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前限制提告?法部:有違憲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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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c130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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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前限制提告?法部:有違憲之虞

文章 mhc130588 »

為了保障病人權益,衛生署積極推動「醫糾處理及補償法草案」,但在「強化調解機制」中,明訂調解前置原則,要求當事人不得任意提起民事訴訟、刑事自訴;但法務部卻有不同看法,認為若採調解先行,有違憲之虞。

法務部次長吳陳鐶表示,刑事程序是國家確認刑罰權,並非調解所能替代,如果衛生署限制人民提出告訴或自訴,恐將違反憲法第16條「人民有訴訟權」之規定。

台大法學院副院長陳聰富則認為,調解前置原則並無違憲之虞。他表示,調解前置原則早有前例,早在政府實施375減租時,就曾採取前置調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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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9651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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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調解前限制提告?法部:有違憲之虞

文章 g96510083 »

民事訴訟法調解先行條款已經將醫療糾紛包涵在內,違憲?
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一、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
二、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
四、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
五、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
六、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八、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九、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
十、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
十一、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前項第十一款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二十五
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
行政訴訟要訴願先行也是限制人民直接行使訴訟權,違憲??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
其餘訴訟外解決方案先行的規定不勝枚舉,違憲??

政府機關想硬幹的事,都不會考慮有無違憲,民眾認為違憲要自己申請釋憲

政府機關想牽拖的事,都不需要大法官意見,直接用有違憲之虞想塞住民眾嘴巴

這就是鬼島的政府 (阿飄)
盡心盡力,沒人在意 掏心掏肺,當場作廢 江河日下,人心不古 依法看診,安全下庄
王維‧<酌酒與裴迪>
酌酒與君君自寬人情翻覆似波瀾。白首相知猶按劍,朱門先達笑彈冠。
草色全經細雨濕,花枝欲動春風寒。世事浮雲何足問不如高臥且加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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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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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調解前限制提告?法部:有違憲之虞

文章 hjh »

g96510083 寫:民事訴訟法調解先行條款已經將醫療糾紛包涵在內,違憲?
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一、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
二、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
四、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
五、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
六、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八、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九、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
十、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
十一、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法務部這邊應該是指刑事部分
民事當然可以先行調解
s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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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調解前限制提告?法部:有違憲之虞

文章 sjs »

hjh 寫:
g96510083 寫:民事訴訟法調解先行條款已經將醫療糾紛包涵在內,違憲?
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
法務部這邊應該是指刑事部分
民事當然可以先行調解
如果法務部真的以「民事訴訟才能適用調解先行,刑事不適用」這個理由,
來認定草案違憲,則是犯了幾個邏輯上的謬誤:
1.規定調解先行,目的無外乎要防止因小糾紛濫訟。既然民事方面的濫訟都要限制了,本應更嚴謹、更被限制的刑事訴訟,卻不必受調解先行的限制。邏輯上說得通嗎?
2.現在的醫療糾紛,要以刑事提出,無外乎是病家為了省下訴訟費用以及讓檢察官幫忙蒐證,同時勝訴之後可附加民事賠償。(應該沒有人告醫師是為了要讓醫師坐牢,不要錢的吧)現在病家以刑事附加民事告訴的方式,規避了民事需調解先行的規定,並不合理。應該要額外規定,以刑事告訴提出的醫療糾紛案件,若未先經調解程序(規避了民事需調解先行的規定),則刑事勝訴後亦不得附加民事賠償的要求。
施肇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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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調解前限制提告?法部:有違憲之虞

文章 施肇榮 »

