還是以你最大的利益考慮,當時誰也不知你的膽沒問題,我不能讓你冒著失去生命的危險!
病患: 聽你這樣講,我還得感謝你囉?
醫師: 我要說的是,當時若我沒建議你割除你的膽,反而是違反醫療義務的!即使事後證實是誤診,但從事中來看,我的臨床處置是適當的!在醫學上如此,在法律上也如此!
病患: 你愛扯法律,那我不告你業務過失重傷害罪,我告你故意重傷害罪!
醫師: 嚴格說來,我是有得其承諾而傷害之使之成重傷構成要件該當行為沒錯,但我有阻卻違法事由啊!
病患: 你誤診耶!
醫師: 阻卻違法事由也是採行為時主義!
病患: 什麼?
醫師: 我剛說了!回到「事中」,就是在臨床時,我還是以你最大的利益考慮,當時誰也不知你的膽沒問題,我不能讓你冒著失去生命的危險!所以依法履行我的醫療義務,得到你的同意,才將你的割除,屬依法律之行為!
病患: 你是要說你割我的膽是對的?
醫師: 在當時,任何醫師都會和我做同樣的事,因此在臨床處置上是適當的!
病患: 但你是誤診啊!
醫師: 誤診是事後才知,嚴格上說來是醫學上的概念;但刑法採行為時主義,是問當時臨床處置是否適當!
病患: 你把我沒問題的膽割掉了,還敢說適當?
醫師: 我剛說了,在當時,任何醫師都會和我做同樣的事,因此在臨床處置上是適當的!如果當時我不這樣做,才是不適當!
病患: 我就是要告你!
醫師: 對這事我感到遺憾!但從法律上來說,我的得其承諾而傷害之使之成重傷構成要件該當行為,具有阻卻違法事由,並不犯罪!
病患: 我找人告你!
醫師: 我找好律師應戰!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Shangyih
CR
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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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割膽案」的醫病對話(精彩,適用其他醫療糾紛!)

文章 Shangyih »

(GOODJOB) 獲益良多
Help! I hate being a doctor. I failed the bar exam in 2012.
I should be strict with myself to get the attorney license.
aur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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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割膽案」的醫病對話(精彩,適用其他醫療糾紛!)

文章 auricle »

(GOOD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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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帽小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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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割膽案」的醫病對話(精彩,適用其他醫療糾紛!)

文章 草帽小子 »

(GOODJOB)
感謝指導
1984:
當記憶已經靠不住,書面記錄也經過偽造,
到這個時候,
黨宣稱他們改善了人們的生活條件,人們也只能相信了。
Shangyih
CR
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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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一 7月 25, 2011 12:0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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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割膽案」的醫病對話(精彩,適用其他醫療糾紛!)

文章 Shangyih »

(打小人) 醫審會常以事後結果來判斷事中過程!
Help! I hate being a doctor. I failed the bar exam in 2012.
I should be strict with myself to get the attorney license.
macm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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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464
註冊時間: 週一 7月 27, 2009 7:27 pm

Re: 「割膽案」的醫病對話(精彩,適用其他醫療糾紛!)

文章 macmay »

Shangyih 寫:(GOODJOB) 獲益良多
+100000 (GOODJOB) (GOODJOB)
I guess it comes down to a simple choice, really.
Get busy living or get busy dying.
-電影「刺激1995」-
docs
V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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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807
註冊時間: 週四 11月 02, 2006 4:5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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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割膽案」的醫病對話(精彩,適用其他醫療糾紛!)

文章 docs »

(GOODJOB) (cheer) (GOODJOB)
TSGHCGH
V1
V1
文章: 1629
註冊時間: 週日 11月 23, 2008 9:09 pm

Re: 「割膽案」的醫病對話(精彩,適用其他醫療糾紛!)

文章 TSGHCGH »

Shangyih 寫:(打小人) 醫審會常以事後結果來判斷事中過程!
健保局審查委員好像也常常如此 ?????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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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n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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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185
註冊時間: 週三 8月 27, 2008 1:55 pm
來自: 貓國

Re: 「割膽案」的醫病對話(精彩,適用其他醫療糾紛!)

文章 leonhong »

TSGHCGH 寫:
Shangyih 寫:(打小人) 醫審會常以事後結果來判斷事中過程!
健保局審查委員好像也常常如此 ?????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因為健保局不是用刑法,而是更偉大更厲害萬倍的健保法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您看過可以用行政命令任意補充正式內容,而且不需民代表決同意、即日就能生效的基本法規嗎?健保法就是了,全世界僅此一部 (爽) (爽) (爽)
偶素小蝸 請多指教 (跪拜禮new)

圖檔
chiench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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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76
註冊時間: 週一 12月 12, 2011 11:19 pm
表達感謝: 1 次

Re: 「割膽案」的醫病對話(精彩,適用其他醫療糾紛!)

