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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用真空吸引器生產 男嬰休克死亡
2012年05月22日
懷孕36周後若規律陣痛應到醫院待產。資料照片
案例
2001/10/23晚上9時,彰化縣懷孕婦人鞠小鳳,因羊水破裂至員林鎮「OO婦產科診所」產下1名男嬰,不料,2小時後男嬰臉色發白、呼吸轉弱,經轉院急救,仍於隔天清晨不治。法醫解剖鑑定,發現男嬰右頭側有16×14公分血腫,認定死因是頭部「帽狀鍵膜下出血」,導致出血性休克死亡。男嬰父親張森勳認為醫師XXX接生時操作真空吸引器不當,怒告醫師業務過失致死罪。報導╱許淑惠
判決
彰化地院原依法醫和急救男嬰的醫師證詞,認定用真空吸引器引產,有可能造成男嬰「帽狀鍵膜下出血」,且X男雖否認用真空吸引器,卻未通過測謊,因而判他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但台中高分院更二審認為測謊不能作為唯一證據,且有護士證稱當時未用真空吸引器,男嬰頭皮也無印痕,加上真空吸引生產非「帽狀腱膜下出血」的唯一原因,改判醫師無罪。全案可上訴。
將臨盆孕婦注意事項
★懷孕36周後,每5~10分鐘出現規律性陣痛,就要到醫院待產。
★產婦懷疑破水或下體不正常出血,要立刻就醫檢查。
★發現無胎動時,要盡速就醫。
★在婦產科待產時,可先了解產婦、新生兒緊急狀況可轉診哪些醫院。
資料來源:三總澎湖分院婦產科前主任嚴慶年
疑用真空吸引器生產 男嬰休克死亡
版主: 版主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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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用真空吸引器生產 男嬰休克死亡
Re: 疑用真空吸引器生產 男嬰休克死亡
brian1968 寫:(咦) (咦) (咦) (咦)發現男嬰右頭側有16×14公分血腫,認定死因是頭部「帽狀鍵膜下出血」,導致出血性休克死亡。
依法醫和急救男嬰的醫師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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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疑用真空吸引器生產 男嬰休克死亡
聽說補習班已經在準備「產婆培訓班」的招生簡章了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Re: 疑用真空吸引器生產 男嬰休克死亡
這個最離譜
【蔡佳慧╱綜合報導】巴西傳出駭人聽聞的接生「斷頭」案。一名22歲產婦上周入院生產,數小時後仍無法生下胎兒,期間醫師疑太用力拉扯,導致胎兒頭部被扯下,最後必須透過剖腹取出無頭嬰屍。
【蔡佳慧╱綜合報導】巴西傳出駭人聽聞的接生「斷頭」案。一名22歲產婦上周入院生產,數小時後仍無法生下胎兒,期間醫師疑太用力拉扯,導致胎兒頭部被扯下,最後必須透過剖腹取出無頭嬰屍。
1984:
當記憶已經靠不住,書面記錄也經過偽造,
到這個時候,
黨宣稱他們改善了人們的生活條件,人們也只能相信了。
當記憶已經靠不住,書面記錄也經過偽造,
到這個時候,
黨宣稱他們改善了人們的生活條件,人們也只能相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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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會及協會
- 文章: 10178
-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 來自: 台北市
Re: 疑用真空吸引器生產 男嬰休克死亡
