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空開死亡證明 約談 聲押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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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c130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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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空開死亡證明 約談 聲押醫師

文章 mhc130588 »

要依法看診..給病人喪家方便...會害苦自己
請問到亡者家裡開死亡證明..要向衛生局報備支援還是出診嗎???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 ... ay-so6.htm
〔記者李忠憲/新北報導〕位於新北市板橋的「巫世平診所」 醫師巫世平,涉嫌結合桃園的葬儀社業者,「隔空相驗」往生者遺體,再開立不實死亡證明牟利。板橋地檢署昨漏夜將巫世平及葬儀社業者何福源聲請羈押。

檢調獲報,有名台灣人去年9月20日在中國死亡,經中國開立死亡證明,遺體運回台灣。依規定,中國開的死亡證明,須經海基會及海協會認證才具效力,約需15至30個工作天。

因家屬急著將死者遺體放進桃園縣殯儀館安置,兩家葬儀社業者告知,可請台灣的醫師開立證明,便可提早安置;涉案醫師巫世平未檢視遺體,就開立死亡證明,死亡日期為9月21日,被查出死因等資訊明顯與正本不同。

葬儀社將死亡證明交給家屬,除收取合法規費2500元,還多收近千元紅包;家屬為求方便,只好付錢。

事件爆發後,板橋地檢署認為巫世平等人涉及偽造文書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嫌,甚至可能涉犯貪污治罪條例
自己開診所的 又不是公立醫院醫師...???地檢署是在說甚麼?昨日上午,檢方指揮調查局台北市調處中山站調查員,搜索巫世平的診所、桃園住家及兩家葬儀社,檢調懷疑有多名醫師與葬儀社勾結,開立不實死亡證明書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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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huez5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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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隔空開死亡證明 約談 聲押醫師

文章 shuhuez5460 »

http://163.22.121.133/schoolow/www.edu. ... ol/ch3.htm
關於公務員之概念,在現行法律中,由於規範對象之不同,其範圍甚不一致,大別可分為最廣義、廣義、狹義及最狹義四類:
壹、 最廣義之公務員:即刑法第十條第二項、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項、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所稱之:「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因之,職員、吏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議員,固為公務員,即中央或省政府任命之國立、省立學校校長,乃至司法警察、庭丁、村里長、保甲長及服務於國營事業機構之人員,舉凡依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均為刑法上之公務員,至於此等人員是否由選舉而來,為任用、派用、聘用或雇用,抑或有無俸給,為文職或武職,為政務官或事務官,對於公務員之構成要件,並無影響,其圍至為廣泛,是為最廣義之公務員。
貳、 廣義之公務員:即公務員務法二十四條所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所稱俸給,不僅指現行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定之俸給而言,其他法令所定國家公務員之俸給亦屬之;又不以由國家預算內開支者為限,其由或鄉鎮自治經費內開支之公務員,亦包括在內。因之,凡受有俸給者,即為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如非受俸給者,則不在適用該項規定之列,較前者之涵義為狹。
參、 狹義之公務員:即公務員懲弁法上之公務員,係指官等為特任、簡任、薦任、或委任之文職人,員包括事務官及政務官在內,為狹義之公務員。
肆、 最狹義之公務員:即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之公務員,專指文職人員,定有職稱而官等為簡任、薦任或委任及職等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之事務官,為最狹義之公務員。



新聞出處:http://tw.news.yahoo.com/060629/19/3aqlc.html

劉鳳琴/台北報導新修正的刑法後天實施後,可能使總統女婿趙建銘(新聞)被偵辦的收受藥商回扣案,變成無罪!

