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最高法院卸責 檢察官靜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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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最高法院卸責 檢察官靜坐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7138444.shtml
‘’吳巡龍靜坐兩小時後,向最高法院下辯論戰帖,要最高法院說明有那一個國家規定,法官只依職權調查對被告有利事項?為何最高法院有權擅自變更法律卸責?呼籲立法院召開公聽會,讓社會公評。‘’
‘’吳巡龍靜坐兩小時後,向最高法院下辯論戰帖,要最高法院說明有那一個國家規定,法官只依職權調查對被告有利事項?為何最高法院有權擅自變更法律卸責?呼籲立法院召開公聽會,讓社會公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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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不滿最高法院卸責 檢察官靜坐
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110 ... 01270.html
‘’最高院最崇高理想:保障人權 實現正義
2012-06-04 22:12 新聞速報 【中廣新聞/潘千詩】
針對靜坐抗議,最高法院發新聞稿強調,對吳巡龍檢察官的行為深表遺憾。最高法院指出,檢察官的公權力相當大,偵辦期間可隨時指揮警調搜證,將被告定罪;相較於被告,只有無公權力的公訴辯護人、律師幫忙辯護,雙方的攻防武器並不對等。最高法院希望在保障人權的情況下實現正義。‘’
‘’最高院最崇高理想:保障人權 實現正義
2012-06-04 22:12 新聞速報 【中廣新聞/潘千詩】
針對靜坐抗議,最高法院發新聞稿強調,對吳巡龍檢察官的行為深表遺憾。最高法院指出,檢察官的公權力相當大,偵辦期間可隨時指揮警調搜證,將被告定罪;相較於被告,只有無公權力的公訴辯護人、律師幫忙辯護,雙方的攻防武器並不對等。最高法院希望在保障人權的情況下實現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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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不滿最高法院卸責 檢察官靜坐
中國時報 寫: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110 ... 01270.html
‘’最高院最崇高理想:保障人權 實現正義
2012-06-04 22:12 新聞速報 【中廣新聞/潘千詩】
針對靜坐抗議,最高法院發新聞稿強調,對吳巡龍檢察官的行為深表遺憾。最高法院指出,檢察官的公權力相當大,偵辦期間可隨時指揮警調搜證,將被告定罪;相較於被告,只有無公權力的公訴辯護人、律師幫忙辯護,雙方的攻防武器並不對等。最高法院希望在保障人權的情況下實現正義。‘’
保障人權,是只保障被告人權嗎?那被害人呢? (該不會又需要去甚麼地方替被害人排個‘’人‘’字吧?需要找柯導嗎? (挖鼻孔) )
被害人有檢察官,可是被告有律師耶!!
檢察官有公權力?律師也有調查的班底呀!!
更何況,很多律師是公職轉任的司法界老鳥,對付菜鳥檢察官,不見得吃虧呢。
最後由 woodatwan 於 週日 6月 10, 2012 9:38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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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不滿最高法院卸責 檢察官靜坐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7137148.shtml
‘’吳巡龍......以美國和歐陸法系國家為例指出,前者為尊重雙方當事人,法官是消極聽訟角色,有權主動調查有利或不利被告的證據,但無調查義務。
至於歐陸法系國家,吳巡龍則解釋,其採取的「補充調查制」主要是認為審判權和檢察權是制衡關係,因此法院和檢察官都有調查有利及不利被告證據的義務;台灣未來修法後,獨厚被告,改得荒腔走板,法律天秤已嚴重失衡。他進一步表示,如果靜坐結束,最高法院仍不回應,他將提出公開辯論的要求。‘’
‘’吳巡龍......以美國和歐陸法系國家為例指出,前者為尊重雙方當事人,法官是消極聽訟角色,有權主動調查有利或不利被告的證據,但無調查義務。
至於歐陸法系國家,吳巡龍則解釋,其採取的「補充調查制」主要是認為審判權和檢察權是制衡關係,因此法院和檢察官都有調查有利及不利被告證據的義務;台灣未來修法後,獨厚被告,改得荒腔走板,法律天秤已嚴重失衡。他進一步表示,如果靜坐結束,最高法院仍不回應,他將提出公開辯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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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不滿最高法院卸責 檢察官靜坐