法醫師之資格與專業能力對於司法人權及判決品質影響之鉅
本醫師業務過失致死案,前後纏訟10年,
因不具醫學專科臨床專業訓練的法醫師解剖報告,誤導檢察官辦案方向,
不僅浪費司法資源,更傷害死者家屬以及救人的醫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521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 年度訴字第10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5年度醫上訴字第65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重醫上更(一)字第8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0年度重醫上更(二)字第59號
最高法院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原判決撤銷。
被告無罪
爭點:
被告醫師是否使用真空吸引器替產婦助產,才導致嬰兒帽狀腱膜下出血死亡。
(95年度醫上訴字第653號)
證人蔡XX法醫於法院交互詰問時供稱:
「(請問證人是否為病理科醫師,學歷、專長為何?)我於醫學院牙醫系畢業後
即在醫院病理科服務,並在台大研究所拿到預防醫學碩士學位。」
「(在證人從事法醫的工作中,是否解剖過新生兒帽狀腱膜下出血的病例?)此
病例很少見。」
「(證人印象中此種病例有多少是因先天異常所引起帽狀腱膜下出血?)此種病
例本身非常少,我沒有碰過因先天凝血功能異常引起的例子,但是其他新生兒先
天異常之情形,如先天性心臟病就較常見。」
「((提示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之鑑定資料)對鑑定報告有何意見?)站在法
醫的立場,我們是要確定死因,我們認為本案是因帽狀腱膜下出血造成休克亡,
其他的檢察官會調查,我們法醫的角色是確定死因,鑑定報告中也有為明確的鑑
定。」
「(證人認為本案鑑定意見是否正確?)我們是提供檢察官調查的方向,其中的
因果關係是由檢察官判定的。」
「(就被告是否使用真空吸引器,是否能判定?)我於原審已經供述過死者當時
頭部腫得很厲害。」
「(新生兒死亡後是否仍有痕跡可以看出使用過真空吸引器?)對此我於原審已
經陳述過。」
「(證人認為本案醫事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是否正確?)醫事審議委員會只是
從文件、病歷等資料來作鑑定,並沒有看病人的實際情況,本件病歷上記載自然
產,沒有使用真空吸引器,所以該委員會是根據病歷資料來做鑑定的。」
「(對鑑定結論而言是否正確?)我們法醫只是解剖死因而已,人在休克的時候
生命危急,所做的檢查數據會不正常,所以只能當作參考而已,不能以此數據作
為直接的推論,必須衡量病人全部的狀況來判斷。我目前是中山醫學大學病理學
的教授,教授病理學及法醫學。」
「(證人於解剖過程中是否有看病人的完整病歷?)沒有。」
「(是否瞭解本案新生兒的生產過程及急救過程?)我不清楚,但是原審已請急
救的醫生余XX來作證過。」
「(你是否知道余XX醫師沒有參與急救的過程?)此與我無關,我只是就解剖
的情形及法醫學的知識來確定死因,急救的過程與法醫無關。」
「(證人對導致死因的過程是否不清楚,尚須調查?)所有相關文獻上指出帽狀
腱膜下出血百分之八十是與生產過程有關。」
「(證人所稱百分之八十是否包含所有的生產情況?)我所說的百分之八十是指
生產過程與外力的生產或引產過程有關而言。」
「(請問證人「外力」的定義為何?)文獻論文中指稱大部分是與使用真空吸引
器有關,此部分應問婦產科醫生較清楚,我們只是提供文獻作為檢察官調查的方
向。」
「(以你的經驗各項數據都正常的新生兒,是否有可能出現自發性帽狀腱膜下出
血的現象?)有此種機會,但經文獻調查此種情況大部分都是使用真空吸引器造
成的,文獻中並無提及自發性帽狀腱膜下出血的記載。」
「(本案於地檢署法醫解剖完畢後,為何沒再送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作死因鑑定?)
