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讓醫師不犯錯(王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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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讓醫師不犯錯(王介立)
答案很簡單,首先,醫師國考的標準,要採滿分制。想當年筆者醫師國考才80分出頭,名列全國十多名,若能採用更高標準,就不會放任筆者這等不合格的醫 師,去行醫害人──每看5個人,就會有1次的誤診;再來,通過考試的醫師,只要在行醫過程犯了錯,就應該暫時廢止醫師執照,直到重新考上為止,如此,才 能確保存留下來的醫師,都是百分百不會犯錯的人。
醫師為何會犯錯?
答案也很簡單,因為我們就是找不到不會犯錯的醫師。全世界最頂尖的醫學期刊──新英格蘭醫學期刊,在網路上固定刊載「影像挑戰」專欄 (http://www.nejm.org/image-challenge),供全世界的醫學人士做答;你只要按下答案,就會看到所有人答題選項比例,這其中,選擇正確答案的人,很少會超過 50%;這些題目,在各別醫療領域的專家眼中,實屬容易,但為何仍有那麼多人答錯?答案也很簡單,在無窮盡的醫學知識面前,再怎麼自以為天才的醫師, 都會顯得跟蠢材沒有兩樣。
請買今天的蘋果日報看全文
醫師為何會犯錯?
答案也很簡單,因為我們就是找不到不會犯錯的醫師。全世界最頂尖的醫學期刊──新英格蘭醫學期刊,在網路上固定刊載「影像挑戰」專欄 (http://www.nejm.org/image-challenge),供全世界的醫學人士做答;你只要按下答案,就會看到所有人答題選項比例,這其中,選擇正確答案的人,很少會超過 50%;這些題目,在各別醫療領域的專家眼中,實屬容易,但為何仍有那麼多人答錯?答案也很簡單,在無窮盡的醫學知識面前,再怎麼自以為天才的醫師, 都會顯得跟蠢材沒有兩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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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如何讓醫師不犯錯(王介立)
全文在此 :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 ... 7/34143807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 ... 7/34143807
看不懂.... 80分就全國10多名?王介立的文章 寫:醫師國考才80分出頭,名列全國十多名
- mic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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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如何讓醫師不犯錯(王介立)
應該是每科平均吧!!這樣應該滿高了說~~TC 寫:全文在此 :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 ... 7/34143807
看不懂.... 80分就全國10多名?王介立的文章 寫:醫師國考才80分出頭,名列全國十多名
(尤其像我們以前7/1就開始上班,7月中才國考,根本沒再多準備,
頂多做做考古題平均每次都過就算了) (爽)
- twmama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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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如何讓醫師不犯錯(王介立)
那是腎專分數, 現在腎專只要60分就拿得到執照了 (E04, 60 分還真的很難拿)TC 寫:全文在此 :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 ... 7/34143807
看不懂.... 80分就全國10多名?王介立的文章 寫:醫師國考才80分出頭,名列全國十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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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如何讓醫師不犯錯(王介立)
夢到
某位法官說
要醫師不犯錯很簡單
犯錯的通通關起來
這樣行醫的
絕對是沒犯錯的
他的同事提醒他
那以後看病
恐怕要到監獄附設醫院去
因為外面再也沒有醫生了
(三八萌)
某位法官說
要醫師不犯錯很簡單
犯錯的通通關起來
這樣行醫的
絕對是沒犯錯的
他的同事提醒他
那以後看病
恐怕要到監獄附設醫院去
因為外面再也沒有醫生了
(三八萌)
朱立倫說「紅共要毀滅中華民國,但綠共才是現在台灣最大的危機。」
可是國民黨最近都去跟紅共握手啊
- Diab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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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如何讓醫師不犯錯(王介立)
不做就不錯 (爽) (爽) (爽)david25tw 寫:不會犯錯的醫師幾乎找不到, 重點是如何看待和處理犯錯這件事, 例如醫師犯錯等於犯罪這個思維, 就很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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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如何讓醫師不犯錯(王介立)
FB 上張志華醫師 有組一個醫勞盟
有計畫分工 利用媒體投書 一點一滴 試著慢慢改變現在不友善的醫護環境
有興趣 有熱忱的可以去加入......
有計畫分工 利用媒體投書 一點一滴 試著慢慢改變現在不友善的醫護環境
有興趣 有熱忱的可以去加入......