''法務部長曾勇夫在立法院答覆媒體表示,他的身分不適宜去現場聲援吳巡龍,但他認為,最高法院決議法官不主動調查對被告不利事項,不符合公平原則,因為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有利或不利被告的事項都涵蓋在內。 ''
http://www.cdnews.com.tw/cdnews_site/do ... =101928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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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不滿最高法院卸責 檢察官靜坐
http://zh.wikipedia.org/wiki/925白玫瑰運動集會
‘’2010年9月25日,於台灣發起的連署抗議活動,目的是要求汰換不適任的法官,並建立起性侵案件專家證人制度,以維護兒童人權。‘’
源起
‘’2010年2月6日,男子林義芳在高雄甲仙鄉圖書館旁,性侵一名六歲女童,以現行犯遭警方逮捕。檢方依最輕本刑7年以上的「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求刑7年10月。高雄地方法院,於一審判決時,依據被告自白並未使用暴力,且證人指出並未見女童抵抗呼救,因此,法院認定林犯行「未違反女童意願」,改依3年以上、10年以下的「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判處3年2月徒刑,引發社會輿論的不滿。
2010年8月5日,最高法院合議庭,審判長邵燕玲以及法官李伯道、孫增同、李英勇與施俊堯五人,審判另一件三歲女童性侵案時,認定「女童的證詞、驗傷診斷書均無法證明被告有違反女童意願」,以「實際上未違反意願,只能成立對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為由,發回更審。再度引發民眾的憤怒,因而發起遊行抗議活動。‘’
[编辑]
‘’2010年9月25日,於台灣發起的連署抗議活動,目的是要求汰換不適任的法官,並建立起性侵案件專家證人制度,以維護兒童人權。‘’
源起
‘’2010年2月6日,男子林義芳在高雄甲仙鄉圖書館旁,性侵一名六歲女童,以現行犯遭警方逮捕。檢方依最輕本刑7年以上的「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求刑7年10月。高雄地方法院,於一審判決時,依據被告自白並未使用暴力,且證人指出並未見女童抵抗呼救,因此,法院認定林犯行「未違反女童意願」,改依3年以上、10年以下的「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判處3年2月徒刑,引發社會輿論的不滿。
2010年8月5日,最高法院合議庭,審判長邵燕玲以及法官李伯道、孫增同、李英勇與施俊堯五人,審判另一件三歲女童性侵案時,認定「女童的證詞、驗傷診斷書均無法證明被告有違反女童意願」,以「實際上未違反意願,只能成立對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為由,發回更審。再度引發民眾的憤怒,因而發起遊行抗議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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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不滿最高法院卸責 檢察官靜坐
這條是2010的新聞,之後情形如何我不清楚,但至少在2010/9/10之前,很多律師是按照下文管道產生的。woodatwan 寫: 很多律師是公職轉任的司法界老鳥,對付菜鳥檢察官,不見得吃虧呢。
__________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 ... 0/32802502
‘’法官轉任律師 試院促設防火牆
2010年09月10日
阻斷退路
不肖法官、檢察官轉任律師或公職可能行不通了!考試院昨會銜通過「法官法」草案,對現行司法官隨時可申請免試律師證書當退路,設防火牆,規定自願退休或離職生效日前、後六個月內,且須司法院開立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才能取得律師資格。
至於違法失職情節重大遭懲戒的司法官,司法院主張撤職且停止任用一到五年,試院加碼要求不得轉任其他公職。官員說,目前檢察官、法官遭撤停職一段時間,只要持司法官及格證書,有主管願任用即可轉公職,未來將不得轉任,但可重考。
須服務紀錄良好證明
有檢察官指出,司法官違法亂紀會被公務人員懲治委員會懲處,考試院再限制其不可轉任公職,恐有違「一事不兩罰」原則;有法官則指由誰來認定退職法官的服務成績,也事關重大。
「法官法」下會期將送立院審議,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限制轉任是好事,但服務紀錄是否良好,應以法官評鑑為準;至於不肖法官仍可重考,柯批評:「已退場就不應再進場!」國民黨司法法制委員會召委呂學樟也支持爛法官不得轉公職,至於標準,他建議司法院制訂評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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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不滿最高法院卸責 檢察官靜坐
目前狀況: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 ... 7/126338/1
法官、檢察官轉任律師 先取得服務良好證明
2012年06月07日14:36
