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經一番寒徹骨, 焉得梅花撲鼻香 ( 蒙面歹徒霸凌全紀錄 )
版主: 版主021
不經一番寒徹骨, 焉得梅花撲鼻香 ( 蒙面歹徒霸凌全紀錄 )
不經一番寒徹骨, 焉得梅花撲鼻香
王鍵元寫於 2012年7月15日 22:15 ·
大家別驚訝, 這篇文章的標題就是這樣, 你沒看錯.
醫院評鑑告一段落了, 我今天終於有時間整理一下思緒, 與大家分享一下心得.
今年的新制評鑑與往年大大不同, 首先是條文大幅減少, "只“剩下238條. 可是最大的不同, 是評鑑委員們的態度. 相較以往, 這次評鑑, 幾乎所有的時間, 委員們都是和藹可親, 循循善誘, 用鼓勵的語氣, 指導我們還有哪些地方可以做得更好. 無論今年評鑑是否能夠順利通過, 能有機會看到全院同仁上下齊心, 努力打拼, 這次評鑑真是美好的學習機會. 我想要強調的是, 醫策會主導的醫院評鑑正在改善中, 不再如洪水猛獸般讓人難以招架.
但是評鑑中的小插曲, 才是更令人難忘的經驗.
評鑑到了第二天的上午, 評鑑委員以不干擾臨床業務的原則, 由各單位主管陪同, 開始實地訪查. 上午九點多, 有六位“蒙面人”, 兵分三路, 突然出現在醫院的不同單位, 出示了一張日期用手填寫上的公文, 自稱是健保局的稽核專員, 要做“例行訪查”. 由於當時所有的主管都在陪同評鑑委員在進行實地訪查, 無暇分身, 於是這些稽核員開始以近乎侮辱的語氣開始盤查各單位的所有員工, 同時毫無章法的要求拷貝病歷, 查病房設備(所有離譜行徑, 將來有機會再與大家分享) . 院方部分主管, 不得不丟下評鑑委員, 去協助基層的護理人員. 此時幾乎所有員工的心情都已經受到影響. 但是大家也都沒想到, 連評鑑委員們都與我們同仇敵愾, 認為這些健保局的稽核員太超過, 此舉已經影響了評鑑的流程.
由於事發突然, 幸虧我們醫院評鑑有充分的準備, 所以還是順利的完成了評鑑的所有訪查行程. 我晚上回到家裡慢慢回想, 心中突然有一股隱隱的不安. 我想到了神鵰俠侶(新版)的情節........小龍女(我們可敬的第一線護理人員)在草叢中因被點穴而動彈不得(所有主管被評鑑委員卡死不敢離開), 因此給了甄志丙(假健保稽核員)輕浮的機會, 但是更可憐的事, 是小龍女還以為對方是楊過(真健保稽核員)..........
沒有“事先函知”, 只有現場出示一張科長決行的公文.
堅持進入正在擠母乳的產婦病房檢查床位設備.
全程戴上口罩, 不以真面目示人, 是健保局稽核員標準的作業準則嗎?
識別證只有快閃, 上面沒有照片, 這是標準作業準則嗎?
進出所有病房(包含疥瘡病患的隔離病房)都不洗手, 不穿隔離衣, 這是健保局的專業人員嗎?
我們堂堂新竹縣唯一的區域教學醫院, 被六個詐騙歹徒登堂入室的蹂躪了嗎?
我愈想愈害怕!
後來證實, 我多心了.
北區健保局已經確認有派出稽核員做“例行查核”.
好吧!也許這是將來台灣所有接受醫院評鑑的常態, 我們樂於接受稽核. 但是我對北區健保局還是有一些期許:
1. 請健保局加強員工教育訓練, 起碼基本的病患權益課程, 醫學倫理課程, 感染控制課程的學分都應該比照護理師.
2. 請尊重基層員工的工作權益, 勿將所有員工當成罪犯盤查訊問.
3. 請尊重病患隱私, 要拷貝病歷, 參觀哺乳, 應徵得病患同意.
4. 請“依法行政”.
無論未來如何, 我相信我們醫院的全體同仁, 經過了這次莫名其妙的風雨, 會變得更加團結.
不管風雨再大, 我們這條船要更穩固, 更堅定.
大家的孩子還小, 再怎麼辛苦還是要撐下去!
請幫我分享出去, 希望未來不會再有如此離譜行為, 發生在台灣的任何醫療院所.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Re: 不經一番寒徹骨, 焉得梅花撲鼻香 ( 蒙面歹徒霸凌全紀錄 )
評鑑委員以不干擾臨床業務的原則, 由各單位主管陪同, 開始實地訪查.
可以向政風室辦理申訴...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北區健保局已經確認有派出稽核員做“例行查核”.
-
- R2
- 文章: 246
- 註冊時間: 週二 10月 12, 2010 1:32 pm
Re: 不經一番寒徹骨, 焉得梅花撲鼻香 ( 蒙面歹徒霸凌全紀錄 )
醫療人員一向被要求隨時配戴證件, 北區健保局 居然派出 六位“蒙面人”, 兵分三路, 突然出現在醫院的不同單位, 出示了一張日期用手填寫上的公文, 自稱是健保局的稽核專員, 要做“例行訪查”
可見 健保局的稽查員 知道他們的行為舉止在社會上的評價, 史艷文 VS 藏鏡人
(怕怕) (怕怕)
可見 健保局的稽查員 知道他們的行為舉止在社會上的評價, 史艷文 VS 藏鏡人
(怕怕) (怕怕)
-
- 院長級
- 文章: 17286
- 註冊時間: 週日 11月 04, 2007 5:19 pm
-
- V2
- 文章: 2441
- 註冊時間: 週三 9月 06, 2006 7:10 pm
- 來自: 宜蘭
Re: 不經一番寒徹骨, 焉得梅花撲鼻香 ( 蒙面歹徒霸凌全紀錄 )
單單這一點lupin 寫:
不經一番寒徹骨, 焉得梅花撲鼻香
王鍵元寫於 2012年7月15日 22:15 ·
大家別驚訝, 這篇文章的標題就是這樣, 你沒看錯.
醫院評鑑告一段落了, 我今天終於有時間整理一下思緒, 與大家分享一下心得.
今年的新制評鑑與往年大大不同, 首先是條文大幅減少, "只“剩下238條. 可是最大的不同, 是評鑑委員們的態度. 相較以往, 這次評鑑, 幾乎所有的時間, 委員們都是和藹可親, 循循善誘, 用鼓勵的語氣, 指導我們還有哪些地方可以做得更好. 無論今年評鑑是否能夠順利通過, 能有機會看到全院同仁上下齊心, 努力打拼, 這次評鑑真是美好的學習機會. 我想要強調的是, 醫策會主導的醫院評鑑正在改善中, 不再如洪水猛獸般讓人難以招架.
但是評鑑中的小插曲, 才是更令人難忘的經驗.
評鑑到了第二天的上午, 評鑑委員以不干擾臨床業務的原則, 由各單位主管陪同, 開始實地訪查. 上午九點多, 有六位“蒙面人”, 兵分三路, 突然出現在醫院的不同單位, 出示了一張日期用手填寫上的公文, 自稱是健保局的稽核專員, 要做“例行訪查”. 由於當時所有的主管都在陪同評鑑委員在進行實地訪查, 無暇分身, 於是這些稽核員開始以近乎侮辱的語氣開始盤查各單位的所有員工, 同時毫無章法的要求拷貝病歷, 查病房設備(所有離譜行徑, 將來有機會再與大家分享) . 院方部分主管, 不得不丟下評鑑委員, 去協助基層的護理人員. 此時幾乎所有員工的心情都已經受到影響. 但是大家也都沒想到, 連評鑑委員們都與我們同仇敵愾, 認為這些健保局的稽核員太超過, 此舉已經影響了評鑑的流程.
