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發問可能不大適合
但我不知道要在哪裡問
請問事後補病歷的相關規定為何?
如果我手寫補一周之前的病歷紀錄
上面時間要寫現在還是一周前?
如果家屬已經偷偷照相病歷之後(非正式向醫院申請)
我再補寫病歷會不妥嗎?
補寫病歷的時間要sign什麼時間 ?
先在此感謝回答的大大
請教施大或其他大大
版主: 版主006
- hita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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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教施大或其他大大
醫療法第 68 條
醫療機構應督導其所屬醫事人員於執行業務時,親自記載病歷或製作紀錄
,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
前項病歷或紀錄如有增刪,應於增刪處簽名或蓋章及註明年、月、日;刪
改部分,應以畫線去除,不得塗燬。
醫囑應於病歷載明或以書面為之。但情況急迫時,得先以口頭方式為之,
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書面紀錄。
醫療機構應督導其所屬醫事人員於執行業務時,親自記載病歷或製作紀錄
,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
前項病歷或紀錄如有增刪,應於增刪處簽名或蓋章及註明年、月、日;刪
改部分,應以畫線去除,不得塗燬。
醫囑應於病歷載明或以書面為之。但情況急迫時,得先以口頭方式為之,
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書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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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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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教施大或其他大大
+1hitachi 寫:進花園再問吧!!
雖然是簡單的問題
但在這個「戰亂」的年代
還是安全第一
歡迎你的加入
最好的方法就是不要改...
然後找長官....
<以上純屬個人意見,如有意見不同,請互相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