法官、檢察官轉任律師難度將增加。法官法將在下月6日實施,考試院院會今配合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明訂下月6日起法官、檢察官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取得律師資格,但應繳交服務機關出具服務紀錄良好證明。
司法院已於5月底預告,最近5年曾受公務員懲戒法受記過以上之懲戒處分,或因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而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免議之議決;或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記1大過以上,或最近3年考績曾列丙等以下,或職務評定曾未達良好等,服務機關就不得發給「服務紀錄良好證明」。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 ... 7/126338/1
法官、檢察官轉任律師 先取得服務良好證明
2012年06月07日14:36
法官、檢察官轉任律師難度將增加。法官法將在下月6日實施,考試院院會今配合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明訂下月6日起法官、檢察官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取得律師資格,但應繳交服務機關出具服務紀錄良好證明。
司法院已於5月底預告,最近5年曾受公務員懲戒法受記過以上之懲戒處分,或因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而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免議之議決;或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記1大過以上,或最近3年考績曾列丙等以下,或職務評定曾未達良好等,服務機關就不得發給「服務紀錄良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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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不滿最高法院卸責 檢察官靜坐
醫師被吊銷醫師證書者woodatwan 寫:這條是2010的新聞,之後情形如何我不清楚,但至少在2010/9/10之前,很多律師是按照下文管道產生的。woodatwan 寫: 很多律師是公職轉任的司法界老鳥,對付菜鳥檢察官,不見得吃虧呢。
__________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 ... 0/32802502
‘’法官轉任律師 試院促設防火牆
2010年09月10日
阻斷退路
不肖法官、檢察官轉任律師或公職可能行不通了!考試院昨會銜通過「法官法」草案,對現行司法官隨時可申請免試律師證書當退路,設防火牆,規定自願退休或離職生效日前、後六個月內,且須司法院開立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才能取得律師資格。
至於違法失職情節重大遭懲戒的司法官,司法院主張撤職且停止任用一到五年,試院加碼要求不得轉任其他公職。官員說,目前檢察官、法官遭撤停職一段時間,只要持司法官及格證書,有主管願任用即可轉公職,未來將不得轉任,但可重考。
須服務紀錄良好證明
有檢察官指出,司法官違法亂紀會被公務人員懲治委員會懲處,考試院再限制其不可轉任公職,恐有違「一事不兩罰」原則;有法官則指由誰來認定退職法官的服務成績,也事關重大。
「法官法」下會期將送立院審議,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限制轉任是好事,但服務紀錄是否良好,應以法官評鑑為準;至於不肖法官仍可重考,柯批評:「已退場就不應再進場!」國民黨司法法制委員會召委呂學樟也支持爛法官不得轉公職,至於標準,他建議司法院制訂評核機制。‘’
重考,再考上一樣還是不得再當醫師
法律已有先例
憑甚麼法官可以享有特權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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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不滿最高法院卸責 檢察官靜坐
醫療糾紛中
被告是醫師
原告是病人
法律上,病人也是被害人,醫師是加害人
當檢察官聯手法官搞醫師時
該不會又說<<醫療糾紛>>例外吧
被告是醫師
原告是病人
法律上,病人也是被害人,醫師是加害人
當檢察官聯手法官搞醫師時
該不會又說<<醫療糾紛>>例外吧
woodatwan 寫:保障人權,是只保障被告人權嗎?那被害人呢? (該不會又需要去甚麼地方替被害人排個‘’人‘’字吧?需要找柯導嗎? (挖鼻孔) )中國時報 寫: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110 ... 01270.html
‘’最高院最崇高理想:保障人權 實現正義
2012-06-04 22:12 新聞速報 【中廣新聞/潘千詩】
針對靜坐抗議,最高法院發新聞稿強調,對吳巡龍檢察官的行為深表遺憾。最高法院指出,檢察官的公權力相當大,偵辦期間可隨時指揮警調搜證,將被告定罪;相較於被告,只有無公權力的公訴辯護人、律師幫忙辯護,雙方的攻防武器並不對等。最高法院希望在保障人權的情況下實現正義。‘’
被害人有檢察官,可是被告有律師耶!!