由於事發突然, 幸虧我們醫院評鑑有充分的準備, 所以還是順利的完成了評鑑的所有訪查行程. 我晚上回到家裡慢慢回想, 心中突然有一股隱隱的不安. 我想到了神鵰俠侶(新版)的情節........小龍女(我們可敬的第一線護理人員)在草叢中因被點穴而動彈不得(所有主管被評鑑委員卡死不敢離開), 因此給了甄志丙(假健保稽核員)輕浮的機會, 但是更可憐的事, 是小龍女還以為對方是楊過(真健保稽核員)..........
沒有“事先函知”, 只有現場出示一張科長決行的公文.
堅持進入正在擠母乳的產婦病房檢查床位設備.
全程戴上口罩, 不以真面目示人, 是健保局稽核員標準的作業準則嗎?
識別證只有快閃, 上面沒有照片, 這是標準作業準則嗎?
進出所有病房(包含疥瘡病患的隔離病房)都不洗手, 不穿隔離衣, 這是健保局的專業人員嗎?
我們堂堂新竹縣唯一的區域教學醫院, 被六個詐騙歹徒登堂入室的蹂躪了嗎?
我愈想愈害怕!
後來證實, 我多心了.
北區健保局已經確認有派出稽核員做“例行查核”.
好吧!也許這是將來台灣所有接受醫院評鑑的常態, 我們樂於接受稽核. 但是我對北區健保局還是有一些期許:
1. 請健保局加強員工教育訓練, 起碼基本的病患權益課程, 醫學倫理課程, 感染控制課程的學分都應該比照護理師.
2. 請尊重基層員工的工作權益, 勿將所有員工當成罪犯盤查訊問.
3. 請尊重病患隱私, 要拷貝病歷, 參觀哺乳, 應徵得病患同意.
4. 請“依法行政”.
無論未來如何, 我相信我們醫院的全體同仁, 經過了這次莫名其妙的風雨, 會變得更加團結.
不管風雨再大, 我們這條船要更穩固, 更堅定.
大家的孩子還小, 再怎麼辛苦還是要撐下去!
請幫我分享出去, 希望未來不會再有如此離譜行為, 發生在台灣的任何醫療院所.
就要把他告死了 !
-
- 指導教授
- 文章: 9419
- 註冊時間: 週日 7月 31, 2011 9:20 pm
- 來自: 桃園
-
- V2
- 文章: 2033
- 註冊時間: 週一 10月 03, 2011 3:44 pm
Re: 不經一番寒徹骨, 焉得梅花撲鼻香 ( 蒙面歹徒霸凌全紀錄 )
lupin 寫:
今年的新制評鑑與往年大大不同, 首先是條文大幅減少, "只“剩下238條. 可是最大的不同, 是評鑑委員們的態度. 相較以往, 這次評鑑, 幾乎所有的時間, 委員們都是和藹可親, 循循善誘, 用鼓勵的語氣,
.
大家有沒有發現,管制藥品的條例,也是刪了一大半 (眼汪汪) (眼汪汪)

這真的讓我們方便很多
很難得衛生署主動 輕政簡序
不曉得是不是頭頭換成是醫師,希望他能默默把一些對醫界敵視的條例修改
也希望不是我的錯覺 (眼汪汪)
-
- CR
- 文章: 940
- 註冊時間: 週四 5月 06, 2010 9:09 pm
Re: 不經一番寒徹骨, 焉得梅花撲鼻香 ( 蒙面歹徒霸凌全紀錄 )
很明顯地, 自稱執法者自己違法, 如果是我遇上這種事, 一定去追究, 向監察院陳情告發, 或訴訟.
新陳代謝, 精進力旺, 暘光普照, 萬物茁壯.
- hitachi
- 註冊會員
- 文章: 2848
- 註冊時間: 週二 7月 06, 2010 6:28 am
Re: 不經一番寒徹骨, 焉得梅花撲鼻香 ( 蒙面歹徒霸凌全紀錄 )
看不懂?? 真的是「醫院高層」寫的嗎??lupin 寫:
不經一番寒徹骨, 焉得梅花撲鼻香
王鍵元寫於 2012年7月15日 22:15 ·
大家別驚訝, 這篇文章的標題就是這樣, 你沒看錯.
醫院評鑑告一段落了, 我今天終於有時間整理一下思緒, 與大家分享一下心得.
今年的新制評鑑與往年大大不同, 首先是條文大幅減少, "只“剩下238條. 可是最大的不同, 是評鑑委員們的態度. 相較以往, 這次評鑑, 幾乎所有的時間, 委員們都是和藹可親, 循循善誘, 用鼓勵的語氣, 指導我們還有哪些地方可以做得更好. 無論今年評鑑是否能夠順利通過, 能有機會看到全院同仁上下齊心, 努力打拼, 這次評鑑真是美好的學習機會. 我想要強調的是, 醫策會主導的醫院評鑑正在改善中, 不再如洪水猛獸般讓人難以招架.
但是評鑑中的小插曲, 才是更令人難忘的經驗.
評鑑到了第二天的上午, 評鑑委員以不干擾臨床業務的原則, 由各單位主管陪同, 開始實地訪查. 上午九點多, 有六位“蒙面人”, 兵分三路, 突然出現在醫院的不同單位, 出示了一張日期用手填寫上的公文, 自稱是健保局的稽核專員, 要做“例行訪查”. 由於當時所有的主管都在陪同評鑑委員在進行實地訪查, 無暇分身, 於是這些稽核員開始以近乎侮辱的語氣開始盤查各單位的所有員工, 同時毫無章法的要求拷貝病歷, 查病房設備(所有離譜行徑, 將來有機會再與大家分享) . 院方部分主管, 不得不丟下評鑑委員, 去協助基層的護理人員. 此時幾乎所有員工的心情都已經受到影響. 但是大家也都沒想到, 連評鑑委員們都與我們同仇敵愾, 認為這些健保局的稽核員太超過, 此舉已經影響了評鑑的流程.
由於事發突然, 幸虧我們醫院評鑑有充分的準備, 所以還是順利的完成了評鑑的所有訪查行程. 我晚上回到家裡慢慢回想, 心中突然有一股隱隱的不安. 我想到了神鵰俠侶(新版)的情節........小龍女(我們可敬的第一線護理人員)在草叢中因被點穴而動彈不得(所有主管被評鑑委員卡死不敢離開), 因此給了甄志丙(假健保稽核員)輕浮的機會, 但是更可憐的事, 是小龍女還以為對方是楊過(真健保稽核員)..........
沒有“事先函知”, 只有現場出示一張科長決行的公文.
堅持進入正在擠母乳的產婦病房檢查床位設備.
全程戴上口罩, 不以真面目示人, 是健保局稽核員標準的作業準則嗎?
識別證只有快閃, 上面沒有照片, 這是標準作業準則嗎?
進出所有病房(包含疥瘡病患的隔離病房)都不洗手, 不穿隔離衣, 這是健保局的專業人員嗎?