文章 chienchun »

(GOODJOB) (GOODJOB) (GOOD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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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gahsi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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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1
註冊時間: 週三 11月 30, 2011 5:10 am

Re: 「割膽案」的醫病對話(精彩,適用其他醫療糾紛!)

文章 sogahsieh »

推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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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a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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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848
註冊時間: 週二 7月 06, 2010 6:28 am

Re: 「割膽案」的醫病對話(精彩,適用其他醫療糾紛!)

文章 hitachi »

推!! 建議永久置頂為「重要教案」!! (GOODJOB)
從臉書被關到現在
只能說江山代有才人出,小弟就潛在水裡按讚

忙著上班,教小孩
一不小心還升官了

終於比較有空一點點
慢慢地把文章搬進blogger
準備悄悄開張
醫聲論壇的日立大

我就直接DITTO了
醫界小兵fb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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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d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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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820
註冊時間: 週五 2月 27, 2009 10:29 pm

Re: 「割膽案」的醫病對話(精彩,適用其他醫療糾紛!)

文章 tedwang »

(GOOD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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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召糸及奚鳥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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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195
註冊時間: 週六 7月 09, 2011 12:44 pm
來自: 浴火逆境台灣國

Re: 「割膽案」的醫病對話(精彩,適用其他醫療糾紛!)

文章 走召糸及奚鳥扌非 »

長知識ing...
圖檔
圖檔......圖檔圖檔 台灣國加油...... 圖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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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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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44
註冊時間: 週三 5月 23, 2007 7:59 pm
來自: 翻臉如翻書的賤寶島

Re: 「割膽案」的醫病對話(精彩,適用其他醫療糾紛!)

文章 cwhung »

1. 遇到愛濫告的刁民,還是要找懂法律的人去對付牠,才有辦法
2. 難怪愈來愈多醫師去讀法律研究所,而不是醫學研究所.這真是鬼島病人的福氣!
3. 不過,請律師要花錢;讀法律要花時間.小弟沒錢也沒閒.所以,遇到刁民,還是轉走為妙
後藤新平的名言︰「台灣人民特性︰貪財,怕死,愛面子。」
鬼島醫師的感言︰「健保刁民特性︰貪財,怕死,不要臉。」
 
g9651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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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747
註冊時間: 週六 7月 25, 2009 10:15 pm

Re: 「割膽案」的醫病對話(精彩,適用其他醫療糾紛!)

文章 g96510083 »

膽囊只是儲存器官

並不是割掉就會死,

沒膽囊,個人意見認為在醫學上不屬於"重大"的缺失

應該不成立"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刑法重傷害定義..

脾臟也是.
==================
找到一篇最高法院判決 93,台上,2564
「膽囊功能在儲存並濃縮膽汁,進食時膽囊收縮,將膽汁分泌至腸道,以協助脂肪類食物的消化。膽囊切除後,對大多數的病患並無大副作用,膽管會稍微擴大替代膽囊的部分功能。由於膽道功能並無法完全取代膽囊,因此有些人在接受膽囊切除後,較容易有腹瀉現象,尤其是吃較油膩飲食時更會發生,若有此情況,在飲食上加以留意,大多不會嚴重影響人體健康。因此,膽囊切除應不屬於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等情,則有該院九十年八月九日校附醫秘字第一八四四八號函在卷可稽。足見被害人之膽囊經切除後仍屬普通傷害無訛,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交上易,246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告訴人指訴雖稱其傷勢已達不治或難治之程度,故應變更公訴人之起訴法條等語,惟告訴人雖因本件車禍導致小腸破損,故予切除部分,後又因癒合不良,乃再次接受人工肛門手術,之後再將小腸重新接合,並切除膽囊(因膽囊炎),但其於手術後,腸胃功能已恢復正常,此有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高雄分院九十年七月三日九0長庚院高字第一九八六號函足參,是告訴人所稱其係受重大難治之傷害云云,顯有誤會,附予敘明。
最後由 g96510083 於 週一 11月 19, 2012 11:34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2 次。
盡心盡力,沒人在意 掏心掏肺,當場作廢 江河日下,人心不古 依法看診,安全下庄
王維‧<酌酒與裴迪>
酌酒與君君自寬人情翻覆似波瀾。白首相知猶按劍,朱門先達笑彈冠。
草色全經細雨濕,花枝欲動春風寒。世事浮雲何足問不如高臥且加餐。
Boogy
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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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864
註冊時間: 週三 8月 06, 2008 9:0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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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割膽案」的醫病對話(精彩,適用其他醫療糾紛!)

