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籲落實醫藥分業 把關用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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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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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籲落實醫藥分業 把關用藥安全

文章 newshine »

藥師籲落實醫藥分業 把關用藥安全

真的是有夠猛的啦
(挖鼻孔) (挖鼻孔) (挖鼻孔)
lionelch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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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021
註冊時間: 週三 6月 17, 2009 12:39 pm

Re: 藥師籲落實醫藥分業 把關用藥安全

文章 lionelchiu »

newshine 寫:藥師籲落實醫藥分業 把關用藥安全

真的是有夠猛的啦
(挖鼻孔) (挖鼻孔) (挖鼻孔)
應該是在阻擋超商賣指示藥吧
頂讓診所,新北市戰區,店面寬近國小
意者私訊給我
chienchun
V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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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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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藥師籲落實醫藥分業 把關用藥安全

文章 chienchun »

所以出事了,他們也要負責任?人力吃緊,提高錄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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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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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1985
註冊時間: 週五 5月 14, 2010 10:5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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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藥師籲落實醫藥分業 把關用藥安全

文章 newshine »

原文出處:鉅亨網
http://www.cnyes.com/life/Content/20120 ... HEGY.shtml
台灣人愛吃藥,用藥量是美國的7.2倍,今5日在立法院一場公聽會中,全國藥師代表們,呼籲政府應落實「醫藥分業」政策機制,避免「用藥安全」淪為口號。

台灣醫療品質促進聯盟理事長連瑞猛表示,台灣人愛吃藥,常因「有病治病、無病強身」的錯誤觀念而花錢購買各種中西藥品,或迷信醫生開的藥品較有效,只要有些許不舒服便上醫院領藥,「反正健保不用錢」的觀念,讓珍貴的健保醫藥資源不斷被浪費。

研究指出,美國民眾服用藥物品項達5種以上,依法必須由藥師進行監測,避免因多重用藥而產生危險。但每年因「用藥不當」受害人數仍高達150萬人,其中有19萬人甚至因此喪命。

連瑞猛理事長指出,用藥量是美國7.2倍的台灣,卻連基本的把關機制都沒有,加上國內藥師人力吃緊,調查顯示,1名藥師最高1天服務450名病患,對每名病患提供的服務時間僅約1分鐘,使得每年因用藥而生病,或死亡人數比例恐怕遠超過美國,全民可說處於「用藥危機」當中。

所謂「醫藥分業」,即醫師看診、處置及開立處方,而藥師調劑處方及用藥指導,提供藥學方面專業知識,醫藥共同負起照顧病人的責任;目的是保障民眾「知所用藥」及「自由選擇調劑處所」的用藥權益,透過藥師專業及藥局服務品質的提升,使民眾獲得更大的醫療助益。

連瑞猛理事長提醒,目前台灣藥品的分級,依安全性分為處方藥、指示用藥、成藥三大類,其中成藥又分為甲類、乙類。以現階段法規規定,乙類成藥可以在超商販售,而康是美、屈臣氏等藥妝店可以販售指示藥,但不能受理處方箋進行調劑。因此,就以適法性而言,除非修改相關法規條文,否則一般24小時超商無聘任藥師,而販售醫師、藥師指示藥,恐將面臨觸法問題。

立委江惠貞則強調,藥師不應只是扮演調劑、發藥的角色,而是要仔細觀察病人的就醫習慣及用藥情況,對於某些帶著健保卡逛醫院或一次在醫院求診數科的病患,各科開出的藥物可能出現互相衝突或重複用藥等問題,藥師都必須為民眾扮演把關角色。希望藉由這次公聽會,催生民眾用藥安全把關機制,同時讓藥師專業在現行醫療體系中得到發揮。

依我來看
藥局裡面依照所謂的國民處方輯
就可以隨便幫病人診斷與下藥

才是最違反醫藥分業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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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46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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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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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藥師籲落實醫藥分業 把關用藥安全

文章 sa460624 »

不能賣葯不要賣先做好吧!,亦就是先把藥事人員的道德整備起來吧! (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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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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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3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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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藥師籲落實醫藥分業 把關用藥安全

文章 鳴人 »

一天一新聞,一步步進逼...藥師團體真猛啊!
我們全聯會呢?
卡卡西老師說:
果然是意外性第一的忍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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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e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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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0661
註冊時間: 週三 11月 01, 2006 10:2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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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藥師籲落實醫藥分業 把關用藥安全