身體健康就好.....
Re: 如何讓醫師不犯錯(王介立)
LITTLE BOSS 寫:FB 上張志華醫師 有組一個醫勞盟
有計畫分工 利用媒體投書 一點一滴 試著慢慢改變現在不友善的醫護環境
有興趣 有熱忱的可以去加入......


Re: 如何讓醫師不犯錯(王介立)
有次,閻羅王生了重病,奄奄一息,眼看快不行了,
師爺急著不知怎麼辦才好,有個小鬼對師爺說:
陰間的郎中看不好,就上去找個醫術好一點的下來看ㄚ!
師爺恍然大悟:對啊!
牛頭馬面聽令!上去給我找個醫術精良的郎中下來幫
閻羅王看診!
是!
但是~?如何判斷郎中的醫術好不好?
萬一找一個蒙古來的,一看就命除,
我們兩個不就連帶有罪?
師爺勒勒鬍鬚:對喔~
師爺想了又想~~~
ㄚ!簡單啦!
就看他診所外面站的冤魂多少來判斷,越少的,
表示他醫死的越少,醫術就越好!
牛頭馬面!快去快回!趕緊找個好郎中下來!
牛頭馬面本以為是小菜一碟,沒想到,到了陽間,到處晃一晃.
每家診所醫院外面都一堆 (阿飄) (阿飄) (阿飄)
從早晃到晚,眼看無法交差,
ㄟ~~~
不遠處,一家診所外面,竟然只有一個阿飄.
牛頭馬面叫那個阿飄過來:
喂!過來過來!
這位郎中醫術這麼好,只醫死你一個喔?
大人ㄚ!你們有所不知ㄚ!
這位醫生,今天才開業,我是他第一個病人ㄚ!
師爺急著不知怎麼辦才好,有個小鬼對師爺說:
陰間的郎中看不好,就上去找個醫術好一點的下來看ㄚ!
師爺恍然大悟:對啊!
牛頭馬面聽令!上去給我找個醫術精良的郎中下來幫
閻羅王看診!
是!
但是~?如何判斷郎中的醫術好不好?
萬一找一個蒙古來的,一看就命除,
我們兩個不就連帶有罪?
師爺勒勒鬍鬚:對喔~
師爺想了又想~~~
ㄚ!簡單啦!
就看他診所外面站的冤魂多少來判斷,越少的,
表示他醫死的越少,醫術就越好!
牛頭馬面!快去快回!趕緊找個好郎中下來!
牛頭馬面本以為是小菜一碟,沒想到,到了陽間,到處晃一晃.

每家診所醫院外面都一堆 (阿飄) (阿飄) (阿飄)
從早晃到晚,眼看無法交差,
ㄟ~~~
不遠處,一家診所外面,竟然只有一個阿飄.
牛頭馬面叫那個阿飄過來:
喂!過來過來!
這位郎中醫術這麼好,只醫死你一個喔?
大人ㄚ!你們有所不知ㄚ!
這位醫生,今天才開業,我是他第一個病人ㄚ!
人生最快樂的是:吃喝拉撒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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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如何讓醫師不犯錯(王介立)
如何讓醫師不犯錯? (挖鼻孔)
----->怎麼 醫倫道德兩性感控等18學分 不就是要{讓醫師不犯錯}嗎?
ㄚ不然是上什麼意思的??
上....安撫仇醫團體人心的??
上.....政府交待民眾代表要漲健保費的?
不會吧
應該是 (水草舞) 上....是要{讓醫師不犯錯}的, 不對嗎??
(咦)
----->怎麼 醫倫道德兩性感控等18學分 不就是要{讓醫師不犯錯}嗎?
ㄚ不然是上什麼意思的??
上....安撫仇醫團體人心的??
上.....政府交待民眾代表要漲健保費的?
不會吧
應該是 (水草舞) 上....是要{讓醫師不犯錯}的, 不對嗎??