文章 Boogy »

用力推.... !

(GOODJOB)
施肇榮
公會及協會
文章: 10178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來自: 台北市

Re: 「割膽案」的醫病對話(精彩,適用其他醫療糾紛!)

文章 施肇榮 »

不管是一般的傷害或是重傷害
業務上正當行為 + 病人同意 = 即可阻卻違法
g96510083 寫:膽囊只是儲存器官
並不是割掉就會死,
沒膽囊,個人意見認為在醫學上不屬於"重大"的缺失
應該不成立"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刑法重傷害定義..
脾臟也是.
==================
找到一篇最高法院判決 93,台上,2564
「膽囊功能在儲存並濃縮膽汁,進食時膽囊收縮,將膽汁分泌至腸道,以協助脂肪類食物的消化。膽囊切除後,對大多數的病患並無大副作用,膽管會稍微擴大替代膽囊的部分功能。由於膽道功能並無法完全取代膽囊,因此有些人在接受膽囊切除後,較容易有腹瀉現象,尤其是吃較油膩飲食時更會發生,若有此情況,在飲食上加以留意,大多不會嚴重影響人體健康。因此,膽囊切除應不屬於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等情,則有該院九十年八月九日校附醫秘字第一八四四八號函在卷可稽。足見被害人之膽囊經切除後仍屬普通傷害無訛,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交上易,246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告訴人指訴雖稱其傷勢已達不治或難治之程度,故應變更公訴人之起訴法條等語,惟告訴人雖因本件車禍導致小腸破損,故予切除部分,後又因癒合不良,乃再次接受人工肛門手術,之後再將小腸重新接合,並切除膽囊(因膽囊炎),但其於手術後,腸胃功能已恢復正常,此有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高雄分院九十年七月三日九0長庚院高字第一九八六號函足參,是告訴人所稱其係受重大難治之傷害云云,顯有誤會,附予敘明。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施肇榮
公會及協會
文章: 10178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來自: 台北市

Re: 「割膽案」的醫病對話(精彩,適用其他醫療糾紛!)

文章 施肇榮 »

恐懼<刑法>是出於不了解
所以才特別情商 鄭老師編腳本
對於能夠<依法轉診>的小廟幫助不大
但,無法轉診的醫學中心醫師們,我們還是要武裝他們



cwhung 寫:1. 遇到愛濫告的刁民,還是要找懂法律的人去對付牠,才有辦法
2. 難怪愈來愈多醫師去讀法律研究所,而不是醫學研究所.這真是鬼島病人的福氣!
3. 不過,請律師要花錢;讀法律要花時間.小弟沒錢也沒閒.所以,遇到刁民,還是轉走為妙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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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UCHIU
R3
R3
文章: 362
註冊時間: 週四 1月 15, 2009 10:24 pm

Re: 「割膽案」的醫病對話(精彩,適用其他醫療糾紛!)

文章 YAUCHIU »

leonhong 寫:
TSGHCGH 寫:
Shangyih 寫:(打小人) 醫審會常以事後結果來判斷事中過程!
健保局審查委員好像也常常如此 ?????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因為健保局不是用刑法,而是更偉大更厲害萬倍的健保法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您看過可以用行政命令任意補充正式內容,而且不需民代表決同意、即日就能生效的基本法規嗎?健保法就是了,全世界僅此一部 (爽) (爽)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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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隨緣。
莫聽穿林打葉聲,何妨吟嘯且徐行。竹杖芒鞋輕勝馬,誰怕?
一簑煙雨任平生。抖峭春風吹酒醒,微冷,山頭斜照卻相迎。
回首向來蕭瑟處,歸去,也無風雨也無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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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atos
指導教授
指導教授
文章: 9139
註冊時間: 週四 5月 13, 2010 9:23 am
來自: 烏賊帝國

Re: 「割膽案」的醫病對話(精彩,適用其他醫療糾紛!)

文章 Thanatos »

(GOODJOB) 快抄

人生哪有辦得完
知是夢幻哪來坎
理上辦事存善念
忽然夢了記得返
tibet
V2
V2
文章: 2462
註冊時間: 週六 2月 17, 2007 12:59 am
來自: Dharmsāla

Re: 「割膽案」的醫病對話(精彩,適用其他醫療糾紛!)

文章 tibet »

(GOODJOB) (GOODJOB) (GOOD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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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igo
副院長級
副院長級
文章: 12530
註冊時間: 週日 11月 18, 2007 12:12 am
表達感謝: 22 次
擁有感謝: 8 次

Re: 鄭教授力作之一--「割膽案」的醫病對話(精彩,適用其他醫療糾紛!)