我們堂堂新竹縣唯一的區域教學醫院, 被六個詐騙歹徒登堂入室的蹂躪了嗎?
我愈想愈害怕!
後來證實, 我多心了.
北區健保局已經確認有派出稽核員做“例行查核”.
好吧!也許這是將來台灣所有接受醫院評鑑的常態, 我們樂於接受稽核. 但是我對北區健保局還是有一些期許:
1. 請健保局加強員工教育訓練, 起碼基本的病患權益課程, 醫學倫理課程, 感染控制課程的學分都應該比照護理師.
2. 請尊重基層員工的工作權益, 勿將所有員工當成罪犯盤查訊問.
3. 請尊重病患隱私, 要拷貝病歷, 參觀哺乳, 應徵得病患同意.
4. 請“依法行政”.
無論未來如何, 我相信我們醫院的全體同仁, 經過了這次莫名其妙的風雨, 會變得更加團結.
不管風雨再大, 我們這條船要更穩固, 更堅定.
大家的孩子還小, 再怎麼辛苦還是要撐下去!
請幫我分享出去, 希望未來不會再有如此離譜行為, 發生在台灣的任何醫療院所.
健保局訪查,證件上沒相片你也放他進來??
拷貝病歷,沒有公文也沒有病人同意,你也拷給他??
闖進哺乳婦女隱私空間,沒有事先得到同意,你也沒有制止??
至少要提醒他們洗手,也不敢??
堂堂新竹縣唯一的區域教學醫院的高層只有這種「程度」
我愈想愈害怕!
這就像「長年被強x慣了,一聽到強x兩字,還不用別人動手,就自己脫褲子了」
很明顯的軟弱無能,下次院內同仁的權益被人「不法侵犯」了
急診醫師被打了能做什麼??
院方高層能做什麼?? 上fb取暖??
不是「能力太差」,就是「有把柄被健保局抓著」 (挖鼻孔)
有這種領導方式,還期待「全體同仁更加團結」
所謂「將帥無能,累死三軍」
最後說了什麼??
「健保局要強x,我們很樂意配合,下次請教育他們小力一點……」
所以說,我看不懂…… (咦)
-
- 公會及協會
- 文章: 10178
-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 來自: 台北市
Re: 不經一番寒徹骨, 焉得梅花撲鼻香 ( 蒙面歹徒霸凌全紀錄 )
Hitachi質疑的沒錯hitachi 寫:看不懂?? 真的是「醫院高層」寫的嗎??lupin 寫:
不經一番寒徹骨, 焉得梅花撲鼻香
王鍵元寫於 2012年7月15日 22:15 ·
大家別驚訝, 這篇文章的標題就是這樣, 你沒看錯.
醫院評鑑告一段落了, 我今天終於有時間整理一下思緒, 與大家分享一下心得.
今年的新制評鑑與往年大大不同, 首先是條文大幅減少, "只“剩下238條. 可是最大的不同, 是評鑑委員們的態度. 相較以往, 這次評鑑, 幾乎所有的時間, 委員們都是和藹可親, 循循善誘, 用鼓勵的語氣, 指導我們還有哪些地方可以做得更好. 無論今年評鑑是否能夠順利通過, 能有機會看到全院同仁上下齊心, 努力打拼, 這次評鑑真是美好的學習機會. 我想要強調的是, 醫策會主導的醫院評鑑正在改善中, 不再如洪水猛獸般讓人難以招架.
但是評鑑中的小插曲, 才是更令人難忘的經驗.
評鑑到了第二天的上午, 評鑑委員以不干擾臨床業務的原則, 由各單位主管陪同, 開始實地訪查. 上午九點多, 有六位“蒙面人”, 兵分三路, 突然出現在醫院的不同單位, 出示了一張日期用手填寫上的公文, 自稱是健保局的稽核專員, 要做“例行訪查”. 由於當時所有的主管都在陪同評鑑委員在進行實地訪查, 無暇分身, 於是這些稽核員開始以近乎侮辱的語氣開始盤查各單位的所有員工, 同時毫無章法的要求拷貝病歷, 查病房設備(所有離譜行徑, 將來有機會再與大家分享) . 院方部分主管, 不得不丟下評鑑委員, 去協助基層的護理人員. 此時幾乎所有員工的心情都已經受到影響. 但是大家也都沒想到, 連評鑑委員們都與我們同仇敵愾, 認為這些健保局的稽核員太超過, 此舉已經影響了評鑑的流程.
由於事發突然, 幸虧我們醫院評鑑有充分的準備, 所以還是順利的完成了評鑑的所有訪查行程. 我晚上回到家裡慢慢回想, 心中突然有一股隱隱的不安. 我想到了神鵰俠侶(新版)的情節........小龍女(我們可敬的第一線護理人員)在草叢中因被點穴而動彈不得(所有主管被評鑑委員卡死不敢離開), 因此給了甄志丙(假健保稽核員)輕浮的機會, 但是更可憐的事, 是小龍女還以為對方是楊過(真健保稽核員)..........
沒有“事先函知”, 只有現場出示一張科長決行的公文.
堅持進入正在擠母乳的產婦病房檢查床位設備.
全程戴上口罩, 不以真面目示人, 是健保局稽核員標準的作業準則嗎?
識別證只有快閃, 上面沒有照片, 這是標準作業準則嗎?
進出所有病房(包含疥瘡病患的隔離病房)都不洗手, 不穿隔離衣, 這是健保局的專業人員嗎?
我們堂堂新竹縣唯一的區域教學醫院, 被六個詐騙歹徒登堂入室的蹂躪了嗎?
我愈想愈害怕!
後來證實, 我多心了.
北區健保局已經確認有派出稽核員做“例行查核”.
好吧!也許這是將來台灣所有接受醫院評鑑的常態, 我們樂於接受稽核. 但是我對北區健保局還是有一些期許:
1. 請健保局加強員工教育訓練, 起碼基本的病患權益課程, 醫學倫理課程, 感染控制課程的學分都應該比照護理師.
2. 請尊重基層員工的工作權益, 勿將所有員工當成罪犯盤查訊問.
3. 請尊重病患隱私, 要拷貝病歷, 參觀哺乳, 應徵得病患同意.
4. 請“依法行政”.
無論未來如何, 我相信我們醫院的全體同仁, 經過了這次莫名其妙的風雨, 會變得更加團結.
不管風雨再大, 我們這條船要更穩固, 更堅定.
大家的孩子還小, 再怎麼辛苦還是要撐下去!
請幫我分享出去, 希望未來不會再有如此離譜行為, 發生在台灣的任何醫療院所.
健保局訪查,證件上沒相片你也放他進來??
拷貝病歷,沒有公文也沒有病人同意,你也拷給他??
闖進哺乳婦女隱私空間,沒有事先得到同意,你也沒有制止??
至少要提醒他們洗手,也不敢??
堂堂新竹縣唯一的區域教學醫院的高層只有這種「程度」
我愈想愈害怕!
這就像「長年被強x慣了,一聽到強x兩字,還不用別人動手,就自己脫褲子了」
很明顯的軟弱無能,下次院內同仁的權益被人「不法侵犯」了
急診醫師被打了能做什麼??
院方高層能做什麼?? 上fb取暖??
不是「能力太差」,就是「有把柄被健保局抓著」 (挖鼻孔)
有這種領導方式,還期待「全體同仁更加團結」
所謂「將帥無能,累死三軍」
最後說了什麼??