文章 forester »

鳴人 寫:一天一新聞,一步步進逼...藥師團體真猛啊!
我們全聯會呢?
(裝死)
圖檔把你打醒...都沒米下鍋了. 還想養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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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HSU
Angel
Angel
文章: 2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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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藥師籲落實醫藥分業 把關用藥安全

文章 DR.HSU »

看藥師團這樣醜化醫師惡意攻訐醫師用藥.大家有甚麼感想呢.
健保給付及醫院敍薪制度,讓部份醫師認為多開藥多做檢查處置,自己的 薪水便可以增加。忽略了對病患真正有益的治療。
較好的醫療制度應該讓醫師的業績與薪水脫勾。這樣醫師在診治病患時才不會因為自己的經濟考量而迷失了醫師應該執行的正確治療。

常態性抽審時,一般按規矩申報的小診所常受無妄之災,因為審查醫師為了有核刪業績,就會想盡辦法從雞蛋中挑石頭,因而造成嚴重不合理的核刪案件。
所以說穿了,常態性抽審只是個自欺欺人的樣板戲碼。刪者心虛,被刪者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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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e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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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0661
註冊時間: 週三 11月 01, 2006 10:2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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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藥師籲落實醫藥分業 把關用藥安全

文章 forester »

DR.HSU 寫:看藥師團這樣醜化醫師惡意攻訐醫師用藥.大家有甚麼感想呢.
現在99.99%醫師開出來的處方
都是有經由藥師調劑把關的喔
真不知道他們是想要表達甚麼
表達現行藥師教育水準太差嗎
(咦) (咦) (咦) (咦) (咦)
圖檔把你打醒...都沒米下鍋了. 還想養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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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c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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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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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藥師籲落實醫藥分業 把關用藥安全

文章 sucker »

"國內藥師人力吃緊,調查顯示,1名藥師最高1天服務450名病患,對每名病患提供的服務時間僅約1分鐘"



藥師人力嚴重不足
應該大量開放藥師(生)名額
解決燃眉之急
https://youtu.be/rVNbkeZbwHw

人生苦短 要督趁早 我督故我在

『隱約雷鳴,陰霾天空,但盼風雨來,能留你在此』
『隱約雷鳴,陰霾天空,即使天無雨,我亦留此地』

我願化身石橋,受那五百年風吹,五百年日曬,五百年雨淋,只求她從橋上經過

真愛 無私 善良 寬恕 信心 希望
善待身邊的人 找到生命的意義
用積極樂觀又充滿正能量的心態
活在當下 開心面對未來的每一刻



瑞莎的瑞星韻律體操協會 https://risingstar-rg.tw/
歡迎大家捐款支持 (眼汪汪) (眼汪汪)
sun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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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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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藥師籲落實醫藥分業 把關用藥安全

文章 sunday »

sucker 寫:"國內藥師人力吃緊,調查顯示,1名藥師最高1天服務450名病患,對每名病患提供的服務時間僅約1分鐘"



藥師人力嚴重不足
應該大量開放藥師(生)名額
解決燃眉之急

改善藥師不足,
應比照教師學分班,
多開藥師學分班,
修過學分畢業即具藥師資格,
既可解決藥師不足問題,
又可解決一部份失業人口,
pipo
註冊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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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023
註冊時間: 週四 9月 24, 2009 8:31 pm

Re: 藥師籲落實醫藥分業 把關用藥安全

文章 pipo »

對!!要確實的落實醫藥分業!

病人拿他去藥局買的藥給我看
Brufen !!

盒子上明明寫是需經醫師處方使用,可是藥局卻私自販賣
前一陣子不是還有新聞提到藥局未經醫師處方賣安滅菌的嗎
藥師這麼厲害,未經診斷就可以下藥
這到底是違反醫師法還是藥師法 我也不知道 (咦) (咦) (咦)

所以,藥師公會到底再ㄎㄠ什麼?
現在除了公告藥師缺乏的少數幾個地區之外
其他不都是醫藥分業了嗎?
那台灣人比美國人多吃的6.5倍的藥
不都是你們藥師調劑的 ?
讓國人吃到比美國人多 6.5倍的,不正是給藥的藥師們
你們藥師的責任在哪裡 ?
更別說這6.5倍的藥裡面,有不少是你們藥局私售的處方藥喔


