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照護醫藥費列舉扣除額差別待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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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c130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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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照護醫藥費列舉扣除額差別待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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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第701 號解釋

司法院【長期照護醫藥費列舉扣除額差別待遇案】
案 情 摘 要

我國所得稅法所定個人綜合所得稅,係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
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計徵之。關於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得
選擇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減除之。又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
親屬之醫藥費,為列舉扣除額之ㄧ。惟94.12.28 修訂之所得稅法17 條
1 項2 款2 目之3 前段規定,列舉扣除額中之醫藥費,以付與公立醫院、
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
計記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下稱系爭規定;其中「公務人員保險特
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院、所」,於97.12.26 修訂為「全民健康保險
特約醫療院、所」)。
聲請人曹天民於94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受其扶養、需
長期照護親屬之醫藥費為列舉扣除額,計68 萬餘元。財政部北區國稅
局依系爭規定認其中46 萬餘元非醫療費用,亦非系爭規定所定之醫療
單位出具之收據,而予剔除;並補徵應納稅額1950 元。聲請人不服,
申請復查。復查結果追認其中2 萬餘元為上開醫療院所之特約機構所開
立,屬醫療必要費用,其餘部分仍不准扣除。聲請人不服於行政訴訟敗
訴確定後,認系爭規定限定醫藥費出具之醫療院所,有違反憲法平等原
則,聲請解釋。
大法官今日作成釋字第701 號解釋,宣告系爭規定對於身心失能
無力自理生活而需長期照護者之醫藥費,以付與上開醫療院所為限始得
列舉扣除,使付與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不得列舉扣除,違反憲法
平等原則;在此範圍內系爭規定應不予適用。理由:(一)系爭規定使
受長期照護者,因醫療資源分配及醫療院所分布侷限,而至其他合法醫
療院所就醫所支付之醫藥費,無法列舉扣除,影響憲法對生存權之平等
保障,應受較嚴格之審查;(二)受長期照護者因醫療所生費用,屬維
持生存必需支出,不應因其付與系爭規定以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而有差
異;(三)系爭規定所為限制對防止浮報或規避稅負之效果並不顯著,卻
對受長期照護者之生存權有重大不利影響,不合憲法保障生存權之意
旨,是其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間欠缺實質關聯,不符憲法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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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ll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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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期照護醫藥費列舉扣除額差別待遇案

文章 smallant »

大家不要當醫奴
準備開安養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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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ueloveco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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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期照護醫藥費列舉扣除額差別待遇案

文章 truelovecoco »

開安養院會被告亂開藥+未親自診察病患
之前家中也開過....都花6千萬蓋好了發覺難做
趁早退場避免違法
------>依法逃難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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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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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期照護醫藥費列舉扣除額差別待遇案

文章 台北客 »

truelovecoco 寫:開安養院會被告亂開藥+未親自診察病患
之前家中也開過....都花6千萬蓋好了發覺難做
趁早退場避免違法
------>依法逃難原則
其實現在可以做
快把握
有財團積極介入這塊餅中
本是青燈不歸客
卻因濁酒戀紅塵
mhc130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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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期照護醫藥費列舉扣除額差別待遇案

文章 mhc130588 »

我有知道很多醫師在投資ˋ這一塊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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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ueloveco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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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期照護醫藥費列舉扣除額差別待遇案

文章 truelovecoco »

台北客 寫:
truelovecoco 寫:開安養院會被告亂開藥+未親自診察病患
之前家中也開過....都花6千萬蓋好了發覺難做
趁早退場避免違法
------>依法逃難原則
其實現在可以做
快把握
有財團積極介入這塊餅中
(我太窮了) (窮)
最後由 truelovecoco 於 週六 7月 07, 2012 10:38 a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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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帽小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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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期照護醫藥費列舉扣除額差別待遇案

文章 草帽小子 »

系爭規定
----------
這是什麼意思啊 (咦)
可不可以白話一點
1984:
當記憶已經靠不住,書面記錄也經過偽造,
到這個時候,
黨宣稱他們改善了人們的生活條件,人們也只能相信了。
Alex-L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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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期照護醫藥費列舉扣除額差別待遇案

文章 Alex-LYY »

台北客 寫:
truelovecoco 寫:開安養院會被告亂開藥+未親自診察病患
之前家中也開過....都花6千萬蓋好了發覺難做
趁早退場避免違法
------>依法逃難原則
其實現在可以做
快把握
有財團積極介入這塊餅中
+1現在政府積極推老年照護這一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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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ll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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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期照護醫藥費列舉扣除額差別待遇案

文章 smallant »

草帽小子 寫:系爭規定
----------
這是什麼意思啊 (咦)
可不可以白話一點
法律用語
cshwww
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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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期照護醫藥費列舉扣除額差別待遇案

文章 cshwww »

Alex-LYY 寫:
台北客 寫:
truelovecoco 寫:開安養院會被告亂開藥+未親自診察病患
之前家中也開過....都花6千萬蓋好了發覺難做
趁早退場避免違法
------>依法逃難原則
其實現在可以做
快把握
有財團積極介入這塊餅中
+1現在政府積極推老年照護這一塊!
根據過去的經驗
將來還會有好下場嗎 (咦)
We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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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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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期照護醫藥費列舉扣除額差別待遇案

文章 Weily »

smallant 寫:大家不要當醫奴
準備開安養院吧
支付的長照費用可以比照醫療費用全部扣除以節稅,這對長照機構與院民家屬是一個好消息。

至於醫師開安養院,利潤會不會比開診所好,那就要看民眾消費力與市場競爭了。

月費1.8萬到5-6萬都有人出價,目前是自由競爭,等長照險通過後,低收費的長照機構可能變成健保特約。
前健康天地電子報主編鄭維理(Weily Jen)
專業:內科,家醫科,醫學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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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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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期照護醫藥費列舉扣除額差別待遇案

文章 台北客 »

初期都可以經營
一定有利潤
中期快點賣給財團就好
本是青燈不歸客
卻因濁酒戀紅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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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a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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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期照護醫藥費列舉扣除額差別待遇案

文章 hitachi »

smallant 寫:大家不要當醫奴
準備開安養院吧
政府作法一樣,「養、套、殺」
要冒險是個人自由,
我覺得門檻比開醫院低
特許性差
很快要面對低價競爭
小弟建議要小心
還有「保證人地位」和「誠意」的問題,
特別是「醫師=肥羊」,醫師出面不一定是利多

好處是不像學醫,投入了一生精華的心力
做不起來賠點錢,說逃就逃

倒是小心台灣變希臘
大量公務員,大量社會福利
卻是少少的國民所得
世界最低的生育率
這些「隱藏負債」可能拖不了太久
個人以逃出國為主要目標
從臉書被關到現在
只能說江山代有才人出,小弟就潛在水裡按讚

忙著上班,教小孩
一不小心還升官了

終於比較有空一點點
慢慢地把文章搬進blogger
準備悄悄開張
醫聲論壇的日立大

我就直接DITTO了
醫界小兵fb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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