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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藥風險書面說明 立委擬修法
中央社 – 2012年3月25日 下午5:01.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25日電)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鄭汝芬提案修改醫師法部分條文,明定醫師須告知病患用藥風險及是否為適應症外用藥,並以書面確實告知風險,保護病人用藥安全。
鄭汝芬表示,藥害救濟法規定,如符合當時醫學原理及用藥適應性者的適應症外用藥,若產生藥害,也可申請藥害救濟;實務上許多醫生用藥沿襲經驗傳承,未必清楚是否為適應症外用藥,也沒明確告知病患用藥風險和副作用,導致用藥糾紛。
她說,民國88年時某醫院為產婦接生,醫師使用非核准用來催生的藥物,且事前沒充分告訴產婦可能的風險和副作用,也沒告訴產婦有其他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可使用的催生藥物,術後也沒全程監測母子狀況,導致胎兒出生後腦水腫、腦性麻痺等傷害。
鄭汝芬表示,醫學實務上,使用適應症外藥物情形頗普遍,醫師為病患治療前應清楚說明藥物的作用和副作用,讓病患充分理解。
鄭汝芬提出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風險與是否為適應症外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的不良反應;若醫師開藥為適應症外用藥,醫師應以書面確實告知病人用藥風險。10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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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分業後,用藥安全不是藥師的責任嗎? (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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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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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用藥風險書面說明 立委擬修法
好笑 民國88年到現在都沒有(否則幹嘛找13年前的例子~除非她承認她是恐龍立委 反應時間要13年 (挖鼻孔) ) 可見是罕見的偶發的例子~而且 這個案看起來像『術後也沒全程監測母子狀況』責任比較大吧她說,民國88年時某醫院為產婦接生,醫師使用非核准用來催生的藥物,且事前沒充分告訴產婦可能的風險和副作用,也沒告訴產婦有其他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可使用的催生藥物,術後也沒全程監測母子狀況,導致胎兒出生後腦水腫、腦性麻痺等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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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用藥風險書面說明 立委擬修法
以後病人看完後, 記得要請病人簽"衛教告知書:,"疾病風險告知書", "用藥風險告知書"...若遇到要轉診的病人還要再加簽"轉診單"及"轉診風險告知書".... (怕怕)
Re: 用藥風險書面說明 立委擬修法
1.家屬告醫師時,用藥風險書對醫師沒有什麼幫助leilani 寫:手術同意書寫了一堆,
家屬也不認帳,法院也沒在認帳
寫了用藥同意書會有什麼屁用!!
2.家屬要找理由告醫師時,用藥風險書剛好是醫師自證其罪的證據(適應症外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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