算了,我也知道你是拿錯誤的數字來說嘴的
乖,知道錯下次就別再丟人現眼了
以下是魯蛇的簽名檔
1. 先入為主
2. 斷章取義
3. 討論不提出確切數據
4. 只想辯贏
5. 用許多跟討論話題無關的語助詞,好顯示自己比較強
6. 否認做過的事情還說別人造假!? / 造假實例2
7. 超盧特攻隊實蹟 - 腦內想像來酸人反駁人實錄
8.
image 寫: 誰幫忙算算這樣多少...我數學不好
-- 引用來源
9. 趕快來看:[image 惡意抹黑他人實錄],秀下限無止盡,劣到極點!
10. 對秋焦之流,即便道歉也可以事後否認,其實無需期待對方會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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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
院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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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1999
註冊時間: 週三 9月 26, 2007 1:47 pm
來自: HPLP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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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藥師籲落實醫藥分業 把關用藥安全

文章 MK »

1.Ibuprofen 100mg已經被當作商品了
 
2.就算買到的是400mg的也算小case啦...

 偶這邊的患者說,他的糖尿病藥物是在藥局買的

 拿來一看...

 Januvia 100mg

 賣多少?!

 舊的健保價...

 主管機關抓了嗎?!

 別笑死人了...

 只敢管醫療院所,不敢管藥局...

3.要落實單軌制的醫藥分業?!
 
 歡迎呀~~~
 
 看到時候是藥師會比較慘還是醫界會比較慘...

 
flankkimo
V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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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020
註冊時間: 週三 4月 13, 2011 7:3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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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藥師籲落實醫藥分業 把關用藥安全

文章 flankkimo »

以後規定醫師開完處方簽
藥師看過後覺得不適合給病人就不給藥
到時出事藥師也要業務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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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dindon
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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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279
註冊時間: 週三 6月 28, 2006 3:32 pm

Re: 藥師籲落實醫藥分業 把關用藥安全

文章 dindindon »

(轉貼-藥師週刊)
http://www.taiwan-pharma.org.tw/weekly/ ... 85-1-2.htm

好消息!藥師非處方藥選輯 10月出爐

 

↑由全聯會所編撰的「藥師非處方藥選輯」預計10月亮相。



【本刊訊】



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李蜀平在8月16日「第22次常務理監事會」公布:由全聯會所編撰的「藥師非處方藥選輯」預計於10月份完成印刷。


「藥師非處方藥選輯」分A、B兩冊,A冊內容包括:藥品學名、藥品劑型、常用劑量(成人)、最大劑量(成人)、常用劑量(孩童)、適應症、禁忌症、注意事項等,B冊內容為藥品名稱。


李蜀平指出,有關「藥師將指示藥品交付病人」相關事宜,藥師仍然要注意。例如藥師在社區藥局執業時,依據病人口述其身體情形,並經藥師依據藥事照護之專業評估後,認為必須交付二種以上的藥師指示藥。為滿足病人的方便性及病人的順從性,在病人的要求下,將二種以上的指示藥品合併成餐包,再交付給病人。有關上述交付行為,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表示,此舉尚未違反醫藥相關法規,惟藥師或藥劑生仍應提供用藥諮詢服務,包含藥品拆裝後適當保存之相關資訊,並有完整藥袋標示,以保障病患用藥安全。
huangjauwen
指導教授
指導教授
文章: 9419
註冊時間: 週日 7月 31, 2011 9:20 pm
來自: 桃園

Re: 藥師籲落實醫藥分業 把關用藥安全

文章 huangjauwen »

1. 鑒於藥師人力不足,連藥師全聯會也深有所感------直接開放藥師學分班,擴大藥師錄取資格,開放大陸及國外藥師來台執業,並執行美國藥師鮭魚返鄉計畫

2. 開放便利商店及大賣場 檳榔攤 書報攤 販賣成藥,以方便民眾購買成藥,並可避免不肖藥商私自抬高價格

3.敬請衛生局人員嚴格執行醫藥分業政策,避免不肖藥商私自開立處方用藥,影響國民健康甚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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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uelovecoco
院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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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0824
註冊時間: 週六 6月 24, 2006 1:03 pm

Re: 藥師籲落實醫藥分業 把關用藥安全

文章 truelovecoco »

forester 寫:
DR.HSU 寫:看藥師團這樣醜化醫師惡意攻訐醫師用藥.大家有甚麼感想呢.
現在99.99%醫師開出來的處方
都是有經由藥師調劑把關的嗎
先把藥局無醫師處方籤擅自販賣處方藥、指示用藥的問題解決再說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cchic
主任秘書
主任秘書
文章: 10414
註冊時間: 週一 6月 01, 2009 10:4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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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藥師籲落實醫藥分業 把關用藥安全

文章 cchic »

MK 寫:1.Ibuprofen 100mg已經被當作商品了
 
2.就算買到的是400mg的也算小case啦...