檢察官有公權力?律師也有調查的班底呀!!
更何況,很多律師是公職轉任的司法界老鳥,對付菜鳥檢察官,不見得吃虧呢。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
- 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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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不滿最高法院卸責 檢察官靜坐
+1施肇榮 寫:醫療糾紛中
被告是醫師
原告是病人
法律上,病人也是被害人,醫師是加害人
當檢察官聯手法官搞醫師時
該不會又說<<醫療糾紛>>例外吧
woodatwan 寫:保障人權,是只保障被告人權嗎?那被害人呢? (該不會又需要去甚麼地方替被害人排個‘’人‘’字吧?需要找柯導嗎? (挖鼻孔) )中國時報 寫: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110 ... 01270.html
‘’最高院最崇高理想:保障人權 實現正義
2012-06-04 22:12 新聞速報 【中廣新聞/潘千詩】
針對靜坐抗議,最高法院發新聞稿強調,對吳巡龍檢察官的行為深表遺憾。最高法院指出,檢察官的公權力相當大,偵辦期間可隨時指揮警調搜證,將被告定罪;相較於被告,只有無公權力的公訴辯護人、律師幫忙辯護,雙方的攻防武器並不對等。最高法院希望在保障人權的情況下實現正義。‘’
被害人有檢察官,可是被告有律師耶!!
檢察官有公權力?律師也有調查的班底呀!!
更何況,很多律師是公職轉任的司法界老鳥,對付菜鳥檢察官,不見得吃虧呢。
希望法官能夠記得多調查對醫師有利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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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會員
- 文章: 747
- 註冊時間: 週六 7月 25, 2009 10:15 pm
Re: 不滿最高法院卸責 檢察官靜坐
刑事訴訟法第二條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
法官也是屬於第二條所稱的公務員
只准職權調查對被告有利的證據當然是違法的
刑事訴訟當事人,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法官應該是中立
如果檢察官隨意調查,未盡舉證責任當然是檢察官的錯
但是刑事訴訟的最終目的是發見真實勿枉勿縱.如果法官任由檢察官廢弛犯罪追訴的責任,自宮職權調查不利證據的權利,自然不妥
(假設檢察官被收買,故意不調查對被告不利證據,真實罪犯就能因為罪證不足被判無罪,判決確定後同一案件一事不再理,真實罪犯就可以逍遙法外)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
法官也是屬於第二條所稱的公務員
只准職權調查對被告有利的證據當然是違法的
刑事訴訟當事人,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法官應該是中立
如果檢察官隨意調查,未盡舉證責任當然是檢察官的錯
但是刑事訴訟的最終目的是發見真實勿枉勿縱.如果法官任由檢察官廢弛犯罪追訴的責任,自宮職權調查不利證據的權利,自然不妥
(假設檢察官被收買,故意不調查對被告不利證據,真實罪犯就能因為罪證不足被判無罪,判決確定後同一案件一事不再理,真實罪犯就可以逍遙法外)
盡心盡力,沒人在意 掏心掏肺,當場作廢 江河日下,人心不古 依法看診,安全下庄
王維‧<酌酒與裴迪>
酌酒與君君自寬,人情翻覆似波瀾。白首相知猶按劍,朱門先達笑彈冠。
草色全經細雨濕,花枝欲動春風寒。世事浮雲何足問,不如高臥且加餐。
王維‧<酌酒與裴迪>
酌酒與君君自寬,人情翻覆似波瀾。白首相知猶按劍,朱門先達笑彈冠。
草色全經細雨濕,花枝欲動春風寒。世事浮雲何足問,不如高臥且加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