「健保局要強x,我們很樂意配合,下次請教育他們小力一點……」
所以說,我看不懂…… (咦)
醫院、醫師對於院內的病人負有<保證人責任>
如果醫院、醫師對於健保局的行為當下沒有制止
有錯的一定是醫院、醫師
因為健保局的行政人員並非醫療專業人員
對於院內病人有害的行為需要醫療專業人員來即時制止
<過失>是應注意,能注意,而沒有注意
而病人權益、隱私的保護能力
醫療專業人員絕對是>>>健保局的行政人員
自己當下不敢主張
事後嚷嚷,更顯得專業的訓練不足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Re: 不經一番寒徹骨, 焉得梅花撲鼻香 ( 蒙面歹徒霸凌全紀錄 )
醫院的行政高層由資深的醫師擔任施肇榮 寫:Hitachi質疑的沒錯hitachi 寫:看不懂?? 真的是「醫院高層」寫的嗎??lupin 寫:
不經一番寒徹骨, 焉得梅花撲鼻香
王鍵元寫於 2012年7月15日 22:15 ·
大家別驚訝, 這篇文章的標題就是這樣, 你沒看錯.
醫院評鑑告一段落了, 我今天終於有時間整理一下思緒, 與大家分享一下心得.
今年的新制評鑑與往年大大不同, 首先是條文大幅減少, "只“剩下238條. 可是最大的不同, 是評鑑委員們的態度. 相較以往, 這次評鑑, 幾乎所有的時間, 委員們都是和藹可親, 循循善誘, 用鼓勵的語氣, 指導我們還有哪些地方可以做得更好. 無論今年評鑑是否能夠順利通過, 能有機會看到全院同仁上下齊心, 努力打拼, 這次評鑑真是美好的學習機會. 我想要強調的是, 醫策會主導的醫院評鑑正在改善中, 不再如洪水猛獸般讓人難以招架.
但是評鑑中的小插曲, 才是更令人難忘的經驗.
評鑑到了第二天的上午, 評鑑委員以不干擾臨床業務的原則, 由各單位主管陪同, 開始實地訪查. 上午九點多, 有六位“蒙面人”, 兵分三路, 突然出現在醫院的不同單位, 出示了一張日期用手填寫上的公文, 自稱是健保局的稽核專員, 要做“例行訪查”. 由於當時所有的主管都在陪同評鑑委員在進行實地訪查, 無暇分身, 於是這些稽核員開始以近乎侮辱的語氣開始盤查各單位的所有員工, 同時毫無章法的要求拷貝病歷, 查病房設備(所有離譜行徑, 將來有機會再與大家分享) . 院方部分主管, 不得不丟下評鑑委員, 去協助基層的護理人員. 此時幾乎所有員工的心情都已經受到影響. 但是大家也都沒想到, 連評鑑委員們都與我們同仇敵愾, 認為這些健保局的稽核員太超過, 此舉已經影響了評鑑的流程.
由於事發突然, 幸虧我們醫院評鑑有充分的準備, 所以還是順利的完成了評鑑的所有訪查行程. 我晚上回到家裡慢慢回想, 心中突然有一股隱隱的不安. 我想到了神鵰俠侶(新版)的情節........小龍女(我們可敬的第一線護理人員)在草叢中因被點穴而動彈不得(所有主管被評鑑委員卡死不敢離開), 因此給了甄志丙(假健保稽核員)輕浮的機會, 但是更可憐的事, 是小龍女還以為對方是楊過(真健保稽核員)..........
沒有“事先函知”, 只有現場出示一張科長決行的公文.
堅持進入正在擠母乳的產婦病房檢查床位設備.
全程戴上口罩, 不以真面目示人, 是健保局稽核員標準的作業準則嗎?
識別證只有快閃, 上面沒有照片, 這是標準作業準則嗎?
進出所有病房(包含疥瘡病患的隔離病房)都不洗手, 不穿隔離衣, 這是健保局的專業人員嗎?
我們堂堂新竹縣唯一的區域教學醫院, 被六個詐騙歹徒登堂入室的蹂躪了嗎?
我愈想愈害怕!
後來證實, 我多心了.
北區健保局已經確認有派出稽核員做“例行查核”.
好吧!也許這是將來台灣所有接受醫院評鑑的常態, 我們樂於接受稽核. 但是我對北區健保局還是有一些期許:
1. 請健保局加強員工教育訓練, 起碼基本的病患權益課程, 醫學倫理課程, 感染控制課程的學分都應該比照護理師.
2. 請尊重基層員工的工作權益, 勿將所有員工當成罪犯盤查訊問.
3. 請尊重病患隱私, 要拷貝病歷, 參觀哺乳, 應徵得病患同意.
4. 請“依法行政”.
無論未來如何, 我相信我們醫院的全體同仁, 經過了這次莫名其妙的風雨, 會變得更加團結.
不管風雨再大, 我們這條船要更穩固, 更堅定.
大家的孩子還小, 再怎麼辛苦還是要撐下去!
請幫我分享出去, 希望未來不會再有如此離譜行為, 發生在台灣的任何醫療院所.
健保局訪查,證件上沒相片你也放他進來??
拷貝病歷,沒有公文也沒有病人同意,你也拷給他??
闖進哺乳婦女隱私空間,沒有事先得到同意,你也沒有制止??
至少要提醒他們洗手,也不敢??
堂堂新竹縣唯一的區域教學醫院的高層只有這種「程度」
我愈想愈害怕!
這就像「長年被強x慣了,一聽到強x兩字,還不用別人動手,就自己脫褲子了」
很明顯的軟弱無能,下次院內同仁的權益被人「不法侵犯」了
急診醫師被打了能做什麼??
院方高層能做什麼?? 上fb取暖??
不是「能力太差」,就是「有把柄被健保局抓著」 (挖鼻孔)
有這種領導方式,還期待「全體同仁更加團結」
所謂「將帥無能,累死三軍」
最後說了什麼??
「健保局要強x,我們很樂意配合,下次請教育他們小力一點……」
所以說,我看不懂…… (咦)
醫院、醫師對於院內的病人負有<保證人責任>
如果醫院、醫師對於健保局的行為當下沒有制止
有錯的一定是醫院、醫師
因為健保局的行政人員並非醫療專業人員
對於院內病人有害的行為需要醫療專業人員來即時制止
<過失>是應注意,能注意,而沒有注意
而病人權益、隱私的保護能力
醫療專業人員絕對是>>>健保局的行政人員
自己當下不敢主張
事後嚷嚷,更顯得專業的訓練不足
但是資深的醫師未必有資深的行政經驗
所以,就被不良官員巴假的
事後上網路唉
又被同業再巴一次....... (不要啊)
不過,可以學到經驗,也算是不錯的啦
-
- 公會及協會
- 文章: 10178
-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 來自: 台北市
Re: 不經一番寒徹骨, 焉得梅花撲鼻香 ( 蒙面歹徒霸凌全紀錄 )
NO PAIN, NO GAINpedi 寫:醫院的行政高層由資深的醫師擔任施肇榮 寫: Hitachi質疑的沒錯
醫院、醫師對於院內的病人負有<保證人責任>
如果醫院、醫師對於健保局的行為當下沒有制止
有錯的一定是醫院、醫師
因為健保局的行政人員並非醫療專業人員
對於院內病人有害的行為需要醫療專業人員來即時制止
<過失>是應注意,能注意,而沒有注意
而病人權益、隱私的保護能力
醫療專業人員絕對是>>>健保局的行政人員
自己當下不敢主張
事後嚷嚷,更顯得專業的訓練不足
但是資深的醫師未必有資深的行政經驗
所以,就被不良官員巴假的
事後上網路唉
又被同業再巴一次....... (不要啊)
不過,可以學到經驗,也算是不錯的啦
我也是被巴長大的
我的經驗是
寧願被巴後有機會成長
不要一次就被抄翻
永遠翻不了身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 hitachi
- 註冊會員
- 文章: 2848
- 註冊時間: 週二 7月 06, 2010 6:28 am
Re: 不經一番寒徹骨, 焉得梅花撲鼻香 ( 蒙面歹徒霸凌全紀錄 )
沒有「巴」的意思
互相漏氣求進步!!