(咦)
◆鬼島『呼醫死基金會』仇醫教母 希望全民告死台灣醫師,全民仇恨台灣醫師(這樣別人才不會認為她瘋了,心理變態),就算告不倒也不讓台灣醫師賺到錢,最好全部財產替人民交保費或被健保扣光罰光,然後不准哀不准反抗,否則就是沒醫德應弔銷醫師執照!不是這樣嗎? 希望事實沒被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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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醫師悲慘食物鍊
仇醫基金會-(吃)->嗜血媒體-(吃)->民粹政府-(吃)->醫界無間道-(吃)->可憐小醫師(醫療崩壞)
長期跟仇醫教母裡應外合的大老,你的心態是怎樣? 現在改革成醫療崩壞您還滿意嗎? 請鬼拿藥單, 您連人或鬼都分不清楚了,還能鑑別診斷嗎?
醫界同胞要團結,團結真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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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醫師悲慘食物鍊
仇醫基金會-(吃)->嗜血媒體-(吃)->民粹政府-(吃)->醫界無間道-(吃)->可憐小醫師(醫療崩壞)
長期跟仇醫教母裡應外合的大老,你的心態是怎樣? 現在改革成醫療崩壞您還滿意嗎? 請鬼拿藥單, 您連人或鬼都分不清楚了,還能鑑別診斷嗎?
醫界同胞要團結,團結真有力!
Re: 如何讓醫師不犯錯(王介立)
只有神才不會犯錯
讓所有醫師升天是唯一的辦法 (賊)
讓所有醫師升天是唯一的辦法 (賊)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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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如何讓醫師不犯錯(王介立)
如何讓醫師不犯錯 -- 所有處置都需經過法官蓋章核可.
診間需配置法官一名.
所以開業除了必需請包藥...
不, 藥師, 外, 還需要請法官一名常駐....
診間需配置法官一名.
所以開業除了必需請包藥...
不, 藥師, 外, 還需要請法官一名常駐....
最後由 TC 於 週六 4月 07, 2012 10:54 a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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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如何讓醫師不犯錯(王介立)
法律上有錯誤、疏失
而且又造成對方的損失
賠償是必要的
因此所謂醫師的錯誤是指事後看當時的不足
還是當下就有明顯的錯誤或疏失
兩者在法律上的評價是不一樣的
醫師自己都講不清楚
民眾一定是無法接受
進行「鑑定」,應回到「行為時」
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鄭逸哲
除法律專業知識外,法律人無異於一般人,對事物的認識能力僅具常識程度。因而,就涉及仰賴專業知識能力,方才能予以認定的事實,其不得不求助於鑑定人或鑑定機關的協助。
醫學屬極專業的高深學問,非一般人所能掌握,因而就醫療案件的事實認定,檢方和法院往往不得不借重於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該委員會的醫學專業程度或許不容置疑,但其「鑑定」卻往往踰越其所得「鑑定」者。簡單講,常把「鑑定書」當成「臨床檢討報告」來撰寫。
司法案件所應確定的事實為既已發生的「歷史事實」,刑法就此「歷史事實」的認定採「行為時主義」。再者,「鑑定」屬「事實認定」的問題,即使涉及「對事實的看法」,亦僅限於因不訴諸專業學理,無從就事實有所認定,──換言之,所謂「對事實的看法」,從其所依據的專業學理來看,毋寧指「公理」或「專業的經驗法則」;從其所判斷的「事實來看」,乃指其依該專業學理所判斷的結論。
⋯⋯ 準此,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有所「價值判斷」。若涉及「價值判斷」,則根本不屬於「鑑定」的範疇。
一般說來,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所得「鑑定」者,不外三者:第一,「因果關係」;第二,是否循「醫療成規」而進行診治;第三,「行為時」,非循「醫療成規」而進行診治,若於其他行為人是否亦如是?
