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意見 第三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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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把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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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意見 第三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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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意見
(關鍵第二十六條)醫療補償基金來源規定
原文:基金來源如下:
、、、、、、、、、
五、醫療(事)機構及醫事人員繳付之費用。

修改:刪除醫事人員部份
、、、、、、、、、
五、醫療(事)機構繳付之費用。

說明:關於醫療事故補償基金之來源,實為此法落實成敗之所在。有足夠的財源,才能有足夠的補償,才能擴大此法的現實效應。然而,此項也是以往各界爭議之所在。
先前許多意見,咸以為資金來源應由醫師集體保險之方式,由保險公司承保。這樣的意見,當然立基於傳統想法:醫療糾紛是醫病雙方的私事!但若持此見,何以現在會有此法的討論誕生?就是因為過去這樣的想法,配合公醫式全民健保國家的管控,終於導致目前醫界的困境:待遇剋扣、人才流失、糾紛日起益增等等。解決問題,如果還是用舊觀念,勢必換湯不換藥,徒勞無功。
再者,就現實面而言,若不能廣泛籌措足夠的財源,如此補嘗基金勢必處處限縮補償,或縮水補償,則民眾一旦發現補償基金不如預期幅度,或處處限縮,勢必又走回訴訟一途。政府先前所設生產救濟基金,或藥害救濟基金,所補償者,最多兩百萬,比起報章媒體每每報導醫療糾紛判賠數千萬相比,杯水車薪,所以醫界一樣六大皆空,婦產科醫師一樣嚴重缺乏。所以補償基金必須從優從寬從速,才能改善醫療糾紛現狀,於此,唯有賴充足的財源。
若仍以醫師集體保險的觀念,目前國內臨床醫師約兩三萬人,而且呈流失的狀況,要集資成立保險來確保兩千三百萬人就醫安全和糾紛救濟,一則保費勢必驚人!再則恐越是加重重症醫師的流失(因為分險高,重症醫師的保費更高)!所以這樣的又要馬兒好(醫療品質),又要馬兒不吃草(健保限制醫師收入),還要馬兒拉“肥“出來肥沃土地(醫師成立保險基金以補償醫療糾紛)!根本是不可能的。之前衛署官員聲稱醫界不贊成強制醫療救濟制度,是因為衛署的方案就是本著傳統觀念,強調“政府對醫師的幫忙!“今天如果一個重症臨床醫師,面對比較高風險,比較大壓力,比較多糾紛,不一定比較多收入,還要負擔更高保費,如此制度,勢必逼走更多臨床重症醫師。
於是,如今此法的產生,斷必須揚棄過去的觀念,而採本文強調之新觀念:醫療糾紛以公法處理觀念,即國家不可免責的成為醫療糾紛當事人。如此,當有可能成立成功的機制。
故對本法有關財源問題,於此建議必排除醫事人員。理由如下:
首先,健保局的特約對象為醫院,非醫師。醫院尚有健保議價權,而醫師完全沒有。故集體風險基金,向醫院收取為合理。但其實實施精神上,醫院勢必轉嫁到病患身上(如附加在掛號費上)。沒錯,這也是此處修正的基本精神:使用者付費,不使用者不付費。 有如公立的遊樂園,由國家設立為民服務,任何人都可使用,但是入園一樣要收取少許的費用:維護費與保險費。因為產生使用風險的是使用者,所以由使用人收取低廉的費用維持意外保險,是屬合理,這樣的觀念可以用在現今的醫療事故補償基金的維護。
其次,以台灣地區目前平均每人每年就醫人次高達十四次左右,若以每次門診收取五元計算,單單門診每年即可集資14X5X2300萬=16億一千萬,再加上比如住院每次可收取50元為例,每年可收取金額可觀。這樣的金額遠高於目前每年所有醫師被判賠的總金額!作為醫療糾紛處理的保障,對臨床醫師實為振奮人心之後盾,才可能解決或緩和醫療人才流失的情形。當然,若一定要求“所謂公平“,要求醫界部份負擔,也應該由醫院根據門診量和住院量比例分擔。但基本底線是:
1. 醫師不須負擔(畢竟本法的預設目標也是要解決醫界人才荒的問題)。
2. 由醫院負擔,但負擔比例應少於病患端。
最後,許多人質疑如此設計,無疑是取民眾資源來救濟醫界!將引起民眾反彈,猶如健保漲保費引起反彈,其實不然!健保漲保費的反彈,就是因為主要使用者付費少,少用者為主要付費者付費多,所以導致反彈。而醫療救濟基金隨門診掛號及住院附加徵收,再由醫院負擔一定比例後,統一上繳,就是落實使用者付費!而民眾更必須了解:成立醫療事故補償基金,是為了落實醫療事故受害者,也就是民眾本身,不論醫方有則或無則(可能得不到賠償),都能有補償保障,它是用於救濟民眾,不是救濟醫界!是取之於民,用於民!
g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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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意見 第三部份

文章 gary »

