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書店」鄭至慧病逝醫師判賠百萬」--告知義務的無限上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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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hanK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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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書店」鄭至慧病逝醫師判賠百萬」--告知義務的無限上綱

文章 EthanKu »

判決書節錄: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責任之認定:
1、第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此在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所謂權利,應指一切私權而言,最高法院39年度台上字第987 號著有判例。因一定之醫療行為原本即無法對全部的患者具有必然的療效,且即使目前採行的診療方法也可能視病情的變化而予變更,故醫療方法的採行均具有一定程度的實驗性質,並使病患暴露於該具有實驗性質的風險中,為保障病患身體生命的自由,必須有承認病患基於自己之意思接受診療的必要,此即為病患所具有自由決定之權利,醫師若未盡說明義務,致病患錯失自由決定之機會,即侵害該自由權

2、次依醫療法第81條及醫師法第12條之1 規定,醫療機構診治病患時,應向病患或家屬即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又告知說明義務,以實質上已說明為必要,若僅令病人或其家屬在印有說明事項之同意書上,冒然簽名,尚難認已盡告知說明之義務。再者,倘醫師在其醫療水準下,以其預見可能性的範圍內,對於某些損害之發生,確有向病患說明,由病患選擇是否採行措施,以迴避損害之發生的必要時,應說明之情形下未予說明,致病患未能採行避免措施而受有嚴重病害者,即使醫師認為事前說明與否會發生危險之蓋然性不高,也應被判定有過失,而對於因此所生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損害,負賠償責任

略~~~~~~

本件為醫療訴訟事件,基於兩造間專業能力,以及醫療資訊均集中於被告,且一般積極事實要較消極事實的證明為易,對於原告所主張被告未盡說明義務之事實,自不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規定本文責由原告盡舉證之責,而應參照上述裁判意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規定但書,由被告證明其已盡說明之義務。 略~~~~~~ ,縱被告確曾依上揭同意書事項向原告及病患為說明,亦主要側重於化學治療相關方式及副作用的瞭解,對於病患在治療過程所受感染病情之控制及後續發展,自應另為說明,是該等化學治療同意書的簽署並無法作為被告確向原告說明的佐據。(3)此外,尚查無被告確向病患或原告說明之事證,被告所辯已向原告說明云云,即為無據,應不足採。略~~~~~~ ,且提出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0220 號卷第46至49頁) 為據。原告對於被告在癌症醫療上並無疏失乙節,亦不予爭執。惟參照上揭意旨,被告所侵害者,係因未盡說明義務致病患選擇自由權利受到侵害,尚與被告採行之醫療措施無關,上揭鑑定書意見僅能說明被告所採措施符合一般臨床醫療水準,並無法表示在被告盡說明義務後,很可能會透過原告之要求或原告另行轉院後,所採行的措施比被告所採行者,更符合病患病情之要求的意見,因此亦難為憑。
EthanK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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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女書店」鄭至慧病逝醫師判賠百萬」--告知義務的無限上綱

文章 EthanKu »

心得:
1. 醫療行為一定程度的實驗性質,做實驗前沒有病患同意,告!~~~
2. 就算簽了同意書,也難認定已盡告知說明的義務~~~那要怎麼辦,錄影錄音嗎?
3. 只要不能舉證自已有說明清楚,即使醫師認為事前說明與否會發生危險之蓋然性不高,也應被判定有過失 ~~~直接賠錢,不要再打官司了~~~
4. 沒有醫療疏失,因為被認定沒有盡到告知義務,所以還是和病人的死有因果關係?! ~~~~幹!!!我以後用嘴砲治療病人好了,反正結果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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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p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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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女書店」鄭至慧病逝醫師判賠百萬」--告知義務的無限上綱

文章 lupin »

每個法官見解南轅北轍,請參考以下這篇的判決書:
viewtopic.php?f=39&t=75596
如醫師事先未踐行告知同意法則,但對於醫療行為已善盡其注意之義務,仍難謂與病人之死傷結果,有必然之因果關係。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huangjau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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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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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女書店」鄭至慧病逝醫師判賠百萬」--告知義務的無限上綱

文章 huangjauwen »

其實都是事後諸葛啦!!!!
如果病人順利出院-----醫師病人當然都皆大歡喜,誰會管你甚麼告知

萬一病情嚴重甚至死亡--------法官就來個事後諸葛,因為你沒有足夠的訊息揭露,所以造成病患死亡或是影響選擇其他治療權利balabala..............

