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pin 寫:本人製作

版主: 版主021
這點我有考慮過,但是大部分民眾都看過此新聞,也早就知道可以這樣玩了。SIMON 寫:其實不用PO這新聞給民眾看
不然只是教育民眾原來可以這麼玩醫師!
+1SIMON 寫:其實不用PO這新聞給民眾看
不然只是教育民眾原來可以這麼玩醫師!
不知道"通訊方式"是指什麼Lionet 寫:醫師法
第 三 章 義務
第 11 條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
前項但書所定之通訊診察、治療,其醫療項目、醫師之指定及通訊方式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叫衛生署出來面對啊。
重點在「特殊、急迫情形」及「指定之醫師」,至於「通訊方式」曾建議在《醫師法施行細則》中解釋,可惜未獲採納!hjh 寫:不知道"通訊方式"是指什麼Lionet 寫:醫師法
第 三 章 義務
第 11 條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
前項但書所定之通訊診察、治療,其醫療項目、醫師之指定及通訊方式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叫衛生署出來面對啊。
電話? 視訊? 還是可以經第三者轉述?
醫師法第十一條的但書,在多數的情況下是不適用的,reformer 寫:重點在「特殊、急迫情形」及「指定之醫師」,至於「通訊方式」曾建議在《醫師法施行細則》中解釋,可惜未獲採納!hjh 寫:不知道"通訊方式"是指什麼Lionet 寫:醫師法
第 三 章 義務
第 11 條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
前項但書所定之通訊診察、治療,其醫療項目、醫師之指定及通訊方式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叫衛生署出來面對啊。
電話? 視訊? 還是可以經第三者轉述?
本案並非違反《醫師法》受罰,而是涉及《刑法》的偽造文書、詐欺罪(雖然「構成要件」尚薄弱,仍被判刑!)
醫師法第29條
違反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
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Ppdtbu前輩道出醫界的無奈!醫師法第十一條的但書,在多數的情況下是不適用的,
一般的醫師別想以為有通訊醫療就可電話問診看是不親自看診
那是不可能的,實際上健保法的例外規定與醫師法的親自診察本有衝突
這兩部法律有著完全不同立法目的
醫師法是給了醫師看病開藥的特權,但同時限制醫師的權利,
目的是為了要保障病患,以前這條是沒有但書的例外規定
然而當年立委修法之時,又覺得完全沒開放例外好像怪怪的
於是加了個但書,表面上似乎是開放通訊醫療
但實際上你看那些要件,一般醫師根本是達不到的,
光是「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就把一般醫師根本排除了
這只有在以前SARS時期與八八風災時期,
曾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例外開放醫師能不親自診察便給藥。
而在健保法家屬代拿藥的情況下
醫師是不能申請診察費的,但是前提是必須符合行動不便與出國等要件
若不符合這個前提,你就算不拿診察費,你還是請了健保的藥費
問題是,你並沒有符合健保給付的要件,而且也還是違反醫師法
更何況現在各醫院的電腦系統多半把診察費與藥費綁在一起
你不可能只收了病人的藥錢而不請診察費
回到親自診察的問題,說穿了「親自診察」的例外開放
只是講好玩的,給人民一個好的觀感
就好像法律有說很多情況下「緊急危難」可阻卻違法
但是不是有緊急危難,那不是你自己說了就算的
那是要經過行政機關或法院認可的
健保法中的「行動不便」也是一樣
不是你說他行動不便,他就符合的,
但衛生署也沒有對此做出明確說明,
說穿了,這中間就存在著操作的空間了!
最後,回到醫師法與全民健保法的衝突規定上
個人認為這根本是衛生署一直在玩各位醫師的手法,
表面上他也知道各醫院都常常有「未親自看診便開藥」的情形
但衛生署的態度也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雖然每次他都會發函重申「親自診察」的規定
但問題是,他也不去宣導,也不真的去取締,
就等到搞不清楚醫療生態的檢察官或法官來起訴醫師後,
把醫師們給污名化,鬥臭,鬥爛,說你愛錢、沒醫德
底下這張圖的「我」=某種兩足無毛的動物(圍城開頭語), 大家可以自由心證一下 (挖鼻孔)reformer 寫:
重點在「特殊、急迫情形」及「指定之醫師」,至於「通訊方式」曾建議在《醫師法施行細則》中解釋,可惜未獲採納!
本案並非違反《醫師法》受罰,而是涉及《刑法》的偽造文書、詐欺罪(雖然「構成要件」尚薄弱,仍被判刑!)
+10000,所以對於自家同仁,非枉顧道義,還是要請他家人親自來看診。apprum 寫:這個怎麼會東窗事發 應該是自家人檢舉吧 其他的護理師檢舉的吧mhc130588 寫:尖石衛生所前護理師衛秀芝拿丈夫、兒子健保卡請賴聖民開藥,三人觸犯偽造文書、詐欺罪。
那可以提出第11條讓法官理解嗎?Lionet 寫:醫師法
第 三 章 義務
第 11 條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
前項但書所定之通訊診察、治療,其醫療項目、醫師之指定及通訊方式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叫衛生署出來面對啊。
===
特別法優先適用。
重點在山地、離島、偏僻地區。
最重點在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署要出來面對。
再度請前輩們注意本案重點:本案並非違反《醫師法》受罰,而是涉及《刑法》的偽造文書、詐欺罪(雖然「構成要件」尚薄弱,仍被判刑!)
醫師法第29條
違反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
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沒錯!本案只有全民健保法與刑法的問題reformer 寫:再度請前輩們注意本案重點:本案並非違反《醫師法》受罰,而是涉及《刑法》的偽造文書、詐欺罪(雖然「構成要件」尚薄弱,仍被判刑!)
醫師法第29條
違反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
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沒有違反《醫師法》!所以「暫時」沒有衛生署或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的問題!
只能說有些地方偏鄉醫師難為阿 尤其是些沒營利 又不得不去的人Lionet 寫:醫師法
第 三 章 義務
第 11 條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
前項但書所定之通訊診察、治療,其醫療項目、醫師之指定及通訊方式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叫衛生署出來面對啊。
===
特別法優先適用。
重點在山地、離島、偏僻地區。
最重點在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署要出來面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