文章 amigo »

淺顯易懂,連不具備法律背景的鄉民都可以了解。 (GOODJOB)
太感謝了 (親一個)
gary
院長級
院長級
文章: 17286
註冊時間: 週日 11月 04, 2007 5:19 pm

Re: 鄭教授力作之一--「割膽案」的醫病對話(精彩,適用其他醫療糾紛!)

文章 gary »

獲益匪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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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o
部長級
部長級
文章: 6703
註冊時間: 週一 9月 25, 2006 11:42 am
來自: Sinying

Re: 鄭教授力作之一--「割膽案」的醫病對話(精彩,適用其他醫療糾紛!)

文章 polo »

(GOODJOB)
uct
註冊會員
註冊會員
文章: 97
註冊時間: 週六 1月 23, 2010 7:02 pm

Re: 鄭教授力作之一--「割膽案」的醫病對話(精彩,適用其他醫療糾紛!)

文章 uct »

請問這篇的理論
能用在下面這個案例嗎?

【聯合報╱記者呂開瑞、劉愛生、曾增勳/桃園報導】
2012.11.11 04:03 am

林口長庚醫院和壢新醫院4名急診室醫師,3年前在診治腹部不適的急診病患時,未診斷出主動脈瘤,致患者死亡,桃園地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4名醫師各5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平鎮市壢新醫院表示,急診室醫師朱海慶、王振宇、金霍歌當時已經盡力了,院方已替3名醫師上訴,循司法途徑處理。林口長庚醫院表示,洪國泰醫師去年離職,醫院尊重司法判決,但牽涉醫院和洪醫師部分,仍將協助洪醫師訴訟。

桃園地院調查,平鎮市民黃耀青,2009年6月6日凌晨因腹痛到林口長庚醫院急診,洪國泰醫師安排抽血和X光等檢查,血液檢查均正常,但胸部右下肺葉有3.2公分的病灶,明顯是主動脈擴張,但洪未做進一步處置,同意黃離院。

隔天上午,黃因腹痛轉到背部,到壢新醫院急診,先後由朱海慶、王振宇和金霍歌診治,三醫師未注意黃前一天急診,因病情惡化再急診,僅做止痛等症狀治療,未做詳細檢查就讓黃返家,4小時後,黃耀青因為主動脈剝離,陷入昏迷,送壢新醫院急診不治。

桃園地院審理後,認定4醫師延誤治療時機,醫療作為有過失,與患者死亡有因果關係,均判有罪。
施肇榮
公會及協會
文章: 10178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來自: 台北市

Re: 鄭教授力作之一--「割膽案」的醫病對話(精彩,適用其他醫療糾紛!)

文章 施肇榮 »

uct 寫:請問這篇的理論
能用在下面這個案例嗎?

【聯合報╱記者呂開瑞、劉愛生、曾增勳/桃園報導】
2012.11.11 04:03 am

林口長庚醫院和壢新醫院4名急診室醫師,3年前在診治腹部不適的急診病患時,未診斷出主動脈瘤,致患者死亡,桃園地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4名醫師各5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平鎮市壢新醫院表示,急診室醫師朱海慶、王振宇、金霍歌當時已經盡力了,院方已替3名醫師上訴,循司法途徑處理。林口長庚醫院表示,洪國泰醫師去年離職,醫院尊重司法判決,但牽涉醫院和洪醫師部分,仍將協助洪醫師訴訟。

桃園地院調查,平鎮市民黃耀青,2009年6月6日凌晨因腹痛到林口長庚醫院急診,洪國泰醫師安排抽血和X光等檢查,血液檢查均正常,但胸部右下肺葉有3.2公分的病灶,明顯是主動脈擴張,但洪未做進一步處置,同意黃離院。

隔天上午,黃因腹痛轉到背部,到壢新醫院急診,先後由朱海慶、王振宇和金霍歌診治,三醫師未注意黃前一天急診,因病情惡化再急診,僅做止痛等症狀治療,未做詳細檢查就讓黃返家,4小時後,黃耀青因為主動脈剝離,陷入昏迷,送壢新醫院急診不治。

桃園地院審理後,認定4醫師延誤治療時機,醫療作為有過失,與患者死亡有因果關係,均判有罪。
可能不適用
<洪國泰醫師安排抽血和X光等檢查,血液檢查均正常,但胸部右下肺葉有3.2公分的病灶,明顯是主動脈擴張...>
這句話,絕不是法官有能力判斷的,
極可能是出自鑑定報告
當醫師同道都說明顯是疏失
法官當然就認定有過失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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