醫師如果知道病患會死-----
1.我就不用當醫師了,直接去買樂透
2.直接把會死的病人轉給別的醫師就好
3.病人會死並不是醫師弄死的,是疾病或傷害造成

法官這種直接先把醫師當壞人,然後反推回去找你的瑕疵,最後說因為你的瑕疵造成病人死亡.........

如果用同樣標準要求法官:

強姦犯被法官無罪釋放,然後再去強姦其他無辜的受害者........這法官應該未盡到查證的義務,視同強姦犯的共犯,一律判200萬罰金!!!!! (還可以引用柯文哲的例子,法官連花5分鐘去查證都不肯.........)
cch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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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0413
註冊時間: 週一 6月 01, 2009 10:4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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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女書店」鄭至慧病逝醫師判賠百萬」--告知義務的無限上綱

文章 cchic »

lupin 寫:每個法官見解南轅北轍,請參考以下這篇的判決書:
viewtopic.php?f=39&t=75596
如醫師事先未踐行告知同意法則,但對於醫療行為已善盡其注意之義務,仍難謂與病人之死傷結果,有必然之因果關係。

今天最新看到的新聞,說李宗瑞當初檢察官是諭令收押,但當值法官卻無保釋放,現在被害人可以去告該法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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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huez5460
科主任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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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280
註冊時間: 週三 2月 20, 2008 10:15 am

Re: 「女書店」鄭至慧病逝醫師判賠百萬」--告知義務的無限上綱

文章 shuhuez5460 »