我也被各種問題巴過,
如果我早一點上論壇,也會被少巴一點
如果醫界早一點有「網路」這種互通有無的工具
就不會被「狐假虎威」的xx欺負
只是我遇過的「高層」對這些事都蠻有經驗的
這位「高層」有點嫩的感覺
用字如有失禮,在此道歉……
互相漏氣求進步!!
我也被各種問題巴過,
如果我早一點上論壇,也會被少巴一點
如果醫界早一點有「網路」這種互通有無的工具
就不會被「狐假虎威」的xx欺負
只是我遇過的「高層」對這些事都蠻有經驗的
這位「高層」有點嫩的感覺
用字如有失禮,在此道歉……
Re: 不經一番寒徹骨, 焉得梅花撲鼻香 ( 蒙面歹徒霸凌全紀錄 )
其實醫院的經營者(董事會)
多半還是會選「聽話的」資深醫師來當行政主管
這些「聽話的」資深醫師
理論上對於不合理的事情比較不會 fighting
(不然怎麼會被歸類到「聽話的」那一類)
所以,像三總志工那個事件,想當然爾官方的制式反應就是先打自己的小孩給別人看
能說什麼呢 .... (挖鼻孔)
多半還是會選「聽話的」資深醫師來當行政主管
這些「聽話的」資深醫師
理論上對於不合理的事情比較不會 fighting
(不然怎麼會被歸類到「聽話的」那一類)
所以,像三總志工那個事件,想當然爾官方的制式反應就是先打自己的小孩給別人看
能說什麼呢 .... (挖鼻孔)
Re: 不經一番寒徹骨, 焉得梅花撲鼻香 ( 蒙面歹徒霸凌全紀錄 )
其實,我覺得你提出的問題點很有趣hitachi 寫:沒有「巴」的意思
互相漏氣求進步!!
我也被各種問題巴過,
如果我早一點上論壇,也會被少巴一點
如果醫界早一點有「網路」這種互通有無的工具
就不會被「狐假虎威」的xx欺負
只是我遇過的「高層」對這些事都蠻有經驗的
這位「高層」有點嫩的感覺
用字如有失禮,在此道歉……
很切中核心
Re: 不經一番寒徹骨, 焉得梅花撲鼻香 ( 蒙面歹徒霸凌全紀錄 )
上新聞了
http://n.yam.com/yam/life/20120716/20120716634475.html
稽查員是老大?!強行進入產婦哺乳室
yam蕃薯藤新聞/實習記者 貝亞娟-2012年07月16日 下午13:54
圖/中時電子報
臉書及PTT這兩天都在轉發一篇文章,文章指出新竹一間醫院在醫學評鑑當中受到不尊重對待;原來是健保局的稽查員沒有事先函之,單憑一張手寫的公文,就直接進入正在擠母乳的產婦病房,進出所有病房也不洗手、不穿隔離衣,讓許多人質疑:這是健保局的專業人員嗎?
該院副院長王鍵元在臉書po文表示,評鑑委員與醫院主管以不干擾業務為準則進行訪察,早上九點鐘突然出現三個「蒙面人」,兵分三路,出現在醫院的各個單位,拿著一張手寫的公文,自稱是健保局的稽查員,使用近乎侮辱的語氣盤查各單位的護理人員,毫無章法的要求要拷貝病歷,不尊重患者隱私,誇張的行徑,連評鑑委員也看不下去,認為這些稽查員太超過了。
之後他們更完全不考慮產婦的心情,堅持進入擠母乳的產婦病房;網友憤怒回覆:「如果是你的老婆在哺乳,要給健保局的人參觀嗎?」稽查員全程戴口罩不讓人看他們的真面目,識別證快閃掃過,上頭也沒貼照片,更誇張的是進出病房都沒有洗手、也沒有穿防護衣,包括疥瘡病患的隔離病房也是如此。
種種離譜的行徑讓醫院還一度以為是遇到詐騙集團,連忙向健保局求證,而北區健保局已確認有派出稽查員做「例行查核」,雖然證實並非不肖之徒,讓醫院安心不少,但是副院長及網友們還是非常震驚,健保局所派出的人員,怎會是這種素質,希望健保局可以加強員工訓練,尊重員工工作權益以及患者的隱私。
http://n.yam.com/yam/life/20120716/20120716634475.html
稽查員是老大?!強行進入產婦哺乳室
yam蕃薯藤新聞/實習記者 貝亞娟-2012年07月16日 下午13:54
圖/中時電子報
臉書及PTT這兩天都在轉發一篇文章,文章指出新竹一間醫院在醫學評鑑當中受到不尊重對待;原來是健保局的稽查員沒有事先函之,單憑一張手寫的公文,就直接進入正在擠母乳的產婦病房,進出所有病房也不洗手、不穿隔離衣,讓許多人質疑:這是健保局的專業人員嗎?
該院副院長王鍵元在臉書po文表示,評鑑委員與醫院主管以不干擾業務為準則進行訪察,早上九點鐘突然出現三個「蒙面人」,兵分三路,出現在醫院的各個單位,拿著一張手寫的公文,自稱是健保局的稽查員,使用近乎侮辱的語氣盤查各單位的護理人員,毫無章法的要求要拷貝病歷,不尊重患者隱私,誇張的行徑,連評鑑委員也看不下去,認為這些稽查員太超過了。
之後他們更完全不考慮產婦的心情,堅持進入擠母乳的產婦病房;網友憤怒回覆:「如果是你的老婆在哺乳,要給健保局的人參觀嗎?」稽查員全程戴口罩不讓人看他們的真面目,識別證快閃掃過,上頭也沒貼照片,更誇張的是進出病房都沒有洗手、也沒有穿防護衣,包括疥瘡病患的隔離病房也是如此。
種種離譜的行徑讓醫院還一度以為是遇到詐騙集團,連忙向健保局求證,而北區健保局已確認有派出稽查員做「例行查核」,雖然證實並非不肖之徒,讓醫院安心不少,但是副院長及網友們還是非常震驚,健保局所派出的人員,怎會是這種素質,希望健保局可以加強員工訓練,尊重員工工作權益以及患者的隱私。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 squeak
- CR
- 文章: 783
- 註冊時間: 週四 9月 23, 2010 4:06 pm
- 來自: 國境之南
Re: 不經一番寒徹骨, 焉得梅花撲鼻香 ( 蒙面歹徒霸凌全紀錄 )
如果是“稽核員做“例行查核”,應該可以問得到別家或前任高層對這檔事的因應與正常做法啊?
或是先擋一下,打電話到健保局去查證,是否是詐騙集團?