新修正的刑法是在去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於今(98)年七月一日正式上路。相關修法內容,雖讓犯罪的代價更大,但國營事業、公營銀行及公立醫院之人員,卻反而受益;因為新刑法認為這些人員與公權力的執行無關,將他們排除在公務員之外,不再適用刑法貪汙及瀆職罪的規定。
醫師收受紅包 仍違醫事倫理

以總統女婿趙建銘為例,他擔任台大醫院醫師,如果他收受藥商回扣,依現行法會被依貪汙罪論處,但新法施後,若他的行為和採購等職務無關,不產生對價關係,單純的收受回扣或收病患紅包,並不構成犯罪要件。
但是,這樣的修法,並非鼓勵醫師去收受紅包或回扣,因為醫師收受紅包仍違反醫事倫理,會被各界譴責,也可能會被醫院予以行政懲處。
據了解,法務部當初修法的共識是,私立醫院醫師收受紅包沒有觸法,公立醫院醫師則會被科以貪汙刑責,同樣的行為卻有不同待遇;另外,像私人銀行的行員若有不法侵占客戶金錢行為,觸犯的是刑責較輕的侵占或背信罪,公立銀行行員同樣行為則觸犯貪汙罪,侵害的法益相同,刑責卻有天壤之別,也引發不平爭議。
舉例來說,前台大醫院婦產科醫師謝長堯八十六年間為林姓女病患施行子宮肌瘤切除手術時,結果被控收受林女二萬元紅包與水果禮盒一案,一審曾被判刑二年,緩刑二年。
二審時,高院認為無直接證據證明謝收紅包,才將謝判改判無罪。不過七一以後,公立醫院醫師不算公務員,即使醫師拿紅包屬實,也不再構成犯罪。

收回扣有對價 仍涉貪汙瀆職

因新修正的公務員定義,類型有三種,也不能一概而定,而是依具體個案。例如公立醫院醫師如受衛生署委託執行跟公權力有關的職務,則其收受賄賂就有貪汙的適用;或醫師收藥商回扣,卻執行採購業務,與收回扣有對價關係,還是構成貪汙瀆職罪責。
公營事業機構人員及公營銀行,因其從事的工作與公權力的執行無關,也被排除公務員適用範圍。
依現行法規定,公營事業人員違法放貸、違法採購等行為,會被依收賄或圖利等貪汙罪判五年以上的重刑;新制施行改以背信罪論處,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就差很多。

*******
檢仔加油!
u22
R2
R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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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隔空開死亡證明 約談 聲押醫師

文章 u22 »

動不動就收押,
搞得像人是醫師殺的 (壓力)
pk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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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
文章: 886
註冊時間: 週三 2月 28, 2007 4:41 am

Re: 隔空開死亡證明 約談 聲押醫師

文章 pkjiang »

所以請依法行醫
請忘記任何病人的方便,因為給他們方便只是造成自己的不便
g9651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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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747
註冊時間: 週六 7月 25, 2009 10:15 pm

Re: 隔空開死亡證明 約談 聲押醫師

文章 g96510083 »

診所醫師本身並非公務員法上的公務員

診所醫師開立死診與開立活人診斷書一般屬私文書,如果內容無誤(死因無誤)而診所醫師本來就有開立死亡診斷的權利

那除了可能違反醫師需親自診療病人的行政罰以外(死人應該也不是病人了),只妨礙到國家行使疊床架屋繁文縟節的權利,該國家權利非屬刑法法益的保護範圍,依罪行法定原則,不應以刑法相繩
盡心盡力,沒人在意 掏心掏肺,當場作廢 江河日下,人心不古 依法看診,安全下庄
王維‧<酌酒與裴迪>
酌酒與君君自寬人情翻覆似波瀾。白首相知猶按劍,朱門先達笑彈冠。
草色全經細雨濕,花枝欲動春風寒。世事浮雲何足問不如高臥且加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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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ll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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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隔空開死亡證明 約談 聲押醫師

文章 smallant »

pkjiang 寫:所以請依法行醫
請忘記任何病人的方便,因為給他們方便只是造成自己的不便
超級大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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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p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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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隔空開死亡證明 約談 聲押醫師

文章 dupont »

<<中國開的死亡證明,須經海基會及海協會認證才具效力,約需15至30個工作天。>>
也就是說這段時間,病人的遺體只能擺放家中,天氣炎熱又沒冷凍設施, 所以要放到腐爛長蟲就是了

<<死因等資訊明顯與正本不同>>
我記得有個東西叫做臨時死診的吧....

說起來這位醫師應該錯在沒去病人家中相驗.
ps: 做人不能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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