告知義務經典判決
94,台上,2676
【裁判日期】 940520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致人於死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七六號
  上 訴 人 乙○○
            號
  被   告 丁○○
        丙○○
            號之2.
        甲○○
        戊○○
上列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等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
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二審更審判決(
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五九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
十七年度自字第二一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以自訴意旨略稱:上訴人即自訴人之妻郭王月春於民
國八十五年九月四日至八日間,在台南市立醫院接受心導管檢查
,因被告丁○○未經告知郭王月春及其家屬實施心導管檢查之危
險性即實施,致郭王月春因心導管檢查之併發症而死亡;又丁○
○於對郭王月春實施心導管檢查後,在郭王月春之鼠蹊部傷口各
壓置每包二公斤之砂袋各一個,因砂袋過重且沒有及時拿開,導
致郭王月春股動脈栓塞並引發急性心肌梗塞而死亡;而被告丙○
○未及時將郭王月春右腳切除,且未及時將郭王月春送入加護病
房,導致郭王月春病情持續惡化而死亡;被告戊○○值班時未親
自巡視病房,而以電話指示護士施予郭王月春舌下硝化甘油含片
解緩症狀,違反醫師法第十一條:「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
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之規定;被告甲○○值班時,
於家屬要求值班醫師診察時未到病房來診察,違反醫師法第十一
條:「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
書」之規定,因認丁○○、丙○○、戊○○、甲○○四人涉有刑
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業務過失致死之罪嫌;經審理結果,認
被告等之犯罪均不能證明,因而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等均無罪之
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
惟查:(一)為促進醫療事業之健全發展,合理分布醫療資源,提高
醫療品質,保障病人權益,增進國民健康,乃有醫療法之製定,
醫療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醫院實施手術時,應取得病人
或其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之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
;在簽具之前,醫師應向其本人或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
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病及危險,在其同意下,始
得為之,但如情況緊急,不在此限」;其立法本旨係以醫療乃為
高度專業及危險之行為,直接涉及病人之身體健康或生命,病人
本人或其家屬通常須賴醫師之說明,方得明瞭醫療行為之必要、
風險及效果,故醫師為醫療行為時,應詳細對病人本人或其親屬
盡相當之說明義務,經病人或其家屬同意後為之,以保障病人身
體自主權;上開醫師應盡之說明義務,除過於專業或細部療法外
,至少應包含:(一)診斷之病名、病況、預後及不接受治療之後果
。(二)建議治療方案及其他可能之替代治療方案暨其利弊。(三)治療
風險、常發生之併發症及副作用暨雖不常發生,但可能發生嚴重
後果之風險。(四)治療之成功率(死亡率)。(五)醫院之設備及醫師
之專業能力等事項
;亦即在一般情形下,如曾說明,病人即有拒
絕醫療之可能時,即有說明之義務;於此,醫師若未盡上開說明
之義務,除有正當理由外,難謂已盡注意之義務;又上開說明之
義務,以實質上已予說明為必要,若僅令病人或其家屬在印有說
明事項之同意書上,冒然簽名,尚難認已盡說明之義務。
本件上
訴人即被害人郭王月春之夫乙○○主張丁○○為郭王月春實施心
導管檢查之前,並未告知此次醫療行為之風險、術後併發症等事
項,乙○○於原審供稱:「手術同意書是護士拿給我簽的,蔡醫
師沒有告訴我要做心導管」(原審卷第一三一頁);雖原判決於
理由欄說明:「扣案病歷中附有八十五年九月三日『心導管檢查
說明書』一紙,其上詳載心導管檢查可能導致之合併症,自訴人
且在其上見證人欄內簽名,此為自訴人所肯認,故被告丁○○指
稱之前有先行告知一節,應係屬實可以採信,自訴人所指述檢查
之前未經告知云云,自不符實情」(原判決正本第六頁);原審
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審判筆錄所載向上訴人提
示之「手術同意書」,即係原判決上開所稱之「心導管檢查說明
書」,若係由護士交予郭王月春及上訴人簽名,雖其上載有應告
知事項之內容,然能否即謂主治醫師丁○○已盡告知義務?又依
卷內資料,郭王月春及上訴人均未受高深教育,於簽署時是否瞭
解其內容?原判決未深入審究,遽以上訴人已在心導管檢查說明
書上之見證人欄簽名,即謂丁○○先前已有告知,尚嫌率斷。(二)
醫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以
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旨在強制醫師親自到場診察,
以免對病人病情誤判而造成錯誤治療或延宕正確治療時機,尤以
高危險性之病人,其病情瞬息萬變,遇病情有所變化,醫師自有
親自到場診察之注意義務及作為義務,依正確之診察,給予妥適
之處分治療,以保障醫、病雙方權益,因此,該規定能否限定解
釋為醫師曾為病人診察,自認瞭解病情,病人之病情若有變化,
亦可依以前診察之認知,省略再次診察之手續,逕指示醫師以外
之醫療人員,例如護士逕為治療?非無疑竇,又護士所受訓練,
偏重護理而非醫療,縱使經驗豐富之護士,亦不能取代醫師之診
察。本件原判決於理由欄說明:「按醫師法第十一條之立法精神
在規範醫師對從未診視過之患者,於病情不明情況下而予以處方
之行為;若該患者已經詳細檢查,病情明顯,醫師任何處置皆有