 偶這邊的患者說,他的糖尿病藥物是在藥局買的

 拿來一看...

 Januvia 100mg

 賣多少?!

 舊的健保價...

 主管機關抓了嗎?!

 別笑死人了...

 只敢管醫療院所,不敢管藥局...

3.要落實單軌制的醫藥分業?!
 
 歡迎呀~~~
 
 看到時候是藥師會比較慘還是醫界會比較慘...

 


這有甚麼
我岳父還去藥局打針,兩支im+iv!

應該偷錄影下來去要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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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ranth
R3
R3
文章: 362
註冊時間: 週四 6月 30, 2011 7:41 am

Re: 藥師籲落實醫藥分業 把關用藥安全

文章 amaranth »

當血糖藥(至少metformin)跟PPI還有安眠藥這些處方藥都能在藥局像買綠油精一樣直接買到,
真虧那些人有臉喊籲落實醫藥分業啊 (挖鼻孔)
reformer
R3
R3
文章: 331
註冊時間: 週四 7月 22, 2010 8:09 pm

Re: 藥師籲落實醫藥分業 把關用藥安全

文章 reformer »

如果健保局「只」與「專職調劑」的藥師簽約,才是醫藥分工(醫藥分業不是正確用語)的開始,因為「健保特約藥局」大部分是「藥師兼藥商」,而且「受法律保護」,健保被保險人在此情況下,無法受到「保障」,請看以下《藥事法》規定:

第34條:
藥局應請領藥局執照,並於明顯處標示經營者之身分姓名。其設立、變更登記,準用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
藥局兼營第十九條第二項之業務,應適用關於藥商之規定但無須另行請領藥商許可執照
所稱第19條第二項:
前項藥局得兼營藥品及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零售業務。(注意是「零售業務」,就是「商人」之意)

呼叫「陳暘」前輩回應!
20141225白色的力量、小柯當市長!謙卑、冷靜、忍耐
醫師像鋼球,顆顆硬梆梆;
政客喜搖晃,乒乓好好聽。
--具醫師身分高官的感慨!

醫師像水銀,外強內同心;
政客敢搖晃,小顆變大顆、小科變大科、小柯變大柯......
--具醫師身分著者的建議!
image
榮譽院長級
榮譽院長級
文章: 59129
註冊時間: 週四 3月 26, 2009 8:10 pm
來自: 集合住宅

Re: 藥師籲落實醫藥分業 把關用藥安全

文章 image »

reformer 寫:如果健保局「只」與「專職調劑」的藥師簽約,才是醫藥分工(醫藥分業不是正確用語)的開始,因為「健保特約藥局」大部分是「藥師兼藥商」,而且「受法律保護」,健保被保險人在此情況下,無法受到「保障」,請看以下《藥事法》規定:

第34條:
藥局應請領藥局執照,並於明顯處標示經營者之身分姓名。其設立、變更登記,準用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
藥局兼營第十九條第二項之業務,應適用關於藥商之規定但無須另行請領藥商許可執照
所稱第19條第二項:
前項藥局得兼營藥品及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零售業務。(注意是「零售業務」,就是「商人」之意)

呼叫「陳暘」前輩回應!
那醫院的藥師呢?

然後 護理師 檢驗師 放射線師 復健師都比照如何?
huangjauwen
指導教授
指導教授
文章: 9419
註冊時間: 週日 7月 31, 2011 9:20 pm
來自: 桃園

Re: 藥師籲落實醫藥分業 把關用藥安全

文章 huangjauwen »

我應該呼籲全民去藥局買藥打針..........

記得要偷偷錄影下來

這樣還可以跟藥局要誠意20萬!!!!