但──或許是檢方或院方誤導──,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的「鑑定」,往往出現所不該出現的「當時若如何如何,應該會較好」的「事後諸葛」的無關「事實」的「對事實的看法」。就此涉及「價值判斷」的不當內容,根本不應出現在「鑑定書」中,然而往往占「鑑定書」最大的篇幅──而這根本不應該出現的內容,卻往往也是檢院最重視的內容。
此外,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亦渾然欠缺「鑑定應結束」的意識,如果其已認為欠缺「因果關係」,則就應該結束「鑑定」,因為無論行為人是否循「醫療成規」而進行診治,「構成要件因果關係要素」根本就不可能實現。但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卻往往在認定欠缺「因果關係」或不能認定「因果關係」後,「廢話連篇」對行為人是否循「醫療成規」而進行診治,進行無謂的「鑑定」。
換言之,檢院所提出的「鑑定問題」,應是具有層次性的,若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認定欠缺「因果關係」或不能認定「因果關係」時,即不得就行為人是否循「醫療成規」而進行診治,進行所謂「鑑定」!也只有在其認定具有「因果關係」後,方得就行為人是否循「醫療成規」而進行診治,而進行「鑑定」。
同理,一旦其認定行為人循「醫療成規」而進行診治,就應停止「鑑定」,不要有任何其他的「廢話」──更不可以有任何「當時或許這樣較好」的「評論」。
最重要的,對於「『行為時』,非循『醫療成規』而進行診治,若於其他行為人是否亦如是?」的問題,才真正是不得不仰賴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的地方。人體各異,難以一法,其所應強調的是「具體個案特殊性」的觀察,而非「抽象通案一般性」的醫學教科書或通則的陳述。
總之,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進行「鑑定」時,應有回到「行為時」的觀察警覺,而非從「事後」的角度,提出所謂「更佳方案」的馬後砲。
而且又造成對方的損失
賠償是必要的
因此所謂醫師的錯誤是指事後看當時的不足
還是當下就有明顯的錯誤或疏失
兩者在法律上的評價是不一樣的
醫師自己都講不清楚
民眾一定是無法接受
進行「鑑定」,應回到「行為時」
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鄭逸哲
除法律專業知識外,法律人無異於一般人,對事物的認識能力僅具常識程度。因而,就涉及仰賴專業知識能力,方才能予以認定的事實,其不得不求助於鑑定人或鑑定機關的協助。
醫學屬極專業的高深學問,非一般人所能掌握,因而就醫療案件的事實認定,檢方和法院往往不得不借重於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該委員會的醫學專業程度或許不容置疑,但其「鑑定」卻往往踰越其所得「鑑定」者。簡單講,常把「鑑定書」當成「臨床檢討報告」來撰寫。
司法案件所應確定的事實為既已發生的「歷史事實」,刑法就此「歷史事實」的認定採「行為時主義」。再者,「鑑定」屬「事實認定」的問題,即使涉及「對事實的看法」,亦僅限於因不訴諸專業學理,無從就事實有所認定,──換言之,所謂「對事實的看法」,從其所依據的專業學理來看,毋寧指「公理」或「專業的經驗法則」;從其所判斷的「事實來看」,乃指其依該專業學理所判斷的結論。
⋯⋯ 準此,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有所「價值判斷」。若涉及「價值判斷」,則根本不屬於「鑑定」的範疇。
一般說來,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所得「鑑定」者,不外三者:第一,「因果關係」;第二,是否循「醫療成規」而進行診治;第三,「行為時」,非循「醫療成規」而進行診治,若於其他行為人是否亦如是?
但──或許是檢方或院方誤導──,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的「鑑定」,往往出現所不該出現的「當時若如何如何,應該會較好」的「事後諸葛」的無關「事實」的「對事實的看法」。就此涉及「價值判斷」的不當內容,根本不應出現在「鑑定書」中,然而往往占「鑑定書」最大的篇幅──而這根本不應該出現的內容,卻往往也是檢院最重視的內容。
此外,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亦渾然欠缺「鑑定應結束」的意識,如果其已認為欠缺「因果關係」,則就應該結束「鑑定」,因為無論行為人是否循「醫療成規」而進行診治,「構成要件因果關係要素」根本就不可能實現。但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卻往往在認定欠缺「因果關係」或不能認定「因果關係」後,「廢話連篇」對行為人是否循「醫療成規」而進行診治,進行無謂的「鑑定」。
換言之,檢院所提出的「鑑定問題」,應是具有層次性的,若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認定欠缺「因果關係」或不能認定「因果關係」時,即不得就行為人是否循「醫療成規」而進行診治,進行所謂「鑑定」!也只有在其認定具有「因果關係」後,方得就行為人是否循「醫療成規」而進行診治,而進行「鑑定」。
同理,一旦其認定行為人循「醫療成規」而進行診治,就應停止「鑑定」,不要有任何其他的「廢話」──更不可以有任何「當時或許這樣較好」的「評論」。
最重要的,對於「『行為時』,非循『醫療成規』而進行診治,若於其他行為人是否亦如是?」的問題,才真正是不得不仰賴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的地方。人體各異,難以一法,其所應強調的是「具體個案特殊性」的觀察,而非「抽象通案一般性」的醫學教科書或通則的陳述。