所本(原判決誤寫為未有所本),即應不屬醫師法第十一條處罰
之範疇。又護士僅負通知醫師之責,至於醫師如何處置,自有專
業之裁量,故護理記錄上記錄已告知醫師,則應視處方上是否有
記錄?患者症狀是否緩解?病情是否有變好?以瞭解醫師處置是
否得宜。本件被告等醫師已知被害人為發生急性心肌梗塞之高危
險群,主要藥物治療包括硝化甘油靜脈注射……皆予以使用,故
醫師之探視只是觀察病情之變化,上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鑑定意見中並指明:『丁○○……術後並有密切監視及給予治療
』、『丙○○……術後繼續該病患之醫療工作,並為病人施以密
切的監視與各種治療』、『戊○○、甲○○為住院醫師,在病人
有所不適時,依病人症狀給予藥物(舌下硝化甘油片及點滴硝化
甘油),並獲致病狀之緩解,且當時病人之血壓多次測量分別為
99/67、118/73、92/54、92/54,期間尚
給予輸血及點滴輸液,凡此處置,應屬適當』,足見被告等對被
害人之治療均有持續、適當之進行,且經上開二單位鑑定,均認
處置並無疏失;自訴人一昧以被害人每次病症有起伏時,醫師並
非每次到病床親自診視,即認被告等有過失,實有過於苛求,即
上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鑑定意見表中甚至表明:『本案自
訴人質疑列名之四名被告醫師未在病人有任何不適時即時趕到,
並親自診療及給予處置,因此認渠等有所疏失,甚至違法。實者
,醫院中每位醫生均要照顧多位病患,此外且有門診、開刀、特
殊檢查以及與醫療有關之臨床及學術會議。因此病人之醫療工作
乃為團隊工作,可以互相支援,並密切配合,期能在有限之人力
及時間內給予每位病患最好的照顧。當然危及情況必得優先且立
即處理,不得有所拖延。衡之本病例,病人在心導管術後實已獲
密切監視,且已做適切之緊急治療,望自訴人能了解此點;再戊
○○醫師、甲○○醫師乃住院醫師,在病人有所不適時,依病人
症狀給予藥物(舌下硝化甘油片及點滴硝化甘油),並獲致病狀
之緩解,且當時病人之血壓多次測量分別為99/67、118
/73、92/54、92/54,病情尚稱穩定;其間尚給予
輸血及點滴輸液,凡此處置,應屬適當,故難以認為渠等有醫療
上之疏失」等情。本件病患在處理上既已盡力而為,病程的發展
在治療上皆有極限,因被害人病情之嚴重,此業經遺體解剖證實
,自不能以治療未成功即逕認醫師有過失。況依護理紀錄所載,
於被告甲○○、戊○○值班之時,護理人員均依被告甲○○、戊
○○之指示而為處置,被害人並因而獲致病狀之緩解,病情當為
穩定,縱令被告甲○○、戊○○未親自前往看察,即認有何過失
」;惟依上開說明及卷內證據資料,上訴人向護士表明郭王月春
病情有所變化、情況危急,被告等接獲護士之口頭報告後,雖指
示護士給予藥物治療,雖其治療尚稱持續,然被告等僅據護士口
頭報告病情變化,未親自診察,即指示護士給予藥物治療,是否
適當?有無違反醫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親自診察義務
?執行職務有無過失?又郭王月春手術後,若已獲儀器或護理人
員之密切監視,能否排除醫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適用
?原判決均未深究,即謂:被告等已盡力而為,縱未親自看察,
亦無過失等語;自屬違誤。(三)原判決於理由欄載明:「被害人死
亡後,經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法醫中心鑑定結果:『被害人死亡
原因:甲、急性心肌梗塞。乙、心臟冠狀動脈中度至重度鈣化性
動脈硬化疾病;其他對死亡有影響之身體狀況:心導管檢查術後
合併右側股動脈栓塞』(見相驗卷第五十三頁),僅係就被害人
死亡原因而為鑑定,並非因此即認被告丁○○等四人就被害人之
死亡有何過失責任。況本件歷次送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
、台大醫院鑑定結果,均認被告丁○○等四人就被害人之死亡無
何過失責任,或與被害人之死亡無何因果關係存在,自訴人猶執
上開法醫中心之鑑定報告而指稱被告丁○○等四人有過失之行為
,自難信採」;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法醫中心鑑定結果,既認
本件心導管檢查術合併右側股動脈栓塞,係郭王月春之死亡原因
之一,則被告等手術後之醫療處置有無過失?尤以被害人死亡原
因之「急性心肌梗塞」與心導管檢查後合併引發之「右側股動脈
栓塞」有無因果關係?而此一「動脈栓塞」與丁○○之施術有無
關連,有無過失?均尚待切實查明。再能否以行政院衛生署醫事
審議委員會及台大醫院鑑定結果,認被告等均無過失責任,即謂
上開法醫中心鑑定結果不足採?原判決未論敘證據取捨之理由;
又鑑定之機能,僅在協助法院為資料之判斷,為調查證據之一種
,惟鑑定意見之證明力如何,尚須由法院綜合全部調查所得資料
予以判斷;上開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及台大醫院之鑑定
結果,似僅對於醫療技術上之爭議為鑑定,似未涉及被告等醫療
管理上之過失為鑑定,尤以丙○○延宕將被害人送加護病房,與
被害人之死亡有無相當因果關係,更未置一詞,該鑑定能否作為
本件判斷之依據?原判決未深入審究,亦有違誤。綜上,應認原
判決仍有撤銷發回之原因。又本件原判決係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
九日宣判,上訴人於同年六月十四日提起第三審上訴,均在修正
刑事訴訟法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日之前,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七條之三但書之規定,於本審自無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
二項規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蕭 仰 歸
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張 祺 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superdog
部長級
部長級
文章: 7403
註冊時間: 週三 7月 26, 2006 6:5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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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女書店」鄭至慧病逝醫師判賠百萬」--告知義務的無限上綱