不給-----嘿嘿,跟衛生局檢舉-----立刻破財並吊扣藥師執照!!!!
reformer
R3
R3
文章: 331
註冊時間: 週四 7月 22, 2010 8:09 pm

Re: 藥師籲落實醫藥分業 把關用藥安全

文章 reformer »

醫院藥師會向病人「推銷保健食品」嗎?所以特約藥局如果比照「醫院藥師」,就對了!
要健保特約藥局藥師比照「醫院藥師」,奇怪ㄟ!
image 寫:
reformer 寫:如果健保局「只」與「專職調劑」的藥師簽約,才是醫藥分工(醫藥分業不是正確用語)的開始,因為「健保特約藥局」大部分是「藥師兼藥商」,而且「受法律保護」,健保被保險人在此情況下,無法受到「保障」,請看以下《藥事法》規定:

第34條:
藥局應請領藥局執照,並於明顯處標示經營者之身分姓名。其設立、變更登記,準用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
藥局兼營第十九條第二項之業務,應適用關於藥商之規定但無須另行請領藥商許可執照
所稱第19條第二項:
前項藥局得兼營藥品及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零售業務。(注意是「零售業務」,就是「商人」之意)

呼叫「陳暘」前輩回應!
那醫院的藥師呢?

然後 護理師 檢驗師 放射線師 復健師都比照如何?
20141225白色的力量、小柯當市長!謙卑、冷靜、忍耐
醫師像鋼球,顆顆硬梆梆;
政客喜搖晃,乒乓好好聽。
--具醫師身分高官的感慨!

醫師像水銀,外強內同心;
政客敢搖晃,小顆變大顆、小科變大科、小柯變大柯......
--具醫師身分著者的建議!
陳暘
CR
CR
文章: 940
註冊時間: 週四 5月 06, 2010 9:09 pm

Re: 藥師籲落實醫藥分業 把關用藥安全

文章 陳暘 »

藥聯會無視藥界自己並未醫藥分業, 無醫師處方箋卻販賣處方藥, 無醫師處方箋卻擅自配藥給病人, 一直在搶醫師的膱權(其實幾乎所有paramedical都或多或少在做此事), 用國民處方集及其類似品來搶小病的病人, 衝擊開業醫. 但是他們卻很敢要求別人醫藥分業, 很敢一再對別人洗腦. 這種洗腦有其成效, 連衛生署官員都被攻陷. 2011年7月29日在衛生署舉辦的"具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登記管理的旨揭會議"中, 藥聯會李蜀平,曾中龍, FDA林淑梅等輪番上陣砲轟. (待續)
代謝, 精進力旺, 光普照, 萬物茁壯.
qwernn
R4
R4
文章: 401
註冊時間: 週三 9月 19, 2007 8:49 am

Re: 藥師籲落實醫藥分業 把關用藥安全

文章 qwernn »

