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所兼職醫師可依業務所得報稅
(中央社記者高照芬台北24日電)財政部今天表示,以聯合執業模式經營的診所,診所設立登記的負責醫師與其他兼職醫師間不具僱傭關係者,兼職醫師可依業務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參酌行政院衛生署意見,補充解釋診所聯合執業醫師所得課稅規定。
財政部解釋函指出,行政院衛生署據醫療法、全民健康保險法、民法及醫院評鑑制度相關規定,醫療機構與醫師間不具駐診拆帳或合夥法律關係,雙方的關係屬於僱傭關係。
換句話說,公私立醫療機構、醫療法人及法人附設醫療機構所聘僱並辦理執業登記的醫師,從事醫療及相關行政業務的勞務報酬,應按薪資所得課稅。
不過,診所的負責醫師與其他辦理執業登記於診所的醫師,在相關法律及實務的認定上,不應以僱傭關係為限。診所內兼職醫師可依業務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1010424
http://www.cna.com.tw/News/aFE/201204240311.aspx
診所兼職醫師可依業務所得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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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診所兼職醫師可依業務所得報稅
還是看不懂,想請高人指點一下,大家關心的焦點應該是執登於診所的"專職醫師"而非"兼職醫師"啊? 所以非負責醫師的其他聯合執業"專職醫師"到底適不適用呢?johntsai 寫:診所兼職醫師可依業務所得報稅
(中央社記者高照芬台北24日電)財政部今天表示,以聯合執業模式經營的診所,診所設立登記的負責醫師與其他兼職醫師間不具僱傭關係者,兼職醫師可依業務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參酌行政院衛生署意見,補充解釋診所聯合執業醫師所得課稅規定。
財政部解釋函指出,行政院衛生署據醫療法、全民健康保險法、民法及醫院評鑑制度相關規定,醫療機構與醫師間不具駐診拆帳或合夥法律關係,雙方的關係屬於僱傭關係。
換句話說,公私立醫療機構、醫療法人及法人附設醫療機構所聘僱並辦理執業登記的醫師,從事醫療及相關行政業務的勞務報酬,應按薪資所得課稅。
不過,診所的負責醫師與其他辦理執業登記於診所的醫師,在相關法律及實務的認定上,不應以僱傭關係為限。診所內兼職醫師可依業務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101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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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診所兼職醫師可依業務所得報稅
Vicky 寫:還是看不懂,想請高人指點一下,大家關心的焦點應該是執登於診所的"專職醫師"而非"兼職醫師"啊? 所以非負責醫師的其他聯合執業"專職醫師"到底適不適用呢?johntsai 寫:診所兼職醫師可依業務所得報稅
(中央社記者高照芬台北24日電)財政部今天表示,以聯合執業模式經營的診所,診所設立登記的負責醫師與其他兼職醫師間不具僱傭關係者,兼職醫師可依業務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參酌行政院衛生署意見,補充解釋診所聯合執業醫師所得課稅規定。
財政部解釋函指出,行政院衛生署據醫療法、全民健康保險法、民法及醫院評鑑制度相關規定,醫療機構與醫師間不具駐診拆帳或合夥法律關係,雙方的關係屬於僱傭關係。
換句話說,公私立醫療機構、醫療法人及法人附設醫療機構所聘僱並辦理執業登記的醫師,從事醫療及相關行政業務的勞務報酬,應按薪資所得課稅。
不過,診所的負責醫師與其他辦理執業登記於診所的醫師,在相關法律及實務的認定上,不應以僱傭關係為限。診所內兼職醫師可依業務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1010424
http://www.cna.com.tw/News/aFE/201204240311.aspx
相信日前財政部所公告之函釋對〝私立基層院所〞是可喜可賀之大事,也有了所謂〝信賴保護〞!!!
為避免民法賦予人民〝私法自治,契約自由〞之權利,私立醫療機構與醫師間不再只是〝僱傭〞關係,也可存在〝合夥〞關係利益!!!
但是賦稅署署長的話中話,醫師您的解讀夠清楚嗎???
『財政部25日公布國內診所聯合執業醫師所得課稅規定,以聯合執業模式經營的診所,診所設立登記的負責醫師與其他兼職醫師間不具僱傭關係者,兼職醫師可依業務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許虞哲說,未來基層醫院、診所與醫師間,將由業務主管機關〝實質認定〞為僱傭或合資關係,再進行課稅,在減輕醫師稅賦負擔的同時,政府也同時兼顧稅賦公平與民眾的就醫權益。
民國101年4月24日財政部公布『2人以上醫師〝共同出資〞,以聯合執業模式經營診所,〝共同負擔〞盈虧風險與執行業務之成本及必要費用,且診所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與其他執業醫師間不具僱傭關係者,其執業醫師依聯合執業合約〝分配之盈餘〞,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一項第二類規定課稅』的新規定。』
業務主管機關指的是課稅機關〝國稅局〞,承認私立基層院所與醫師間之合夥關係,但是需要按照〝實質認定〞原則也就是〝核實認定〞,才能適用!! 那何謂〝實質認定〞原則??? 認定合夥經營之原則,醫師您不可不察!!!
若過往〞五年〞稅捐機關認定〝異常〞,〝合夥〞真實與否則有待商榷~~~風險在於〝醫師個人財力〞之檢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