文章 superdog »

經典 (怕怕) (打小人)
頭像
k4210
V1
V1
文章: 1347
註冊時間: 週四 4月 29, 2010 10:43 pm

Re: 「女書店」鄭至慧病逝醫師判賠百萬」--告知義務的無限上綱

文章 k4210 »

因為振興的陳醫師沒有和張海潮說:「您可以選擇讓太座在本院因敗血症掛掉,
或在其他醫院因敗血症掛掉。」,故違反告知義務。法官大人是這麼想的嗎?
今日天晴,浪高。
皇國興廢,在此一戰,各員一層,奮力努力。
ccs0102
R4
R4
文章: 433
註冊時間: 週一 5月 19, 2008 12:12 am

Re: 「女書店」鄭至慧病逝醫師判賠百萬」--告知義務的無限上綱

文章 ccs0102 »

EthanKu 寫:心得:
1. 醫療行為一定程度的實驗性質,做實驗前沒有病患同意,告!~~~
2. 就算簽了同意書,也難認定已盡告知說明的義務~~~那要怎麼辦,錄影錄音嗎?
3. 只要不能舉證自已有說明清楚,即使醫師認為事前說明與否會發生危險之蓋然性不高,也應被判定有過失 ~~~直接賠錢,不要再打官司了~~~
4. 沒有醫療疏失,因為被認定沒有盡到告知義務,所以還是和病人的死有因果關係?! ~~~~幹!!!我以後用嘴砲治療病人好了,反正結果一樣~~

(GOODJOB) (GOODJOB) (GOODJOB)
az
R2
R2
文章: 290
註冊時間: 週日 8月 17, 2008 1:06 am

Re: 「女書店」鄭至慧病逝醫師判賠百萬」--告知義務的無限上綱

文章 az »

面對醫界, 很多恐龍就會出現
看破 放下
Easyplayer
V1
V1
文章: 1603
註冊時間: 週六 9月 09, 2006 7:13 pm

Re: 「女書店」鄭至慧病逝醫師判賠百萬」--告知義務的無限上綱

文章 Easyplayer »

各位先進....這是個優秀的判決....
該好好學習....
生命權無損....因為自由權受損所以判賠....