總之,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進行「鑑定」時,應有回到「行為時」的觀察警覺,而非從「事後」的角度,提出所謂「更佳方案」的馬後砲。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Re: 如何讓醫師不犯錯(王介立)
公會應該將此文發函各大醫學中心施肇榮 寫:法律上有錯誤、疏失
而且又造成對方的損失
賠償是必要的
因此所謂醫師的錯誤是指事後看當時的不足
還是當下就有明顯的錯誤或疏失
兩者在法律上的評價是不一樣的
醫師自己都講不清楚
民眾一定是無法接受
進行「鑑定」,應回到「行為時」
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鄭逸哲
除法律專業知識外,法律人無異於一般人,對事物的認識能力僅具常識程度。因而,就涉及仰賴專業知識能力,方才能予以認定的事實,其不得不求助於鑑定人或鑑定機關的協助。
醫學屬極專業的高深學問,非一般人所能掌握,因而就醫療案件的事實認定,檢方和法院往往不得不借重於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該委員會的醫學專業程度或許不容置疑,但其「鑑定」卻往往踰越其所得「鑑定」者。簡單講,常把「鑑定書」當成「臨床檢討報告」來撰寫。
司法案件所應確定的事實為既已發生的「歷史事實」,刑法就此「歷史事實」的認定採「行為時主義」。再者,「鑑定」屬「事實認定」的問題,即使涉及「對事實的看法」,亦僅限於因不訴諸專業學理,無從就事實有所認定,──換言之,所謂「對事實的看法」,從其所依據的專業學理來看,毋寧指「公理」或「專業的經驗法則」;從其所判斷的「事實來看」,乃指其依該專業學理所判斷的結論。
⋯⋯ 準此,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有所「價值判斷」。若涉及「價值判斷」,則根本不屬於「鑑定」的範疇。
一般說來,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所得「鑑定」者,不外三者:第一,「因果關係」;第二,是否循「醫療成規」而進行診治;第三,「行為時」,非循「醫療成規」而進行診治,若於其他行為人是否亦如是?
但──或許是檢方或院方誤導──,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的「鑑定」,往往出現所不該出現的「當時若如何如何,應該會較好」的「事後諸葛」的無關「事實」的「對事實的看法」。就此涉及「價值判斷」的不當內容,根本不應出現在「鑑定書」中,然而往往占「鑑定書」最大的篇幅──而這根本不應該出現的內容,卻往往也是檢院最重視的內容。
此外,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亦渾然欠缺「鑑定應結束」的意識,如果其已認為欠缺「因果關係」,則就應該結束「鑑定」,因為無論行為人是否循「醫療成規」而進行診治,「構成要件因果關係要素」根本就不可能實現。但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卻往往在認定欠缺「因果關係」或不能認定「因果關係」後,「廢話連篇」對行為人是否循「醫療成規」而進行診治,進行無謂的「鑑定」。
換言之,檢院所提出的「鑑定問題」,應是具有層次性的,若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認定欠缺「因果關係」或不能認定「因果關係」時,即不得就行為人是否循「醫療成規」而進行診治,進行所謂「鑑定」!也只有在其認定具有「因果關係」後,方得就行為人是否循「醫療成規」而進行診治,而進行「鑑定」。
同理,一旦其認定行為人循「醫療成規」而進行診治,就應停止「鑑定」,不要有任何其他的「廢話」──更不可以有任何「當時或許這樣較好」的「評論」。
最重要的,對於「『行為時』,非循『醫療成規』而進行診治,若於其他行為人是否亦如是?」的問題,才真正是不得不仰賴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的地方。人體各異,難以一法,其所應強調的是「具體個案特殊性」的觀察,而非「抽象通案一般性」的醫學教科書或通則的陳述。
總之,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進行「鑑定」時,應有回到「行為時」的觀察警覺,而非從「事後」的角度,提出所謂「更佳方案」的馬後砲。
讓醫神鑑定早日絕跡
- 小水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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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時間: 週四 3月 22, 2012 8:17 pm
Re: 如何讓醫師不犯錯(王介立)
神犯錯要被貶lupin 寫:只有神才不會犯錯
讓所有醫師升天是唯一的辦法 (賊)
不是都沒事
法官犯錯(可回溯性)
可以國賠(三審)
醫生~~死了就死了
當然要加強一下技術
終身學習啊 (爽) (爽)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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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如何讓醫師不犯錯(王介立)
只有死醫師才不會犯錯,lupin 寫:只有神才不會犯錯
讓所有醫師升天是唯一的辦法 (賊)
就一律死刑吧!!
