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刑責 別忘自訴制度改革(張恆豪、洪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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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刑責 別忘自訴制度改革(張恆豪、洪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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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7月17日

法務部日前召開「醫療行為刑事責任之探討」公聽會,醫法兩方諸多發言爭鋒相對,未能凝聚共識,且針對我國現行刑事訴訟體系對醫療糾紛產生的闕漏討論並不完善,筆者們盼做後續探討。

法務部蒐集各國醫療行為刑事責任之規定,說明除中國大陸採重大過失責任外,其餘國家規定和我國相同,並未特別就醫療行為採減輕之規定。同時法務部指出,近年來檢察機關「公訴」起訴醫師涉嫌業務過失致死和傷害分別為10%與6%,起訴率並不高,以此質疑醫界所指稱的台灣醫療事故刑事訴訟氾濫。

法務部未曾發現的是,在醫療糾紛上,有高達42.6%的判決是以「自訴」為之,比率遠遠高於普通案件的1%左右,但勝訴率卻只有1/10。

雖無從得知他國以公訴起訴醫師的比率是否較台灣為低,若依照檢察官所言,在醫療糾紛所涉及的刑事案件上,態度會更加謹慎,但就算檢察官皆如此小心處理,由於醫療糾紛除業務過失致死罪是非告訴乃論罪外,業務過失傷害與重傷害都是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經偵查後若不起訴醫事人員,患者除可以請上級再議甚或依法逕付審判外,本人還是可以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但書),只是9成以上案件都敗訴,造成被告無端受到刑事程序折騰。

盡速通過修法草案
患者採取以刑逼民,無論是公訴或自訴,絕大多是因為刑事附帶民事於舉證責任、調查工作、裁判費皆對原告較為有利,希望藉此來解決民事糾紛。為了保障患者利益,應當於民事訴訟方面做改善,並加強鑑定機構以及體制外調解單位的效能,推動強制醫療機構保險,盡速讓患者發生醫療事故時獲得適時補償。

同時也應兼顧刑事被告人權,不濫用自訴程序,於醫事糾紛上限制「刑事附帶民事」管道或將醫療糾紛業務過失刑事責任以特別法規定為「非告訴乃論」,排除《刑法》告訴乃論之罪的適用,在現行檢察官於醫事刑事案件態度審慎情形下,案件進入偵查程序後,這些「非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就不能再提自訴,大幅降低自訴案件,減少司法資源浪費。

法務部雖然說其對於「醫療刑責明確化」持中立客觀態度,但公聽會中部分意見表現出對醫界仇視、不尊重的態度,令人遺憾。
醫界應理解檢察官並非隨便起訴醫師,而法界也應理解目前訴訟制度確實對醫界十分不友善,是造成醫療體系崩壞的原因之一,所以宜盡速通過修法草案內容。

張恆豪為台大醫院實習醫師,前台灣醫學生聯合會會長,洪國華為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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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刑責 別忘自訴制度改革(張恆豪、洪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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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率不高是因為很多醫師都先和解掉了

而且這兩年案件激增,還在審理
看到的數字是5-10年前發生,現已2審結案的統計

不要被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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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刑責 別忘自訴制度改革(張恆豪、洪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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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醫事糾紛上限制「刑事附帶民事」管道或將醫療糾紛業務過失刑事責任以特別法規定為「非告訴乃論」,排除《刑法》告訴乃論之罪的適用,在現行檢察官於醫事刑事案件態度審慎情形下,案件進入偵查程序後,這些「非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就不能再提自訴,大幅降低自訴案件,減少司法資源浪費。
有誰看得懂這一段是在講什麼嗎? (咦) 怎麼覺得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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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療刑責 別忘自訴制度改革(張恆豪、洪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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