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訂救護車契約 運送中遇事故醫院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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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a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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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訂救護車契約 運送中遇事故醫院要負責

文章 hitachi »

NOWnews – 2012年8月22日 上午11:36記者李玲玲/台北報導
現行臺北市12家急救責任醫院與救護車營業機構間契約查核結果, 由於該契約從今(101)年1月起提供台北市急救責任醫院與救護車營業機構參考,在派車情形、收費標準等,明確訂出規範,保障病患權益,查核內容大致符合簽約參考規範。

法規會兼代主任委員蔡立文表示, 臺北市轄內各醫療院所除自備救護車外,目前有12家具緊急傷病患收治能力的急救責任醫院與救護車營業機構簽訂契約,主要負責病患轉院、到院或離院勤務。

臺北市衛生局醫護管理處秘書吳秀娥表示,目前醫院契約內容就機構派車時間、車輛及人員保險、救護人員資格、健康情形證明、收費標準及權責劃分等事項規範,之後進一步將車輛保險或人員健檢等項目細節明定在參考規範中,並增訂「備援協議」,當合約業者於合約規定時間內無法派車時,醫院可向其他業者請求協助,及時提供緊急傷病患所需醫療服務,確保病患權益。

為有效落實,臺北市衛生局將於101年度督導考核項目中增加「救護車營業機構委託契約」,考評時將若發現醫院契約內容有闕漏,除了輔導其改善外,未來將作為醫院考核評分依據。

蔡立文也表示,依照救護車使用情形,如遇醫院轉診,運送中如因救護車營業機構故意或過失致病患權益受損,醫院應負責;若是醫院代為通知救護車情形,民眾也可參考規範要求急救醫院與救護車營業機構簽約,而以利益第三人地位受到簽約內容保障。

臺北市消保官張雅雯也表示,對於救護車費用收取,臺北市明訂救護車費基準,各項收費項目及收費上限,如有違反基準超收費用時,依緊急醫療救護法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未依限退還超收費用,可廢止救護車的設置許可。

張雅雯也提醒民眾,若有必要使用救護車時,應索取收據,並要求業者載明收費細項、總額、收費者名稱及聯絡方式,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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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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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北市訂救護車契約 運送中遇事故醫院要負責

文章 joelin »

蔡立文也表示,依照救護車使用情形,如遇醫院轉診,運送中如因救護車營業機構故意或過失致病患權益受 損,醫院應負責;

...................... (o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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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9651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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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六 7月 25, 2009 10:15 pm

Re: 北市訂救護車契約 運送中遇事故醫院要負責

文章 g96510083 »

蔡立文也表示,依照救護車使用情形,如遇

醫院轉診,運送中如因救護車營業機構故意或過失致病患權益受損,醫院應負責;若是

醫院代為通知救護車情形,民眾也可參考規範要求急救醫院與救護車營業機構簽約,而以利益第三人地位受到簽約內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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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自己救護車當然是醫院連帶責任

醫院代為通知民間業者還要擔責任??這些官員腦袋不知道想什麼?

民間救護車業者與被運送者間本來就有契約關係,契約權利義務明確化就好,
主管機關不好好管理這塊,還寄望第三人地位保護??
盡心盡力,沒人在意 掏心掏肺,當場作廢 江河日下,人心不古 依法看診,安全下庄
王維‧<酌酒與裴迪>
酌酒與君君自寬人情翻覆似波瀾。白首相知猶按劍,朱門先達笑彈冠。
草色全經細雨濕,花枝欲動春風寒。世事浮雲何足問不如高臥且加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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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a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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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北市訂救護車契約 運送中遇事故醫院要負責

文章 hitachi »

重點在倒數第三段

「蔡立文也表示,依照救護車使用情形,
如遇醫院轉診,運送中如因救護車營業機構故意或過失致病患權益受損,醫院應負責;
若是醫院代為通知救護車情形,民眾也可參考規範要求急救醫院與救護車營業機構簽約,
而以利益第三人地位受到簽約內容保障。」

連救護車先去吃個飯,遶遠路,
忘了給病人上呼吸器 ,酒駕,
或是順便給小模拍光碟
都是醫院要負責,真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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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
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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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48
註冊時間: 週五 7月 21, 2006 10:49 pm

Re: 北市訂救護車契約 運送中遇事故醫院要負責

文章 yes »

醫院又不見得同意, 就"規定"醫院負責, 還冠上保護病患權益的大帽子, 難道不會造成醫院拒收非本院救護車送的病患嗎? 到時候不知道還會出什麼亂子.
笑吧! 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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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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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翻臉如翻書的賤寶島

Re: 北市訂救護車契約 運送中遇事故醫院要負責

文章 cwhung »

討誠意,總得抓交替
救護車公司,很多是有 "巴庫" 的
不找醫院當冤大頭,要找誰? (挖鼻孔)
後藤新平的名言︰「台灣人民特性︰貪財,怕死,愛面子。」
鬼島醫師的感言︰「健保刁民特性︰貪財,怕死,不要臉。」
 
flankki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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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達感謝: 4 次

Re: 北市訂救護車契約 運送中遇事故醫院要負責

文章 flankkimo »

現在都要醫院包山包海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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