台灣的醫師
~~~真的很無奈~~
陳暘
CR
CR
文章: 940
註冊時間: 週四 5月 06, 2010 9:09 pm

Re: 藥師籲落實醫藥分業 把關用藥安全

文章 陳暘 »

(繼續)他們居然連以下這種話都說得出來:
(A)"雖有藥師資格, 一旦有了醫師資格就必須依照藥事法102條第2項, 限於在有合格的調劑設施下, 於急迫狀態或偏遠地區無藥師時才可以自行調劑."
(B)"藥事法102條第2項尚不以是否具有藥師資格為要件, 所以即使有藥師資格也必須受其規範."
(C)"為了國民的健康, 用藥安全和double check, 醫師兼具藥師資格者不能調劑."
(D)"藥事法102條並未完全貫徹醫藥分業的精神, 一切法令都必須遵從醫藥分業的精神."
[事實]: (A)沒有任何法律或行政命令規範: 有了醫師資格, 原有的藥師資格就會消失或不能用. 所具有的資格皆可併存併用. 這是憲法保障的, 何況這些資格是受完專門的學校教育和實習, 通過國家考試, 由國家授予的專門職業資格. (B)藥事法102條第2項完全沒規範到藥師, 不然它就和同為法律的藥師法衝突抵觸, 互相矛盾. 藥事法102條中沒有"尚不以是否具有藥師資格為要件"字句, 擅自加上它, 就是擅自修改法律. 想藉此剝奪有藥師資格者的調劑權, 使藥事法侵犯藥師法, 兩者互相衝突矛盾, 如果這一招(在剝奪或限制Y資格的權利的法律中擅自加入"尚不以是否具有Y資格為要件"的字句, 就能剝奪Y資格的權利)得逞, 任何公民的權利都能用這一招來剝奪. 而且這是公務員在這麼做, 並且以公文發佈, 其違法亂紀, 知法犯法的行徑, 令人髮指!
(c)為了公眾的安全和利益而去限制或剝奪某專門職業的權利, 是有其基準的, 不是某人或某團體經常叫囂, 大家就依照他們的意思去做. 此基準的基本是: 必須根據事實, 必須公正公平合理. 截至目前, 尚無前例. 醫師兼藥師受過醫學和藥學雙方的完整教育和實習, 都通過國家考試, 取得國家認定的資格, 他們的調劑難道比藥師兼藥商和沒受過藥學教育的藥助更不安全合宜嗎? 如果藥師不能兼醫師(若同時有醫師資格), 那為什麼可以兼藥商? 對醫師兼藥師吹毛求疵, 還不如
去整頓藥局,取締藥助調劑和無醫師處方卻調劑給藥, 賣處方藥等等, 才是真的為了公眾的用藥安全和利益. Double check不是萬靈單, 照樣會出錯, 例子太多了, 不能作為剝奪或限制國家認證過的資格的權利的藉口.
(D)這條最荒謬好笑了, 但也是藥聯會對大家洗腦最成功的地方. 目前有關醫藥分業的法律就是藥事法102條第2項, 醫師(無藥師資格者)只要沒違反它, 就沒有違反醫藥分業. 藥聯會和TFDA發現藥事法102條第2項已經無法剝奪醫師兼藥師的調劑權, 於是祭出誅仙劍"醫藥分業的精神", 它可以隨著需要來搓圓揑扁, 變化無窮, 因為沒有固定條文. 2011年7月29日的的會議, 衛生署官員被此唬住, 而留下"有否違反醫藥分業的精神"的伏筆. 我方也被唬得去立法院查記錄資料. 我方律師得知此事後後, 大笑說: 根本不必那樣做, 任何"精神"都必須落實成為法律, 才能被執行. 公務員必須依"法"行政, 而不是依"精神"行政. 法案經過立法院排入議程, 討論, 表決, 三讀通過, 才成為"法律". 其前的的草案, 意見, 甚至立法院長的主張等等都不是"法律".
中央健保局對我方的規範和給付規定一直堅持不變: (1)醫師自行調劑費每張11元. (2)每日50張處方箋以內. (3)超過的部分必須聘藥師或釋出處方箋. 儘管我方一直致公函抗議並說明. 我方出席過2012年5月23日的西醫基層總額支付委員會
http://www.nhi.gov.tw/Resource/webdata/ ... 2次會議紀錄.doc
和6月20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協議會議.
每次中央健保局都把我方案子排入"報告案", 而非"討論案". 所以不管我方如何極力主張, 與會代表如何支持贊同我方, 都影響不了其既定結果.
這種結果已由中央健保局預先決定, 會議中我方和委員們的意見完全不予尊重採用而且沒有表決的決策方式, 已經明確違反健保法.
代謝, 精進力旺, 光普照, 萬物茁壯.
refor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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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藥師籲落實醫藥分業 把關用藥安全

文章 reformer »

陳暘 寫:(繼續)他們居然連以下這種話都說得出來:
(A)"雖有藥師資格, 一旦有了醫師資格就必須依照藥事法102條第2項, 限於在有合格的調劑設施下, 於急迫狀態或偏遠地區無藥師時才可以自行調劑."
(B)"藥事法102條第2項尚不以是否具有藥師資格為要件, 所以即使有藥師資格也必須受其規範."