對了,殺完了台灣醫師,換成外國來的醫師也都會犯錯哦!!
所以只有台灣變成「無醫島」才能解決哦!!
Re: 如何讓醫師不犯錯(王介立)
懇請施大努力讓全聯會發此函文給各醫學中心,感恩啊!!!mowball 寫:公會應該將此文發函各大醫學中心施肇榮 寫:法律上有錯誤、疏失
而且又造成對方的損失
賠償是必要的
因此所謂醫師的錯誤是指事後看當時的不足
還是當下就有明顯的錯誤或疏失
兩者在法律上的評價是不一樣的
醫師自己都講不清楚
民眾一定是無法接受
進行「鑑定」,應回到「行為時」
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鄭逸哲
除法律專業知識外,法律人無異於一般人,對事物的認識能力僅具常識程度。因而,就涉及仰賴專業知識能力,方才能予以認定的事實,其不得不求助於鑑定人或鑑定機關的協助。
醫學屬極專業的高深學問,非一般人所能掌握,因而就醫療案件的事實認定,檢方和法院往往不得不借重於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該委員會的醫學專業程度或許不容置疑,但其「鑑定」卻往往踰越其所得「鑑定」者。簡單講,常把「鑑定書」當成「臨床檢討報告」來撰寫。
司法案件所應確定的事實為既已發生的「歷史事實」,刑法就此「歷史事實」的認定採「行為時主義」。再者,「鑑定」屬「事實認定」的問題,即使涉及「對事實的看法」,亦僅限於因不訴諸專業學理,無從就事實有所認定,──換言之,所謂「對事實的看法」,從其所依據的專業學理來看,毋寧指「公理」或「專業的經驗法則」;從其所判斷的「事實來看」,乃指其依該專業學理所判斷的結論。
⋯⋯ 準此,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有所「價值判斷」。若涉及「價值判斷」,則根本不屬於「鑑定」的範疇。
一般說來,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所得「鑑定」者,不外三者:第一,「因果關係」;第二,是否循「醫療成規」而進行診治;第三,「行為時」,非循「醫療成規」而進行診治,若於其他行為人是否亦如是?
但──或許是檢方或院方誤導──,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的「鑑定」,往往出現所不該出現的「當時若如何如何,應該會較好」的「事後諸葛」的無關「事實」的「對事實的看法」。就此涉及「價值判斷」的不當內容,根本不應出現在「鑑定書」中,然而往往占「鑑定書」最大的篇幅──而這根本不應該出現的內容,卻往往也是檢院最重視的內容。
此外,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亦渾然欠缺「鑑定應結束」的意識,如果其已認為欠缺「因果關係」,則就應該結束「鑑定」,因為無論行為人是否循「醫療成規」而進行診治,「構成要件因果關係要素」根本就不可能實現。但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卻往往在認定欠缺「因果關係」或不能認定「因果關係」後,「廢話連篇」對行為人是否循「醫療成規」而進行診治,進行無謂的「鑑定」。
換言之,檢院所提出的「鑑定問題」,應是具有層次性的,若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認定欠缺「因果關係」或不能認定「因果關係」時,即不得就行為人是否循「醫療成規」而進行診治,進行所謂「鑑定」!也只有在其認定具有「因果關係」後,方得就行為人是否循「醫療成規」而進行診治,而進行「鑑定」。
同理,一旦其認定行為人循「醫療成規」而進行診治,就應停止「鑑定」,不要有任何其他的「廢話」──更不可以有任何「當時或許這樣較好」的「評論」。
最重要的,對於「『行為時』,非循『醫療成規』而進行診治,若於其他行為人是否亦如是?」的問題,才真正是不得不仰賴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的地方。人體各異,難以一法,其所應強調的是「具體個案特殊性」的觀察,而非「抽象通案一般性」的醫學教科書或通則的陳述。
總之,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進行「鑑定」時,應有回到「行為時」的觀察警覺,而非從「事後」的角度,提出所謂「更佳方案」的馬後砲。
讓醫神鑑定早日絕跡
卡卡西老師說:
果然是意外性第一的忍者啊!