有道理
(GOOD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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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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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二 8月 05, 2008 11:3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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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意見 第三部份

文章 hjh »

在我們看來,一樓說法相當合情合理,
但問題出在部分立委認為醫療法82-1修法在民眾觀感上對醫師有利
所以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必須對病患有利
以便讓選民接受
民眾更必須了解:成立醫療事故補償基金,是為了落實醫療事故受害者,也就是民眾本身,不論醫方有則或無則(可能得不到賠償),都能有補償保障,它是用於救濟民眾,不是救濟醫界!是取之於民,用於民!
以台灣人的智慧來看,拿自己的錢補償自己,就是便宜了醫界,這就是醫療崩壞的基本成因。
所以最根本要做的就是必須教育民眾:羊毛肯定出在羊身上,
如果要醫師負擔這麼大的賠償風險來幫你治病開刀,那你就必須要出錢替醫師面對風險,
不然台灣就不會有醫師願意做這種治療或開這種刀,吃虧的還是病人。

讓醫師可以放手救人,讓醫師可以承認錯誤,醫療才會進步。反之,崩壞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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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p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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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意見 第三部份

文章 lupin »

hjh 寫:在我們看來,一樓說法相當合情合理,
但問題出在部分立委認為醫療法82-1修法在民眾觀感上對醫師有利
所以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必須對病患有利
以便讓選民接受
民眾更必須了解:成立醫療事故補償基金,是為了落實醫療事故受害者,也就是民眾本身,不論醫方有則或無則(可能得不到賠償),都能有補償保障,它是用於救濟民眾,不是救濟醫界!是取之於民,用於民!
以台灣人的智慧來看,拿自己的錢補償自己,就是便宜了醫界,這就是醫療崩壞的基本成因。
所以最根本要做的就是必須教育民眾:羊毛肯定出在羊身上,
如果要醫師負擔這麼大的賠償風險來幫你治病開刀,那你就必須要出錢替醫師面對風險,
不然台灣就不會有醫師願意做這種治療或開這種刀,吃虧的還是病人。

讓醫師可以放手救人,讓醫師可以承認錯誤,醫療才會進步。反之,崩壞指日可待
一言以蔽之,就是
崩壞指日可待
不用討論那麼多,想辦法活久一點才是王道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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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a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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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意見 第三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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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h 寫:在我們看來,一樓說法相當合情合理,
但問題出在部分立委認為醫療法82-1修法在民眾觀感上對醫師有利
所以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必須對病患有利
以便讓選民接受
民眾更必須了解:成立醫療事故補償基金,是為了落實醫療事故受害者,也就是民眾本身,不論醫方有則或無則(可能得不到賠償),都能有補償保障,它是用於救濟民眾,不是救濟醫界!是取之於民,用於民!
以台灣人的智慧來看,拿自己的錢補償自己,就是便宜了醫界,這就是醫療崩壞的基本成因。
所以最根本要做的就是必須教育民眾:羊毛肯定出在羊身上,
如果要醫師負擔這麼大的賠償風險來幫你治病開刀,那你就必須要出錢替醫師面對風險,
不然台灣就不會有醫師願意做這種治療或開這種刀,吃虧的還是病人。

讓醫師可以放手救人,讓醫師可以承認錯誤,醫療才會進步。反之,崩壞指日可待。
問題在於「有害於醫師」的會順利立法
「有利於醫師」的會有千百個理由立法失敗
於是醫師好傻好天真的以為會「平衡」
結果只是又「被賣一次」

事實上有利於醫師的必將有利於民眾
這是醫師要求改革的唯一理由


民智未開,政客很壞
要救台灣,只能崩壞
從臉書被關到現在
只能說江山代有才人出,小弟就潛在水裡按讚

忙著上班,教小孩
一不小心還升官了

終於比較有空一點點
慢慢地把文章搬進blogger
準備悄悄開張
醫聲論壇的日立大

我就直接DITTO了
醫界小兵fb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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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CCO
R3
R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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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意見 第三部份

文章 ROCCO »

16億絕對不夠,
1.判決金額遠小於自行和解金額
2.現在還在審理前面1-9年內未結案的案子,金額年年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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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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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8903
註冊時間: 週二 8月 05, 2008 11:3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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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意見 第三部份

文章 hjh »

hitachi 寫:
hjh 寫:在我們看來,一樓說法相當合情合理,
但問題出在部分立委認為醫療法82-1修法在民眾觀感上對醫師有利
所以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必須對病患有利
以便讓選民接受
問題在於「有害於醫師」的會順利立法
「有利於醫師」的會有千百個理由立法失敗
於是醫師好傻好天真的以為會「平衡」
結果只是又「被賣一次」

事實上有利於醫師的必將有利於民眾
這是醫師要求改革的唯一理由


民智未開,政客很壞
要救台灣,只能崩壞
政客不壞 選民不愛
醫師只能拿好人卡但還是得要幫忙修電腦
(無盡漩渦) (無盡漩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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