(C)"為了國民的健康, 用藥安全和double check, 醫師兼具藥師資格者不能調劑."
(D)"藥事法102條並未完全貫徹醫藥分業的精神, 一切法令都必須遵從醫藥分業的精神."
[事實]: (A)沒有任何法律或行政命令規範: 有了醫師資格, 原有的藥師資格就會消失或不能用. 所具有的資格皆可併存併用. 這是憲法保障的, 何況這些資格是受完專門的學校教育和實習, 通過國家考試, 由國家授予的專門職業資格. (B)藥事法102條第2項完全沒規範到藥師, 不然它就和同為法律的藥師法衝突抵觸, 互相矛盾. 藥事法102條中沒有"尚不以是否具有藥師資格為要件"字句, 擅自加上它, 就是擅自修改法律. 想藉此剝奪有藥師資格者的調劑權, 使藥事法侵犯藥師法, 兩者互相衝突矛盾, 如果這一招(在剝奪或限制Y資格的權利的法律中擅自加入"尚不以是否具有Y資格為要件"的字句, 就能剝奪Y資格的權利)得逞, 任何公民的權利都能用這一招來剝奪. 而且這是公務員在這麼做, 並且以公文發佈, 其違法亂紀, 知法犯法的行徑, 令人髮指!
(c)為了公眾的安全和利益而去限制或剝奪某專門職業的權利, 是有其基準的, 不是某人或某團體經常叫囂, 大家就依照他們的意思去做. 此基準的基本是: 必須根據事實, 必須公正公平合理. 截至目前, 尚無前例. 醫師兼藥師受過醫學和藥學雙方的完整教育和實習, 都通過國家考試, 取得國家認定的資格, 他們的調劑難道比藥師兼藥商和沒受過藥學教育的藥助更不安全合宜嗎? 如果藥師不能兼醫師(若同時有醫師資格), 那為什麼可以兼藥商? 對醫師兼藥師吹毛求疵, 還不如去整頓藥局,取締藥助調劑和無醫師處方卻調劑給藥, 賣處方藥等等, 才是真的為了公眾的用藥安全和利益. Double check不是萬靈單, 照樣會出錯, 例子太多了, 不能作為剝奪或限制國家認證過的資格的權利的藉口.
(D)這條最荒謬好笑了, 但也是藥聯會對大家洗腦最成功的地方. 目前有關醫藥分業的法律就是藥事法102條第2項, 醫師(無藥師資格者)只要沒違反它, 就沒有違反醫藥分業. 藥聯會和TFDA發現藥事法102條第2項已經無法剝奪醫師兼藥師的調劑權, 於是祭出誅仙劍"醫藥分業的精神", 它可以隨著需要來搓圓揑扁, 變化無窮, 因為沒有固定條文. 2011年7月29日的的會議, 衛生署官員被此唬住, 而留下"有否違反醫藥分業的精神"的伏筆. 我方也被唬得去立法院查記錄資料. 我方律師得知此事後後, 大笑說: 根本不必那樣做, 任何"精神"都必須落實成為法律, 才能被執行. 公務員必須依"法"行政, 而不是依"精神"行政. 法案經過立法院排入議程, 討論, 表決, 三讀通過, 才成為"法律". 其前的的草案, 意見, 甚至立法院長的主張等等都不是"法律".
中央健保局對我方的規範和給付規定一直堅持不變: (1)醫師自行調劑費每張11元. (2)每日50張處方箋以內. (3)超過的部分必須聘藥師或釋出處方箋. 儘管我方一直致公函抗議並說明. 我方出席過2012年5月23日的西醫基層總額支付委員會
http://www.nhi.gov.tw/Resource/webdata/ ... 2次會議紀錄.doc
和6月20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協議會議.
每次中央健保局都把我方案子排入"報告案", 而非"討論案". 所以不管我方如何極力主張, 與會代表如何支持贊同我方, 都影響不了其既定結果.
這種結果已由中央健保局預先決定, 會議中我方和委員們的意見完全不予尊重採用而且沒有表決的決策方式, 已經明確違反健保法.
藍字部分是「依法行政」的必要行為,否則就是「廢弛職務」!

紅字部分是「行政守法」的具體表現,任何精神不能「超越法律」!

依照《公務員懲戒法》
第2條
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紅字部分)
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藍字部分)

善用法律、保護自己!
與各位共勉之!
20141225白色的力量、小柯當市長!謙卑、冷靜、忍耐
醫師像鋼球,顆顆硬梆梆;
政客喜搖晃,乒乓好好聽。
--具醫師身分高官的感慨!

醫師像水銀,外強內同心;
政客敢搖晃,小顆變大顆、小科變大科、小柯變大柯......
--具醫師身分著者的建議!
gary
院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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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藥師籲落實醫藥分業 把關用藥安全

文章 gary »

樓上說出重點了
paulcow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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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藥師籲落實醫藥分業 把關用藥安全