果然是意外性第一的忍者啊!
- hita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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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如何讓醫師不犯錯(王介立)
先發北榮吧!! (挖鼻孔)鳴人 寫:懇請施大努力讓全聯會發此函文給各醫學中心,感恩啊!!!mowball 寫:公會應該將此文發函各大醫學中心施肇榮 寫:法律上有錯誤、疏失
而且又造成對方的損失
賠償是必要的
因此所謂醫師的錯誤是指事後看當時的不足
還是當下就有明顯的錯誤或疏失
兩者在法律上的評價是不一樣的
醫師自己都講不清楚
民眾一定是無法接受
進行「鑑定」,應回到「行為時」
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鄭逸哲
除法律專業知識外,法律人無異於一般人,對事物的認識能力僅具常識程度。因而,就涉及仰賴專業知識能力,方才能予以認定的事實,其不得不求助於鑑定人或鑑定機關的協助。
醫學屬極專業的高深學問,非一般人所能掌握,因而就醫療案件的事實認定,檢方和法院往往不得不借重於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該委員會的醫學專業程度或許不容置疑,但其「鑑定」卻往往踰越其所得「鑑定」者。簡單講,常把「鑑定書」當成「臨床檢討報告」來撰寫。
司法案件所應確定的事實為既已發生的「歷史事實」,刑法就此「歷史事實」的認定採「行為時主義」。再者,「鑑定」屬「事實認定」的問題,即使涉及「對事實的看法」,亦僅限於因不訴諸專業學理,無從就事實有所認定,──換言之,所謂「對事實的看法」,從其所依據的專業學理來看,毋寧指「公理」或「專業的經驗法則」;從其所判斷的「事實來看」,乃指其依該專業學理所判斷的結論。
⋯⋯ 準此,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有所「價值判斷」。若涉及「價值判斷」,則根本不屬於「鑑定」的範疇。
一般說來,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所得「鑑定」者,不外三者:第一,「因果關係」;第二,是否循「醫療成規」而進行診治;第三,「行為時」,非循「醫療成規」而進行診治,若於其他行為人是否亦如是?
但──或許是檢方或院方誤導──,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的「鑑定」,往往出現所不該出現的「當時若如何如何,應該會較好」的「事後諸葛」的無關「事實」的「對事實的看法」。就此涉及「價值判斷」的不當內容,根本不應出現在「鑑定書」中,然而往往占「鑑定書」最大的篇幅──而這根本不應該出現的內容,卻往往也是檢院最重視的內容。
此外,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亦渾然欠缺「鑑定應結束」的意識,如果其已認為欠缺「因果關係」,則就應該結束「鑑定」,因為無論行為人是否循「醫療成規」而進行診治,「構成要件因果關係要素」根本就不可能實現。但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卻往往在認定欠缺「因果關係」或不能認定「因果關係」後,「廢話連篇」對行為人是否循「醫療成規」而進行診治,進行無謂的「鑑定」。
換言之,檢院所提出的「鑑定問題」,應是具有層次性的,若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認定欠缺「因果關係」或不能認定「因果關係」時,即不得就行為人是否循「醫療成規」而進行診治,進行所謂「鑑定」!也只有在其認定具有「因果關係」後,方得就行為人是否循「醫療成規」而進行診治,而進行「鑑定」。
同理,一旦其認定行為人循「醫療成規」而進行診治,就應停止「鑑定」,不要有任何其他的「廢話」──更不可以有任何「當時或許這樣較好」的「評論」。
最重要的,對於「『行為時』,非循『醫療成規』而進行診治,若於其他行為人是否亦如是?」的問題,才真正是不得不仰賴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的地方。人體各異,難以一法,其所應強調的是「具體個案特殊性」的觀察,而非「抽象通案一般性」的醫學教科書或通則的陳述。
總之,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進行「鑑定」時,應有回到「行為時」的觀察警覺,而非從「事後」的角度,提出所謂「更佳方案」的馬後砲。
讓醫神鑑定早日絕跡
我賭北榮一定不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