或是先擋一下,打電話到健保局去查證,是否是詐騙集團?
-
- 部長級
- 文章: 7012
- 註冊時間: 週六 9月 09, 2006 5:11 pm
Re: 不經一番寒徹骨, 焉得梅花撲鼻香 ( 蒙面歹徒霸凌全紀錄 )
健保局是行政單位一切行為必須依法行政,上述行為顯然法律沒有授權讓他們能如此囂張,我覺得醫院應該提起控訴,讓這些不法公務員面對法律審查,希望醫院不要息事寧人不要放棄千載難逢機會.
-
- 院長級
- 文章: 28839
- 註冊時間: 週五 6月 23, 2006 6:18 pm
- 來自: 黑心島國
-
- CR
- 文章: 940
- 註冊時間: 週四 5月 06, 2010 9:09 pm
Re: 不經一番寒徹骨, 焉得梅花撲鼻香 ( 蒙面歹徒霸凌全紀錄 )
重要的是從此事學會正確的因應之道, 今後不再吃虧上當. 大家都是跌跌撞撞才長大的. 我感謝能夠未親身經歷卻學到寶貴的經驗. 不過, 應該先確認對方身份,問清楚對方每個人姓名職位, 服務單位, 當場電話確認. 如果對方不肯, 立刻報警. 詐騙集團及心懷不軌者最善用這種混亂場面, 愈是這種狀況, 愈應小心慎重, 勿讓歹徒得逞. 王醫師加油! 那些稽查員應受懲戒.
新陳代謝, 精進力旺, 暘光普照, 萬物茁壯.
-
- R1
- 文章: 147
- 註冊時間: 週二 7月 21, 2009 5:15 pm
-
- 註冊會員
- 文章: 782
- 註冊時間: 週三 2月 21, 2007 2:52 pm
- wipten
- 部長級
- 文章: 7568
- 註冊時間: 週一 10月 30, 2006 1:17 pm
Re: 不經一番寒徹骨, 焉得梅花撲鼻香 ( 蒙面歹徒霸凌全紀錄 )
我記得本地醫師公會曾發文給診所
本論壇也曾討論過:
遇到上級單位查核時,該如何處理?
也許全聯會可以和衛生署,健保局,管制藥品管理局溝通
當對方來查核時要出是什麼證件;公文等
發公文給全國醫療院所,讓大家知道該如何應付這種查核!
本論壇也曾討論過:
遇到上級單位查核時,該如何處理?
也許全聯會可以和衛生署,健保局,管制藥品管理局溝通
當對方來查核時要出是什麼證件;公文等
發公文給全國醫療院所,讓大家知道該如何應付這種查核!
年年是好年,
不被病人嫌,
看病不被醃,
快樂勝神仙!
不被病人嫌,
看病不被醃,
快樂勝神仙!
Re: 不經一番寒徹骨, 焉得梅花撲鼻香 ( 蒙面歹徒霸凌全紀錄 )
http://www.tma.tw/doc/%E9%86%AB%E7%99%8 ... %96%87.pdf
1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醫療機構接受訪查暨醫師刑案應訊注意事項
目 次
壹、引言.................................................................................................... 2
貳、醫療機構接受訪查注意事項............................................................ 3
參、醫師刑案應訊注意事項.................................................................... 5
一、醫師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分應訊......................................... 5
二、醫師以證人身分應訊................................................................. 7
肆、結語.................................................................................................... 9
2
壹、引言
衛生主管機關或保險人(中央健康保險局及分局)依醫療法及全民健
康保險法得對醫療機構進行訪查,本會為協助醫療機構瞭解自身權利義
務,編有「醫療機構接受訪查注意事項」,就主管機關或保險人訪查應出示
文件、搜索及妨害公務罪之相關法律規定加以分析,該注意事項已函送各
縣市醫師公會,並刊登本會網站,提供會員參考。
97 年8 月間,新竹縣某醫院多位醫師涉嫌詐領健保費,遭檢方傳訊並
經新聞媒體披露,其中一名林姓醫師經訊問後在住處自殺,此一事件體現
出,醫師面對刑事偵查時往往感受到莫大之壓力及恐懼。醫師在執業生涯
中,時有可能因醫療糾紛或健保爭議而捲入刑事程序。部分面臨刑事偵查
之醫師,或因不諳刑事偵查程序,或因過度恐懼緊張,以致於惶惶不可終
日、在應訊時舉措失當或甚至受檢警調誤導,對自己造成不良影響。本會
有鑑於此,爰編寫「醫師刑案應訊注意事項」,供醫師參考,以利於刑事偵
查程序中妥適保障自身權利。鑑於主管機關或健保局多以訪查所得資料,
作為其是否將案件移送地檢署之依據之一,而檢察官亦多以主管機關或健
保局提供之資料作為重要之證據,可知行政訪查與刑事偵查程序常有緊密
之關係,本會爰將上述二份注意事項,彙編成冊,供醫界先進參考。
3
貳、醫療機構接受訪查注意事項
1、確定訪查人員識別證:
主管機關或保險人(中央健康保險局及分局)依醫療法第26條、全民健
康保險法第17條及第62條規定,派員調查有關主管或全民健康保險事項
時,應出示服務機關之訪查公文及身分證明文件,若無出示以上身分證
明文件者,醫療機構自可拒絕提供。(醫療法第26條、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60條、第62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70條、行政院衛生署衛署
健保字第84067354號函參照)
2、訪查公文須出示受訪查機構之名稱及公文主旨
3、訪查人員不得有搜索扣押之行為:
搜索醫療機構,應出具由法官簽名之搜索票。搜索應保守秘密,並應注
意醫事機構之名譽。經搜索而未發見應扣押之物者,應付與證明書於醫
療機構。搜索並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程度。(刑事訴訟法第128
條、第124 條、第125 條、第132 條,刑法第307 條、行政執行法第3
條參照)
4、訪查以不影響病患就醫權益為優先:
除有急迫情事,經法官許可者,或經醫療機構及可為其代表之人之承諾
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及日出前、日沒後,醫療機構並無義務配合實
4
施接受詢問、搜索、扣押或關於查封之行為。(刑事訴訟法第100-3條、
第146條、強制執行法第55條參照)
5、(1)未經同意,訪查人員不得進入私人區域
(2)未經同意,訪查人員不得有翻箱倒櫃情事
(3)受訪機構如不能當場提供相關資料,得另行約定相關時間內補送
達健保局
醫療機構接受訪查之際,得依法主張自身權利。刑法上妨害公務罪構成
要件相當嚴謹,行為人必須對於執行公權力職務之公務員,施以強暴脅
迫足以妨害該公務員執行職務,有所認識並決意為之,始足當之。
(執行職務:乃基於公權力地位所執行之職務,若基於私法上之關係所執行之職務,
則除犯他罪外,並不構成本罪。
強 暴:包括對人的身體直接加以攻擊的物理強制力的行使,也包括對於物攻
擊而使相對人心生畏懼的情形。
脅 迫:係指使相對人心生畏懼之加害通知。)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95.8 一版
96.9 修訂第3 點
96.11 三版
5
參、醫師刑案應訊注意事項
一、醫師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分應訊
以下茲簡介刑事偵查程序中,醫師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分應訊時享
有之權利以及應注意之事項。下述之刑事訴訟法規定,雖有部分僅提
及「被告」,惟同法另有對犯罪嫌疑人之準用規定(第43 條之1 及第
100 條之2 參照)。
(一)被告之權利
按刑事訴訟法第95 條規定,被告及犯罪嫌疑人有3 項基本權利:
1.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2. 得選任辯護人。
3.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二)宜委任律師陪同應訊。
刑事訴訟法第245 條第2 項本文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
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
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律師在場,可減少檢
警調人員違反偵查程序之機率,亦有助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建立
自信,不致表現失態。
(三)訊問過程應全程錄音
1. 刑事訴訟法第100 條之1 第1 項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
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
筆錄者,不在此限。」同條第2 項規定:「筆錄內所載之被告
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
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2. 注意何時開始錄音
6
實務上,部分調查局人員或警察會採取一種投機手段,使「全
程錄音」之意義盡失。彼等會於開始錄音前,先以威迫、利誘
等方式促使被告按照調查員或警察所期望之內容陳述,待被告
同意,才「正式開始」訊問並開始錄音。為保障自身權益,被
告宜於進入訊問處所時,即要求開始錄音。
(四)訊問被告應有之態度
刑事訴訟法第98 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
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五)夜間訊問禁止
刑事訴訟法第100 條之3 第1 項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
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
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四、有急
迫之情形者。」同條第2 項規定:「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
應即時為之。」同條第3 項規定:「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六)檢察官訊問時全盤引用被告於調查局或警局陳述之內容
部分檢察官為了節省訊問時間,會就調查員或警察訽問之部分,
問被告:「剛才你向調查員/警察的陳述是否屬實?」若被告肯定,
則檢察官通常不會再訊問一遍,而直接引用該等向調查員或警察
之陳述,作為被告向檢察官之陳述。被告若有欲補充或修正之處,
宜立即向檢察官陳述。
(七)詳細確認筆錄內容,避免記載錯誤
刑事訴訟法第41 條第2 項規定:「...筆錄應向受訊問人朗讀
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此時,應詳細確認筆錄內容,
避免記載錯誤。
(八)自白之證據能力、證明力與不正取供之舉證責任
7
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
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
符者,得為證據。(第1 項)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
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