sjs 寫:
hjh 寫:
g96510083 寫:民事訴訟法調解先行條款已經將醫療糾紛包涵在內,違憲?
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
法務部這邊應該是指刑事部分
民事當然可以先行調解
如果法務部真的以「民事訴訟才能適用調解先行,刑事不適用」這個理由,
來認定草案違憲,則是犯了幾個邏輯上的謬誤:
1.規定調解先行,目的無外乎要防止因小糾紛濫訟。既然民事方面的濫訟都要限制了,本應更嚴謹、更被限制的刑事訴訟,卻不必受調解先行的限制。邏輯上說得通嗎?
2.現在的醫療糾紛,要以刑事提出,無外乎是病家為了省下訴訟費用以及讓檢察官幫忙蒐證,同時勝訴之後可附加民事賠償。(應該沒有人告醫師是為了要讓醫師坐牢,不要錢的吧)現在病家以刑事附加民事告訴的方式,規避了民事需調解先行的規定,並不合理。應該要額外規定,以刑事告訴提出的醫療糾紛案件,若未先經調解程序(規避了民事需調解先行的規定),則刑事勝訴後亦不得附加民事賠償的要求。
檢察官不習慣權利被限縮下,所練出的嚎肖話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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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ueloveco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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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調解前限制提告?法部:有違憲之虞

文章 truelovecoco »

施大意見+100000
這種要醫師多付按月繳調解費的濫法
喪權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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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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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調解前限制提告?法部:有違憲之虞

文章 hjh »

sjs 寫:
hjh 寫:
g96510083 寫:民事訴訟法調解先行條款已經將醫療糾紛包涵在內,違憲?
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
法務部這邊應該是指刑事部分
民事當然可以先行調解
如果法務部真的以「民事訴訟才能適用調解先行,刑事不適用」這個理由,
來認定草案違憲,則是犯了幾個邏輯上的謬誤:
1.規定調解先行,目的無外乎要防止因小糾紛濫訟。既然民事方面的濫訟都要限制了,本應更嚴謹、更被限制的刑事訴訟,卻不必受調解先行的限制。邏輯上說得通嗎?
2.現在的醫療糾紛,要以刑事提出,無外乎是病家為了省下訴訟費用以及讓檢察官幫忙蒐證,同時勝訴之後可附加民事賠償。(應該沒有人告醫師是為了要讓醫師坐牢,不要錢的吧)現在病家以刑事附加民事告訴的方式,規避了民事需調解先行的規定,並不合理。應該要額外規定,以刑事告訴提出的醫療糾紛案件,若未先經調解程序(規避了民事需調解先行的規定),則刑事勝訴後亦不得附加民事賠償的要求。
解釋的真好
但......法務部肯定會一套長篇大論「予以婉拒」......
(嘆息) (嘆息) (嘆息) (嘆息)
心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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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海線(海風很強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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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調解前限制提告?法部:有違憲之虞

文章 心平 »

看到沒有?
醫師跟運將同一等
悲哀! (挖鼻孔)
(打小人) (打小人)
我生在臺灣、我長在臺灣、我將會死在臺灣、我也會埋在臺灣,所以臺灣就是我的家(韓國瑜)
施肇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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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調解前限制提告?法部:有違憲之虞

文章 施肇榮 »

醫糾受害者 寫:看到沒有?
醫師跟運將同一等
悲哀! (挖鼻孔)
(打小人) (打小人)
上法律課時

刑法的業務過失

醫師就常常的被拿來跟運將類比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vs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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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調解前限制提告?法部:有違憲之虞

文章 vsdog »

施肇榮 寫:
醫糾受害者 寫:看到沒有?
醫師跟運將同一等
悲哀! (挖鼻孔)
(打小人) (打小人)
上法律課時

刑法的業務過失

醫師就常常的被拿來跟運將類比
可是運將不必被迫超時工作
下班也不必on call
也不用評鑑
不用繼續教育
而且大多也不需報稅
施肇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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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調解前限制提告?法部:有違憲之虞

文章 施肇榮 »

vsdog 寫:
施肇榮 寫:
醫糾受害者 寫:看到沒有?
醫師跟運將同一等
悲哀! (挖鼻孔)
(打小人) (打小人)
上法律課時
刑法的業務過失
醫師就常常的被拿來跟運將類比
可是運將不必被迫超時工作
下班也不必on call
也不用評鑑
不用繼續教育
而且大多也不需報稅
誰叫醫師自願負過度的義務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Shangy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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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調解前限制提告?法部:有違憲之虞

文章 Shangyih »

因為缺少法律明文保障,才有人大言不慚的說:「醫師一週工時200小時都不違法」,連退休金也要經法院裁判方能取得。
Help! I hate being a doctor. I failed the bar exam in 2012.
I should be strict with myself to get the attorney 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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