文章 paulcow1968 »

他們不是想醫药分業!
他們是要藥分醫業!
BORN FOR FIGHT!!
你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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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
註冊時間: 週日 9月 16, 2012 11:26 pm

Re: 藥師籲落實醫藥分業 把關用藥安全

文章 你等會 »

陳暘 寫:(繼續)他們居然連以下這種話都說得出來:
(A)"雖有藥師資格, 一旦有了醫師資格就必須依照藥事法102條第2項, 限於在有合格的調劑設施下, 於急迫狀態或偏遠地區無藥師時才可以自行調劑."
(B)"藥事法102條第2項尚不以是否具有藥師資格為要件, 所以即使有藥師資格也必須受其規範."
(C)"為了國民的健康, 用藥安全和double check, 醫師兼具藥師資格者不能調劑."
(D)"藥事法102條並未完全貫徹醫藥分業的精神, 一切法令都必須遵從醫藥分業的精神."
[事實]: (A)沒有任何法律或行政命令規範: 有了醫師資格, 原有的藥師資格就會消失或不能用. 所具有的資格皆可併存併用. 這是憲法保障的, 何況這些資格是受完專門的學校教育和實習, 通過國家考試, 由國家授予的專門職業資格. (B)藥事法102條第2項完全沒規範到藥師, 不然它就和同為法律的藥師法衝突抵觸, 互相矛盾. 藥事法102條中沒有"尚不以是否具有藥師資格為要件"字句, 擅自加上它, 就是擅自修改法律. 想藉此剝奪有藥師資格者的調劑權, 使藥事法侵犯藥師法, 兩者互相衝突矛盾, 如果這一招(在剝奪或限制Y資格的權利的法律中擅自加入"尚不以是否具有Y資格為要件"的字句, 就能剝奪Y資格的權利)得逞, 任何公民的權利都能用這一招來剝奪. 而且這是公務員在這麼做, 並且以公文發佈, 其違法亂紀, 知法犯法的行徑, 令人髮指!
(c)為了公眾的安全和利益而去限制或剝奪某專門職業的權利, 是有其基準的, 不是某人或某團體經常叫囂, 大家就依照他們的意思去做. 此基準的基本是: 必須根據事實, 必須公正公平合理. 截至目前, 尚無前例. 醫師兼藥師受過醫學和藥學雙方的完整教育和實習, 都通過國家考試, 取得國家認定的資格, 他們的調劑難道比藥師兼藥商和沒受過藥學教育的藥助更不安全合宜嗎? 如果藥師不能兼醫師(若同時有醫師資格), 那為什麼可以兼藥商? 對醫師兼藥師吹毛求疵, 還不如
去整頓藥局,取締藥助調劑和無醫師處方卻調劑給藥, 賣處方藥等等, 才是真的為了公眾的用藥安全和利益. Double check不是萬靈單, 照樣會出錯, 例子太多了, 不能作為剝奪或限制國家認證過的資格的權利的藉口.
(D)這條最荒謬好笑了, 但也是藥聯會對大家洗腦最成功的地方. 目前有關醫藥分業的法律就是藥事法102條第2項, 醫師(無藥師資格者)只要沒違反它, 就沒有違反醫藥分業. 藥聯會和TFDA發現藥事法102條第2項已經無法剝奪醫師兼藥師的調劑權, 於是祭出誅仙劍"醫藥分業的精神", 它可以隨著需要來搓圓揑扁, 變化無窮, 因為沒有固定條文. 2011年7月29日的的會議, 衛生署官員被此唬住, 而留下"有否違反醫藥分業的精神"的伏筆. 我方也被唬得去立法院查記錄資料. 我方律師得知此事後後, 大笑說: 根本不必那樣做, 任何"精神"都必須落實成為法律, 才能被執行. 公務員必須依"法"行政, 而不是依"精神"行政. 法案經過立法院排入議程, 討論, 表決, 三讀通過, 才成為"法律". 其前的的草案, 意見, 甚至立法院長的主張等等都不是"法律".
中央健保局對我方的規範和給付規定一直堅持不變: (1)醫師自行調劑費每張11元. (2)每日50張處方箋以內. (3)超過的部分必須聘藥師或釋出處方箋. 儘管我方一直致公函抗議並說明. 我方出席過2012年5月23日的西醫基層總額支付委員會
http://www.nhi.gov.tw/Resource/webdata/ ... 2次會議紀錄.doc
和6月20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協議會議.
每次中央健保局都把我方案子排入"報告案", 而非"討論案". 所以不管我方如何極力主張, 與會代表如何支持贊同我方, 都影響不了其既定結果.
這種結果已由中央健保局預先決定, 會議中我方和委員們的意見完全不予尊重採用而且沒有表決的決策方式, 已經明確違反健保法.
廢文一枚 (挖鼻孔) (挖鼻孔) (挖鼻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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