我是地檢署的榮譽法醫師,我可以獨立作解剖鑑定,鑑定的過程及意見分析均詳
細記載在報告中,各項解剖檢查及對死因的判定都有做,比法醫研究所所做的鑑
定還詳細。」
「(就本案而言,是否可以百分之百確定小孩是因真空吸引器造成出血?)辯護
人所問的不是法醫的責任,我們只是認定死因由檢察官調查,本件新生兒是因帽
狀腱膜下出血導致休克致死。辯護人稱本案未再送法醫研究所鑑定,此是為了節
省國家的資源、費用及鑑定時間。被告否認診所中有真空吸引器,此點與醫師的
誠信有關。」等語
(98年度重醫上更(一)字第81號)
(二)被害人之死因,經送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結果,認為係:因被害人雙手指甲床發紺呈缺氧的外觀表現,肺臟浮揚試驗呈部份浮起,部份下沉之實質化或水腫表現,病理切片顯微鏡切片檢查,肺臟呈現局部膨脹不全(Atelectasis)、肺水腫及羊水吸入(Amniotic Fluid Aspiration)的現象,肺泡內出現些許退化的扁平上皮細胞及藍灰色黏液樣物質,據以上結果研判,被害人因肺部膨脹不全、肺水腫及羊水吸入導致呼吸衰竭死亡的可能性較大;因而研判死因為:甲、呼吸衰竭,乙、肺膨脹不全、肺水腫、羊水吸入,丙、新生兒生產過程;死亡方式為「自然死」等情,顯見被害人係因新生兒生產過程中,因肺臟膨脹不全、肺水腫及羊水吸入,導致呼吸衰竭而自然死亡。
(三)雖被害人不幸死亡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解剖鑑定,認為:被害人有右頭側16X14公分血腫,右小腿前下部5X3公分點狀出血點(注射所致);且依病理檢查結果,頭蓋腔:頭皮下切開,除左邊顳區小部分區域外,可見廣泛出血;腦重350公克呈腦水腫,無挫傷或出血;骨骼部分無骨折現象;肺臟:右肺重15公克,左肺重15公克,肺浮揚試驗,部分浮起,部分下沈;肝臟、脾臟、腎臟均呈充血現象;胃、腸皆無特殊變化;結論為「1.死者解剖主要變化為頭皮下出血,解剖位置稱為帽狀腱膜下出血(subgaleal hemorrhage),導致出血性休克死亡。2.造成帽狀腱膜下出血,常為外傷性,生產過程或引產操作均有機會發生。3.死者其他部位無出血現象,可排除血液凝固機轉先天缺損病變。4.肺臟雖部分為完全擴張,但死者生下之時,哭聲宏亮及膚色正常,死後屍體也無窒息表徵,推定與死因無直接關係。死亡原因為:甲:出血性休克。乙:帽狀腱膜下出血。死亡方式:意外」等情,有中山醫學大學病理科90年11月9日解剖鑑定報告1份存卷可按(見相卷第43至50頁),並經鑑定證人蔡XX於原審審理時到庭證述意見同上開解剖鑑定報告內容(見原審卷第165至167頁),然此份解剖鑑定報告及鑑定證人蔡XX於原審審理時關於被害人死因係帽狀腱膜下出血之結論及證詞,為本院所不採,理由如下:
1.依據法務部法醫研究所99年9月30日法醫所(99)醫文字第0991100022號法醫文書審查鑑定書1份之內容可知(見本審卷二第13至17頁):
根據被害人於90年10月24日3時許,於彰化基督教醫院所抽血液檢驗值血紅素(Hb)值為10.6g/dL(正常範圍為12.0-16g/dL),此數值研判被害人於出現異常狀況送醫時雖有貧血(失血)的問題,但臨床上,應不致於達到出血性休克致死的程度。一般而言,失血量達血液總量40%左右,較易導致死亡。
因被害人嘴脣呈深紅色,膚色正常,外觀無大量失血後所顯現的顏色蒼白,且腦髓、肝臟、脾臟、腎臟、胸腺等臟器均呈充血現象,是血流量研判應很充足,較不支持被害人因帽狀腱膜下出血導致出血性休克死亡。
被害人帽狀腱膜下出血若為生產前(剪斷臍帶前)所造成,故生產過輕之頭皮血腫可因母親之血液尚可經由臍帶供應胎兒,胎兒不易因大量失血,導致低血容積性休剋死亡。由血紅素在彰化基督教醫院為10.68g/dL,亦支持無低容積性休克之證據。
