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人民是如何對待台灣的醫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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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看看人民是如何對待台灣的醫護人員!
[youtube][/youtube]armstronglee 寫:http://news.ftv.com.tw/NewsContent.aspx ... 12407S07M1
...失去愛子的痛苦, 是人生至痛, 但有必要這樣糟蹋醫護人員嗎?
新北市一對林姓夫妻,寶貝兒子出生不到5天,卻在婦產科的照黃疸照到往生,等不到院方給個交代,林姓父親7日下午帶著眾多親友,到婦產科門前抗議,差一點就衝進了婦產科,情緒激動險些失控。
高舉抗議標語,激動呼喊口號,眼前的婦產科瞬間化為一片狼籍,門口、地板診所內全被蛋汁覆蓋,口角衝突一觸擊發,拉高分貝抗議的是一名傷心又氣憤的父親,因為寶貝兒子才出生3天,就因為黃疸住進了新北市這間婦產科,沒料到隔了2天,院方告訴這名新手爸爸壞消息,孩子已經往生。
林姓父親等不到答案,7日上午集結約30名住在台中的親友北上,始終沒盼到婦產科負責人出面解決,好幾次想衝進去診所,但被警方圍成的人牆擋在門口。
3月14日林太太在婦產科生下健康的男寶寶,不過隔了3天17日,院方說寶寶得住院,因為黃疸太嚴重,只是到了3月19日診所就通知家屬,男嬰猝死,父母親無法接受,過了6天舉行記者會控訴院方疏失,以為負責人會出面解決卻沒下文,等了13天,林先生和親友發動激烈抗議。
抗議行動火爆,現場院方兩度協調,最後答應3天後會主動聯繫男嬰父母協商,才暫時舒緩家屬激動情緒,憤怒的林先生為孩子討公道,揚言3天後診所沒給滿意答案,會有更大規模的衝突場面。
Re: 看看人民是如何對待台灣的醫護人員!
(咦) (咦) (咦)林姓父親7日下午帶著眾多親友,到婦產科門前抗議,差一點就衝進了婦產科,情緒激動險些失控。
診所裏面的雞蛋誰丟的 (挖鼻孔) (挖鼻孔) (挖鼻孔)
台灣最大黨
反對共產黨
反對共產黨
Re: 看看人民是如何對待台灣的醫護人員!
總有一天,台灣每一家診所門口都會有如下之保全人員: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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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看看人民是如何對待台灣的醫護人員!
丟雞蛋如果造成一些器具無法使用已經該當刑法上的毀損罪
丟雞蛋如果故意丟到人身上可以用妨礙名譽罪章(如之前李登輝被潑紅色液體)
丟雞蛋如果故意朝身上大力丟可能可以引用普通傷害罪
如果圍住診所大門 不讓任何人進出 而且診所無其他出入口時 可能成立刑法妨礙自由
醫療法第 24 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
第 106 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觸犯刑法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丟雞蛋如果故意丟到人身上可以用妨礙名譽罪章(如之前李登輝被潑紅色液體)
丟雞蛋如果故意朝身上大力丟可能可以引用普通傷害罪
如果圍住診所大門 不讓任何人進出 而且診所無其他出入口時 可能成立刑法妨礙自由
醫療法第 24 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
第 106 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觸犯刑法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盡心盡力,沒人在意 掏心掏肺,當場作廢 江河日下,人心不古 依法看診,安全下庄
王維‧<酌酒與裴迪>
酌酒與君君自寬,人情翻覆似波瀾。白首相知猶按劍,朱門先達笑彈冠。
草色全經細雨濕,花枝欲動春風寒。世事浮雲何足問,不如高臥且加餐。
王維‧<酌酒與裴迪>
酌酒與君君自寬,人情翻覆似波瀾。白首相知猶按劍,朱門先達笑彈冠。
草色全經細雨濕,花枝欲動春風寒。世事浮雲何足問,不如高臥且加餐。
- wipt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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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看看人民是如何對待台灣的醫護人員!
g96510083 寫:丟雞蛋如果造成一些器具無法使用已經該當刑法上的毀損罪
丟雞蛋如果故意丟到人身上可以用妨礙名譽罪章(如之前李登輝被潑紅色液體)
丟雞蛋如果故意朝身上大力丟可能可以引用普通傷害罪
如果圍住診所大門 不讓任何人進出 而且診所無其他出入口時 可能成立刑法妨礙自由
醫療法第 24 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
第 106 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觸犯刑法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有執法者嗎 ? ..... 應該沒有
新行業 : 鷹派醫師
醫師應該是白袍的流氓 不是術仔

醫師應該是白袍的流氓 不是術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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