記得以後都問病患的職業....
如果是記者..法官..
未事先告知者....
記得提告....
"因為未告知為記者..法官..所以我沒有依法轉診"....
我的自由權受到侵害....求償百萬....
Easyplayer
V1
V1
文章: 1603
註冊時間: 週六 9月 09, 2006 7:13 pm

Re: 「女書店」鄭至慧病逝醫師判賠百萬」--告知義務的無限上綱

文章 Easyplayer »

施大....
這樣的判決....
全聯會該出面了....
這已經是戰爭了~~~~
pkjiang
CR
CR
文章: 886
註冊時間: 週三 2月 28, 2007 4:41 am

Re: 「女書店」鄭至慧病逝醫師判賠百萬」--告知義務的無限上綱

文章 pkjiang »

這真的太誇張了
要搞到這種程度那以後可以不用看病了,要把教科書裡面的各種可能併發症跟治療方式先上一堂課之後
確認病人及家屬都能夠理解而且選擇之後,才可以開始進行治療了
我想重症醫師差不多該認清了吧
只要有一滴滴可能會死掉或嚴重副作用的病患,就請好好幫病人及家屬上堂課吧
或是該撤退了
否鮑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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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
註冊時間: 週六 7月 07, 2012 8:02 am

Re: 「女書店」鄭至慧病逝醫師判賠百萬」--告知義務的無限上綱

文章 否鮑菇 »

pkjiang 寫:這真的太誇張了
要搞到這種程度那以後可以不用看病了,要把教科書裡面的各種可能併發症跟治療方式先上一堂課之後
確認病人及家屬都能夠理解而且選擇之後,才可以開始進行治療了
我想重症醫師差不多該認清了吧
只要有一滴滴可能會死掉或嚴重副作用的病患,就請好好幫病人及家屬上堂課吧
或是該撤退了
說得好 (GOODJOB)
醫療告知之說明主體不以主治醫師為限,護士、住院醫師亦可
有沒有可能把台北地區或其他地區的醫療院所整合
將相近術式的患者集中至一處,排表輪流找R統一解說手術同意書內容及注意事項
患者要簽到簽退 不來者視同已充份瞭解
這樣會不會比較在客觀上達到已充份告知之要件?
snorkel
CR
CR
文章: 599
註冊時間: 週三 12月 27, 2006 3:28 pm
來自: Taiwan Chinatown

Re: 「女書店」鄭至慧病逝醫師判賠百萬」--告知義務的無限上綱

文章 snorkel »

否鮑菇大大的立意甚佳, 但是實際實行有困難.
患者可以上課, 家屬要不要上課(萬一病人不幸過世, 家屬可能提告), 多少親等內的家屬才有相關? 相關家屬多少人同意才算( 老人家一堆家屬, 偏偏常是沒見過, 沒見到出現在醫院的家屬在反對), 過半還是全部?
病人與家屬只要一句:"我不知道." 法界人士就會要醫界人士自己證明: 是否有盡到告知義務, 也不管病人與家屬是忘了, 是真不知道還是假不知道.....
wtk
V1
V1
文章: 1292
註冊時間: 週二 10月 17, 2006 9:51 am

Re: 「女書店」鄭至慧病逝醫師判賠百萬」--告知義務的無限上綱

文章 wtk »

此判決成立的話. 以後永無寧日

病人治療失敗. 全然不考慮 病人的體質. 病情的嚴重程度.
先找看看醫療過程中有無可以挑剔之處.
找不到 就歸諸 醫師未善盡告知之責.

如果是在中小醫院. 就說怎麼未告之. 好轉去醫學中心有更好的醫療方式

如果是在醫學中心. 就說怎麼未告知 美國有更好的醫療方式
CHIASHUNL
V1
V1
文章: 1408
註冊時間: 週五 9月 05, 2008 5:26 pm

Re: 「女書店」鄭至慧病逝醫師判賠百萬」--告知義務的無限上綱

文章 CHIASHUNL »

真的要錄音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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