被害人帽狀腱膜下出血若為出生後(剪斷臍帶後,或胎盤已與母體剝離後)形成,則新生兒亦不易存活3小時32分方覺有異樣。以上持無低容積性休克之證據。
此帽狀腱膜下出血,研判較可能出生前或經產道時,所造成之頭皮下血腫。
故研判被害人因頭皮下(帽狀腱膜下)出血,導致出血性休克的可能性較低。
2.本院亦認為:由扣案之彰化基督教醫院鞠XX(之男)病歷內之檢驗報告單內容,可知被害人之抽血檢驗血紅素(HGB)值為10.6g/dL,依其臨床病程,可認為血紅素尚可,再就被害人死亡後之照片,可觀察得知其嘴脣呈深紅色,膚色正常(見相卷第9至10頁),又由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就被害人之組織切片、蠟塊製作病理切片觀察顯示,腦髓、肝臟、脾臟、腎臟、胸腺等臟器均呈充血現象(見本審卷二第16頁),且被害人確有肺臟呈現局部膨脹不全、肺水腫及羊水吸入之現象,已如前述,是本院認為法務部法醫研究所99年9月30日法醫所(99)醫文字第0991100022號法醫文書審查鑑定書研判結果認為被害人因頭皮下(帽狀腱膜下)出血,導致出血性休克的可能性較低之結論,應較可採。
3.從而,本院認為被害人之死因,應非因帽狀腱膜下出血引起出血性休克而死亡,是中山醫學大學病理科90年11月9日解剖鑑定報告及鑑定證人蔡XX於原審審理時關於被害人死因之結論及證詞,既與被害人之實際死因有所差距,自難作為對被告不利認定之依據。
本醫師業務過失致死案,前後纏訟10年,
因不具醫學專科臨床專業訓練的法醫師解剖報告,誤導檢察官辦案方向,
不僅浪費司法資源,更傷害死者家屬以及救人的醫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521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 年度訴字第10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5年度醫上訴字第65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重醫上更(一)字第8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0年度重醫上更(二)字第59號
最高法院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原判決撤銷。
被告無罪
爭點:
被告醫師是否使用真空吸引器替產婦助產,才導致嬰兒帽狀腱膜下出血死亡。
(95年度醫上訴字第653號)
證人蔡XX法醫於法院交互詰問時供稱:
「(請問證人是否為病理科醫師,學歷、專長為何?)我於醫學院牙醫系畢業後
即在醫院病理科服務,並在台大研究所拿到預防醫學碩士學位。」
「(在證人從事法醫的工作中,是否解剖過新生兒帽狀腱膜下出血的病例?)此
病例很少見。」
「(證人印象中此種病例有多少是因先天異常所引起帽狀腱膜下出血?)此種病
例本身非常少,我沒有碰過因先天凝血功能異常引起的例子,但是其他新生兒先
天異常之情形,如先天性心臟病就較常見。」
「((提示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之鑑定資料)對鑑定報告有何意見?)站在法
醫的立場,我們是要確定死因,我們認為本案是因帽狀腱膜下出血造成休克亡,
其他的檢察官會調查,我們法醫的角色是確定死因,鑑定報告中也有為明確的鑑
定。」
「(證人認為本案鑑定意見是否正確?)我們是提供檢察官調查的方向,其中的
因果關係是由檢察官判定的。」