符。(第2 項)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
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
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第3 項)被告未經自白,
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第
4 項)」同法第158 條之2 規定:「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
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
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
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第1 項)檢察事務
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
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
(第2 項)」
二、醫師以證人身分應訊
醫師若係就他人之案件以證人身分應訊,則負有到庭義務、具結義務
及證言義務。以下茲介紹證人之相關義務及拒絕證言之事由。
(一)任何人皆有為證人之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176 條之1 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
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同法第178 條第1 項規定:「證
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
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二)拒絕證言之事由
1. 因公務員職務上之關係
8
刑事訴訟法第179 條規定:「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
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管監督機關
或公務員之允許。(第1 項)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
外,不得拒絕。(第2 項)」
2. 因身分上之關係
刑事訴訟法第180 條第1 項規定,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拒絕證言:
(1)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
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2) 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3)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
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同條第2 項規定,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
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
者,不得拒絕證言。
3. 因恐自陷於罪
刑事訴訟法第181 條規定:「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
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
4. 因業務上之關係
刑事訴訟法第182 條規定:「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
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
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
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刑事訴訟法第183 條規定:「證人拒絕證言者,應將拒絕之原因
釋明之。但於第一百八十一條情形,得命具結以代釋明。」同
法第193 條第1 項規定:「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
9
得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於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但
書情形為不實之具結者,亦同。」
(三)具結之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186 第1 項規定,證人應命具結。值得注意者,乃
證人有上述拒絕證言之事由,卻願意作證時,同樣負有據實陳述
之義務,是故仍然必須具結。
(四)據實陳述之義務
證人有據實陳述之義務,違反此義務,可構成偽證罪,刑法第168
條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
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
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肆、結語
醫療機構面對主管機關或健保局之訪查,宜事先識別執行職務人員之
身分,事中注意其是否遵守法令規定,以適時維護自身權益。醫師面臨刑
事偵查程序時,切誤慌張。若身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宜尋求律師協助、
明瞭自身在程序上之權利、注意檢警調是否遵守程序規定、以坦然態度應
訊,當可避免權益受不當侵害。若身為證人,則須履行證人之義務,並注
意是否有拒絕證言之事由。總而言之,我國乃法治國家,法律嚴格規範國
家公權力之行使,人民若確實瞭解法令之規定或尋求法律專業人員之協
助,面對公權力時,當能不卑不亢,並避免權益受損。
1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醫療機構接受訪查暨醫師刑案應訊注意事項
目 次
壹、引言.................................................................................................... 2
貳、醫療機構接受訪查注意事項............................................................ 3
參、醫師刑案應訊注意事項.................................................................... 5
一、醫師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分應訊......................................... 5
二、醫師以證人身分應訊................................................................. 7
肆、結語.................................................................................................... 9
2
壹、引言
衛生主管機關或保險人(中央健康保險局及分局)依醫療法及全民健
康保險法得對醫療機構進行訪查,本會為協助醫療機構瞭解自身權利義
務,編有「醫療機構接受訪查注意事項」,就主管機關或保險人訪查應出示
文件、搜索及妨害公務罪之相關法律規定加以分析,該注意事項已函送各
縣市醫師公會,並刊登本會網站,提供會員參考。
97 年8 月間,新竹縣某醫院多位醫師涉嫌詐領健保費,遭檢方傳訊並
經新聞媒體披露,其中一名林姓醫師經訊問後在住處自殺,此一事件體現
出,醫師面對刑事偵查時往往感受到莫大之壓力及恐懼。醫師在執業生涯
中,時有可能因醫療糾紛或健保爭議而捲入刑事程序。部分面臨刑事偵查
之醫師,或因不諳刑事偵查程序,或因過度恐懼緊張,以致於惶惶不可終
日、在應訊時舉措失當或甚至受檢警調誤導,對自己造成不良影響。本會
有鑑於此,爰編寫「醫師刑案應訊注意事項」,供醫師參考,以利於刑事偵
查程序中妥適保障自身權利。鑑於主管機關或健保局多以訪查所得資料,
作為其是否將案件移送地檢署之依據之一,而檢察官亦多以主管機關或健
保局提供之資料作為重要之證據,可知行政訪查與刑事偵查程序常有緊密
之關係,本會爰將上述二份注意事項,彙編成冊,供醫界先進參考。
3
貳、醫療機構接受訪查注意事項
1、確定訪查人員識別證:
主管機關或保險人(中央健康保險局及分局)依醫療法第26條、全民健
康保險法第17條及第62條規定,派員調查有關主管或全民健康保險事項
時,應出示服務機關之訪查公文及身分證明文件,若無出示以上身分證
明文件者,醫療機構自可拒絕提供。(醫療法第26條、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60條、第62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70條、行政院衛生署衛署
健保字第84067354號函參照)
2、訪查公文須出示受訪查機構之名稱及公文主旨
3、訪查人員不得有搜索扣押之行為:
搜索醫療機構,應出具由法官簽名之搜索票。搜索應保守秘密,並應注
意醫事機構之名譽。經搜索而未發見應扣押之物者,應付與證明書於醫
療機構。搜索並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程度。(刑事訴訟法第128
條、第124 條、第125 條、第132 條,刑法第307 條、行政執行法第3
條參照)
4、訪查以不影響病患就醫權益為優先:
除有急迫情事,經法官許可者,或經醫療機構及可為其代表之人之承諾
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及日出前、日沒後,醫療機構並無義務配合實
4
施接受詢問、搜索、扣押或關於查封之行為。(刑事訴訟法第100-3條、
第146條、強制執行法第55條參照)
5、(1)未經同意,訪查人員不得進入私人區域
(2)未經同意,訪查人員不得有翻箱倒櫃情事
(3)受訪機構如不能當場提供相關資料,得另行約定相關時間內補送
達健保局
醫療機構接受訪查之際,得依法主張自身權利。刑法上妨害公務罪構成
要件相當嚴謹,行為人必須對於執行公權力職務之公務員,施以強暴脅
迫足以妨害該公務員執行職務,有所認識並決意為之,始足當之。
(執行職務:乃基於公權力地位所執行之職務,若基於私法上之關係所執行之職務,
則除犯他罪外,並不構成本罪。
強 暴:包括對人的身體直接加以攻擊的物理強制力的行使,也包括對於物攻
擊而使相對人心生畏懼的情形。
脅 迫:係指使相對人心生畏懼之加害通知。)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95.8 一版
96.9 修訂第3 點
96.11 三版
5
參、醫師刑案應訊注意事項
一、醫師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分應訊
以下茲簡介刑事偵查程序中,醫師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分應訊時享
有之權利以及應注意之事項。下述之刑事訴訟法規定,雖有部分僅提
及「被告」,惟同法另有對犯罪嫌疑人之準用規定(第43 條之1 及第
100 條之2 參照)。
(一)被告之權利
按刑事訴訟法第95 條規定,被告及犯罪嫌疑人有3 項基本權利:
1.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2. 得選任辯護人。
3.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二)宜委任律師陪同應訊。
刑事訴訟法第245 條第2 項本文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
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
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律師在場,可減少檢
警調人員違反偵查程序之機率,亦有助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建立
自信,不致表現失態。
(三)訊問過程應全程錄音
1. 刑事訴訟法第100 條之1 第1 項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
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
筆錄者,不在此限。」同條第2 項規定:「筆錄內所載之被告
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
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2. 注意何時開始錄音
6
實務上,部分調查局人員或警察會採取一種投機手段,使「全
程錄音」之意義盡失。彼等會於開始錄音前,先以威迫、利誘
等方式促使被告按照調查員或警察所期望之內容陳述,待被告
同意,才「正式開始」訊問並開始錄音。為保障自身權益,被
告宜於進入訊問處所時,即要求開始錄音。
(四)訊問被告應有之態度
刑事訴訟法第98 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
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五)夜間訊問禁止
刑事訴訟法第100 條之3 第1 項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
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
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四、有急
迫之情形者。」同條第2 項規定:「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
應即時為之。」同條第3 項規定:「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六)檢察官訊問時全盤引用被告於調查局或警局陳述之內容
部分檢察官為了節省訊問時間,會就調查員或警察訽問之部分,
問被告:「剛才你向調查員/警察的陳述是否屬實?」若被告肯定,
則檢察官通常不會再訊問一遍,而直接引用該等向調查員或警察
之陳述,作為被告向檢察官之陳述。被告若有欲補充或修正之處,
宜立即向檢察官陳述。
(七)詳細確認筆錄內容,避免記載錯誤
刑事訴訟法第41 條第2 項規定:「...筆錄應向受訊問人朗讀
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此時,應詳細確認筆錄內容,
避免記載錯誤。
(八)自白之證據能力、證明力與不正取供之舉證責任
7
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
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
符者,得為證據。(第1 項)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
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
符。(第2 項)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
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
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第3 項)被告未經自白,
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第
4 項)」同法第158 條之2 規定:「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
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
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
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第1 項)檢察事務
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
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
(第2 項)」
二、醫師以證人身分應訊
醫師若係就他人之案件以證人身分應訊,則負有到庭義務、具結義務
及證言義務。以下茲介紹證人之相關義務及拒絕證言之事由。
(一)任何人皆有為證人之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176 條之1 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
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同法第178 條第1 項規定:「證
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
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二)拒絕證言之事由
1. 因公務員職務上之關係
8
刑事訴訟法第179 條規定:「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
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管監督機關
或公務員之允許。(第1 項)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
外,不得拒絕。(第2 項)」
2. 因身分上之關係
刑事訴訟法第180 條第1 項規定,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拒絕證言:
(1)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
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2) 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3)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
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同條第2 項規定,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
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
者,不得拒絕證言。
3. 因恐自陷於罪
刑事訴訟法第181 條規定:「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
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
4. 因業務上之關係
刑事訴訟法第182 條規定:「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
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
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
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刑事訴訟法第183 條規定:「證人拒絕證言者,應將拒絕之原因
釋明之。但於第一百八十一條情形,得命具結以代釋明。」同
法第193 條第1 項規定:「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
9
得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於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但
書情形為不實之具結者,亦同。」
(三)具結之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186 第1 項規定,證人應命具結。值得注意者,乃
證人有上述拒絕證言之事由,卻願意作證時,同樣負有據實陳述
之義務,是故仍然必須具結。
(四)據實陳述之義務
證人有據實陳述之義務,違反此義務,可構成偽證罪,刑法第168
條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
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
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肆、結語
醫療機構面對主管機關或健保局之訪查,宜事先識別執行職務人員之
身分,事中注意其是否遵守法令規定,以適時維護自身權益。醫師面臨刑
事偵查程序時,切誤慌張。若身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宜尋求律師協助、
明瞭自身在程序上之權利、注意檢警調是否遵守程序規定、以坦然態度應
訊,當可避免權益受不當侵害。若身為證人,則須履行證人之義務,並注
意是否有拒絕證言之事由。總而言之,我國乃法治國家,法律嚴格規範國
家公權力之行使,人民若確實瞭解法令之規定或尋求法律專業人員之協
助,面對公權力時,當能不卑不亢,並避免權益受損。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Re: 不經一番寒徹骨, 焉得梅花撲鼻香 ( 蒙面歹徒霸凌全紀錄 )

其情可憫. 正在被評鑑(制度)強暴的時候, 小孩被性騷擾, 沒有適當的反應.
應該期望餵奶室的媽媽提告(醫院), 醫院再告蒙面人.....

- shuhuez5460
- 科主任級
- 文章: 6280
- 註冊時間: 週三 2月 20, 2008 10:15 am
- hitachi
- 註冊會員
- 文章: 2848
- 註冊時間: 週二 7月 06, 2010 6:28 am
-
- V1
- 文章: 1629
- 註冊時間: 週日 11月 23, 2008 9:09 pm
Re: 不經一番寒徹骨, 焉得梅花撲鼻香 ( 蒙面歹徒霸凌全紀錄 )
wipten 寫:把蒙面歹徒關起來 圍毆一頓










正是我想坐的 !!!!!!!!!!!!!!!!!!!!!!!!!!!!!!!!!!!!!!!!!!!!!!!!!!!!!!!!!!!!!!!
Re: 不經一番寒徹骨, 焉得梅花撲鼻香 ( 蒙面歹徒霸凌全紀錄 )
也許醫學倫理應該上這些課hitachi 寫:我們何不把公會的「受訪查、應訊需知」獨立置頂
作為「依法行醫」的大旗![]()
年年是好年,
不被病人嫌,
看病不被醃,
快樂勝神仙!
不被病人嫌,
看病不被醃,
快樂勝神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