「(就被告是否使用真空吸引器,是否能判定?)我於原審已經供述過死者當時
頭部腫得很厲害。」
「(新生兒死亡後是否仍有痕跡可以看出使用過真空吸引器?)對此我於原審已
經陳述過。」
「(證人認為本案醫事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是否正確?)醫事審議委員會只是
從文件、病歷等資料來作鑑定,並沒有看病人的實際情況,本件病歷上記載自然
產,沒有使用真空吸引器,所以該委員會是根據病歷資料來做鑑定的。」
「(對鑑定結論而言是否正確?)我們法醫只是解剖死因而已,人在休克的時候
生命危急,所做的檢查數據會不正常,所以只能當作參考而已,不能以此數據作
為直接的推論,必須衡量病人全部的狀況來判斷。我目前是中山醫學大學病理學
的教授,教授病理學及法醫學。」
「(證人於解剖過程中是否有看病人的完整病歷?)沒有。」
「(是否瞭解本案新生兒的生產過程及急救過程?)我不清楚,但是原審已請急
救的醫生余XX來作證過。」
「(你是否知道余XX醫師沒有參與急救的過程?)此與我無關,我只是就解剖
的情形及法醫學的知識來確定死因,急救的過程與法醫無關。」
「(證人對導致死因的過程是否不清楚,尚須調查?)所有相關文獻上指出帽狀
腱膜下出血百分之八十是與生產過程有關。」
「(證人所稱百分之八十是否包含所有的生產情況?)我所說的百分之八十是指
生產過程與外力的生產或引產過程有關而言。」
「(請問證人「外力」的定義為何?)文獻論文中指稱大部分是與使用真空吸引
器有關,此部分應問婦產科醫生較清楚,我們只是提供文獻作為檢察官調查的方
向。」
「(以你的經驗各項數據都正常的新生兒,是否有可能出現自發性帽狀腱膜下出
血的現象?)有此種機會,但經文獻調查此種情況大部分都是使用真空吸引器造
成的,文獻中並無提及自發性帽狀腱膜下出血的記載。」
「(本案於地檢署法醫解剖完畢後,為何沒再送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作死因鑑定?)
我是地檢署的榮譽法醫師,我可以獨立作解剖鑑定,鑑定的過程及意見分析均詳
細記載在報告中,各項解剖檢查及對死因的判定都有做,比法醫研究所所做的鑑
定還詳細。」
「(就本案而言,是否可以百分之百確定小孩是因真空吸引器造成出血?)辯護
人所問的不是法醫的責任,我們只是認定死因由檢察官調查,本件新生兒是因帽
狀腱膜下出血導致休克致死。辯護人稱本案未再送法醫研究所鑑定,此是為了節
省國家的資源、費用及鑑定時間。被告否認診所中有真空吸引器,此點與醫師的
誠信有關。」等語
(98年度重醫上更(一)字第81號)
(二)被害人之死因,經送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結果,認為係:因被害人雙手指甲床發紺呈缺氧的外觀表現,肺臟浮揚試驗呈部份浮起,部份下沉之實質化或水腫表現,病理切片顯微鏡切片檢查,肺臟呈現局部膨脹不全(Atelectasis)、肺水腫及羊水吸入(Amniotic Fluid Aspiration)的現象,肺泡內出現些許退化的扁平上皮細胞及藍灰色黏液樣物質,據以上結果研判,被害人因肺部膨脹不全、肺水腫及羊水吸入導致呼吸衰竭死亡的可能性較大;因而研判死因為:甲、呼吸衰竭,乙、肺膨脹不全、肺水腫、羊水吸入,丙、新生兒生產過程;死亡方式為「自然死」等情,顯見被害人係因新生兒生產過程中,因肺臟膨脹不全、肺水腫及羊水吸入,導致呼吸衰竭而自然死亡。
(三)雖被害人不幸死亡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解剖鑑定,認為:被害人有右頭側16X14公分血腫,右小腿前下部5X3公分點狀出血點(注射所致);且依病理檢查結果,頭蓋腔:頭皮下切開,除左邊顳區小部分區域外,可見廣泛出血;腦重350公克呈腦水腫,無挫傷或出血;骨骼部分無骨折現象;肺臟:右肺重15公克,左肺重15公克,肺浮揚試驗,部分浮起,部分下沈;肝臟、脾臟、腎臟均呈充血現象;胃、腸皆無特殊變化;結論為「1.死者解剖主要變化為頭皮下出血,解剖位置稱為帽狀腱膜下出血(subgaleal hemorrhage),導致出血性休克死亡。2.造成帽狀腱膜下出血,常為外傷性,生產過程或引產操作均有機會發生。3.死者其他部位無出血現象,可排除血液凝固機轉先天缺損病變。4.肺臟雖部分為完全擴張,但死者生下之時,哭聲宏亮及膚色正常,死後屍體也無窒息表徵,推定與死因無直接關係。死亡原因為:甲:出血性休克。乙:帽狀腱膜下出血。死亡方式:意外」等情,有中山醫學大學病理科90年11月9日解剖鑑定報告1份存卷可按(見相卷第43至50頁),並經鑑定證人蔡XX於原審審理時到庭證述意見同上開解剖鑑定報告內容(見原審卷第165至167頁),然此份解剖鑑定報告及鑑定證人蔡XX於原審審理時關於被害人死因係帽狀腱膜下出血之結論及證詞,為本院所不採,理由如下:
1.依據法務部法醫研究所99年9月30日法醫所(99)醫文字第0991100022號法醫文書審查鑑定書1份之內容可知(見本審卷二第13至17頁):
根據被害人於90年10月24日3時許,於彰化基督教醫院所抽血液檢驗值血紅素(Hb)值為10.6g/dL(正常範圍為12.0-16g/dL),此數值研判被害人於出現異常狀況送醫時雖有貧血(失血)的問題,但臨床上,應不致於達到出血性休克致死的程度。一般而言,失血量達血液總量40%左右,較易導致死亡。
因被害人嘴脣呈深紅色,膚色正常,外觀無大量失血後所顯現的顏色蒼白,且腦髓、肝臟、脾臟、腎臟、胸腺等臟器均呈充血現象,是血流量研判應很充足,較不支持被害人因帽狀腱膜下出血導致出血性休克死亡。
被害人帽狀腱膜下出血若為生產前(剪斷臍帶前)所造成,故生產過輕之頭皮血腫可因母親之血液尚可經由臍帶供應胎兒,胎兒不易因大量失血,導致低血容積性休剋死亡。由血紅素在彰化基督教醫院為10.68g/dL,亦支持無低容積性休克之證據。
被害人帽狀腱膜下出血若為出生後(剪斷臍帶後,或胎盤已與母體剝離後)形成,則新生兒亦不易存活3小時32分方覺有異樣。以上持無低容積性休克之證據。
此帽狀腱膜下出血,研判較可能出生前或經產道時,所造成之頭皮下血腫。
故研判被害人因頭皮下(帽狀腱膜下)出血,導致出血性休克的可能性較低。
2.本院亦認為:由扣案之彰化基督教醫院鞠XX(之男)病歷內之檢驗報告單內容,可知被害人之抽血檢驗血紅素(HGB)值為10.6g/dL,依其臨床病程,可認為血紅素尚可,再就被害人死亡後之照片,可觀察得知其嘴脣呈深紅色,膚色正常(見相卷第9至10頁),又由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就被害人之組織切片、蠟塊製作病理切片觀察顯示,腦髓、肝臟、脾臟、腎臟、胸腺等臟器均呈充血現象(見本審卷二第16頁),且被害人確有肺臟呈現局部膨脹不全、肺水腫及羊水吸入之現象,已如前述,是本院認為法務部法醫研究所99年9月30日法醫所(99)醫文字第0991100022號法醫文書審查鑑定書研判結果認為被害人因頭皮下(帽狀腱膜下)出血,導致出血性休克的可能性較低之結論,應較可採。
3.從而,本院認為被害人之死因,應非因帽狀腱膜下出血引起出血性休克而死亡,是中山醫學大學病理科90年11月9日解剖鑑定報告及鑑定證人蔡XX於原審審理時關於被害人死因之結論及證詞,既與被害人之實際死因有所差距,自難作為對被告不利認定之依據。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